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及其履行

2020-11-16 06:04穆湘兰李雪莹
教学与管理(小学版) 2020年9期
关键词:小学教师

穆湘兰 李雪莹

摘    要  保护学生安全既是教师的道德责任,也是法律义务。通过对广州市某区小学教师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多数小学教师在安全“预见义务”上能重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关注学生性格差异和课程类型差别,在“避免义务”上能做出事前教导、活动在场和及时制止等行为,在伤害发生后能履行及时告知与合理救助的义务,但仍有少数教师在“预见义务”履行上存在疏忽、在“避免义务”上存在模糊等缺位问题。建议学校进一步强化教师的安全教育责任,明确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合理限度,建构义务履行的监察机制,督促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到位。

关键词 小学教师 安全注意义务 预见义务 避免义务 合理限度

学校与教师有“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义务,对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安全注意是学校教师履行“安全保护”职责的核心内容,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安全注意义务”一词是学者从德语“Verkehrspflichten”翻译而来[1],至今人们对其概念的理解尚未达成共识。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对“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解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将安全注意义务等同于可预见的职责,即“如果行为人有结果预见可能性,当然就应当承担为规避结果而采取行为的义务”[2] ,这是疏忽理论的立场,属于结果预见义务说。第二类是将安全注意义务理解为有效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认为“如果已经预见到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后果,则应采取必要的回避结果的谨慎态度;为了规避结果,不仅要把必须做些什么作为结果发生之后的结论加以考虑,而且还要把行为时间作为标准来加以考虑”[2],这是属于结果避免义务说。第三类是认为安全注意义务既包括预见风险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包括结果避免的安全注意义务,这是一种综合的观点。

小学教师是接受过专门职业训练的人员,加之小学生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小学教师安全注意义务既应包含对小学生在校期间可能发生危险的预见义务,也包括对危险结果发生后采取有效措施规避的避免义务。

一、小学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

本文以广东省广州市某区的11所小学的教师作为调查对象,在每所学校里随机抽取20名教师,发放问卷220份,回收问卷205 份。问卷从“安全预见、危险避免”两大方面来了解小学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现状。

1.小学教师安全注意中的“预见义务”

安全预见表现为教师对涉及到学生安全问题的情形能做出准确洞察和判断,换句话说就是对什么情况下、什么学生更容易处于危险中能作出正确的洞察和判断。小学教师的安全预见能力与其安全教育意识、对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及小学课程特点的认识等紧密相关。

(1)对学生安全教育的开展

教師有意识地、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可以更好地防范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在被调查的205名教师中,有144名教师表示自己会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所占比例为70.23%;59名教师表示自己偶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所占比例为28.78%,还有2名教师表示自己从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所占比例为0.97%。由这一调查数据可见,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的小学教师仅占2/3多, 还有近1/3的被调查教师不够重视学生安全教育,甚至个别教师还存在从不开展安全教育的情况。

(2)对小学生特点的认识与关注

教师对学生的安全关注程度与学生的年龄特点、性格特点紧密相关。在问及哪个年级的学生更需要教师高度的安全关注时,有47%的被调查教师认为低年级学生更需要关注,30.66%认为中年级学生更需要关注,22.33%认为高年级学生更需要关注。也就是说,小学教师对于学生安全给予的关注程度与学生所处年级呈反比趋势,即学生所处年级越高,教师所需付出的关注越低;反之,年级越低,所需关注越高。在问及“您认为急躁、好动、安静型的学生中,哪类更容易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时,被调查的教师们普遍认为性格暴躁、好动的学生比喜欢安静的学生更容易发生意外伤害,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该给予这类学生更多的关注。其中,认为性格暴躁、好动者更需教师注意的占到了82%,而关注性格安静者仅为18%。

(3)对课程类型的区分与注意

小学以综合课程为主,既设置有语文、数学等课程,也有体育、劳动、科学、综合实践等课程。小学教师对不同课程是否给予了区分和不同程度的注意呢?从调查结果来看,小学教师把体育课排在各类课程的首位,排在第2的是劳动课、第3的是实验课,小学教师普遍认为在组织这类课程教学的时候,所需做出的安全注意程度应高于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课程。

2.小学教师安全注意义务中的“避免职责”

危险的避免不仅指为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必须做出的行为,还包括危险发生时、发生后必须做出以及是否及时做出的行为。

(1)安全教导与在场要求

当问及“在开展诸如体育运动、科学实验、劳动等活动时,您认为上课教师应该做些什么”时,95.12%的教师认同在此类课程的“教学前需要详细解释活动的要点和操作程序,并强调安全问题方面的措施”;83.41%的教师认同对此类活动“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如测试)来了解学生是否掌握安全知识”。同时,对于“此类课程的组织,老师是否需要在场”,97.56%的教师选择了“必须在场”。虽然选“必须在场”项的比例较高,但是依旧有2.44%的教师选择了“视情况而定”或“其他”。

