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父权制的成因与运作

2020-10-30 13:01李慧英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父权制村规民约待遇

李慧英

(中共中央党校,北京 100091)

中国开始改革开放以来,从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起步,市场渐渐出现,利益得到承认,社会逐步兴起,村民走向自治。与此同时,集体父权制渐渐抬头,传统文化习俗日益兴盛,家庭父权制渐渐演变为集体父权制,村组决定的利益分配运作机制基本形成。本文就我国农村当下集体父权制的成因与运作机制展开分析。

一、乡村经济与文化的双重转向

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标志着农村发展的方向发生改变,从强调土地的社会公平——男女老少平均享有,转向注重经济效益。这一转变,对于我国农村社会的走向以及性别分层的扩大产生深刻影响。

(一)政府对社会公平的拉力严重削弱

土地至少有两种属性,一种是社会属性,一种是经济属性。应当看到,1980年以来的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更为重视土地的经济属性,轻视土地的社会属性(见图1)。土地的社会属性,指的是其强调阶级、性别、年龄等方面的公平性。中国共产党进行土地革命实行不分男女老少的均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土地集体所有制缩小分配差距,都在强调其均有与共享。土地的经济属性,注重的是挖掘其经济效益,调动人们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创造更多的财富。

图1 从社会价值走向经济价值

1950年代以后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的建立,强调集体经济,关注土地均等,以社会公平为追求目标,忽视经济效益。1980年,在农村率先推进土地承包的经济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矫正过去的偏颇,将土地交还给农民,开掘土地的经济价值,充分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注重土地的经济效益,几乎成为1980年以来的主流价值。家庭土地承包后,中央提出的土地承包制度十五年不变,以及承包期延长到三十年不变,这不仅是基于经济效益形成的政策思路,同时也是为了稳定农民对土地长期投入的积极性,因为如果土地频繁调整,就会导致生产者的短期行为。此外,未来农业蓝图的设计,即从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走向现代农业,走向规模化专业化,目的也是要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为了经济上的回报,中央提出三权分离,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归生产者个人,土地可以流转给生产者大户。经济的价值、土地的收益当然需要考虑,集体化时期不考虑效率,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得国民经济几近崩溃。但是,不能顾此失彼,在强调土地经济价值的同时,不能忽视土地的公平性,需要兼顾每个家庭成员的土地权。应当看到,政府一味强调经济效益,忽视家庭内部的性别均衡,导致政府对于性别平等的拉力严重削弱。这种削弱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不能针对现实提出的性别诉求予以及时回应,制定有效可行的政策,而是向父权制作出让步;二是将涉及集体资源的分配权彻底交给村集体或村委会,无限制地扩大了村集体的权力。这就忽视了乡村社会父权制的存在,忽视了民间社会对于女性身份的排斥,忽视了父权制的主干结构尚未改变。

(二)父权制文化重新复活

1980年代,我国婚姻法第二次修订,其中两项内容引人注目:婚居自由和姓氏的自主选择。可以说,这是继1950年婚姻法中规定男女平等继承财产之后,对男娶女嫁的婚居模式和父姓制的根本性颠覆。由强制性的单一规定,走向双向的自主选择,可以说是对父权制的彻底挑战与变革,对于家庭与婚姻关系的调整具有深远意义。

父权制建构的文化并没有改变,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环境的宽松,其渐渐复活并活跃在乡村社会之中。

1.修祠堂重新盛行。1990年代以后,在我国华北、华南、华东一带,不仅有少量旧祠堂(见图2),而且出现了大量新祠堂。

图2 南方农村依然保留的祠堂

不少大姓都争先恐后修建祠堂,很多祠堂都是家族内部成员按照财务公开透明的原则集资修建的,不少退休村干部找人谋划设计,有些将废弃的小学校改为祠堂,有些在村庄空地上建起祠堂。新建筑形式各异,有的仿古,庄重严肃;有的张扬,富丽堂皇,金光灿灿。2016年,我们在湖北的黄梅县和嘉鱼县,安徽的长丰县和广西的宾阳县等六个县,针对祠堂修建作了调查,发现各个县修建祠堂的村庄比例均超过60%(1)数据来源:中共中央党校性别团队对六个试点县进行的修订村规民约的问卷调查与统计。(见图3)。

