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度辐射广度:民事判决差距几何?

2020-06-12 01:46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 2020年15期
关键词:彭宇香蕉胚胎

本社记者 李天琪

相较于刑事裁判文书关乎当事人生命、自由的生杀予夺,很多人觉得,民事裁判文书看起来柔和多了。那是不是就代表法官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难度要小很多?

当然不是!

不要小瞧一篇民事裁判文书,它的质量直接影响公正司法形象。哪怕一些案情或许仅仅是张家长李家短的鸡毛蒜皮小事,它判决背后既反映了司法的权威,也反映出当代法官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及判案能力。看吧,哪一点也不能马虎!

扶不扶

彭宇案已经过去十余年了,可它却如鬼魅般一直萦绕在人们的脑海中,注定无法从一代人的记忆中消除。不管是几年后春晚小品《扶不扶》的灵感,还是至今被人戏说的“老人变坏”“坏人变老”的流行语,彭宇案“后遗症”一直都在。乃至后来每当有一位老人倒地,我们都会不自觉地想起此案,想起它所带来的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沦丧。

一边是路人对遇险老人避之不及,另一边是好心人不怕被讹、勇救老人。自古以来是中华传统美德的“见义勇为”,时至今日,仿佛成了一个犹豫不决的困扰。提供救助怕被对方反咬一口,不帮忙良心又面临谴责。

虽说从客观事实来看,事过多年之后,彭宇亲口承认了当年确实与老太太发生过相撞。但时至今日,仍有不少人坚信着彭宇仅因施救而被判赔偿的假象。

即便2017年最高法官微转发了《人民法院报》的文章《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明确指出“严格意义上,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发生过一起仅因扶人而让扶人者担责的判例”。那为什么每每发生类似事件,总有人拿着十多年前被误读的“彭宇案”来唏嘘感慨呢?问题出在哪里呢?

表达!

还记得2015年第18期的《法律文书大家谈》栏目中,专栏作者周恺曾写道:“如果今后还有谁轻视裁判文书的说理,就请他来看一看彭宇案。看一看一个事实认定正确的案件怎样因为文字表达的灾难而变成了司法的滑铁卢。”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

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看看这几段文字!不仅当时被广大网友所诟病,就连数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开新闻发布会也被拎出来批评一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彭宇案从一审的证据看,彭宇确实与原告发生了碰撞,一审判决在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上并无错误,在审理结果上也并无不当。但为何会引起争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一审判决没有正确理解和运用生活经验推理。”

也难怪北京大学教授傅郁林撰文表示:“在根据彭宇的自认、结合当班交警电子笔录、通过传讯交警和原告儿子等目击者当庭质证、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明标准,已经基本可以认定不利于彭宇的事实的情况下,法院可能担心理由不够充分,画蛇添足地运用所谓‘经验法则’、以‘人性恶’的个人经验判断作为社会一般经验判断,作出了既冒犯道德信仰、又违背证据原理的事实推定。”

事实认定正确的案件都能犯这样的错误,更别提其他文书的说理问题。承办法官在文书中口口声声地说根据社会情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但他的结论恰恰与生活经验完全相反。相比之下,欠缺说理与这种胡乱说理谁又好得过谁。

曾担任法官的周恺认为,像彭宇案这类的判决书要想说好理,就要表达出法官自己内心的真意。“法官将自己心中认为正确的道理说出来,有哪些证据打动了你、哪些情节让你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哪些环节让你支持了被告的主张。这样法官说的道理才能够打动判决书的读者。”说的好!虽说法官所做的判决书不是以打动读者为目标,但是一篇能打动人心的判决书,谁又能说它写的不好呢?

