“一带一路”国家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的机制研究

2020-04-01 07:15方维慰
重庆社会科学 2020年12期
关键词:协同创新运行机制一带一路

摘 要:基于科技创新、开放协同的趋势,顺应沿线国家合作升级的期盼,遵从中国创新驱动战略的要求,中国有必要推进“一带一路”的科技合作向深层次、交互式、宽领域的协同创新演进。为了达到利益共生、优势互补、整体最优的合作愿景,“一带一路”的协同创新需构建相得益彰的盟友选择机制、资源投入机制、分工协调机制、信息沟通机制、资源共享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风险管控机制,从机制上防范跨国创新活动出现摩擦和冲突。同时,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制定发展规划、设立联盟组织、搭建载体平台、保护知识产权、强化资金供给、夯实人才基础,为协同创新构建安全高效、包容平衡、坚实有力的保障体系,以推进“一带一路”协同创新的有序化与长效化。

关键词:一带一路;科技合作;协同创新;运行机制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 GERT 的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区协同创新机制研究”(71774072);江苏省社会科学院自组学科“区域协同创新”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 G322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0)012-0045-014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0.012.004

一、引言

按照习近平主席对于“一带一路”建设要从谋篇布局的“大写意”转入精耕细作的“工笔画”的战略要求,“一带一路”的科技合作也需要与时俱进、优化提升,努力从浅层次、单一化的技术转移向紧密型、多元化的协同创新演进。“一带一路”的协同创新并非科技资源集聚的“大杂烩”,也非政府生硬的“拉郎配”,而是隶属于不同国家的创新主体,通过找准科技优势的互补点和科技利益的共同点,结成生长型创新网络的过程。这一过程充斥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为此,明晰“一带一路”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的动力源泉、运行机制、保障条件,剖析创新系统内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方式和机理,对于提升“一带一路”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的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带一路”是创新之路,科技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先导和支撑。与顶层设计和实践行动相伴随,学者们对“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入。首先,在合作意义上,科技合作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一带一路”涉及国家众多,但由于政治体制、宗教文化等方面的不同,经贸合作受阻严重,而科技作为一种基础契约交易,具有先导功能[1-2];另一方面,“一带一路”沿线国大多为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较低,经济发展的科技需求较大,科技合作无疑是“一带一路”合作的关键点和突破口[3-4]。其次,在合作内容和模式上,刘秋生等认为科技合作内容主要分为互访交流型、引进核心技术或产品型、引进设备型、引进核心部件型、引进材料型等[5]。甄树宁指出,“一带一路”科技合作需要在原有合作模式的基础上调整和创新,因时、因地、因势,分国家、分项目、分阶段选择不同的模式组合,以双边或多边协定促进合作平台建设,以产业园区带动发展[6]。最后,在合作策略和路径上,胡键发现中国是以新兴技术为主来推动“一带一路”科技合作的,因此要适当保护知识产权[3]。闫春和李斌进一步指出,中国应加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标准的输出,以沿线国的优势学科为突破口开展科技合作,发挥主导平台和机制的作用,形成示范效应[4]。此外,学者们也积极探讨了新型科技园区[7]、产学研合作[8]、交通互联[9]、城市节点[10]等在“一带一路”科技合作中的作用路径。

科技合作的一个重要落脚点是实现经济的创新发展。创新行为具有复杂性,埃德奎斯在深入考察创新行为的基础上,将创新系统定义为“互为条件、互为限制的元素或者组成的复合,因此整个复杂体共同作用,并合理清晰地定义了整个职能”[11]。知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能够被转移、存储和交流[12-13]。伦德瓦尔也强调了知识和学习的重要性:“创新系统是由一些元素和关系构成的,这些元素和关系在新的并且有经济意义的知识中产生、分散、使用并相互作用”[14]。当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合作越来越紧密,加强跨区域创新系统建设,推进科技合作向深层次、交互式、宽领域的协同创新演进已成为相关国家的共识。

