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号保护的立法检讨及完善策略

2020-11-30 03:31杨海正李春华
法制博览 2020年35期
关键词:商号商家纠纷

杨海正 李春华

山东农业大学,山东 泰安 271000

商号问题导致的纠纷会直接造成同行商家之间的劣质竞争,也会直接导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公众获取消费信息的混淆,最终对市场竞争带来不良效应,容易造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因此司法部门必须针对商号纠纷,提出在立法中的建议,在完善立法基础上,保障商号在商家经济活动中发挥正常效应。

一、我国商号保护立法存在问题分析

(一)法律概念界定存在歧义

1.商号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理解存在差异

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商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法院最终判决结果都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从而影响司法的威严性和权威性。譬如,在白沙案件中,法院认定福建白沙企业在商号的注册时间远远早于上诉企业,因此南安白沙公司被判决在未来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得再使用“某某”这一商号。当案件再次转交到二审法院时,则判定一审法院在具体判决过程中《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对于两家企业在具体商号使用过程中,企业商号使用主观状态没有得到判定,因此需要对最终审判结果进行纠正。由此可见,在对企业商号使用构成案件中,法院对商号使用事实的整体认知和判断,侵权成立与否最终立场判断和判定结果并不清晰。

2.案件构成要素的法律规定理解存在差异

商号纠纷本身被定性为不正当的竞争,但是在具体竞争过程中,不正当关系具体要如何界定以及不正当关系要如何判定和理解也存在问题。

首先,在法院判定竞争关系中,不正当竞争原理在列举过程中,需要具体列举出商号使用商家在同一地域范围之中存在同行业之间的竞争。但是竞争关系在法院中的判定存在一定难度,如在商号“某某某”案件中,天津小拇指公司和杭州小拇指公司的经营和从事范围都是汽车维修行业,但是在法院裁决判定中,杭州小拇指公司经营范围是汽车维修,天津小拇指公司则是从事汽车维修行业,两者之间从事和经营最终法院界定属性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最终法院在判决过程中认定两者之间不正当竞争本身难以被认定,两者并不存在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其次,在商号案件裁决过程中,商号之间名字存在相似度和相似性,最终难以找到适量的标准进行裁决。例如,娃哈哈在起诉哇哈哈侵犯商号的过程中,商号之间相似的文字,导致最终法院能够裁决的度量空间过多,其判决标准过于模糊;最后,在商号纠纷责任归属判定过程中,一般如果按照责任归属划分原则进行分析,能够将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在过错推定过程中,一般按照2002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商家主观判定“故意”的主观状态判定原则过于困难,在商号纠纷过程中,主观情感以及主观态度的判断在实际的法律操作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难度。

(二)知名商号认定工作较为困难

商号在具体认定过程中,不同类型商号的商业价值存在较大差异,驰名商号的商业价值更是超过传统商号,因此较为知名商号被侵权的可能性也远远超过普通商号,但是现阶段我国关于知名商号的法律相关认定体系较为空白,所以针对商号法律认定盲区导致商号之间最终法律保护难以被有效落实。且现阶段商号的认定标准、认定方式以及认定部门等都存在较大留白,导致商号在司法保护实践中存在强化空间。

目前知名商号在司法保护中,尽管商标法中对知名商号进行了集中认定,同时强化知名商号内容,明确个案认定等原则,同时对知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应该考虑因素进行定性,但是在实际司法实施过程中,当对知名商标认定进行营销或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同行中商标认定时间等争议。

在商号认定过程中,一般普通注册商号和未注册商号之间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两者存在混淆可能,一般为直接和间接混淆。实践过程中,驰名商号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承载的商誉远远大于普通注册商号,因此在具体法律保护过程中需要对驰名和普通商号进行区分。

(三)商号纠纷赔偿损失裁决随意性较大

在实际商号纠纷问题中,实际裁决的随意性较大,我国现阶段法院在实际商号裁决中有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一般停止侵害是法院最常见的判决方式,一般停止侵害是指商家不再侵犯商标名称,并且在该类事件的宣判中,原告都会要求商家停止侵犯商号权利,停止权利侵害就是让商家不再使用商号,不再使用商号创造商业价值;现阶段商号纠纷过程中,民事责任在具体承担过程中一般包括钱财赔偿。商号侵权中赔偿的裁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赔偿数额的确定也以该部法律为主,法定赔偿权在基本赔偿安排中按照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最终赔偿金额。

