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法庭适度增设的结构功能主义分析

2020-11-05 06:54贾升宗
关键词:法庭数量街道

贾升宗

在乡村振兴战略引领下,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重心逐步从县区下沉到乡村。2019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在基层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然而,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第一线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前沿的乡村法庭,近年来数量和功能一直处于持续萎缩状态,要想将乡村法庭打造成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核心枢纽,必须及时纠偏,在合理范围内适度增设。

一、纵横双维度分析:全国、S省乡村法庭数量持续萎缩的现状

无论是从全国法庭数量设置的历史脉络来看,还是通过与S省同时期检察院派出监察室、派出所、司法所等其他政法机关派出机构对比来看,乡村法庭数量正处于持续萎缩的现状之中。

(一)全国的纵向维度:人民法庭数量设置正处于历史低点

虽然人民法庭自1954年开始设置,但是文革期间处于停滞状态。因此,本文重点分析改革开放之后的发展情况。

表1 改革开放后人民法庭制度的变迁历史

从表1可以看出,人民法庭的数量设置是随着社会需求以及法庭职能定位的变化而变化的。恢复重建阶段人民法庭的数量暴增,是社会司法需求增多以及人民法庭职能多元下的必然选择,但是法庭数量的过度膨胀,会导致在各方面配备不到位的情况下作用发挥不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信力。调整规范阶段人民法庭数量的急剧减少,一个方面的原因是法庭的规范化不足,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法庭建设、管理和维护的困难,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便民需求的变化。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水平的发展,交通状况逐步改善,在一定程度上,人民法庭的触角不必延伸至最前端即可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但是应当看到,随着矛盾纠纷发生规律的变化,社会治理进入微观时代,特别是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乡村法庭更加应该强调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职能,其数量设置也应当与之契合。通过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两个阶段人民法庭的改革过程可以看出,自1999年至今经过二十年的撤并减少,全国法院人民法庭的数量已经处于历史低点。

(二)S省的横向维度:与公、检、司派出机构的对比分析

S省依据文化、地形、经济发展水平等可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地区,与全国的划分相似,故对S省16个地级市491处乡村法庭的分析对于全国乡村法庭建设探索具有较强的参考性。

1.萎缩与扩张:数量设置及发展趋势的比较

近年来,S省法院对乡村法庭进行了调整、撤并,乡村法庭的数量处于持续萎缩中,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公安局、检察院与司法局的乡村派出机构却在逐渐扩张。从2010年到2019年,S省乡村法庭数量减少25.6%。①人民法庭案件数量均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数据平台,其他相关数据来自于司法统计。与之相对的是,S省乡村派出所总量增长9.9%,乡村司法所数量增长108%,检察院派出检察室数量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目前共有288处,数量已经比较可观(详见表2)。

表2 2010年、2019年S省公检法司派出机构数量情况

2.粗放与精细:辖区面积与辖区人口的比较

S省乡村法庭的辖区面积与人口均较大,超过乡村派出所和司法所,仅比乡村派出检察室低,辖区面积大、人口多所带来的问题必然是管理的粗放,无法更好地融入所处乡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乡村法庭基层治理职能的发挥。笔者在S省东中西部各自挑选一个城市,随机访谈人民法庭当事人,共计63名当事受访,其中15分钟车程到法庭的有2人,15—25分钟车程的有12人,25—35分钟车程的24人,35—45分钟的21人,45分钟以上的4人,人民法庭布局并不合理(详见表3)。

表3 S省公检法司派出机构辖区面积及人口情况

3.辅助与主办:承办案件比重的比较

近年来,S省法院收案数大幅上升,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但是乡村法庭所承办的案件数比重并不高,司法审判的基础性地位尚未确立。S省法院年均审理民商事案件1318604件,乡村法庭审理案件数仅为其22.87%。与之相比,乡村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民事纠纷的主要处理机构,除刑事案件、道路交通等专业案件外,绝大多数案件均由派出所处理;乡村司法所更是司法局绝大多数纠纷的处理机构,司法局本部承担的大多是行政指导等职能(详见表4)。

