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中的“醇”:看《朗读者》之沉默

2020-06-11 07:30李毅
民主与法制 2020年17期
关键词:朗读者汉娜行为人

李毅

导读:

15岁的少年米夏·伯格偶遇36岁的中年神秘女列车售票员汉娜,后来两人发展出一段秘密的情人关系。汉娜最喜欢躺在米夏怀里听米夏为他读书,她总是沉浸在那朗朗的读书声中。年轻的米夏沉溺于这种关系不能自拔的同时,却发现他自己根本不了解汉娜。忽然有一天,汉娜不辞而别,米夏在短暂的迷惑和悲伤之后,开始了新的生活。

二战虽然结束了,但德国对于纳粹战犯的审判还在继续。成为法律学校的实习生的米夏,旁听了对纳粹战犯的审判,他看到被告席上竟然有汉娜,原来汉娜曾经做过纳粹集中营的看守。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汉娜对指控几乎供认不讳;并因为不愿在众人面前暴露自己不认字的秘密,承认一份重要指控证据是自己书写的。米夏此时有能力帮助汉娜澄清事实,出于懦弱和不愿暴露自己和汉娜关系的自私,他选择了沉默。最终,汉娜被判终身监禁。

想必对于这部电影很多人都早有耳闻,由于原著作者哈林克是一名法官和法学家,所以整个故事的展开除了有对德国二战罪行的反思还充满了对法律的反思,其中审判的场面让人记忆深刻。

新法实施,“旧罪”难免?

二战后,作为战败国的德国,万业萧条,百废待兴。彼时,德国对纳粹战犯的审判还在持续进行。包括该片男主人公在内的法律系同学们把自己作为评判过去的急先锋,他们认为最后的审判非常有必要:纳粹分子的所作所为骇人听闻,理应把这些人从人群中揭发出来,使那些可怕的罪行大白于天下。

此时,在高度热情乃至略显不理性的气氛中,法学教授罗尔提醒同学们解决有些案例单纯依靠学问还不够,他告诫学生们需保持基本的法律思考,而这其中的问题之一便是“法的溯及力”。

所谓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这一点在影片中曾多次提到过。

场景一:

罗尔教授:在奥斯维辛集中营工作过的人并不都是罪犯。社会从来不是靠道德维系,而是法律,且应当为事发当时的法律。

同学:这是不是有点狭隘?

罗尔教授:法律就是狭隘的。

场景二:

同学:我们到底要干吗?

米夏:我们在试图理解。

同学:6个女人把300个犹太人关在一座教堂里烧死,哪一点值得理解?

同学:我原本以为这是一场伟大的审判,实质上是为了转移视线。全欧洲有成千上万处集中营,只因为这个集中营有两个生存者,受害者又恰好出了一本书,所以选出这6个女人,把她们作为罪人进行审判。其他人是否也应当被审判,或者他们应该谢罪自杀?

场景三:

米夏的内心独白:追溯性的惩罚是否应根据犯罪当时就已经存在的刑法有关条文,来判决集中营的看守和帮凶就已经足够了?她们犯罪的当时,该条文到底是如何解释?又是怎样应用的?又为什么没有应用到她们身上?

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但是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当前的法律处罚他们。“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确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普通公民对法的可预期性,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即可以放心去做,而不用担心哪天这个行为突然被认为是犯罪。

而世界上大多国家还同时认为法律规范的效力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行为,即所谓的“有利追溯”原则。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者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照现行法律是合法的,并且于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且予以保护。在我国刑法中,“有利追溯”表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影片中,女主人公汉娜在纳粹集中营做女看守,按照上级命令完成自认为应该做的工作,但在战后的审判庭,她被视为战犯。纳粹行为发生时,虽有国际公约之规定,但尚未有具体法律对所有参与者进行规制。同学们在旁听庭审过程中对法律的溯及力提出疑问,正有源于此。

法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得以发挥,是以对法的知晓为前提。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施自己的行为。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引导。

换句话说,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另外,法还具有预测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故意犯罪,需要何种程度认识?

影片中,汉娜曾做过看守的集中营有母女两个幸存者,女儿将集中营的生活写成书并出版,构成指控汉娜及其他女看守犯罪的唯一证明材料。据目击证人描述,集中营里有一名指挥官、若干穿军服的人,还有几个女看守。而众所周知,每一座集中营都有一整套层层下达命令和执行命令的上下级体系,也就是一种金字塔形状的阶梯结构。

场景一:

法官:你是自愿加入党卫队的吗?

汉娜:我看到党卫队在招收女性看守,就申请了。

法官:你知道工作内容吗?