图3 南部六县农村祠堂修建情况

祠堂的出现,说明乡村的家族有一定的凝聚力,同时,祠堂也强化了父系祖宗的重要性,没有儿子就没有办法形成父系链条,所以,儿子的繁衍是必须的。此外,男女对祠堂这个公共空间的占有和使用是非常不同的,比如除夕晚上男人可以使用祠堂,但女性就不可以。大年初一,男孩可以作为祠堂活动的重要主体,而女孩就不可以。祠堂的这种对女性的排斥,不仅凸显了性别差异,更突出了男性的主体地位。

在湖北、安徽和广西,不少家庭都设有神龛,这里的神龛指的是家中摆放的祖先牌位(见图4)。

图4 广西宁明县村民家庭中的神龛

这种方式花钱少,也便于经常祭拜祖先。在黄梅县等汉族地区,神龛被放在一进门的厅房里;在宁明县壮族地区则被放在楼上最高的地方。这里的祖先全部都是父系祖先。在各种节日祭拜祖先已经成为当地固化的风俗。

2.续家谱和族谱。在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氛围中,家谱、族谱成为新时尚被推崇。不过,女孩的名字进入家谱受到限制。在广西宾阳县的南街社区新模村,一般情况下女儿是不能被写进家谱的,因为女儿要嫁出去,没有儿子的家庭其女儿才可被写进族谱。有的媳妇可被写进族谱,因为媳妇为家族添丁生子,延续香火。湖北项目地的村民介绍,虽然有的家谱从清末就陆陆续续有“女儿姓氏”的加入,但女性只有本人的姓氏和简单的基本情况介绍,而没有对其家庭和子女的介绍。更重要的是,女儿的名字即便被写进去,也无法延续,因为女儿不能传姓氏,尽管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母姓,但并不被民众所接受。

在对六个县的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的村民都认为孩子要跟父姓,因为女方家会有自己兄弟家的孩子。子女随父姓的认同度在所有选项中最高,基本都在90%左右(2)数据来源:中共中央党校性别团队2017年对六个试点县进行的修订村规民约的问卷调查与个案访谈。(见图5)。

图5 对子女只随父姓的认同度

3.妇女从夫居被普遍认可。各个地区的婚礼仪式细节上差别很大,但是在男娶女嫁方面却惊人一致,不论是在汉族还是在少数民族地区,男娶女嫁都成为强制性的婚居模式,即女方结婚一定要居住在男方家,而不能留在娘家,女方要为男方生儿育女,为男方父母养老送终。这种婚居模式的生命力更多来自村民的自我认同。从调查的情况看,女孩结婚后必须住婆家的认同度在78%以上,其中黄梅县高达90%,宾阳县达到89%,埇桥区达到84%(见图6)。

图6 对女孩结婚必须住到婆家的认同度

(三)家庭父权制与集体父权制的同构性

人们可能会问:你所说的都是家庭父权制,与集体父权制有何关系?应当说,家庭父权制与集体父权制是同构的,它们在逻辑上是相通的(参见图7)。

从家庭来看,儿女长大后是要结婚的,但是女儿结婚必须是外嫁,要嫁到男方家去,而儿子结婚则是娶妻,这是第一个家庭规则——男娶女嫁。男娶女嫁的家庭规则推延到村庄,就会瓦解和动摇依据出生确定身份的政策,而转向强调婚姻与居住地,这里的婚姻居住地不是依据实际的婚居地确认,而是依据应当住到哪里来确认。

图7 家庭父权制与集体父权制的同构性

再看第二个规则,儿子和女儿的身份认定。在家庭中儿子的身份是不变的,是永远的自家人,女儿一结婚就成了亲戚,身份发生了改变。这一家庭身份的认定推延到村庄,就意味着儿子是永久的村民,其村民身份是不变的,儿子属于世居者,女儿是临时的村民,当女儿结婚时就要外嫁改变村民身份,从村里人变为外村人。身份改变引申出第三个规则,即财产继承。从家庭来看,儿子作为自家人当然要继承财产,还可以父子传承,而已经成为外人的女儿是没有资格继承家庭财产的。这一逻辑推演到村庄,就是以儿子为中心分配集体资源,女儿被排除在集体资源分配之外。而以儿子为中心,则并不单是儿子,他的妻子和孩子也都可以享有。