表4 2016至2018年人民法庭收案情况

二、增设目标:实现新时代乡村法庭职能定位

一项制度是否需要调整,主要取决于该项制度作用发挥的好坏。人民法庭制度也是如此,有必要结合新的时代背景对其职能逐项予以检视。

(一)职能定位:更好地实现矛盾纠纷就地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主要为以下两项:一是司法审判职能,是核心职能;二是基层社会治理职能,是重要职能。

所谓基层社会治理职能,实际上是人民法庭审判职能的合理延伸,本质上仍是一种司法权,①参见赵志:《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范例分析》,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2期。就是通过下沉实现矛盾纠纷的就地解决。结构功能主义主张以功能的眼光来解释一切,任何社会系统都是一个分工明确而且联系统一的整体,其中的每一部分均有其功能,并且与其他部分共同维护社会系统的稳定。②参见陈成文、孙嘉悦:《论社会工作的功能:一个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视角》,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2期。对于乡村法庭来说,其处于乡村治理的社会系统之中,其数量设置及职能发挥都应当服务于维护乡村社会系统的稳定,特别是在全社会社会治理功能下沉的情况下,理应更加专注于参与法庭所在驻地社会治理,最大限度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

(二)职能检视:乡村法庭的结构功能验证

结构功能主义代表人物帕森斯认为,社会系统为维持稳定必须满足四个功能条件,即适应、目标达成、整合和潜在模式的维持。

1.适应不佳:获得资源能力受法庭数量较少影响

适应功能指的是获得外部资源并进行配置的能力。乡村法庭的司法资源严重不足,一方面,乡村社会的变迁变革导致大量矛盾产生,而乡村自治功能的相对弱化导致司法防线进一步前移;另一方面,人民群众遇到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往往是通过司法审判解决,行政机关在化解矛盾过程中往往也因为各方面原因进行自抑,导致更多的矛盾进入法院。在这样的背景下,乡村法庭理应争取更多的司法资源,扩充自己的司法能力,但是现实中法庭数量与功能却不断弱化,必然导致能够获得的资源也不断下降,乡村法庭设置若不及时纠偏,必将影响整个人民法院的地位。

2.目标达成不力:两项职能发挥受法庭数量较少影响

目标达成指的是主要职能作用的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前文已述,职能发挥相当有限。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由于基层社会治理是一个整体系统,强调的不是各个主体单体化解社会矛盾,而是依据其不同职能各自控制矛盾的发展阶段。③参见赵志:《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范例分析》,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2期。乡村法庭控制的是非诉讼与诉讼衔接阶段以及最后的司法审判阶段,承担着对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前期的纠纷化解、案件过滤进行精细化的指导,以及相应对接机制建设的任务。但是,乡村法庭数量的大规模减少,与机关、组织的对接沟通减少,与基层群众的联系减弱,导致其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力度不高。2016年,S省法院受理司法确认案件5718件,结案5659件;2017年受理8749件,结案8740件;2018年受理14055件,结案13851件,占全省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比重最高1.7%,对于案件纠纷的分流作用来说杯水车薪。

3.整合不畅:法律服务网络建设受法庭数量较少影响

整合指的是系统内部组成部分的连贯一体性。组织是由一系列相互依赖的子系统组成,组织的作用发挥需要每一个子系统协调顺畅。①参见[美]斯蒂芬·罗宾斯、蒂莫西·贾奇:《组织行为学》,孙健敏、王震、李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70页。作为基层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乡村法庭必将深深地嵌入基层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共同织就一张社会治理的大网。但是相比于其他机关和组织,乡村法庭的数量太少,相隔较远,难以与地方的建立密切的联系,严重制约了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发挥。当一个法庭对应着五六个乡镇政府,五六个司法所,十几个派出所,二十几个社会调解组织和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村庄或社区时,基层协同治理网络建设根本无从谈起。