汉娜:做看守。

场景二:

法官:你是否知道,你们是把囚犯送往死亡?

汉娜:是的。但是新人要来,老人要给腾出地方。

法官:就因为要给新人腾出地方,你就命令说你们必须送回去杀掉吗?

汉娜: 那么,要是您的话,您会怎么做?

场景三:

法官:你害怕了吗?你害怕囚犯们会把你们制服吗?

汉娜:不,问题是我们该怎么办才能恢复秩序呢?会起一片混乱,我们根本管不了。

法官:你是否害怕,如果你们让囚犯跑了的话,你们就会给抓起来,被判罪,被枪毙?

汉娜:我们就是不能让她们跑了。

汉娜不是这场犯罪的主导者,她只是行政机器中的一个螺丝或者一个零件,但法律从来不会因为你自己不觉得这是犯罪而认定你不是犯罪。惩罚,是法律维护自身威严与效力的手段,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也或许是让犯人得到改造的手段,总而言之,惩罚绝对不是目的,它只能是手段。

行为人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有些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通俗的理解可以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对什么样的结果抱有怎样的心态。

正如影片中,坐在战犯席的汉娜是否自愿参与纳粹,其对于自己所从事工作内容的认识和对于行为后果抱持的心理态度,系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决定性因素。

首先,我们先要了解犯罪构成要件,即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主要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以及犯罪客观方面。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即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相反,犯罪客观方面则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某些特定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损害特定的对象等。

其次,道德和法律层面的“罪过”有何不同?

在法律上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也称“罪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以及认识错误。

具体来说,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即某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追求的心理。犯罪目的对犯罪目标的直接指向性,说明了具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必须具有直接追求性。很明显,间接故意只具有伴随性,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具有否定性,都不可能具有犯罪目的,只有直接故意,才能具有犯罪目的。

>>影视截图 张纯供图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目的则是行为人在一定的动机推动下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产生于犯罪目的之前,犯罪的目的形成于犯罪的动机之后。同一种犯罪的目的相同,而犯罪动机则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种不同的犯罪目的。我国刑法对犯罪动机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它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是,我国刑法分则不少条文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或情节轻微,犯罪动机无疑是能说明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

所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这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问题,主要是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情况发生误解时的刑事责任。包括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和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两种。

电影中,作为集中营女看守的汉娜罪证是确凿的:每个月挑选一定数量的女囚去死,在教堂失火时见死不救。

更为可怕的是,她在交代一切时冷冰冰、不近人情的语气,好像这些行为就如日常公务一样稀松平常。她情感充沛,态度积极,知其然,却不知其所以然。她守规矩,尽本分,懂得依靠外部制度的约束来建立情感和道德秩序。但她从不主动怀疑和反省,以至于最后被沦为制度、规矩的帮凶尚不自知。这才是汉娜悲剧的真正根源。

同情容易,移情难?

汉娜最终被判以终身监禁,由此可见德国现行法律对此类犯罪故意事件的处罚态度。

最后来看我国刑法规定中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首先,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故意具有两方面特征:其一,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由此,刑法理论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其中,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规定中的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第一,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过失犯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没有法定的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谈不上犯罪过失的存在。

第二,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过失具有两方面特征: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第三,根据罪过内容方面特点,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借用影片中法学教授的—句话来说:“我们的感觉并不重要,—点也不重要,问题是我们的所作所为!”

《朗读者》是二战题材电影中的一股清流,其视角并未聚焦于惨绝人寰的纳粹杀戮,而是关注了这段历史中一群特殊的人——集中营的女看守。她们是施害者,同时也是受迫害者。或许如影片所述,站在今天的历史时点,我们无法理解她们,无法同情她们,但是否至少应当反思对她们的审判立场。

影片聚焦汉娜代表的一个极小众群体,在当时德国文盲率不到10%的背景下,她对认字充满了极致渴求,同时对自己不认字深以为耻。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其宁愿选择承受终生监禁的刑罚,也不愿将自己不认字的秘密公之于众。整部电影将多条线索浓缩于一个故事中,使我们不禁在自责与救赎、道德与法律中激荡与反思。

猜你喜欢
朗读者汉娜行为人
自杀案件如何定罪
论过失犯中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汉娜的惊喜
评小说《朗读者》中《奥德赛》的隐喻
一封关于《朗读者》的信
《朗读者》:冰冷的历史沉思与深刻的人性寓言
第二场:品鉴《朗读者》
论故意不法先前行为人的作为义务
印度汉娜,一定要民俗风?
少女汉娜的生死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