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曲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2020-06-03 04:02杜俊蓉
戏剧之家 2020年14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著作权著作权法

杜俊蓉

【摘 要】曲艺作品一直作为我国的艺术作品存在,曲艺作品同样也具有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文学、艺术、音乐、戏曲、戏曲等作品都享有法律保护。曲艺作品系作者独立的创造成果,包含作者的思想、主题、感情。无论是民族风格,抑或是含有地方特色的曲艺作品,都是智力成果的表达,探索对曲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现状以及法律保护是否完善显得极其重要。

【关键词】曲艺作品;《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20)14-0006-03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第三条规定的著作权作品包含: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解释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大众所见到的喜闻乐见的曲艺作品,是经过表演者所传达出著作权人的感情与思想。

在曲艺作品日益丰富人民生活的今天,侵权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规制。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对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等行为的,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虽然法律中对曲艺作品规定了法律保护,但是曲艺作品纠纷却寥寥无几。登录中国裁判文网网站,以曲艺作品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结果却是零。①曲艺作品似乎成了中国版权的盲区,究其原因,揭开版权保护的面纱,让曲艺作品真正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曲艺作品的保护现状

曲艺作品以“说、学、逗、唱”等多种方式将作品表演出来,而人们只记住了表演者的形象,却忽略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曲艺作品以幽默诙谐的方式表达源于生活的题材,深受民众的欢迎。曲艺作品可追溯的源头很长,但可佐证的史册却很少。从古代到现代,曲艺作品一直都在人们身边。电影《霸王别姬》道出了“戏子”的艰难,从而反映出文化事业的艰难前进。新中国成立后,曲艺作品开始融入人们的生活。在1951年,相声大师侯宝林拜访文学大家老舍先生,对其相声进行修改,后来还成立了相声改进小组。这对曲艺文化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到1986年,中央电视台举办了第一屆相声大赛,迎来了曲艺作品的繁荣阶段。到21世纪,曲艺文化已经在全国传播,并且留下了许多脍炙人口的经典之作。

曲艺作品日渐繁荣,但是公开的侵权案件却略等于零。“目前曲艺界的诉讼可能也就是局限于未经曲艺演员许可,私自制作出售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各种音频、视频短片平台,未经曲艺演员同意,播放他们的声像演出作品。”北京戏曲协会副秘书长王波说道。②这句话是说曲艺作品的侵权行为只局限于著作权与表演者权,这对曲艺作品权利人来说极度缺乏法律的有效保护。曲艺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以诙谐方式表演出来的智力成果,理应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实际上,法律的保护却形同虚设。由此,2019年4月26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四部门在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上,联合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9”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版权侵权行为。中国戏曲协会也对此情况进行了“知识产权宣传周·曲艺版权”系列活动来维护版权权益。此外,在同年4月27日下午,在北京东城区文化馆北京周末相声俱乐部,中国戏曲协会举办北京新曲艺群体表演场所和专业曲艺院团版权保护调研座谈会,再一次强调了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副秘书长吴鹏表示,应当在作品诞生之时,便采取法律手段进行保护,然后才能在之后的流转中获得更多的权益。

在我国2011年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第二条也对传统曲艺、戏剧等规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各组织加大打击侵权行为,但是并没有取得可观的成果。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曲艺作品只进行了简单叙述,对曲艺作品的思想表达界定、风格特色、语言文字等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案件处理中,没有具体的标准进行参考。还有盗版者利用大师的知名度的作品来提升行为人的知名度,但是通过篡改台词、动作、风格等形式,从而使得曲艺作品被改变。曲艺作品的保护仍然需要各个部门的不断努力,共同打造曲艺作品保护的新局面。

二、原因探析

(一)立法不完善

我国对曲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目前,只有《著作权法》对此进行了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第二条对作品进行了解释: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见,构成著作权中的作品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第二,具有独创性;第三,属于智力成果。其中,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不仅要求作品是独立完成,还要求作品具有创作性。曲艺作品以说唱为主要的表演方式,作品是作者思想的表达,但是著作权并不保护著作权人的思想和主题,而只是保护作品的表达。即是说,表演者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达相同的主题便不构成侵权。而曲艺作品和其他音乐、舞蹈等作品有很大差异的地方在于其他作品在创作完成之时便具有稳定性,其他人不可任意篡改作品,而曲艺作品在人们不断更新创作表演下,用不同的台词、不同的人以及不同的方式表演都可能导致和原作品的表达不一致。以相声《黄鹤楼》为例,知名的表演就有马三立与王凤山、罗荣寿与高凤山、郭德纲与于谦等版本。在马三立一组表演者中,其主要是在人物和语言中演绎,而郭德纲一组表演中,就加入了符合郭德纲特色的人物个性形象。相同的主题,但是表达出来的内容不尽相同,以至于在实践中很难认定侵权案件。

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四种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十三种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在使用著作权人的曲艺作品时,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且支付一定的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③和法定许可制度④,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而直接使用。由此这两项制度又给其他曲艺作品表演者提供了正确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合理途径。由此,对摄影人、录像人等可以对曲艺作品的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使用,便不构成侵权。在利用《著作权法》对曲艺作品进行保护时,除了作品本身的多样性与复杂性难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再加上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保护,导致曲艺作品认定侵权行为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曲艺作品的复杂性