4.潜在模式的维持不足:司法文化辐射力受法庭数量较少影响

潜在模式的维护指的用运用文化力量消除系统内的冲突和张力。乡村治理就是国家大传统与基层小传统的博弈,人们更多的还是希望通过伦理、道德等因素解决问题。判决很多情况下不是纠纷解决的终局性因素,并不能直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敌意,甚至经过裁判,反而会加深原有的对抗性,演变为长期的矛盾。②参见龚浩鸣:《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完善》,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23期。这就需要乡村法庭法官在解决矛盾时更多考虑文化的内容。但是,人民法庭的法治宣传与巡回审判是有其辐射半径的。③参见栗峥:《国家治理中的司法策略:以转型乡村为背景》,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1期。2018年,S省共开展巡回审判2535次、法治宣传1531次,平均一个法庭开展巡回审判4次、法治宣传2次左右。也就是说,人民法庭只能更多地在法庭驻地周围开展好法治宣传和巡回审判工作,超出一定半径则有心无力。

三、增设基础:适度增设乡村法庭的理论证成

帕森斯认为,社会系统维持稳定由经济、政治、社会共同体和文化模式托管四个子系统执行。因此,适度增设乡村法庭,可从经济、政治、社会共同体和文化模式托管四个视角进行分析。

(一)经济视角:吸引和整合司法资源之需

当前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国家正在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此时研究适度增设乡村法庭的问题,恰逢其会。有为才有位,只要乡村法庭能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获得足够大的社会管理效益,不仅成本支出是合理的,而且会吸引更多资源。也正因如此,近年来司法所大量招收司法助理员和司法协理员,系统建立了一套纠纷化解和司法宣传体系,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和作用远大于人民法庭。④参见龙飞:《论国家治理视角下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7期。至于建设成本的问题,在现有资源基础上进行整合问题不大。一方面,本文讨论的是适度增设,数目不会太大,平均到每一个基层法院也就三个以内,不会引起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另一方面,原有法庭数量的大规模减少导致法庭原址被闲置,重新启用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法庭用地和建设成本的问题。以S省Q市为例,目前共闲置人民法庭旧址17处,拥有其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

(二)政治视角:更好地解决纠纷之需

基层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分流案件、解决纠纷。①参见何帆:《论上下级法院的职能配置——以四级法院职能定位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8期。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乡村法庭离人民群众更近,离矛盾纠纷更近,理应发挥更大的司法审判作用,22.87%的民商事案件承办比重过小。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商事案件43类案由中,常见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等占了基层法院90%以上的比重,受理疑难复杂案件的比重很小,大多数案件矛盾纠纷较小、标的额不大。这类案件的办理,注重的更多不是法律关系的论证分析,而是如何更加快捷简便地化解矛盾,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形成法治导向,这十分契合乡村法庭的价值导向和设立初衷。因此,通过立案庭将大多数简单案件按照所在辖区分流到乡村法庭办理。按照管理学的要求,一般中高层管理者一个人管理5—8人最好,基层管理者一个人管理10—15个人最好,当超过一定限度时,管理的效率就会随之下降。②参见[美]斯蒂芬·罗宾斯、玛丽·库尔特:《管理学》,刘刚、程熙鎔、梁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44页。因此,案件数量的增加,也必然伴随着乡村法庭数量的适度增加。

(三)社会共同体视角:有效整合其他解纷主体之需

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大多数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均在乡村设立或者增设解纷机构,但这些机构或者组织之间互不隶属,缺少有效的枢纽和衔接,导致在很多社会问题的处理上难以形成合力。因此,有必要选择一个基层解纷主体作为枢纽,推动各解纷主体的通力合作。乡村法庭成为解纷枢纽有两个天然优势:一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背书,群众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更倾向于选择法庭,做出的调解和判决在一定辖域内也拥有更强的遵从意愿和影响力;二是乡村法庭处于诉与非诉的衔接阶段,向前延伸可以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并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为民间调解背书,向后延伸可以通过调解、判决方式为当地村民行为立标划线,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协助执行。要打造成为这一枢纽,则必须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服务网络,适度增设是前提条件。

