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域下新时代民族地区移风易俗路径

2020-04-06 04:05陈永亮张立辉
民族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移风易俗民族地区乡村振兴

陈永亮 张立辉

[摘要]乡村振兴背景下民族地区移风易俗行动有其独特性,研究基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J、Y两县的实际调查,对影响民族地区移风易俗行动的主要因素思想意识包括传统观念影响、思维定势等进行剖析,提出乡村振兴背景下民族地区移风易俗行动在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基础上,要通过提升教育质量、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多语言(方言)语音科普推广等方式积极推进,既保障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激发中华文化的内在活力,弘扬时代新风行动,助力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关键词]乡村振兴;民族地区;移风易俗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行动,抵制腐朽落后文化侵蚀。”[1]“开展移风易俗行动。遏制大操大办、厚葬薄养、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深化农村殡葬改革”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的明确要求,“全面推行移风易俗,整治农村婚丧大操大办、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厚葬薄养等不良习俗”,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3]提出的具体任务。目前学术界关于移风易俗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关于新中国成立前特别是古代移风易俗的研究,例如,张勃通过挖掘不同历史时期的移风易俗史料,提出“移风易俗行动以参与善治”是古代中国特色的治国思想[4];关于移风易俗的治理对策的相关研究,例如,杨华提出移风易俗是一个系统工程,基层组织和群众是治理的主导者[5];关于民族地区移风易俗行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关于民族风俗习惯的研究,包括关于民族风俗习惯具体内容的研究,例如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法,二是关于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研究,如金炳镐探讨了中国共产党民族风俗习惯政策的形成发展的基本脉络,认为在保持“精华部分”前提下的改革[6],三是关于民族风俗习惯与民族关系的研究,如徐黎丽等探讨了风俗习惯与民族关系之间的互动逻辑,认为民族对不同于自己的风俗习惯的态度也构成影响民族关系的因素[7];而关于民族地区移风易俗行动的直接研究相对薄弱,主要是解释相关经验教训,如马喜梅等探讨了哈尼族聚焦区那诺乡的移风易俗的实践经验[8],石玲等以红河州为例对“陋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围绕脱贫攻坚推进移风易俗[9]等等。总之,民族地区移风易俗行动理论与实践的探讨都相对薄弱,调研组成员长期关注中国共产党的民族风俗习惯政策,本文则基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凉山州)的田野观察①,探讨新时代乡村振兴进程中民族地区移风易俗行动面临的新问题,在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基础上思考其有效合理路径,弘扬新时代新风尚行动,助力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一、理论探讨:民族地区移风易俗行动的核心

民族地区移风易俗行动包括该地区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民族的风俗习惯包括一个民族在服饰、居住、饮食、娱乐、节庆、礼仪、婚姻、丧葬以及生产等方面所特有的喜好、风尚、传统和禁忌[10],其是民族构成的显现特征,具有群众性、传承性、变异性和敏感性等特点,对民族和国家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历史、文化等综合因素作用下,新中国成立前不同民族地区在经济形态、政治制度、社会结构等方面有着一定的差异性,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各民族均進入社会主义制度,其风俗习惯在法律的保障下经过“蜕变”而与社会主义制度不断适应发展。

从学理上探讨,国家政权的性质、民族关系等是属于民族发展的外部因素,同一民族在不同国家政权性质的影响下产生了不同的文化变迁,而内部因素包括民族属性、民族结构、民族素质等也影响民族风俗习惯的变迁,民族风俗习惯有其发展的客观规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条明确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11]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在节庆②、婚姻③、丧葬④等方面的民族风俗习惯都有了一定的相应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了各民族保持或改革⑤自己的风俗习惯权利。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指出:“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开展专项文明行动,遏制大操大办、相互攀比、‘天价彩礼、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加强无神论宣传教育,抵制封建迷信活动。深化农村殡葬改革。”[12]有学者分析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主要有教育和劳动力转移两个薄弱环节,而乡村文明和乡村治理的研究将更为突出[13]。调研组调研后认为,民族地区乡村文明行动的核心是深入推进移风易俗行动,而民族地区移风易俗行动的核心问题是“移什么风”“易什么俗”的问题,因此要在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基础上思考不同民族地区的差异性,保障其相应的行动获得合法地位和体现出人民的利益与诉求[14],加强民族风俗习惯和政策法规的深入研究,探讨影响民族风俗习惯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以促进提升移风易俗行动的有效性。