上述三个规则遵循的一个核心的原则是男性中心,男性的身份是由他的出生来确认的,而女性的身份是由婚姻确认的。丈夫拥有什么样的身份,妻子就会拥有什么样的身份,男主女从是常态。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就会陷入困境。比如,若女性结婚没有从夫居而留在娘家村,出嫁之后离异或丧偶,以独立个体在村庄生活,她的村民身份就会受到质疑乃至被取缔。

这种男主女从的规则是怎样进入到村集体分配方案当中去的?这就需要考察集体分配规则的形成过程与运作机制。

二、制定过程:集体父权制的进入

集体分配规则的制定,通常是有了利益分配才启动的。如,要征地拆迁,有了补偿款;进行旧村改造,要分配新房;改为股份制,要确认股民资格等,这都与城镇化进程密切相关,此时要对土地等形成的经济利益进行分配。通常有两种分配形式,一是由村组干部决定分配方案,一种是由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决定分配方案。

(一)村组干部决定分配方案

村组干部,包括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和村民小组长。2000年以前,也就是村庄村民自治以前,村庄事务更多是由党支部和村委会决定。可以说村干部的权力很大,对于村庄的资源分配起着决定性作用。换句话说,要想对村庄的分配方案施加影响,就要成为班子成员,进入到村庄决策层。政治学者弗雷泽认为,政治是有边界的,分为圈内和圈外,圈内参与者的倾向和态度会直接影响分配方案的走向。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现有村组干部的结构。通常情况下,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加在一起,可以达到7~9人,村支书和村主任几乎99%都是男性,村会计、经济工作和治安工作负责人,几乎也都是男性,只有一个妇女主任兼计生专干是女性。村组长基本上是清一色的男性(见图8)。以吉林省梨树县为例,336个村2300个自然村的村民小组长没有一个是女的。所以,在村庄权力的性别结构中,依然是男性为主,女性处于缺席状态,妇女的性别诉求很难影响到村庄政治。

图8 村干部的性别结构

其次,再看党员的性别结构。党员通常要对村规民约或者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成为党员就有了审议资格。但在农村党员中女性的比例又是相当低的(见图9)。

图9 农村党员的性别结构

以吉林省梨树县孤榆树村为例,1998年44名党员中女党员仅有2名(3)数据来源于田小红1998年对于吉林省梨树县党员的调查数据。。江苏溧阳县加大女党员的培养力度,结果2000年女党员占整个党员的比例也只有8.8%(4)数据来源于江苏溧阳县组织部提供的统计。。女党员寥寥无几,年轻的女党员发展的速度相当缓慢,在村庄中一般只占党员总数的3~5%。女党员比例过低,其结果就是女性对于村庄规则难以产生影响力。

为什么女党员少?人们通常会认为妇女对入党不感兴趣。其实,这种认识的产生是因为只关注了妇女的个人因素,而忽视了环境因素,忽视了村党支部对妇女申请入党的态度。

西宁城西区路家庄村2006年制定村规民约,而村规民约一定要通过党员会议审议。出嫁女说:“我们好多是团员,也上过学,我们都想入党,可是从来没有一个出嫁女入过党,党员是要参加党代会,有表决权,村里不让我们入党。我们去村里问,村书记说,你们不合格,或者直接说申请书弄丢了。村里的女党员和女干部全部是嫁进来的媳妇,出嫁女无一人在村中任职。”会上,书记说:“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这个口子不能开,开了,你们姑娘们闹起来更没完没了了”(5)参见中共中央党校性别团队2014年到青海省对出嫁女进行的群体访谈。。

当维权妇女集体缺席时,就会形成村干部一权独大的格局,无须考虑妇女的诉求,任何事情都可以根据掌权者的意志来决定。

应当说,在村庄政治中,制定规则的圈内人并非铁板一块。其中,有以权谋私的村干部,通过贿选进入两委班子,以公权之名谋一己之私,千方百计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有公道正派的一把手,其奉行的原则就是,当了村干部要为老百姓谋利益,光明正大,敢于担当,有思路、有想法、有远见,在没路的地方趟出一条路,将穷村变富村,深受村民爱戴。但是,在要不要让婚嫁妇女享有村民待遇方面他们的态度却惊人一致:按照男娶女嫁的老规矩办。祖祖辈辈都是这样的老规矩,女人不要和男人争资源,男人是根,女人不是根。