二、“一带一路”科技合作的进展态势

科技合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活动主体借助一定的合作方式,对科学、技术、知识、经验开展共享、借鉴、融合和创新的過程。发达国家科技创新的经验除了有政府高度重视教育与科研工作、完备的风险投资与服务体系、灵活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还有一项就是注重开展国际研发合作。正因如此,从2013年中国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至今,作为“一带一路”人文交流与民心相通的有效途径,科技合作一直备受重视,正在逐渐成为提升“一带一路”创新水平的重要动力。

(一)科技合作意向日趋浓烈

2015年,中国政府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加强科技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海上合作中心,促进科技人员交流,合作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共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2017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指出,中国愿同各国加强创新合作,启动“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开展科技人文交流、共建联合实验室、进行科技园区合作、推进技术转移4项行动。同年,中国与49个沿线国家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务实合作的联合声明》,为科技合作提供制度保障。2018年,中国科学院牵头成立“一带一路”国际科学组织联盟(ANSO),得到众多沿线国家的响应。2019年,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发布《“创新之路”合作倡议》,充分体现了沿线各国加强科技创新领域务实合作的意愿与决心。

(二)科技合作领域逐步拓展

人才在全球间的流动具有不同的特点[15],为了突出“人才”在创新活动中的关键性作用,国家早期的“一带一路”科技合作主要以人才交流和人才培训为主。中国每年向沿线国家提供1万个政府奖学金名额,教育部出台《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方案,积极培训沿线国家科技和管理人才。而随着合作机制的健全,科技合作也逐步从简单的人员交流和学者互访拓展到联合举办国际会议、共同培养高层次人才、共建联合实验室、共建示范中心等多种形式。截至2019年底,中国已经与沿线国家签署了46项科技合作协定,先后启动了中国—东盟、中国—南亚等科技伙伴计划,与东盟、南亚、阿拉伯国家、中亚、中东欧共建了5个区域技术转移平台。此外,中国还加强航天领域的国际合作,推动中国北斗导航系统、卫星通信系统、卫星气象遥感技术服务沿线国家建设,科技合作可谓走上了快车道。

(三)科技合作成效日益凸显

“一带一路”倡议不仅为沿线国家开展科技合作、培育科技人才提供了机遇,而且为加快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提供了平台。目前,随着“一带一路”倡議的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国家的科技合作体系已初步构建,合作成果逐步显现。第一,科技人文交流规模和质量大幅提高,培训海外学员2100余人,培养硕士生和博士生1 800多名。第二,共建联合实验室加速创新资源集聚,中国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科研机构、大学和国际组织共同发起成立“一带一路”国际科学组织联盟,建立10个海外科教合作中心。第三,科技园区合作推动产业价值链重构,共建国家开展科技园区合作20余项。第四,科技合作关系不断加强,中国已与100多个国家建立双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关系,与主要发达国家创新对话机制全面建立,与发展中国家科技伙伴关系深入推进,加入了200多个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组织。预计到2030年,“一带一路”科技合作网络体系将基本形成,有望在带动双边多边及区域科技合作中发挥“骨干网”的作用。

(四)科技合作力度差异性大

长期以来,中国科技合作对象一直锁定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较少涉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只有新加坡、以色列进入2018年全球创新指数排行榜前20位,国际科技合作具有不均衡性。依据地理临近性、问题相似性的合作原则,目前,中国与周边相邻国家的合作较多,其中东盟是主要的合作地区。在基础研究方面,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合作论文的数量差异较大,其中,中新合作论文数量是中埃合作论文数量的14倍[16-17];论文合作强度也差异较大,合作强度最高的依次为:新加坡、巴基斯坦、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印度[18],详见表1。相较而言,专利合作比论文合作更活跃。2019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中国专利申请量增长了9.7%,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交的专利申请公开量增加了8.5%,但专利合作对象也分布不均,新加坡、印度、以色列、俄罗斯、马来西亚五个国家占据专利合作对象的八成以上。