二、案例分析:J、Y县的移风易俗行动的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制定了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政策。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6章第53条“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15],随着时代的发展虽然赋予民族风俗习惯的内涵不断变化,但是不变的“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如《国家殡葬条例》第1章第6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16],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在继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也在不断融进现代文明因素,乡村振兴进程中将被赋予更多的新时代内涵。调研组深入的J、Y县两县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大,均为80%以上,在物质生产习俗、物质生活习俗等方面都有较好的传统保留,人们对传统文化特别是对婚丧嫁娶等方面都有基本的文化认知,因此该地区的移风易俗行动要在尊重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融入新时代社会主义新风尚,调研组主要从“高额彩礼”、“厚葬薄养”、“德古”等传统思维定势等方面进行案例探讨。

(一)“高额彩礼”

针对“婚俗”的问题,无论是从干部、社会精英到普通群众,几乎都认为“彩礼”是一种合理的婚俗习惯,问题是在于是否是“高额彩礼”。2015年Y县政府制定《Y县人民政府关于遏制婚丧事宜高额彩礼和铺张浪费之风的实施细则》,以10条刚性规定遏制婚丧高额礼金和铺张浪费之风,如婚嫁礼金总额不超过6万元;婚嫁中送亲接亲车辆不得超过6辆;丧葬活动中亲属一方奔丧车辆不得超过5辆……。Y县的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显示,仅有12%(农村的这一比例为8%)的受访者认为“婚嫁中不应该有聘金”。在问及“如果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限制婚嫁中聘金,你怎么看?”仅7%的人选择“禁止聘金”。在聘金方面的“攀比使群众在婚嫁中的压力较大”,仅9%的受访者认为“婚礼支出没有压力”,其他91%的人均认为有压力或者压力较大。

J县是彝族文化的核心地带,“高额彩礼”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且有越演越烈的趋势,部分认为“彩礼越高说明过得越好”的观念,有部分认为可以适当限制,但不能取缔“彩礼”。J县也出台了抑制“双高”的相关文件,限制本县人情消费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愈演愈烈的“攀比现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的“彩礼”的金额居高不下,一般在20-30万之间,有的甚至达到50万,一些群众认为“彩礼没什么不合理的,没读过书、‘条件差些的自然‘身价钱就会少些,礼金不高呀。读过书、条件好的礼金自然得高些。较高的礼金因为符合女方的身份所以高。婚嫁中的礼金就不存在过高的问题。”调研组在J县农村的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显示,仅有7%的受访者认为(J县城的这一比例为8%)婚嫁中不应该有聘金。这一观念反映出当地人认为“男方给女方礼金”是自然合理的行为,“彩礼”成为女子的身份、家庭乃至其家族的荣誉的反映。有一些群众认为“应该合理控制彩礼的金额,现在确实是有些太高了,特别是做生意的等家里的礼金比较高,调动起了社会上这种互相攀比的风气。”显然事实上这种“攀比”使群众在婚嫁中的压力较大。J县农村的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显示,仅4%的受访者认为,婚礼支出没有压力,其他96%的人均认为有压力或者压力较大。

(二)“厚葬薄养”

针对“丧俗”的问题。《殡葬管理条例》第1章第2条的“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由于当地彝族的丧葬文化本身是火葬习俗,故难点是“厚葬薄养”问题。例如Y县要求“杀牛”头数控制在5头以内,最高不超过10头,宰杀6-10头时须报批。严禁在丧事活动中“撒钱”、“撒物”、“燃放烟花以及大量燃放爆竹”等,严禁搞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装扮、打闹、游街等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等不良习俗活动。调研时相关干部反映,目前Y县、J县办理丧事中的燃放烟花、爆竹已经大幅减少甚至消失,宰牛杀牛的数量也得到了有效控制,甚至有群众在接受访谈过程中提出为了新时代新风尚在办理丧事的过程中亲戚朋友都“吃炒菜”,这样方便又不浪费。也有民族干部探讨“相关的规定下放以后,丧葬活动确实得到了有效的遏制,现在新时代新风已经形成,在下乡过程中几乎很少看到燃放烟花等现象”。相对于“彩礼”的隐蔽性,丧葬文化中的“铺张浪费”如宰牛杀牛的数量等更为透明显现,故而“厚葬薄养”的移风易俗行动的效果更明显。

(三)“德古”等传统思维定势

民族风俗习惯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特别是在聚居地区其表现的更为明显。

以“德古调解”为例,德古调解是由彝族民间德高望重的行家主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的传统习惯解决民间纠纷的方式,是凉山彝族聚居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德古行为,凉山州各级政府对“德古调解”进行了制度规范,特别是对其调解受理范围、德古资格、调解程序等进行了规范⑥,如J县制定了《J县德古管理制度》《J县德古调解工作守则》《J县德古协会章程》《J县人民调解员、德古考核实施办法》《J县人民调解员、德古申报星级评定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定期对“德古”进行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方式,定期考核,依据德古水平和调解效果分别授予首席、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人民调解员。