(四)文化模式托管视角:增强司法文化辐射力之需

“熟人社会”是一种在中国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运行中广泛存在的自然逻辑。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的作用相对较小,更多的依靠文化与传统习惯来进行约束和保证。③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的特点对传统“熟人社会”产生影响,造就了“半熟人社会”。①高其才:《乡土社会中的人民法庭》,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6期。苏力教授甚至指出在一些语境中把这种自然逻辑的合理性置于法律逻辑之上。②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以前,法官与当事人所生活的社会群体比较熟悉,对于矛盾纠纷可以深入地探究其发生背景及原因,可以救助外力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而现在的“半熟人社会”中,乡村法庭与驻地乡村社会的隔膜逐渐加深,法官与当事人所生活的群体相对陌生,很多矛盾纠纷既无法深入了解背景,也无法细致入微地开展工作。只有相应缩小每一处人民法庭的司法辖域,增强其与辖域内社会的联系,增强辐射性和影响力,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其乡村治理作用。

四、质疑回应:适度增设中的负功能和潜功能商榷

结构功能主义另一个代表人物罗伯特·默顿引入了负功能和潜功能的概念。负功能指的是系统中存在的导致系统变迁的紧张、分离等因素,潜功能相对于显功能,指的是现在的不确定性。③参见成婧:《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国家治理体系建设》,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6期。适度增设乡村法庭也需要对一些质疑进行回应。

(一)重新配置案件规模:解决“空心化”“悬浮化”问题

适度增设后,可能会导致法庭“空心化”运行,同时由于案件数量不大,法庭干警接触乡村生活的机会不多,悬浮于所在辖域生活之外,会导致“悬浮化”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重新配置乡村法庭的案件规模。笔者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分别选取了Q城、W城和H城三个地级市辖区,将其2018年全市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比重分析如下:

表5 2018年Q城、W城和H城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比重

Q城、W城和H城的简易程序适用率分别为86%、82%、76%。据此可得,Q城知识产权、建筑工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纠纷等所占比重为8.32%,其他案件为91.68%,再乘以简易程序适用率,乡村法庭可审理案件比重为78.84%;W城的可审理案件比重为93.2%,乘以简易程序适用率82%,乡村法庭可审理案件比重为76.42%;H城可审理案件比重为96.49%,乘以简易程序适用率76%,乡村法庭可审理案件比重为73.33%(详见表5)。可见,至少70%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可由乡村法庭审理。基层法院司法审判也存在两个方面的作用,一个是化解矛盾,一个是彰显规则。①参见顾培东:《人民法庭地位与功能重构》,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因此,在立案阶段,可以直接由立案庭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将70%的简单民商事案件按照辖区范围直接分配到相应的乡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将其余疑难复杂案件分流给机关业务庭以普通程序办理,发挥其“彰显规则”的作用。

(二)相对最优解:解决其他替代性解决方式的问题

是否必须要通过适度增设乡村法庭来解决现有问题,可以对其他替代性措施进行综合考量。

1.能否采用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替代适度增设法庭

一是增设乡村法庭很主要的原因是增加与基层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对接联系的主体,方便进行事项讨论和机制建设,而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并不固定,难以解决这一问题。二是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制度案件适用范围狭窄。巡回审判的案件类型仍主要集中在赡养、抚养、扶养、人身侵权、劳动争议、相邻关系等传统案件,②参见魏胜强:《司法公正何以看得见——关于我国审判方式的思考》,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6期。这类纠纷的数量很少,而像离婚、机动车交通事故以及民间借贷等案件“大头”,并不适合社区法庭和巡回审判。三是法律规则相对缺失,以及法官对这两项制度法律宣传属性的认知,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2.能否单纯增大法庭规模提升司法辐射力