2012年3月,河南郸城某村召开村干部住房分配会议,这个村子的土地已经被征用,房子也要拆迁,届时每个村民可以免费得到40平方米的住房。至于谁有资格分到住房,就由村两委、村民小组长提出分配草案。参加讨论的只有一名妇女主任是女性,其他都是男性干部。讨论中,几乎没有人提出已经在体制内享有稳定收入的公务人员、户口在村里而人不在村里的人能不能参与分配,所有的关注都指向结婚和离异的妇女。不少人强调:出嫁的女儿即便留在村里也不能享有村民待遇,纯女户只能有一个女儿招婿,以免打架。有儿有女户的女儿就不要再招婿了,男孩女孩都留下来,宅基地不够。也有的提出离婚留在村里的妇女也不能给,妇女离婚了就失去了村民资格。总之,经过讨论,所有的儿子、儿媳及其子女都理所当然享有村民待遇,而离异、丧偶和招婿上门的妇女通通出局。理由很简单:女儿不能跑到娘家村争资源,不能破了老规矩,要不就乱套了。如果媳妇和女儿只进不出,村庄人口就会膨胀,人地就会发生冲突(6)中共中央党校性别平等政策倡导团队2012年在该村观摩了村委会讨论资源分配方案的过程。。

于是,在女性集体缺席的情况下,一份维护男娶女嫁的分配草案形成了。伴随分配方案的形成,家庭父权制就顺理成章转化成了集体父权制。

(二)村民决定或村民代表决定

村民表决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颁布之后形成的一种新型村庄决策办法。在这里,村干部的权力受到削弱,村民的权力增大,发挥着主导作用。特别是当村干部和村民的矛盾尖锐时,地方政府常常将“多数决”作为解决矛盾的“杀手锏”,作为村民自治的关键环节。由此,“多数决”就决定了婚嫁妇女的命运和地位。

伴随“多数决”,村庄展开了两种力量的较量与博弈。一种力量就是土地权益被剥夺的妇女,简称“农嫁女”,这些妇女并不认同与村民争资源的说法。她们认为,自己作为村民本来就有一份地,证书上有名字可查。土地被征用了,就应当给征地补偿款,合情合理,谈不上自己抢资源。相反,属于自己的资源被村庄无偿拿走才是抢资源,是村庄抢了自己的资源。正是在反复的争论中,这些妇女懂得了什么是权利,懂得了什么是法律,懂得了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成为她们的最大维权后盾。

维权的农嫁女大多生活在近郊农村,这里的经济条件颇有吸引力,女儿们不愿意离开生于斯长于斯的村庄,期望与自己的兄弟一样可以在娘家村做永久的村民。在她们看来,女儿也可以不必出嫁,不必一定遵从传统而行动,可以自主地选择结婚居住地,也可以为父母养老送终,还应该平等享有村民待遇。经过律师的指点,她们看到自己的诉求是合法的,她们开始理直气壮地找村组干部,并提出合法诉求。

当被剥夺权利的妇女向村组干部提出诉求时,就如同在平静的水面上扔下一块石头,又似乎引爆了一颗定时炸弹,触犯了众怒,遭到村民的谩骂和攻击。被剥夺权利的妇女在村庄里孤立无援,只有极少数人对其表示同情,还不敢公开支持,甚至连自己的父母和哥嫂都站到了对立面,责备其大逆不道。她们发现,妇女维权是没有退路的,不是进就是死。这些妇女与村民相比属于极少数,没有发言权,甚至连知情权都没有,处境相当恶劣。

另一种力量是男女平权的坚定反对者。这种力量由于得到村民自治的庇护,变得越来越理直气壮。这一力量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固守传统观念,对于男娶女嫁深信不疑,对于反叛行为统统排斥,无论对于亲属还是非亲属一视同仁,哪怕是自己的女儿也绝不姑息。只要有机会他们就会发表意见,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他们通常是村庄里岁数比较大、资历比较深的人。另一类是掌握着村庄的权力的人。他们将婚嫁规则与集体利益叠加在一起,通常会算两笔账,第一笔账:倘若男的娶媳,女的招婿,就会占用更多的集体资源。若将出嫁女排除在外,就可以减少村庄集体资源的支出。第二笔账:按全人口上报人口和土地,从政府那里获得足额的征地补偿款,而分配时,将出嫁女及其子女排除在外,这样就可以将这些人的补偿金转移使用。因为掌握着村庄管理的权力,他们就可以通过会议组织、人员通知、领导讲话引导、村庄奖励与惩罚、入户说服动员等措施,将中间力量争取为反对力量,从而达到多数人反对出嫁女享有村民待遇之目的。