(五)科技合作层次还需提升

目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科技合作主要采取:引进技术,实现二次开发;输出技术,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式。凭借“一带一路”的技术转移协作网络和合作对接平台,中国成熟的产业技术、产业标准、管理知识、运营规范源源不断地向国外垂直型输出。总体而言,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还是以技术输出类合作为主,产学研协同研发攻关类的合作较少,而且技术合作多由政府主导,由公立性科研机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的科技合作项目并不多。例如:中国与非洲中亚国家的技术合作本质上是依附在产能升级、设施改造之上的系统化援助;而中国与俄罗斯的军工技术合作长期也以武器装备交易为主,技术合作力度不足。由于沿线国家的文化理念、思维方式、科技实力存在巨大差异,而科技合作又涉及知识产权保护、语言沟通方式、技术标准应用等诸多难题,因而,“一带一路”科技合作的红利还未能完全释放。

三、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的动力机制

“协同创新”是创新主体基于协同学与系统学的思想,通过机制性互动达到愿景协同、知识协同、组织协同,从而产生创新效率质变的创新范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所以要推进深层次、交互式、宽领域的科技协同创新,不仅有科技进步的内生需求,而且有互鉴互学的外部诉求,其动力来源于技术驱动、利益驱动、政策驱动、人才驱动等一系列因素,是“内力与外力”双轮驱动的结果。

(一)科技创新开放化、协同化的需要

1977 年,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建立协同学的理论框架,认为组成系统的各子系统通过非线性相互作用产生相关效应及协同功效,可实现结构及功能上的有序化。1995年美国社会学博士亨利·埃茨科维茨提出“大学—产业—政府”存在着“三重螺旋”的多维互动。2003 年美国学者亨利·切斯布鲁提出开放式创新模式,此后,协同学思想被引入创新领域,正式创立了“协同创新”的概念[19]。进入新世纪,全球科技发展格局发生深度调整,创新活动愈来愈跨越学科、跨越国界,成为区域性、全球化的活动。随着创新行为从“封闭、分散”向“互动、融合”演进;创新模式从“资源叠加”向“系统集成”演进,简单、线性的国际科技合作也有必要向多角色、非线性的跨国协同创新演化,以便更加高效地盘活创新资源、凝聚创新力量、提升创新绩效[20-22]。可以说,协同创新是科技竞争与合作环境趋向复杂化与开放化的必然要求。在“一带一路”科技合作已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今天,推进沿线国家突破以资源交易为主的“点对点”的初级科技合作,逐步发展自组织、网络化的科技协同创新,也是科技创新模式演化的大势所趋。

(二)“一带一路”合作领域拓展的需要

“一带一路”建设的主要内容为: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而在这“五通”中都贯穿着科学技术的扩散、转移与分享,科技创新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的普遍诉求。从科技合作入手,组织“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研究解决在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有助于“一带一路”倡议达成“探寻经济增长之道、实现全球化再平衡、开创地区新型合作”的愿景。随着“一带一路”共建的重心从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硬件”建设,开始向贸易便利化、投资自由化、人员流动、资金配置等“软件”建设演进;“一带一路”共建的内容由加工制造、工程机械、能源、农业等传统领域向绿色经济、数字经济、跨境电子商务、金融科技等新经济领域拓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深度与广度也需要继续加强。目前,为了推进沿线国家知识链、技术链与资本链、产业链的有效链接,有必要在“一带一路”实施创新环节并行化、创新资源集成化、创新行为统筹化、创新主体联动化的协同创新战略,加强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技术的研发合作与成果应用,特别是针对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先进技术的研发合作与成果应用,构建起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开放包容的科技合作体系,以加速“一带一路”新科技与新经济的深度融合。

(三)中国新时代科技创新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先后通过开放国内市场,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引导外资的技术转移,获取国外先进技术,并且通过学习、模仿、消化、吸收,使外来技术本土化,通过二次创新与整合创新来提升自身的科技实力。目前,中国人均GDP突破1万美元关口,经济发展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低成本优势逐步丧失,只有在中高端市场上拥有足够的科技竞争力,才能防止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为了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型,中国必须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将更高水平“引进来”与更大步伐“走出去”相结合,在坚持不懈自主创新的同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构建开放式产业科技创新网络,增强国内外产业的技术联系。目前,中国已与158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建立了科技合作关系,签订了111个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而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科技合作还方兴未艾。2018 年以来,美国针对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多次加征关税和附加税,中美贸易争端不断升级,这也为中国转向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科技合作提供了必要性[23]。同时,“一带一路”沿线新兴市场国家的优势技术领域也在拓展,为中国与之进行科技合作提供了可能性。因此,顺应科技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协同创新,实现科技要素充分流动与科技资源高效配置,符合当今中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现实利益。