一是司法效果的问题。在以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商业活动中,扩大司法影响力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在控制边际成本的基础上,尽量多设置商业网点。③参见王亚玄:《新技术革命能改变资本主义经济模式吗?——评杰里米·里夫金的〈零边际成本社会〉》,载《政治经济学评论》2015年第3期。作为提供司法产品的人民法庭,适度的多设肯定比原先更有利于扩大司法影响力。二是现有法庭的人员可承载力问题。现有法庭的规模决定了工作人员不能过多,特别是在审判功能强化的前提下,否则难以安置。一旦涉及到扩建法庭,则更会加剧改革成本。三是诉讼便利的问题。对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地区以及少部分诉讼能力较弱的群众来说,乡村法庭仍是解决法律纠纷的首要选择。④参见顾培东:《人民法庭地位与功能重构》,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1期。单纯加大审判案件数量,等于单纯扩大服务半径,群众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耗费的时间成本反而加剧,不便于群众诉讼。

(三)后续须跟进:解决好增设后各方面配套的问题

适度增设乡村法庭仅仅是打造乡村法律治理体系枢纽的第一步,后续需要及时跟进相关配套措施。一是人财物配置和制度配套需跟进。70%的民商事案件的办理,必然要跟随着70%左右的人财物配备,同时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加强与其他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的协同配合、如何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等相关制度需跟进。二是干部配备需跟进。每个人特别是已经工作多年走上领导岗位的,都有比较强烈的成就感满足的需求,表现为管理的需求。①参见[美]斯蒂芬·罗宾斯、玛丽·库尔特:《管理学》,刘刚、程熙鎔、梁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44页。这种需求,很难通过其他的方式来满足,而增设人民法庭的数量则是一种比较好的安置途径。从S省统计可以看出,内设机构改革后全省部分法院的法庭数量有小幅度增长,特别是S省Q市、Z市、L市,共计增加56处人民法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内设机构后干部安置寻求路径,这也说明实践中这也是一种现实可行的方法。

五、增设方法:基于GIS空间可达性对增设数量的测算

依据空间可达性理论对人民法庭的设置布局及进行研究。空间可达性目前是地理学中对于一定区域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进行度量的最常用理论。②参见陈洁、陆锋、程昌秀:《可达性度量方法及应用研究进展评述》,载《地理科学进展》2007年第5期。其中,常用的研究方法有比例模型、两部移动搜索法、中心度测量法等,而涉及到经济、社会、人口等因素,最常用的方法是改进潜能模型,这是依据万有引力定律研究经济社会相互吸引关系的一种方法。③参见程敏、连月娇:《基于改进潜能模型的城市医疗设施空间可达性——以上海市杨浦区为例》,载《地理科学进展》2018年第2期。本章节以S省Q市L区为例,从供给和需求两个层面,以街道为研究单元,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基于GIS的空间分析功能,对传统的潜能模型加以优化和改进,对法庭空间可达性进行了研究,以期对Q市L区人民法庭适度增设的布局与数量进行合理测算。

(一)研究方法:改进潜能模型

改进潜能模型考虑了社区人口数量、人民法庭规模、供需之间的距离等三个维度的信息,可以较为准确的衡量空间可达性,其公式为:

(二)相关数据源准备

1.人民法庭位置数据:本研究基于L区基层法庭的具体地址,利用Google earth软件获取了各基层法庭的经纬度信息(WGS 84坐标系),进而利用ArcGIS的add xy data功能,将基层法庭地址信息转换为shapefile图层。

2.街道边界矢量数据及人口数据:原始底图来源于Q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格式为JPEG格式,将其导入ArcGIS,基于地理配准、矢量化等功能,获得Shapefile格式的矢量边界图层。街道人口数据主要来源于相关统计年鉴。

3.道路数据:来源于openstreetmap,通过矢量裁剪,转换投影,得到L区的道路数据。然后拓扑检查和修正,基于ArcGIS的网络数据集构建功能,得到网络数据集。其中不同道路等级的速度参考《公路技术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并结合Q市实际交通状况赋值如下:

表6 Q市道路赋值情况

(三)服务范围分析

基于ArcGIS的网络分析功能,通过新建Q市L区为新服务区,得到不同时间段的服务范围,通过Network Analyst进行可达性评估,同心服务区显示可达性随阻抗的变化方式。服务区创建好以后,通过相关数据分析,就可以用来确定区域内的人民法庭数量。