相比之下,彭宇案的法官更像是先有了一个结论。为了使这个结论更立得住,努力自圆其说,添加许多蹩脚的理由,结果却起了反效果。

孚不孚

>>数年前财新网针对彭宇案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向社会征集投票,网友们认为该案被误读的责任很大程度源于法院判决书写的不好。李天琪制图

时间从十四年前拉回至五年前,是否有人还记得那根引发悲剧的香蕉?“香蕉噎死一名幼童”的事件一出,很多育儿新闻频道都在转发该案例,劝导家长注意幼儿饮食致噎风险。今天我们要来讨论的是这个案例的民事判决书,有人将其称作“彭宇案后的人性与良知的曙光”。

2015年1月15日早上,60岁的苏老太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一个菜地捡菜时,偶遇幼童小覃。出于好心的苏老太送了几根香蕉给小覃吃,后小覃大方地与邻家小孩儿婷婷分享香蕉。

两个小孩儿边吃香蕉边玩耍间,婷婷不幸被香蕉噎住倒地,小覃爷爷闻声喊来婷婷爷爷帮忙,两人一起将婷婷送往医院抢救。只可惜抢救无效,医院分析认为婷婷由于异物吸入导致窒息死亡。

2015年1月26日,婷婷父母将苏老太和小覃爷爷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等费用共计73.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苏老太提供的香蕉无毒,而且无法预见香蕉最终交到婷婷手里,更不能预见婷婷进食香蕉时因噎窒息,其在事件当中并无过错。而老覃对婷婷没有法定监护职责,事后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在整个事件中并无过错,遂驳回婷婷父母的诉讼请求。

婷婷父母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二审中,婷婷父母自愿撤回对苏老太的请求,将矛头直接对准老覃。二审佛山中院认定赠予和分享本身均不存在过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无论苏某将芭蕉分给覃某或者覃一、覃某将芭蕉分给曾某,这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这种分享食物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曾某是由于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过多、吞咽过急的偶发因素致窒息死亡,是无法预见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覃一、苏某的行为与曾某死亡这个严重的损害后果之间只存在事实的联结,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覃一、苏某没有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没有法律上的过错或道德上的不当。蒋某、曾甲痛失爱女确属不幸,但仅因为事实上的关联,而将不幸归咎于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的覃一、苏某,这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

>>香蕉致噎案中,如果法院判定被告负责,或“各打五十大板”,恐怕“受伤”的不仅仅是当事人,司法公信力也会受到重创。李天琪制图

二审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是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儿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人之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

小小的一根香蕉,带走了一个生命。赠予香蕉的人错了吗?分享香蕉的人错了吗?殒命的人错了吗?如果大家都没错,那案子该怎么判呢?要知道案子若处理不好,所引发的社会效果是不容小觑的。

可以想象,如果法院判定苏老太和小覃爷爷负责,抑或“各打五十大板”原被告双方各退一步,恐怕“受伤”的不仅仅是当事人,司法公信力也会受到重创。这也就是为什么说,一篇不孚众望的判决书会给整个社会带来的不正之风将久久不能消散。

佛山市两级法院给出的否定判决,在2015年12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褒奖点评。

时任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的程新文法官点评:“这个判决很好地宣传和弘扬了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值得肯定。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不能和稀泥,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理直气壮地弘扬积极的道德观。要通过判决说理,清晰地传达我们这个社会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赞扬什么,唾弃什么。不仅要让民众明是非,而且要知善恶、辨美丑。”

“处理案件不能和稀泥”,在2020年4月公布的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中,入选案例“冰面遛狗溺亡索赔案”亦看到身影。

2017年1月,一男子在北京市丰台区永定河冰面遛狗时不慎落水溺亡,其家属将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2万元。丰台法院最终驳回了家属全部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该男子溺亡地点不属于公共场所,河道管理部门不负有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该男子意外溺亡,造成其父母老年丧子、女儿年幼丧父,其家庭境遇令人同情,但赔偿的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进行严格界定及证据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

可能有人会说,这样的小案子,怎么也能入选年度大案。案件虽小,社会价值却十分大。

不知大家是否还记得这些事件:横穿封闭的高速公路被撞身亡,正常行驶的司机被索赔;罔顾水库岸边“禁止游泳”警告牌执意野泳溺亡,水库管理部门被诉……过去有人因小恶付出生命代价后,大部分法院判决时习惯“和稀泥”。判决过错“二八开”甚至“各打五十大板”,这种情况并不鲜见。