四、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的运行机制

首先,构建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的跨区域创新系统。借助自组织理论、系统科学、网络外部性理论、产业关联理论以及迂回生产等经济学思想和分析工具,以“一带一路”参与国与沿线国为研究对象,一方面细致考察由双向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带来的“一带一路”各大区域间同类产业之间的Marshall外部性、进而由此导致的垂直分离生产方式的作用机理;另一方面细致考察“一带一路”各大区域内双向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带来的“一带一路”企业与以大学和科研机构为主的知识生产单位,以及以制造业企业为主的知识外购单位之间的区域非同类产业的Jacobs外部性。基于这两方面的工作,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的演化过程和演化机制进行刻画与总结,最终构建“一带一路”跨区域创新系统演化的理论分析框架。“一带一路”国家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的跨区域创新系统的基本结构如图1所示。

其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保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情感共鸣、价值共识、责任共担、发展共赢,而构建科技创新共同体也需要体现“一带一路”的利益共生、风险共担、优势互补、整体最优。科技资源有别于一般性实物资源,具有边际效应递增性与非排他性,因而科技合作與协同创新在运行过程中具有其独特的规律。构建“一带一路”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的运行机制,需要准确地选择、引导、整合与科技创新相关的人、财、物的契合关系与制约因素,形成“灵活、包容、普惠、持续、高效”的创新管理新法则,从机制上防止国家间科技合作出现摩擦和冲突,以形成共生共存的创新价值链。

根据自组织和他组织在系统演化中的关系,从理论上构建区域创新系统的自组织演化观,在此基础上细致探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创新系统的自组织演化条件及其动因,进而明确跨区域创新系统应是自组织与他组织的复合演化过程。运用系统动力学、协同学理论、开放式创新理论等相关经济思想以及协同演化模型、演化博弈模型等分析工具,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创新系统演化的理论框架,并考察在双向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的影响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创新系统内部协同创新的动力机制以及跨区域创新系统的演化动力。利用区域创新系统的理论内涵与结构特征等相关内容,考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区域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的运行机制,明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向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内部的知识生产过程和转移过程的影响路径和运行机制,见图2。

(一)盟友选择机制

协同创新是多个创新伙伴在一起集体攻关的过程,选择怎样的伙伴,结成怎样的盟友,是决定创新联盟成败的关键。“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科技实力不等,中国需要选择哪些国家进行科技合作,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大水漫灌”,需要遵从“择优”原则,评估合作的可能性、寻找合作的切入点,有的放矢地结为创新伙伴。首先,中国需要选择拥有难以模仿、不可替代的关键性创新资源的国家合作,例如:俄罗斯的军工技术、航天技术,以色列的设施农业技术等,这种合作能够帮助中国迅速建立起自己的核心专长。其次,中国需要选择核心竞争能力与自己具有互补性的合作对象,这样的科技合作可以提升创新资源的使用效率,形成一种持久性的协作效应与利益关系。第三,中国需要以“政治互信”为基础,以“民心相通”为宗旨,包容与认同沿线国家在文化背景、利益诉求、价值取向上的差别,用共同愿景来激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与合作的主动性,以期建立起稳固的科技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二)资源投入机制

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科斯认为:资源所有者联合生产比独自生产出来的产品成本更低,在市场中更具有竞争力。在操作层面上,“一带一路”协同创新可以采取共建研究机构(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基于项目的合作(包括项目委托开发、项目合作开发)、共建经营实体(包括技术入股的实体、整体打包入股的实体)等方式,而无论何种合作都是跨越国界的资源投入与资源重组的过程。为了保证协同创新的未来利益,沿线国家需要使用市场研究、技术路线、技术搜索、技术路标等工具,预测评估研发技术的市场前景,研究判断协同创新所能产生的经济价值,从而进行理性的前期资源投入。合作各国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资源的规模与质量、资源所能产生的贡献,将是合作后期利益分配的参照。协同创新中资源的投入其实是一个多方博弈的行为,为了防止零和博弈,合作国家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评审、技术保密契约、技术管理计划等来实施合同约束,形成相互激励与监督约束。

