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的可行性

2021-01-16 03:53滕春娥何春雨
黑河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建档文化遗产建构

滕春娥 何春雨

(牡丹江师范学院 a.图书馆;b.历史文化学院,黑龙江 牡丹江 157012)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物共同构成了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文化财富,亦是一个国家(民族)重要的文化记忆。由于其自身的非物质性加之社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以至于难以保护与传承。因此,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机制是什么,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课题。档案因其物质性、解释与建构性的特点,成为历史发展过程中重要的记录载体,也可以称之为社会记忆的媒介,档案具有建构社会记忆、传承历史和传播文化的作用,档案记录着并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可行性研究有助于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的意义和理论价值,同时,更好地指导非遗保护工作,为实践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的法律依据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从小规模倡议到国际化合作共建的发展之路。其概念认知也经历了从“有形遗产”到“无形遗产”的漫长发展过程。国际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持续不断地推进,逐步将各国纳入到非遗保护队伍中来。1972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在会议上规定了世界遗产的内涵和外延,制定了相关的保护措施。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通过《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提出了“传统和民间文化”的概念,明确规定了其主要形式,从“有形”到“无形”。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中对档案机构和档案人员的职责进行了相关表述[1]。可以看出,国际组织已将档案机构或人员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档案机构与人员参与非遗保护工作确有法可依。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第3条规定:“国家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传承、传播方式加以保护。”[2]“第12条、13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以电子格式加工、处理、存储文献档案资料……”[2]。我国在“十三五”规划中也将非遗工作纳入其中;积极倡导和鼓励口述历史档案的建立、开展非遗建档工作。总之,从目前非遗保护实践来看,建立档案已成为非遗保护工作的必要流程,也是一种有效手段,成为目前一种重要的文化保护方法。实施非遗建档保护工程,开展档案化保护不仅有章可循,同时也有法可依。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的重要意义

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社会记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马约尔曾在《文化遗产与合作》的前言中指出:“保存与传扬这些历史性的见证,无论是有形文化遗产还是无形文化遗产,我们的目的是唤醒人们的记忆。……事实上,我们要继续唤醒人们的记忆,因为没有记忆就没有创造,这也是我们对未来一代所肩负的责任。”[3]马约尔指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物都属于同等重要的社会记忆,不但要保护好其,还应该使其可以传承后代,这样才能够达到真正保护非遗的目的。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展纲领》中指出的“记忆对创造力来说是极端重要的,对个人和各民族都极为重要。各民族在他们的遗产中发现了自然和文化的遗产,有形和无形的遗产,这是找到他们自身和灵感源泉的钥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代表性的集体记忆和历史的活态遗存。是一个民族几代人延续下来的,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地理范围内群体共同形成的,反映和再现了群体的社会发展状况、生产力水平、人们的精神面貌,是一定生产力水平下的群体生活面貌的写照,是时代的反映、历史的印记,非遗作为一种社会记忆,也是社会记忆的一种存在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守护社会记忆和民族的“根”。

2.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文化记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活的代际文化,透过非遗文化可以把握人类文化发展的轨迹和脉络。较物质文化遗产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地传承人类文化,是历史的见证、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活力和创造力。其内容丰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充分体现了文化多样性。非遗资源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非遗保护的目的便是文化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不应是用一种文化替代另一种文化,也不应是用当代的审美去判定文化资源的样子和价值,更不应该为眼前的利益鼓吹被历史淘汰的文化,应当尊重文化内在的特质,按照其客观存在和发展规律去发展。就非遗资源而言,需要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使非遗的价值得到最大的彰显,资源真正达到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人们身边的无形文化每天都面临着消亡的可能,在维护文化的多样性和加强文化的多重性的任务面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则是一项必要且急需解决的问题。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各国的重视,对其保护逐渐也提到日程上来,人们越来越越清晰地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意识到其在国家文化领域乃至世界文化财产中的重要价值。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的理论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既是有法可依的,又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同样有着深刻,且丰富的理论内涵。在谈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的理论内涵之前,首先要探讨档案解释与建构的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所以采取建档的方式,又是基于档案自身独有的本质特性,档案作为一种社会记忆形式,同时,又是社会记忆的一种记录媒介,较好地起到文化保护和传播的作用。

1.档案解释与建构的特性

社会记忆本身具有建构性,即根据当前的社会需要利用已有的档案对历史记忆进行重新建构的过程。档案作为社会记忆的一种客观形态,也是参与社会记忆建构的资源和媒介,一直发挥着重要的角色。社会记忆不是既定的概念,而是社会建构的过程[4],社会记忆是构建社会化心理、情感和认知等各种因素综合的过程,集体记忆不仅是对过去事件的客观呈现,而是基于现实需要对过去的重构[5]。作为静态刻写体系的档案记忆也是社会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具有建构性。客观地记录了社会实践的过程和结果,而当需要回忆或者再现历史的某一情境时,则要结合当时的社会需要去建构社会记忆。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沟通着过去、现在和将来,记忆的建构需要以真实、丰富的记忆内容为基础,档案就成了最佳的记忆选择,历史的书写和记忆的重现都需要借助档案资源,美国学者刘易斯·科塞指出:“尽管现在的一代人可以重写历史,但不可能是在一张白纸上来写的……”[6],这其中档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档案始终是传承和建构社会记忆的重要资源,在社会记忆建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档案是社会记忆建构的重要资源与工具,在记忆的形成过程中,档案资源被看做最真实、最可靠、最客观的要素,被利用者使用,并应用到新的集体记忆的形成过程中,具有证明集体记忆存在和构建集体记忆的功能。档案积极地参与社会记忆建构,从收集、归档、保管、开发、利用、传播整个生命周期都在完成构建社会记忆的历史使命,是一种有组织的记忆建构过程[7]。