虽然制订了“德古调解”的相关制度规范,但是在利益的驱动下调解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例如,个别人在调解过程中收取“中介费”,大约占双方调解的费用的10%左右,这样就出现了个别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升价格”的情况,甚至为了多赚取“中介費”而哄抬价格。即使有“乱收费”的现象存在,但是调研反映的现实情况是,在相关矛盾纠纷过程中的大多数群众的第一反应是寻求政府支持,但是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往往把“德古”放在首位,主要是基于考虑到传统习惯解决方式的约束力量更为持久有效。

此外在宗族(家支)社会、民间信仰等方面风俗习惯也颇有影响。例如,随着城镇化的发展,Y县、J县的人们的现代意识水平较高,特别是县城周边,宗族(家支)的影响力显著弱化。但是在农村地区宗族(家支)的影响存在,其在扶贫济弱、家族团结、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的同时,也给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带来了一些负面因素,个别村落宗族(家支)势力干扰婚姻、影响基层选举的情况也存在。针对参加宗族(家支)活动动因,调研组在Y县进行了问卷调查“参加宗族(家支)活动的首要原因”,其中41%选择“家支情谊”,26%选择“扩大交际圈”,10%选择“寻求宗族(家支)支持”,可见首要动因是传统文化宗族(家支)情感的交流,但是寻求支持已经隐含其背后的因素也不容小觑。

为防止负面因素事件的产生,J县加强基层法治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明确规定利用宗族(家支)势力以暴力、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活动影响、操控、妨碍换届的不得纳入基层干部初选人员,公安部门也严厉整肃利用宗族(家支)势力煽动闹事、敲诈勒索、非法调解纠纷等歪风邪气[17],积极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倡导移风易俗,养成法治、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宗族(家支)是典型的大家族模式,虽然现代社会组织形式从“大家族”向“核家族”的瓦解,但是对于“直过民族”大聚居的Y县、J县,可以理解其“留存”的影响力。

总之,从民族自身发展的角度思考,该地区各民族对于“高额彩礼”“厚葬薄养”“德古”等传统思维定势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共识,也就是说移风易俗行动中的核心问题“移什么风”“易什么俗”的问题是基本清楚的,即对于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继承繁荣发展,对于陈规陋习等方面要积极引导和治理,从而促进各民族素质的整体提高。此外,正确的政策和良好的政策环境,能够促进该地区移风易俗的效果,正如访谈过程中一位干部提到:“随着政府引导、民族交流、媒体宣传等多方面努力,大家对彩礼等问题都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聚合多方力量推进。”因此,要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角度探讨新时代民族地区移风易俗行动。

三、路径探讨:乡村振兴进程中的民族地区移风易俗行动

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指出:“应在广大群众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采取耐心疏导、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方法,由群众自己逐步改变阻碍进步的旧思想、旧习俗,使各个少数民族真正成为开放的民族奋发进取的民族”。乡村振兴视域下新时代民族地区开展移风易俗行动要在《宪法》第4条的基础上去探索思考,充分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1条⑦的“民族代表”协商原则,做到既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又要弘扬社会新风尚,促进各民族繁荣发展,不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基础。课题组对民族地区开展移风易俗行动进行若干思考。

(一)蒙以养正:教育质量的提高与民族素质的提升

教育直接关系到提高我国民族素质[18],民族地区的教育(学期教育)的提高切实关系到各民族素质的提升,将直接影响着移风易俗行动的后续效应。调研组在调研中有群众提出,“为了让孩子读更好的书,通过各种途径希望孩子进入城市读书,产生额外经济负担。”显然城乡教育资源不均衡现象在该地区的表现更为突出,导致很多乡下的村民想方设法让自己的子女到县城接受更为优质的教育。但是同时也存在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的“辍学现象”,虽然相关部门不断监督检查,但是仍然存在“常在常不在”的现象,这就要求教育主管部门不断加强监管,而城乡教育资源不平衡是全国性的难题,而在民族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在基础设施等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师资队伍建设成为主要难点。在“引进”优秀师资非常困难的现实情况下,靠当地乡村教师提升学历及进修等培养成为目前的可行路径。另外,有必要引入私立优质教育资源参与办学,满足各类群众对高质量教育资源的需求。同时注意发挥短期培训教育的重要性,主要针对农民等广大群体,涵盖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两方面,为外出务工做好提前准备,助力脱贫攻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是可以在设立医疗技术和中等师范等职业技术学校。总之,通过各类学校教育提升青少年的综合文化素质,以青少年带动家庭,推动移风易俗活动向家庭延伸,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不断解放思想,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弘扬社会新风尚。