(三)分工协作机制

国际合作崇尚的是公平正义、强弱平权、机会均等,科技合作也不例外。为了获得“1+1>2”的协同效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需要探明各国的增长瓶颈、技术短板,找准合作的资源共性及利益交汇点,按照自身的功能定位与优势劣势,以互利共赢的心理预期、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寻求科技合作的最大公约数。协作是分工的目的,分工是协作的手段,精细分工与紧密协作的机制设计需要充分体现合作各方的现实需求,或者推进成熟科技成果产业化,或者聚焦前沿科学问题开展研究,或者针对核心技术难题联合攻关。无论合作的初衷如何,都必须明确界定各自的职责,在权利义务、资金管理、利益分配、产业化运作、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达成共识,最好通过责任追究机制与激励奖罚机制来实现约束与引导。协同创新是一种混合型的跨组织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具备绝对的支配权与控制权,因而,为保证合作中分工与协作的科学性,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成立权威性的组织协调机构,统筹各方行为,进行学术仲裁,减少众多异质性创新主体参与活动可能产生的冲突与纠纷。

(四)信息沟通机制

互学互鉴、互惠互信是“一带一路”创新共同体建设的出发点,而有效的信息沟通是保证创新共同体存在的前提条件。在“一带一路”协同创新中,各国必须跨越语言障碍,进行全方位的信息交流与知识共享,最大限度地缩小因信息传递不对称或者信息沟通不及时而造成的信息落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需要构建起网络化、多元化、交互性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定期会晤、正式研讨、科技展会、网络平台等渠道,双向发布科技资讯、政策法规、适用技术、科技成果等相关信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促进数据、文献、仪器等科技资源的互联互通,利用移动信息传播技术,优化信息网站的互动性与反馈性,降低信息沟通的成本。同时打造畅通、高效、透明的多中心信息传播体系,减少信息传播的层级,通过扁平化、无障碍的沟通方式,进一步提升“一带一路”协同创新的凝聚力与向心力。

(五)资源共享机制

“一带一路”倡议强调义利兼顾、共同发展,因而,推进沿线国家科技资源的共享是实现协同创新利益最大化的必要途径。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资源共享既存在着语言障碍与技术瓶颈,也存在着政策制约与利益束缚。为此,需要理顺资源背后的利益关系,制定协议合同,鼓励业务协同,克服资源共享在操作中容易产生的内部优先、预约困难等问题。以“一带一路”数据资源共享为重点,规范数据标准,健全数据服务与交换机制,逐步实现“一带一路”科学数据库、技术数据库、专利数据库、专家咨询库等创新资源的开放与共享[27]。在协同创新活动中,知识的溢出效应和伙伴间的学习效应最为珍贵,为此,在合作时需重视实现隐性知识的显性化,可采取国际间的人才培训、知识界面有效管理等手段,提升知识在创新主体之间传播的效度,实现知识创新的螺旋式上升。

(六)利益分配机制

协同创新是一个多方利益联结的过程,为了防止“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研究启动时“同舟共济”,研究结束后却“同床异梦”,必须构建科学的利益分配机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应该地位平等、机会均衡地参与创新收益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收益”既体现为发明专利、技术转让收入、科技成果产业化利润等有形资产,也体现为品牌形象、人才培养、企业声誉等无形资产。在科技合作之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需要签订责、权、利对等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分配协议与文书,实现资源投入、合作方式、信誉记录等信息的公开化,明确利益分配方案,增加违约者在合作中的机会成本。在科技合作之后,对于协同创新成果的所有权,利用权,访问权,传播、转让、许可权,进行合理、细致的规定,最大限度避免糾纷、减少争议。利益分配可采取总额支付、混合支付、提成支付、持股分利等方式,无论何种分配方式,都须使得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公平与效率相兼顾,只有投入与回报达到平衡,协同创新活动才能持久活跃。