(2)危险行为发生时的及时制止

在问及“在学校日常教育活动中,学生出现哪些行为时您会进行制止(批评、警告等)”时,教师将“在教室、走廊追逐打闹”“学生带危险玩具到校”“学生间口角、推搡”“爬窗、爬高”等行为依次列为存在危险,是教师须给予制止的情形。在发现小学生出现危险行为或处于可能的危险情境时,教师会采取什么样的制止措施呢?调查中发现,有76.59%的教师选择“立即制止,并进行安全教育”,14.63%的教师选择“立即告诫、制止”,另有7.32%的教师选择“制止并在教育后告诉其家长”,还有1.46%的教师选择了“其他”的做法。可见,绝大部分教师看到小学生身处险境时均会及时制止,只是制止后的处理方式存在区别。

(3)伤害发生后的及时告知与救助

调查中发现,有82.44%的教师认为“在场教师有及时告知(家长、学校)的义务”;有77.07%的教师认为“如果在课堂上发现学生不适,要及时送医”;91.71%的教师认为“若是学生课下发生的人身方面的伤害,需视情形(严重程度)处理”。在问卷设置的开放性问题反馈中,教师的回答反映出有的教师对于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不清晰,尤其是对于“及时告知”的要求存在执行时间模糊和细节疏忽的情况,如“多长时间内算及时?如何告知?先报告学校还是告知家长?”对于这些问题,部分小学教师是存在迷惑的。

二、安全注意义务履行中存在的缺位

本次调查反映出,教师在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方面还存在缺位的问题。

1.“预见义务”履行有疏忽

(1)部分教师对安全教育重视不够,安全教育开展不到位

大部分教师重视学生安全教育,但依旧有 28.78%的教师只是“偶尔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甚至还有“0.98%的教师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这表明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要求并没有全面落实到每位老师的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在个别教师的工作中存在着应付和缺位的现象。虽然这部分教师比例很小,却很容易成为学校安全工作的死角,给学生安全带来隐患。

(2)少数教师对教育教学中的安全规范了解不够

调查发现,依然有2.44%的教师不了解体育课、实验课等教师必须要在场的基本要求,还有4.88%的教师忽略课前的教学安全指导。一方面,这反映出少数教师对教学的安全程序和规范不了解,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上存在着疏漏。

2.“避免义务”履行有模糊

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对可能产生的安全伤害进行合理的预见以及危险的避免,而对于已经发生的伤害,则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使学生的伤害程度不再加深。在调查中,发现依旧有小部分教师对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伤害事故处理的“一告知”“一救助”“两报告”的要求不了解,对伤害事故处理的程序也不清楚,存在主观经验主义的问题。

三、督促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到位的建议

1.强化小学教师安全教育的责任

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能否落实到位,关键在每位教师能否根据自己的岗位职责要求将安全教育贯彻到位。无论是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开展的主题安全教育,还是校内常规的安全宣传、教学管理中的安全規范教育等,每位教师都要认真执行,高度重视,做到“不打折扣、不拖延推诿”。还要不断加强对教师的安全意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治纪律教育,防止时松时紧,杜绝形式主义。

2.明确小学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合理限度

小学生天性活泼好动,对危险情形及其伤害后果的判断能力较为薄弱,加之小学生大多是法律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于是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侵权法提出“细心的父母”作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则,即教师必须像父母一样谨慎地对学生履行护理职责,但这一原则遭到广泛批评[3]。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并未认可小学教师要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合理确定教师安全注意义务的工作要求,对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进行合理限度的设定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从“内容、时间、要求”三个维度来明确注意义务的合理限度:一是从内容上看,安全注意义务应该包括“教导”“监管”“警告”“制止”“告知”。“教导”指的是教师有义务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与行为指导;“监管”主要是指在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管理;“警告”是指对学生出现安全违规行为进行警示、劝戒等;“制止”则是对于学生的危险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告知”指的是教师要将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如旷课、提早离校、身体不适、受到伤害等)及时告知家长以及学校相关部门。二是从时间上看,“根据教育活动的展开顺序,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在类型上可以区分为事前安全警示义务、事中安全监管义务和事后救助义务,其中安全监管义务具体又包括合理安排教育活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制止学生危险行为三项内容”[4]。三是从要求上看,对义务履行的行动要求应该是“预先”“在场”“及时”,“预先”指的是安全教育要做在前面,教师对于学校要求的安全教育工作不打折扣,不敷衍了事,坚持预防第一的思想和行动指南;“在场”指的是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时,不论是课堂教学活动,还是课外文体活动,教师都要按规定在场履职,不可擅自离岗、缺岗、串岗等;“及时”指的是教师要做到对学生危险行为的及时制止以及对伤害情况的及时告知。学校可通过专题学习等形式,与教师明确其安全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3.建立并落实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监察机制

除了继续加强对教师的安全意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治纪律教育之外,还应该建立起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的校内监督机制。各校可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安全工作会议制度、课堂安全巡查制度、课外活动审批制度、安全信息上报制度、安全应急预案等,各项制度中要注重明确具体责任和操作程序,并向全校公开,不断完善安全工作的联动机制。

参考文献

[1] 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 柳忠卫.注意义务比较研究[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04).

[3] 梁爽.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的教师义务探析[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14.

[4] 葛建义.教师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注意义务与限度[J].中国教育学刊,2016(02).

[责任编辑:白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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