二、我国商号保护的立法完善对策

市场经济环境之下,商号只能作为商业标识,同时以无形资产形式对商家营业起到增益效果。但是现阶段我国商号立法保护方面存在不足,因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商号立法保护:

(一)准确把握商号立法保护概念和构成要素

1.发挥法律的指导性作用

在商号纠纷判定和裁决过程中,部分情况较为复杂,实际裁决的法律制定内容较为混乱,司法实践也存在诸多不足,在该种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应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以以下原则为基准,发挥法律指导性作用:1)合法在先原则,在实际法律认定过程中,该项原则已经被国际法律认定,但是在实际案件的判定过程中,如果后者商家使用商号时间远远超过前者商家使用时间,就需要在实际法律认定过程中,保护后者权益,如在两家商家中,都使用“周某某”作为商号名称,两家企业使用这一名称的时间存在差异,前者注册商号时间较久,但是实际使用“周小鸭”作为名称;后者注册商号时间较短,但是实际使用该商号名称的时间远远大于前者,并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公众影响,该类案件在商号纠纷协定中,应该以维护双方经济利益为主,合理考虑优先权使用情况,维护相关秩序的稳定;2)信用原则,信用是诚信社会的核心构成,该项原则也是当前民法的首先原则,在不正当竞争过程中,由于商家违反诚信原则,导致竞争的发生,最终造成商号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在民法通则中也对商家不诚信作了细致规定,但是实际在商号纠纷过程中,何种行为被界定为不诚信以及不信用,需要予以充分明确,以现阶段商号纠纷为主,商号纠纷中不信用行为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侵占同行知名商家的商号,并以法律形式及时注册,目的是引起消费者重视和注意,如鲍师傅甜品作为全国知名甜品连锁店铺,实际连锁店铺数量寥寥无几,但是另一家同名同姓企业优先注册商号,并快速以连锁形式开设商铺,在全国形成一定规模的餐饮连锁投资链,这一经营方式违背了诚信原则,在了解该甜品店铺的知名度后,以侵占方式快速扩张,是商号纠纷中不诚信行为典范;第二,混淆商号名称取得利益,目前国产山寨品牌中如雷碧、可了等产品以其知名度较高产品混淆消费者视听,取得利益,该种情况为商家在竞争中违反诚信原则的不诚信行为。

2.明确商号纠纷的判断标准

判断标准的缺失直接导致商号纠纷最终裁决较为随意,因此需要对商号纠纷的判断标准进行划分,但是由于商号本身的知名度会影响商号价值,故而要针对普通和知名两种类型对商号纠纷的判断标准进行区分。根据前文分析可知,商号纠纷的判断标准在具体衡量过程中,其构成重点需要格外敲定。首先,是确定商家竞争关系问题,在竞争关系原则中,如果竞争的两家主体从事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主体不具有任何相似性,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两家主体不构成竞争关系,公众也不会对内容产生混淆或者误判,如米其林这一商号,会使消费者脑海浮现米其林轮胎和米其林餐厅,因为两者经营和服务类目的差异,导致最终竞争关系无法形成。但是如果同一行业中主体具有某种竞争关系,或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某种包含或者并列关系等,那么就能认定行业类似或者相同,构成竞争关系。

其次,是商号文字的类似性问题,商号本身都是由文字构成,不包括图形部分,也不存在声音、数字或者颜色的组合,因此商号文字的类似可能性极大,在具体文字类似判定过程中,应该按照以下过程:在商号的具体判定过程中,将两家商号的名称放置在不同时间和地区进行观察,观察商号的主要部分是否能够对消费者产生一定的迷惑或者欺骗影响,商号本身文字的书写是否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商号读音是否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误导或者误判。如果存在上述情况,那么商号文字相似性则存在。