(七)风险管控机制

由于沿线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制度体制差异大、市场开放难度大、民族宗教矛盾多,“一带一路”建设存在诸多压力与挑战,加之协同创新本身具有高风险性(如:研发不确定性导致的技术风险、新产品不能推广导致的市场风险、参与者不能互信导致的合作风险),因而“一带一路”协同创新必须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构建风险管控机制,切实保障合作的稳定性与有序性。在协同创新过程中,合作国家需要对研发项目做经济可行性分析,对各方投入的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实施风险评估和跟踪监管,对可能产生的管理成本、机会成本、沉没成本提早预见。中国也需要健全由危机情报收集、风险分析及识别、风险处置及反馈、绩效评估及改进等环节构成的风险管控机制,对于“一带一路”创新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化管理,填补境外合作项目监管的“真空地带”,确保有关部署落实到每个执行单位。

五、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的保障机制

“一带一路”的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不是“短平快”的单体工程,而是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在厘清动力机制与运行机制后,有必要“以我为主”增强法治规划、政策制度、资金供给、组织建设、人才培养的力度,为沿线国家协同创新构建安全高效、坚实有力的保障体系,以推进协同创新的长效化与有序化。21世纪,全球政治、经济、文化趋于多元化,正在兴起的世界各派模式将逐步替代过去的同盟化和盟约化。不同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和自身优势,正在效仿、参照和借鉴适合本国发展的他国模式。以我国为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亦称“中国模式”)是中国在全球化背景下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系列战略策略的集中体现。全球经济危机发生后,“中国模式”再一次引起世界关注。通过选择参与“一带一路”代表性企业,通过展开问卷调查、企业管理层访谈等方式,从微观层面考察区域投资环境对“一带一路”企业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的影响,探讨“一带一路”国家的发展模式。依据对“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模式的摸索,确认可操作的政策目标,准备完整的政策保障方案,建立各种价值标准及社会资源,预测每一政策保障方案的成本与效益,比较每个方案的优劣次序,制定出理性和优化的政策方案。

(一)制定发展规划

“规划”是仅次于法律的、规范社会行为的“第二准则”。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协同创新,必然需要注重顶层设计、统筹谋划、规划引领,努力提高规划编制、执行、管理的水平。2016年,《“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提出:打造“一带一路”协同创新共同体,提高全球配置创新资源的能力,深度参与全球创新治理。这一规划肯定了“一带一路”协同创新的可行性,并将其作为国际科技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中国科技部等多部委联合发布《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科技创新合作专项规划》,将科技合作的重点锁定在农业、能源、交通、信息通信、资源、环境、海洋、先进制造、新材料、航空航天、医药健康、防灾减灾等领域。为了提升协同创新的绩效,中国今后还需立足需求、突出重点,制定并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合作详细规划、地方省市或大院大所与沿线国家科技合作的部门规划等,保证规划的前瞻性、统一性、可操作性以及与其他“一带一路”规划的同步性与衔接性。充分尊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既有的科技发展规划,最大可能地与之在宏观层面上契合。

(二)设立联盟组织

任何跨区域的合作都必须打破行政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一带一路”科技合作也不例外。为了解除资源自由流动的制度性束缚,协调沿线各国利益主体的关系,有必要以谋求共同利益、勇担共同责任、促进共同繁荣为目标,构建具有协调、约束、激励作用的多层次、多元化的科技合作组织。目前,中国科学院已倡导成立了“一带一路”国际科学组织联盟,这是“一带一路”首个综合性、非营利、非政府的国际科技组织。联盟全体大会具有 “决策”与“协调”功能,联盟理事会实施“执行”功能。一些高等学府也陆续成立规模不等的“一带一路”科技合作组织与智库合作联盟,共同资助合作研究项目、组织召开学术研讨会、搭建人才培养渠道,比如:上海交通大学发起的“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联盟等。今后,各级政府还需要“牵线搭桥”,鼓励企业或其他市场化主体参与科技合作组织建设,并且以市场为导向,形成真正的利益纽带。顺应信息时代发展的需要,中国还需要采用集成创新的技术手段,发挥互联网零距离、多维度、无界限的优点,构建“一带一路”协同创新的虚拟空间。依托远程科技平台、云计算平台、大数据平台,不断发展和壮大协同创新虚拟空间的参与成员,实现创新空间的规模优势与溢出效应。