(四)空间可达性结果分析

1.L区人民法庭的空间布局情况分析

基于ArcGIS软件得到基层法庭的分布图。L区总计有6个人民法庭,主要分布在沧口街道、李村街道、虎山路街道、九水街道等四个区域内。L区通讯发达,交通运输条件方便,是连接市区内外的交通枢纽。图1中显示了L区各街道的人口数据,其中李村街道、沧口街道、虎山路街道等区域人口较多,都在5万以上,而在郊区楼山街道、浮山路街道、世园街道人口较少,基本都在3.5万人以下。L区人口分布与地形有着紧密的联系,其东部低山丘陵、中部地势平坦、西部沿海。

2.L区人民法庭的服务范围分析

基于ArcGIS网络分析里的服务范围分析,可以分析基层法院5分钟、10分钟、15分钟、20分钟、30分钟、40分钟及40分钟以上的服务范围,将服务范围图层与街道边界图层进行叠加分析,可以得到不同街道不同时间段可达的面积占比。

表7 Q市L区不同街道服务范围

从表7可以看出,沧口街道、李沧街道、兴华路街道区域内,基本都在20分钟的服务范围内,其中沧口街道和李沧街道在10分钟范围的占比高达82.27%、60.88%。说明这些区域到达最近基层法院的时间较短,时间可达性较好。而横山街道、世园街道基本都要20分钟以上才能到达最近的基层法庭,说明该区域的时间可达性较弱。

(五)L区人民法庭的空间可达性分析

1.β值的选择

在计算空间可达性时,涉及到摩擦系数β因子的赋值问题。现有的研究中,对β的赋值主要有1、1.5、1.8、2.0等。本研究为了使结果更为合理,分别对以上各β值进行了计算。计算的结果如下表所示:

表8 β值不同赋值情况

从表8可以看出,随着β值的增大,空间可达性结果的最大值越大,最小值越小,标准差越大,β越大,空间可达性的结果呈现出“发散的”特点。结合Q市的实际情况,β=2.0的情况下较为符合实际。

2.空间插值方法选择

通过潜力模型计算出的空间可达性只是点上的数据,为了在面上体现,本文选择插值来研究。插值方法较为常用的主要有克里金插值和反距离插值。克里金插值需要数值满足正态分布,而本文的数值样本较少,且经过对数变换仍不满足正态分布,所以选择了反距离权重法插值。①反距离权重法插值的显性假设:彼此距离较近的事物要比彼此距离较远的事物更相似。当为任何未测量的位置预测值时,反距离权重法会采用预测位置周围的测量值。与距离预测位置较远的测量值相比,距离预测位置最近的测量值对预测值的影响更大。反距离权重法假定每个测量点都有一种局部影响,而这种影响会随着距离的增大而减小。由于这种方法为距离预测位置最近的点分配的权重较大,而权重却作为距离的函数而减小,因此称之为反距离权重法。

图1 Q市L区人民法庭空间可达性结果

3.空间可达性结果分析:考虑增设两处人民法庭

通过图1可以直观看出,可达性较强的主要分布在沧口街道、李村街道、九水街道,而楼山街道、世园街道可达性较弱,空间可达性呈现出从中心到边缘逐渐减小的规律。基于ArcGIS的区域统计功能,可以统计出各区的平均可达性数值。

表9 L区各街道平均可达性数值

从表9可以看出,楼山街道、兴城路街道、湘潭路街道、世园街道的空间可达性很低,需要合理增设人民法庭法庭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应当优先考虑在楼山街道和世园街道增设两处人民法庭,增设后,L区80%左右的区域可以覆盖在可达性插值15以上,可达性相对比较合理。

结 语

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已成趋势,适度增设乡村法庭正当其时。若不及时纠偏乡村法庭数量持续萎缩的现状,势必会影响人民法院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前文以Q市L区为例进行测算演示,在测算其他区域增设数量时可运用同样方法。当然,适度增设乡村法庭只是第一步,后续还需相应跟进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协作网络完善等诸多事项,以将乡村法庭真正打造成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核心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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