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彰显中国特色的四重意蕴

2020-09-27 23:20李秋容
求知 2020年9期
关键词:人格权民法典法律

李秋容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在“三个特色”中,中国特色具有突出地位,它不仅体现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始终坚持和发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更鲜明地凝结在民法典法律规范科学回答了新时代中国如何借鉴世界民法精华、回应中国问题、提供中国方案等“中国之问”,蕴含着丰富而独特的中国元素、中国风格、中国贡献。深刻认识民法典彰显的中国特色,对于学习运用民法典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法典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制度

民法典中规定了较多中国独特的社会制度,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

1.民法典概括了我国的根本制度。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民法典“根据宪法”制定,就蕴含着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再规范,是对“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法律性保障。

2.民法典突出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民法典物权编开篇就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三大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经济理论与实践的最新成果,民法典及时吸收并旗帜鲜明地作出了规定,不仅有力维护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而且极大发挥了经济制度效能。在物权编里,民法典还通过设置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方式,促进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为有效配置资源建立了良好机制;民法典对“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再强调,也是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回应和支撑。

3.民法典兼顾了我国其他基本制度。比如,民法典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人资格和民事能力的規定,就直接契合了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个基本政治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系统集成构建起来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制度体系,民法典对这些成果进行了充分吸收和表述,彰显了鲜明的中国制度特色。

二、民法典弘扬了中国特色的文化价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基于自身法律特性和规范要求,民法典对中国独特文化价值的弘扬集中体现在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上。

1.民法典弘扬和强化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一是民法典坚持和发扬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以人为本思想。中华传统文化中“民贵君轻”“民惟邦本”“天地之性人为贵”等以人为本思想源远流长、内涵丰富。最好的法律表达就是保护公民权利。民法典完全是以公民民事权利为主线展开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一般原则和规则,第二至第六编分别确认和保护了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侵权责任编以权利救济收尾,从而形成了一套科学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发出了民法典权利保护的最强音。二是民法典坚持和发扬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公序良俗”和“习惯”。风俗习惯是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方式,也是维系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与民法具有极大的亲和性,将之纳入到民法中亦是民事立法的通例。民法典将“公序良俗”“习惯”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源,并在其他十余个条文中作了具体规定,体现对其的包容和尊重,有利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科学传承和平稳规范公民日常生活。三是民法典坚持和发扬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庭美德。弘扬优良家风、家庭美德是民法典突出的特点和亮点,集中规定在家庭婚姻编、继承编中。民法典将过去婚姻法发展为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尊重、关爱,确定继承人范围和份额分割原则等,均体现了“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弘扬了中华民族五千年来特有的良善风俗和优秀文化。

2.民法典弘扬和细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国人民价值认识的“最大公约数”,法律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民法典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用了立法目的导向、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规则约束等全面立体“三重融入”的方式。在立法依据与目的条款中,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立法目的之一。在总则的法律原则条款中,规定了法治、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文明、和谐等基本原则,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的价值观念高度吻合。法律原则集中体现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对整个法律规范具有指导统领补缺作用,因此,民法法律原则条款可以视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融入民法典的经典条款。当然,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最终体现在诸多的规则条款中。比如在合同编中,诚信是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的基本规则;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就是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友善”核心价值的肯定和弘扬,也是对“好人难当”等不良社会现象的关照。

三、民法典呼应了中国特色的社会实践

民法典是我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必然要坚持问题导向,直面法治需求,提出中国方案,把实践经验、制度理性、法律价值与规范有机结合起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全面实施也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1.民法典积极回应了我国快速变革的法治需求。民法典很好地处理了法律求稳与改革求变的关系,促进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比如,农民和土地的关系问题是“三农”根本问题。始于改革开放之初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 “两权分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又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全国流转土地农户比例超过30%,东部沿海发达省份超过50%,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民法典专门肯定和规范了农村“三权分置”改革,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明确赋予了该权法律地位和权能,为最大效率配置资源、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2.民法典积极回应了加强财产权保护的实践需求。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一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民法典在总则和物权编等条款中突出强调对财产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和规则。二是积极回应当前公民财产构成和财产保护需求实际,加强了对业主权利的保护,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人的义务。三是针对住有所居美好生活愿望和拥有房产现实状况,民法典设定了居住权,保证了公民享有稳定的居住。

3.民法典积极回应了加强人身权保护的时代需求。民法典创造性地规定了人格权, 不仅列举了具体的10项人格权,更重要的是用一个兜底条款保持了人格权的开放性,使得所有人格权益都处在“民法慈母般爱抚的眼光下”。民法典对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十分清晰,为有效保护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如对社会关注度很高的“性骚扰”问题,民法典第1010条以行为标准、对象标准、主观意愿标准等弥补了法律空白。

四、民法典贡献了中国特色的法治智慧

基于中国丰富多样的社会实践、深厚悠久的历史文化、兼收并蓄的华夏智慧,我国民法典在价值理念、立法技术和制度设计等方面有诸多的开创性成就,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与进步提供了中国经验、贡献了中国智慧。

1.原创性的体例结构是我国民法典最大的创新和贡献。在民法典立法历史上,始于18世纪末第一次民法典编纂浪潮出现的法国民法典、始于19世纪中叶第二次浪潮出现的德国民法典,是对世界民法典编纂影响甚广的典范。法国民法典采用的是“三编制”(人法、物法、获取各类所有权的方法)结构,德国民法典建立了“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结构。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建立了“七编制”(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独特结构,提供了一个极富原创性的民法价值和逻辑体系,为世界民法典编纂提供了新的范本。

2.时代性的理念制度是我国民法典的又一创新和贡献。进入21世纪,科技發展、环境污染等给人类、也给民法带来诸多的重大课题。民法典积极探索回答这些时代性课题,在理念和制度上作出了独特贡献。以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相关制度设计为例,民法典第一次明确了隐私(包括私生活安宁权)的概念,强化对隐私权的保护;扩大了个人信息内涵,关照了个人信息被侵害日益严峻的现实;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强化了对其进行财产保护;正视高科技的副作用,以禁止高科技使用方式来保护合法民事权利(如第1019条、1023条规定的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等)。这些理念和制度是我国致力于解决时代问题提出的探索性方案,必将成为为世界民事立法作出的独特贡献。

本文系2018年天津市社科规划一般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创新性研究”(项目编号:TJFX18-012)的研究成果

作者系中共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责任编辑:朱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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