(三)搭建载体平台

相得益彰的载体平台能够促成创新要素的紧密聚合、正向耦合、深度融合,对于提升“一带一路”协同创新的绩效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为此,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了众多集战略研究、技术转移、科技培训等诸多功能于一体的国际科技合作中心,如:中—非联合研究中心、中亚药物研发中心、中亚生态环境研究中心、中—斯海上丝绸之路科教中心、加德满都科教中心、东南亚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曼谷创新合作中心等,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有效地凝聚了沿线科技力量。针对沿线国家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中国从供给侧出发,以产业园区为载体,实现优质产能的向外投放和科技成果的转换应用。今后,中方还将继续深化既有共建开发园、科技转移中心的特色建设与功能建设,推进园区从“飞地”发展模式转入“融合”发展模式,以切实增强转移技术在本地的渗透性。

(四)保护知识产权

中国需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沟通与谈判,营造良好的双边及多边关系,签署有利于国际科技合作并且具有约束力的公约,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达成共识,坚决维护科学技术道德。知识产权不仅是权利,更是利益,中国需与沿线国家加强科技战略对接和科技政策沟通,一起建设责任清晰、运行高效的知識产权管理体系,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为中国企业打造国际品牌保驾护航,也惠及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使用、转让、融资、质押等工作。目前,“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网站已正式上线,今后中国还需建设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许可收益权证券化,并且对并购、交易等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进行特别审查,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

(五)强化资金供给

协同创新活动周期长、失败率高,需要构建以政府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贷款为支撑的多元化资金保障体系。目前,中国应将“一带一路”技术转移转化的国际平台作为资本源头,引导商业性股权投资基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创新链的铸造。也可以汲取“新丝路产业基金”的经验,设立“一带一路”协同创新专项基金,发挥政府种子基金的“资本杠杆”作用。充分利用“亚投行”“新开发银行”以及境外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与沿线国家共同设立科技创新基金,优先扶持科技合作项目。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扩大科技金融的服务半径。健全协同创新中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在贷款准入标准、信贷审查审批、风险容忍程度方面进行特别安排,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六)夯实人才基础

人力资源是协同创新中最能动的要素,为了保证“一带一路”协同创新的人才供给,中国需要多维度地推进人才建设。首先,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培养具有专业技术背景,通晓经贸、语言、经济、金融、法律等多学科知识的国际化、复合型人才,设立“一带一路”科技人才资料库,成立“一带一路”科学家联盟。其次,依托已经成立的“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深化“一带一路”科技人才交流与互动,吸引沿线国家科学家来华从事科研工作,加大沿线国家科技创新人才培训力度,努力造就一批“知华、亲华、爱华”的高层人才。最后,完善“一带一路”驻外科研人员生活补助、职称评定、成果归属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建立驻外科研人员领事保护和紧急救助制度,为科研人员“走出去”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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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Based on the trend of open and collaborativ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in line with the expectation of upgrading cooperation among countries along the routes,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China's innovation-driven strategy, it is necessary for China to promote the evolu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in the "Belt and Road" to deep, interactive and broad areas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vision of symbiotic benefits, complementary advantages and overall optimization,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in the "Belt and Road" needs to build a mutually complementary ally selection mechanism, resource input mechanism, division of labor and coordination mechanism,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resource sharing mechanism, benefit distribution mechanism, risk management and control mechanism, and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transnational innovation activities from the mechanism. In addition, it is important to ensure that the cooperation and collaboration between the two sides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we take the lead".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put ourselves first" in formulating development plans, setting up alliances and organizations, building carrier platforms, protec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engthening the supply of funds and laying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alents, so as to build a safe, efficient, inclusive, balanced, solid and powerful guarantee system for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and promote the "Belt and Road". "The orderliness and longevity of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Key Words: Belt and Roa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operation;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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