2.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的理论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是在社会记忆视角下审视非遗作为人类社会记忆的重要性,以及在社会记忆理论关照下发掘档案和档案工作新的功能和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档案主体机构实践活动中客观形成的档案有着很大的区别,大多是经过非遗相关的文化工作者搜集并结合现实的社会记忆建构需要而建立的非遗档案,因此,非遗“建档”保护是动态的管理过程,而非静止的保护,档案这一事物也突破其原有的研究范畴即信息与载体的结合体、原始记录存在物,而是将档案理解为社会记忆的记忆(媒介)手段或是建构性的记忆资源,并参与社会记忆建构,档案的解释与建构性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档案社会价值与功用体现的主要发展方向。“建档”并非狭义上理解的建立档案这一工作环节,而是包括建档前的普查登记、立卷归档、以及建档后的保管、开发与传播。建档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继承和传播的重要前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集体记忆的程式化表现,体现着民族优秀的文化,这种集体记忆的外在形式通常表现为各种仪式的记录,集体记忆作为文本必然受到社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如记录者出于个人价值观的选择性录入和保存,或出于现实对历史事件的回溯。这种建构是一种选择性的保护,是积极主动的建构,赋予了建构对象一定的要求,即“优秀的”传统文化,这也是“档案化”的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形成过程是相对真实的,对非遗资源进行如实的拍摄和记录,并形成非遗档案进行数字化存储,据此申请和形成各种非遗项目、确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这也是国际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措施,将世代相传有杰出代表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固化保存。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研究的理论视角

本研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人类重要的社会记忆,因此,在社会记忆理论下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虽然目前该理论尚没有固定的研究范式,也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从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可以厘清社会记忆研究的主要脉络。孙德忠在《社会记忆论》一书中指出:从认识论角度看,所有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都包含着主体、客体和中介这三个基本要素。其中,主体和客体构成其骨架结构的两级,工具手段等中介系统则是把主体和客体联系起来的中介变量。社会记忆无论是被视为静态的社会文化现象,还是被视为动态的社会认识活动,都具有这三个最基本的客观要素结构[8]。

主体研究是以特定的群体为研究对象,从群体的角度去分析其生活的时代,以及生活的特定环境下形成的特定的社会记忆,最典型的研究者代表是哈布瓦赫,其在《论集体记忆》中便将特定的群体作为自己研究的对象。基于主体的研究一般被人类学和社会学领域学者采用。如已经开展的研究中王汉生、刘亚秋的“社会记忆及其建构——一项关于知青集体记忆的研究”,将“知青”作为研究的对象,从而探讨知青所处时代的社会记忆[9]。

客体研究是基于特定的记忆对象作为研究出发点,从对象的视角对记忆进行分析和挖掘,分析不同时期、不同群体对记忆事情、事物、事件的认识和理解。国外研究中,如社会学家施瓦茨对林肯形象的考察,探讨了林肯形象在几代美国人心目中的不同变化,指出了集体记忆是具有历史累积性的。在我国社会记忆客体研究中,如南京大屠杀记忆、二战记忆等,此种研究中研究主体被泛化,并不确指某一群体。正如哈拉尔德·韦尔策将社会记忆定义为“一个大我群体的全体成员的社会经验的总和”。记忆的内容与历史和文化等相关,所以常称这种记忆为“文化记忆”“历史记忆”。德国学者扬·阿斯曼主要研究“文化记忆”,并将此定义为关于一个社会的全部知识的总概念,在特定的互动框架之内,这些知识驾驭着人们的行为和体验,并需要人们一代一代反复了解和熟练掌握它们,社会记忆客体研究者主要是历史学、文化学、民俗学等领域[10]。

中介式研究是以特定的记忆存储媒介作为起点和切入点,从中介的角度来分析记忆承载媒介的作用,即记录了什么,如何利用媒介建构和传承社会记忆等。美国的人类学家保罗·康奈顿在《社会如何记忆》一书中,分析了社会记忆在仪式操演得以保存和传播中,仪式是社会记忆的载体或者中介。康奈顿不是单纯地研究历史文献,而是开辟了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康奈顿承认文本记忆的存在,而且承认纪念仪式和身体实践不是社会记忆传授的唯一的方法[11]。王明珂认为,社会记忆是一种在社会各种媒介中得以保存和传播的记忆,是从媒介的角度开展社会记忆的研究[12]。在中介式社会记忆研究中,媒介或者说载体是人们直接关注的对象,但载体所记载的信息内容则是需要人们挖掘和开发的。中介式研究在图书馆学、博物馆学、民俗学等领域研究的比较多见。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属于客体研究,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则属于中介式研究范畴,是探讨社会记忆视角下,如何利用档案建构、保护、传承社会记忆。

随着 “世界记忆工程”的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工作得到了蓬勃发展,但相较之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却相对滞后,这也在客观上给非遗保护实践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的可行性研究,探讨非遗建档保护的法律依据、非遗建档保护的意义及价值、非遗建档保护深刻的理论内涵、以及可以开展非遗建档保护理论研究的视角等,通过几个方面的阐释,能够客观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的理论研究,同时,也能够极大地丰富了档案学理论内容,最终,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实践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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