(二)“关键少数”:充分发挥民族地区的精英带头作用

开展移风易俗行动,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民族地区的各类精英责无旁贷,激发其责任感,用好其影响力,对民族地区移风易俗行动的形成至关重要。《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强调“发挥党员在乡村治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道德模范引领作用”“加强农村文化引领”“实施乡风文明培育行动”“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族地区的各界精英要不断与时俱进,发挥“关键少数”的引领作用,在保障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同时,客观地看待移风易俗行动,并以身作则,引领各民族群众开展移风易俗行动,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例如,“婚俗”“葬俗”等都是典型的民俗,其保持和改革要与社会主义制度不断适应,在相关规章制度引导的同时,要充分抓党员,县、乡(镇)等各级公职人员的带头示范作用和影响,积极引导亲属和所在宗族(家支)成员配合,防止出现广大群众相互“攀比心理”。

此外,要聚合多方力量,充分认识到其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工程的关联性,发挥社会组织、村民组织包括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和“乡贤”等的积极作用,在广大民族地区乡村积极推进。

(三)润物无声:多语言(方言)等语音新闻科普知识APP的推广

在知识的采编过程中應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重点结合社会上的新闻进行翻译和采编,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民族传统文化。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的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如舞蹈、戏曲、神话等形式传播新风尚、新理念,促使人们文明生活、勇于追求新风尚,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渗透进人们心田,并以其指导生活、生产。例如J、Y县农村很多村民识字率(汉字、彝文)不高且普通话普及率偏低,彝语是当地的主要通用语言,针对广大农村群体的移风易俗行动,要充分考虑其基本素质。调研组发现现在农村的手机普及率很高,基本上每人都有1部手机,建议在农民领取医疗保险等时间段在村委会设点进行APP推广,帮助村民关注APP,每天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推送,由于识字率偏低等因素,建议结合当地广播电视局、民委等部门采取“语音”的方式播报新闻科普知识(包括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家风家训等,循序渐进地影响各民族群众,自发的认知“大操大办”“高额礼金”“厚葬薄养”等陈规陋习,多从民族自身因素思考如何推进民族风俗习惯的自愿保持或改革。

综上所述,乡村振兴进程中民族地区的移风易俗行动关键是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调研组通过对凉山州J县、Y县进行实地调研,对影响民族地区移风易俗行动的主要因素思想意识包括传统观念影响、思维定势等进行剖析,提出乡村振兴背景下民族地区移风易俗行动在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基础上,要通过提升教育质量、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多语言(方言)语音科普推广等方式积极推进,既保障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激发中华文化的内在活力,又不断适应新时代,传播新时代社会主义新风尚,助力民族地区脱贫攻坚,保障民族地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致谢:

西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朱永梅副教授、西南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彝学专业在读博士研究生邱金华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沙马阿比参加了课题的调研,在此一并致谢。相关的调研报告2019年3月荣获国家民委2018年度全国民族工作优秀调研报告三等奖。

注释:

①调研组对县政府、人大、政协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社区、村落的各民族群众,当地各民族社会精英部分知识分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德古”、“毕摩”等群体,对移风易俗相关事宜进行调研,同时分别在县城和农村进行了调查问卷200多份。

②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全区“壮族三月三”放假.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4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参见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正本)》)[DB/OL].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律法规数据库,2013-12-11,http://search.chinalaw.gov.cn/law/searchTitleDetail?LawID=334918&Query=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IsExact=.

③例如西藏地区的法定结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参见《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D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律法规数据库,2010-07-03.http://search.chinalaw.gov.cn/law/searchTitleDetail?LawID=347331&Query=.

④2000年,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出《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散葬的回民墓地,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回民公墓。如没有回民公墓,当地民族工作部门要协调建立回民公墓,在回民公墓未建立前,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参见《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DB/OL].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00-04-17,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0/content_60524.htm.

⑤关于保持或者改革的理解问题,李维汉曾专门解释“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对于本民族的风俗习惯,也需要加以区别。有利于社会主义,有利于生产,有利于人民健康和民族发展的,要发扬;不利的要逐步改革;无多大害处的可以听其自然。应当改的,要根据群众的觉悟程度和自愿,逐步地去改,只能说服,不能强迫”。参见李维汉.统一战线与民族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564-565.

⑥一般认为,德古调解受理案件种类包括:(一)劳动、债权债务、赔偿、宅基地、山林、水利、承包、租赁、邻里、物业等各类民商事纠纷;(二)婚姻、家庭、收养、监护、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有关公民人身关系以外的民商事纠纷;(三)人身伤害、财产损坏、侵权损害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四)轻微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不自诉或自诉后撤诉的民事赔偿纠纷;(五)法律允许民间调解的其他纠纷。而不能受理以下争议或纠纷包括:(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运输贩卖毒品、贩卖婴儿等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等专门机关管辖处理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1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2000-2004)(上)[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394-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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