2005年,西宁某村全体村民对本村长期居住的出嫁女能否享有村民待遇,以及是否同意给予其征地补偿款和回迁房进行表决。会议前一天晚上,村干部雇的青年敲着锣沿街叫喊通知:“明天上午九点开会啦,进行表决。谁同意给出嫁女就打死谁。”第二天上午,会议开始,村民们陆陆续续来到会场,先是区领导讲话:“馒头是一个人吃得多,还是掰成两半吃得多,这是傻子都知道的道理”。在这里,领导的讲话很巧妙,将投票与自身利益联系在一起:出嫁女参与分配,就会减少村民的利益,从而争取到更多的反对者。然后,村主任将一根红绳放在中间,接着宣布:凡是不同意给出嫁女分房、分钱的站左边,马上签字,立即奖励五块钱;凡是同意给出嫁女分房、分钱的站右边,一分钱也不给。利益导向是成功的,绝大多数村民都反对出嫁女享有村民同等待遇,只有六位出嫁女的母亲支持自己的女儿(7)参见中共中央党校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2013年7月对青海出嫁女群体首次进行专访的记录。。

6月1日,镇妇联主席去二队主持调解会议。会前一日,队长及副队长鼓动、教唆群众作好准备打击谩骂出嫁女,并扬言:“谁同意给出嫁女分,就不分给谁钱。”会上,妇联主席还未把有关文件和政策法规宣读完,场面就开始乱了。村民指着她骂道:“你算什么东西,干嘛不把你的工资分给她们,反而帮她们回来争我们的钱。她们是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什么都不给她们。”有的甚至还想厮打参与开会的出嫁女。当天在二组的表决会上,与会人员一致表决通过:所有出嫁女不论户口是否在本组,一律不得参加本组的土地、资金、财产及各种利益分配。没有村民在“不同意”或“保留个人意见”栏签字(8)参见中共中央党校性别平等政策倡导课题组的王晓莉2013年2月对南宁出嫁女群体首次进行专访的记录。。

经过村干部的运作,村民签字表决,集体父权制通过村民会议最终得到确认。那些出嫁女、离异丧偶女性就通过“多数决”统统被排除在分配方案之外。

三、集体分配方案(村规民约)的颁布与执行

集体分配方案制定之后,通常以文本的形式公布出来,作为村庄执行分配方案的依据。2014年,我们收集了一百份全国各地的村规民约、村级分配方案以及股份合作章程。为什么要收集村规民约和股份合作章程?因为在部分村规民约和股份合作章程中,也涉及有关村民资格和村民待遇的规定。村规民约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不仅包括集体资源分配,也包括村庄管理规则、乡风文明等各个方面,所以在后面的分析中,村规民约与分配方案会交叉使用。

(一)村规民约和集体分配方案的特点

这一百份村规民约和集体分配方案有四个特点:第一,分配规则因村组而异,五花八门,可以说一村一策、一组一策。以南方村集体股权为例,有的村完全剥夺了出嫁女的股权资格;有的村给予出嫁女50%的股权;有的村对于打赢官司的出嫁女,给予全部待遇,而对没打官司的出嫁女,只给一半待遇;有的村将农嫁非妇女的待遇全部剥夺;也有的村对于打官司的农嫁非妇女不给一点待遇,而不打官司的给予全部待遇;还有的村有关系、有背景的出嫁女就能获得村民待遇……结果让不同村的村民产生不公平感和相对剥夺感:同样是嫁城女,为什么在那个村就可以享有村民待遇,在这个村就一无所有?