曲艺作品主要以说唱为表演方式,有的表演者即是著作权人,有的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相分离。以相聲、评书为例,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对相同作品的表达也不一致。河南传统的马街书会,每个曲艺艺人搭建小摊位,并且拿出自己的才能和口才吸引广大的观众。⑤有的自己创作曲艺作品,有的写脚本,有的表演,各司其职。不同的地区具有的特色也不一样。具有民族特色的曲艺作品,以《打油诗》为例,读起来朗朗上口、合辙押韵,在坊间也是广为流传。再说评书,以前的说书先生,对文章都有自己的看法,以自己犀利的言辞、幽默的语句收获广大书迷。更有地方特色的扬州评话、东北二人转、西北二人台等丰富了曲艺作品的内容。曲艺作品大都语言跳跃,源于大众生活,通俗易懂、幽默诙谐,极具感染力。曲艺作品的复杂性体现在其方式灵活、不断更新、语句通俗、易变性等特点上。在一个曲艺艺人创作作品时,以文本形式加以固定,就形成所谓的著作权。而在其他艺人的演绎下,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观念的转变随时对作品进行更新再创作,那时虽然有些情节还沿袭了最初的脚本,但是语言、表演方式、人物个性已经通过改编再创造,很难认定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此外,对于曲艺作品中不易认定侵权行为还有一个因素,那便是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在一句对话中,同词异义以及异词同义、褒词贬用及贬词褒用、好话坏说及坏话好说等增加了语言辨识的难度。唐诗宋词元曲皆是表达思想的作品,但是其表达的方式大有不同。在曲艺作品中,有的古为今用,引经据典再融合现今的通俗言语,那曲艺作品可谓是日日不重样,天天出新品。

(三)法律意识不强

虽然曲艺作品就在大众生活之中,但是真正具有著作权人意识的确是少数。曲艺作品的实质仍是文字作品,与电影剧本的著作权并无差异,甚至可以说,曲艺作品就是短视频。电影的剧本在一完成之时便获得了著作权,其他人不可任意篡改、歪曲,具有稳定性。而相比曲艺作品,时间短,人员少,可变因素大,大多数曲艺作品的著作权人也不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⑥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⑦。曲艺作品在创作完成之时,便获得了作品的著作权。此时,著作权人应该维护本人的著作权,若有侵权行为时,应当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曲艺作品有两个或者多个著作权人时,任意一个著作权人都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维权保护,有一方选择放弃,也不影响另一方行使权利。

三、保护途径

曲艺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但是实践中保护曲艺作品的案件却忽略不计。那曲艺作品是否应当取消独立的作品类型保护,而将曲艺作品放入文字作品类型、口述作品或其他作品中。有学者认为,理应取消曲艺作品独立的作品类型保护,⑧从而更好地保护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对作品的分类有一定的标准,我国《著作权法》将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归类于一体,而将其他八种作品再进行独立的分类。⑨可见曲艺作品与音乐、戏剧等作品享有共同的特征,具有及时性、时间短、表演性等特点,这与其他八种作品有很大不同,若将曲艺作品放置于其他作品之中,那么曲艺作品反而显得格格不入。由此可见,将曲艺作品作为独立的作品分类是正确的。既然曲艺作品能独立,那么便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

(一)完善法律法规

曲艺作品的保护,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都只有较少的法律规定,对其介绍也较为模糊。曲艺作品的范围、类型、风格、民族特色等的不同而创造的作品也有很大差异。首先,应该将《著作权法》对曲艺作品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内容模糊不清,在实务中便不易分辨,虽明列了相声、快书、大鼓、评书四种类型,但是并不可涵盖所有的曲艺作品类型,而未列明的作品便不易参照《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此时法官便享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无法可依,增加了认定的难度。其次,加大对具有地方特色的曲艺作品的保护。河南快书、天津时调、河北大鼓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曲艺作品应该加大保护力度。对于每个城市的名片,当地应该加大对特色曲艺作品的法律法规保护。每个省份或者城市应该建立一种保护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曲艺作品不仅是一种著作权,同时也是各个地区的文化产业。最后,各省市政府应当对曲艺文化进行适当的指导与引领,规范文化产业。越来越多的曲艺作品趋向商业化,而使传统曲艺文化忘记了自己传统的本质,在追名逐利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由此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牵引下,也需要政府部门对曲艺文化进行规制。

(二)增强法律意识

我国法治进程缓慢,法治观念还并未深入人心,不愿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的人民大众仍然存在。虽说曲艺作品中“一脉相承”的作品不在少数,但是其他师门使用同一曲艺作品的现象也无法避免。有的著作权人觉得沿用本作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并无影响,维权会影响关系的和谐,这些都是权利意识不足的体现。每一份作品都是著作权人的劳动成果,美其名曰为“借鉴”,实则抄袭,这种行为更应当被阻止。每一个著作权人理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无论是独著抑或是合著的著作权人都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此外,对于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应提高。侵权行为会存在,并不是因为著作权的存在,而是因为侵权人法律意识不强,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侵犯他人权利。更有甚者,明知侵权仍在法律的边缘仍疯狂试探,总觉得自己的行为并无大碍。对广大民众,更要进行法律的宣传。无论是通过互联网、电视教育还是村委会、居委会组织的普法活动,都应该积极参加。无论是侵权或维权,都应当让每个人的心里树立起法律的旗帜,从内心敬仰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三)增加公众监督机制

一个人的力量固然渺小,但是集体的力量便不可忽视。首先,增加公众监督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让公众对社会中含有侵权曲艺作品的行为进行监督,或者提出任何曲艺作品相关的意见或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听取或者回复。其次,相关部门对曲艺作品维权或者侵权的事件通过媒体渠道对大众进行宣布,同时宣布对保护作品的新方式、新方法,并听取群众的意见,若有不足之处就加以改正。最后,采取举报奖励机制。对于大众提出的举报曲艺作品维权事件或者对相关作品提出可行建议,实行奖励制度,奖励现金或者小礼品一份,以此调动人民大众的积极性,让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并提高对曲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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