和稀泥式判决或许能换来一时的“风平浪静”,但它向全社会传递了混乱甚至错误的价值导向:因为“死者为大”的人之常情,违法行为可以逃避追责甚至得到补偿。这样的判决是对守法者的不公,更是对不守法者、破坏秩序者的变相鼓励。

丰台法院此番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清态度、厘清是非,足以彰显当代法院、法官的担当和法治进步。这样的案子你能说它小吗?

针对舆论热点案件的裁判文书制作,佛山市两级法院、丰台法院可谓是把好舵,扬起社会主义道德观大旗。而在接下来的中国首例人工胚胎归属案例中,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的也不错,他们勇于直面法律空白地带,作出了“最具人情味”的判决。如果说哪天为了防止法官的工种被机器人所替代,这个案子没准能投上一票。

服不服

沈某与刘某本是一对平常夫妻,但因生殖障碍无法生育,双方拟通过医院人工生殖技术受孕。夫妻二人与医院签订协议书,同意将4枚冷冻胚胎由医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代为处理,并约定若超过一年保质期,夫妻二人同意将胚胎丢弃。

2013年,沈、刘夫妇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双方父母对上述4枚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与医院发生分歧,两对失独老人都想获得该冷冻胚胎来保留香火。在法院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沈某的父母将女方的父母告上法庭,并追加拒绝交出冷冻胚胎的某医院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将胚胎的处置权和继承权判给己方。

一审宜兴法院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请不予支持。

当时明眼人都猜到老人要几枚受精胚胎做什么——找人代孕!但这毕竟在现下的中国是违法之事。一审法官想必也预测到老人们的意图,因此在判决书中特意提醒,母亲已经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从而最后没有支持他们的诉求。

细抠逻辑,好像倒是没有错。但是,没有错就真的对了吗?

这些受精胚胎宁可交给医院让他们白白扔掉,也不交给这四位家长去寄托哀思。这难道就是所谓的法律正义吗?

裁判者严格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审判,判决结果于法有据。至此,可能仅是一份中规中矩、不出差错的合格判决。有时候,我们不能单从法律角度对司法行为的作用进行评价。一个好的判决,往往更考察判决结果真实符合人民群众的心理预期和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这一点,无锡中院着实做到了。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实际,从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三个角度考虑出发,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行文至此,绝对值得不吝篇幅奉上说理原文。

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沈杰、刘曦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2020年4月公布的第十五届“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结果 李天琪制图

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综上,判决沈杰、刘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基于不同的权利论证作出的判决,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不同程度上的得与失。一审法院从继承权的角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依据公序良俗原则,作出与一审法院截然不同的判决,支持两对“失独老人”对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不仅使得疑难案件在法律的框架内得以解决,而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白发人送黑发人,确属人生至悲。不过读到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有这样一位富有同理心、能苦百姓之苦的法官,亦是人民的福气。

判好一个案例胜过普及一条法条,更胜过宣读一沓文件。裁判文书的制作不仅是审判活动的真实记述,也是法官心证过程的文字表述,更是面向社会的鲜活普法说明书。什么时候我们把裁判文书说理视作常态化,不再将法官说好理、说清理当作新鲜事,什么时候公平正义就真正常驻人心了。

一定会的!公正来源于信任,信任依赖于透明,透明有助于公开,公开更助力公正。我们来日可期!

猜你喜欢
彭宇香蕉胚胎
视觉搜索中风味引发对关联颜色的注意偏向*
母亲肥胖竟然能导致胚胎缺陷
最萌“海拔差”:我要给你一个“补齐的幸福”
快手香蕉饼
母亲肥胖竟然能导致胚胎缺陷
瓶里有香蕉
香蕉
DiI 在已固定人胚胎周围神经的示踪研究
善念令爱转身
冷冻胚胎真的可以继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