第二,对村内人群的划分具体细致,可以说“精准”,绝无半点含糊。在村集体分配方案中,很少像《妇女权益保障法》那样,笼统地提妇女,而是按照户籍划分为纯女户、有儿有女户,纯女户还分为独女户、双女户和多女户(见图10)。

图10 村庄对妇女的“精准”分类

第三,村集体在考虑某些妇女的村民资格时,往往要附加很多限制条件,以便达到“精准”。例如,天津ZJ村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对分配人员作出如下界定:“本村村民有女无男户,在我村正式办理男到女家落户手续的,男方户口迁入我村,其本人是农业户口的参加分配,两个女孩的只有一个享受”。河南省登封市少林办TG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多女户照顾一人,男到女家结婚落户,享受本村村民待遇;有儿有女的家庭不能男到女家结婚落户,违约者不享受村民待遇。”在这里,有儿有女户中的女儿,已经被完全排除到分配范围之外,这是将儿子和女儿套入男娶女嫁的婚姻模式所致。女儿户特别醒目,不过,限制条件特别多,必须精准到纯女户家中的一个女儿。纯女户是专指只有女孩的家庭,这是我国农村审视户籍和家庭的特殊视角,凸显了家庭子女的性别。独女户不管是双女户还是多女户,都只能有一个女儿享受村民待遇,哪怕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双女户也不可以。与纯女户相对应的是儿子户,几乎在所有的村集体分配中,对其都没有任何限制。

第四,分配方案总是将妇女的村民待遇与婚姻捆绑在一起,不仅限制女儿的村民待遇,还会限制离异、丧偶妇女的待遇。离异妇女包括离异的媳妇和女儿,从父权制规则来看这种妇女的最大特点是两边不靠,既不能留在男方所在的村庄,因为已经离异或丧偶,离婚女在丈夫村庄的村民资格自动解除;也不能回到娘家村,因为已经出嫁,这使其陷入身份困境。按照父权制规则,有的村完全不给离异妇女村民待遇,也有的村虽然给予离异妇女部分待遇,但条件非常苛刻。如浙江MJ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嫁外村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的,凭离婚书按人口40%计算,2010年12月3日后离婚,户口仍在本村的,不得再参加分配”;“外村嫁入本村离婚后不结婚(12年以上,45周岁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在各村的分配标准中,男性是否有婚姻并不被特别强调,因为,男性是永久的村民,妇女的婚姻与身份是紧紧捆绑在一起的,男娶女嫁和男性中心在集体分配方案中不断被强化。

(二)分配方案以及村规民约的执行

分配方案和村规民约一旦制定,执行力度很强。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立即执行;一种是半年左右或一年后执行。

立即执行的分配方案,往往会涉及村民要获得的新资源,比如,土地征用了,要给予补偿款,分配回迁房。这些资源的分配,都是由村两委负责办理,设置明确的期限和时间:何时征地,何时搬迁,何时补偿,何时回迁。

另一种是延期执行的方案,涉及对妇女已有土地资源的收回时间。通常,妇女结婚后,会规定半年至一年的时间收回承包地,或不再享受村民待遇。一些村庄将其纳入村规民约,作为一项村庄制度。如浙江金华市YZ村村规民约第2条规定:“出嫁女结婚后超出六个月,户口未迁出本村的,根据本村村规民约规定,不得享受本村一切待遇及向村提其他任何要求。”广东江门有涉及征地补偿的村庄,如《桐井村委会户口管理及村民小组收益分配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村农业户口的出嫁女户口可留在本村,出嫁女如户口不迁出,以婚姻登记日为准,一年后取消其分配权,户口可保留本村,出嫁女及其子女不享受村民待遇”。

为了增强执行力,村规民约提出不少越权违法的要求,要求出嫁女的户口必须迁出娘家村。如浙江DJ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凡婚嫁外单位农业户口的村民,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的同时将户口迁往男方,如未迁移的则作为待定户籍暂挂本村,并与村签订协议或保证书,保证其本人及子女不享受村各项福利待遇。”

村庄的规则近乎冷酷无情,不问外嫁女婆家与娘家村是否衔接,而且执行得坚决彻底,这导致两种结果:一方面,儿子户一夜暴富,几亩地的补偿款可以拿到一百万;另一方面,女儿户一贫如洗,住房和耕地被征用了,一分钱得不到,成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见图11)。

图11 社会性别不公加剧

由以上讨论可得如下结论:当男娶女嫁的婚居模式在乡村社会得到普遍认同,成为村集体确认村民身份的依据时,民主管理和民主表决就会成为一个陷阱:从家庭父权制转向集体父权制,加剧了农村性别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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