最后,是主观过失的判断问题,主观过失本身的判定较为困难,法院难以抽调相关部分证据证明,并且由于我国目前商号登记体制本身存在不完善情况,会直接导致部分商家对于自己商号名称和其他店铺近似或者相似完全不知情,最终导致商家出现意外过失,在该种情况之下,需要完善的就不仅仅是法律制度这一层面,还需要借助制度完善层面,为商家提供充分保护。

(二)启动知名商号的特殊法律保护

知名商号本身具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从社会经济的效应空间角度出发,作用更大,且知名商号更容易受到其他商户的倾轧,因此需要实施对知名商号的特殊法律保护。

首先,知名商号需要完整的法律认定过程,知名商号的认定应该明确由司法机关执行。从社会发展角度分析,如果知名商号的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承载,那么在实际商号认定过程中,地方政府会用以商号认定作为地方政绩的体现,最终会导致商号的过度泛滥,因此需要借助司法机构或者第三方机构,对商号知名度进行认定,保障法律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其次,要制定完善的商号认定标准,认定商号是否知名。这一标准的度量可以从商号本身对消费者的影响力角度出发,如公众对商号的知晓程度、商号本身的宣传力度、商号本身所属旗下产品的品质等;知名商号的认定需要借助多方手段实现,保障知名商号的认定是商号之下的产品或者服务质量有所保障、本身社会知晓程度达到一定水平等,在认定过程中需要将主观和客观标准都采取量化处理。例如,针对商号社会知晓程度的调研,需要抽调1000名不同级别城市或者地级城市消费者,调研消费者知晓程度,将数据指标进行量化;在产品质量量化过程中,则需要联合工商部门,根据工商部门历年对产品抽检的合格结果以及品质结果,对产品质量进行评判。最后,知名商号在保护过程中,需要以个案保护作为方向,进行司法认定。

上述内容仅仅是对知名商号司法认定方式的建议,还需要以立法手段,对知名商号提供特殊保护。法律层面应该对知名商号提供以下几点保护:1)驰名商号认定后,商家对商号使用具有独享权利。从法律角度保护知名商号的独享权利能够保障商家对商号的使用不再受到恶意侵占的困扰,保障市场竞争有序进行;2)驰名商号法律监管和保护并存,驰名商号本身需要保障商号法律监管也达到一定标准。以法律形式监督驰名商号在特殊保护之下,能够继续保护品牌,延续商号下服务或者产品质量。

(三)标准化商号纠纷的裁决结果

从前文分析可知,在商号裁决过程中,多数裁决以停止侵害为主,但是在现实度量范围内,停止侵害也存在一定适用范围。知识产权领域,停止侵害并非解决商号纠纷一劳永逸的办法,尤其是在多数商号纠纷中,当案件涉及纠纷内容较为复杂,实际法院裁决过程中应该遵循成本分析原则,保障商家在合理范围内停止侵害,保障双方商号下的利益损失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同样,法定赔偿这一裁定结果也需要适度使用,对于竞争实力都保持在中小企业水平的商家而言,多数情况下商家本身账务就存在严重问题,因此法定赔偿难以实际有效地根据商家账务信息进行裁决。如果赔偿高于商家本身盈利情况,也会导致经济体本身发展受到打击,泛化使用法定赔偿,最终容易造成各类赔偿问题。因此对于法定赔偿的确定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度量,现阶段立法中最有效的度量方式是被认定侵害人在侵权过程中的盈利情况或者盈利倍数,但是现实裁定过程中盈利情况举证较为困难,因此可以通过或者借助司法程序的衔接,介入司法调查,保障最终裁定结果的公平和公正。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实际商号纠纷中,立法的空白区域较为明显,但是从商号纠纷的复杂程度出发,商号纠纷最终的裁定工作较为困难,如何通过科学、公平、公正的方式填补商号立法的空白领域也是当今学术界广泛参与和讨论的内容,就本文着眼分析问题角度出发,对商号纠纷中的竞争性判定、商号相似性判定以及裁决判定的量化工作为重中之重,需要通过对上述领域的完善和补充,保障未来我国商号纠纷案件裁决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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