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诺芬与柏拉图社会分工思想的比较研究

2021-02-01 12:44娄严方
绥化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社会分工城邦柏拉图

娄严方

(中共中央党校 北京 100091)

一、社会分工的本质:技艺的专业化与互相协作

色诺芬和柏拉图虽然并没有从理论上对社会分工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对于什么是分工,他们又都同时提到了专业化的问题。

色诺芬《经济论》中,克利托布勒斯向苏格拉底询问财产和家政管理的学问,学习如何增加和管理财富的方法,苏格拉底指点他去寻找更加精通这门学问的人。他指出因为那些马虎草率从事某种事业的人往往都不能成功,反而专心致志致力于其事业的人,往往都能更快更容易地完成,并且获得更多的利益。[1](P8)财产的管理与众多技艺一样是一门学问,因此人们可以通过知识和财富去增加自己的收入,懂得一门技艺的人,即使自己没有财产,也能靠给别人工作、给别人管理财产来赚钱。在这里,色诺芬借苏格拉底之口提出了技艺专业化的问题,专业化使人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换言之,专心某种技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同时色诺芬还提出了关于社会分工思想的经典阐述:“很难找到精通一切技艺的工人,而且也不可能变成一个精通一切技艺的专家。”[1](P12)在国家的管理中,色诺芬提到国王会把农业和军事两种职务交由不同的官吏分别担任,文武官职的分工,既可以互相合作,也能够互相监督。[1](P14)在家庭的管理上,丈夫和妻子也是分工合作的关系,色诺芬认为,神为了使男女结成完美的合作关系、互相帮助,才将男性和女性搭配在一起。[1](P23)

同样,柏拉图也赞同“专搞一门”“精益求精”的技艺。他从每个人能力的有限性和需求的多样性来阐述社会分工的本质,指出:人们之所以建立城邦,是因为每个人都有多种需要,但是每个人并不能生产和制作所有他需要的东西,也没有谁是天生就会使用某种工具或者不经练习就自然学会某种技艺,这就要求不同的人生产出不同的生活必需品,再使一定数量的人聚集在一起进行生活必需品和货物的交换,于是促进了城邦和市场的形成。正如马克思所说:“公社内部的分工产生于需要的多面性和才能的片面性,不同的个人有不同的才能,因而每个个人从事某种职业会比从事其他职业发挥更大的作用。”[2](P325)

然而,色诺芬看到,专业化的分工并不完全是对人有利的,也会给工匠制造一些问题。有些粗俗的技艺大多需要体力劳动且耗费许多时间,在专业化原则的框架内频繁地重复这些工作最终会使工人疲惫不堪。此外,因为工匠们专注于工作将不能抽出时间来交朋友,会被人认为不善于交往,也会没有余暇去关注城邦的事务,这是分工的意外结果。[1](P12)而柏拉图在这一点上并没有色诺芬考虑周全,他看到一个人掌握多种技艺,造成什么都不懂、什么都想学、什么都不精对于生产活动的损害,但并没有考虑到专精某种技艺也可能对人造成损害,因为分工只是片面地发挥人的某一方面的才能,却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

二、社会分工的起源:生理差异与天赋禀性

色诺芬关于分工起源的阐述主要表现在对私人领域的关注上,尤其是在家庭管理中的两性分工。在《经济论》中,伊霍斯玛霍斯是被公认的最当得起既美且好的“高尚人士”这一称号的人,苏格拉底向其请教如何将妻子训练得如此能干,进而引出了关于家政管理的一系列阐述。家庭领域中丈夫和妻子也是分工合作的关系,色诺芬观察到在家庭生活中,丈夫对待妻子的方法不同,财产管理的效果也就不同。有些人得到妻子的合作,最终增加了家庭的财产,而另一些人的行为却使他们的家庭被破坏。[1](P11)

色诺芬认为,男性和女性的配合是神的安排,主要是为了让他们结合成合作关系,互相帮助。首先,出于传宗接代、生儿育女等自然和生理的需要,男人和女人拥有天然的分工,其原始的目的是为了生存和繁衍。其次,由于男人拥有更强的忍耐力、更大的勇气,能够忍受旅途和远征的跋涉,保卫家庭和城邦不受敌人的侵犯;而女人拥有柔情、畏惧心理,适合照管粮食衣物、养育初生婴儿。正因为男人和女人“性情”和“资质”的不同,一方比另一方有用和能干,他们才在家庭生活中达成了互帮互助,分工合作的关系。[2](P24)由此可以看出,色诺芬对于分工起源的理解是建立在人们的生理和心理差异之上,两性的分工是出于生存繁衍和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并且男性和女性有其各自明确的工作领域,男主外、女主内,并且这种结合与分工也得到法律的认可。他指出,城邦的法律指定男人和女人成为家庭养儿育女的合作者,并且宣布男女双方做他们各自擅长的工作是光荣的。如果夫妻中某一方的行为违反神所赋予的天性,就将因忽视自己的工作或干预对方的工作而受到惩罚。[1](P25)

生活的需要虽然也是柏拉图分工思想的出发点,但是柏拉图对于分工的起源的论述首先是与城邦的起源联系在一起的。柏拉图指出,人们为了满足各自的需要,会召集邀请许多人住在一起,作为他们的伙伴和助手,从而形成一个“公共住宅区”,被称之为城邦。[3](P58)在柏拉图的理论模型中,当一个人生产食物能满足饱腹需求时,另一个人必须专门建造住所来满足居住的需求,因此人们聚集在一起提供相互支持,并利用社会合作形成一个城邦。其次,柏拉图的社会分工是以天赋禀性为起源的,这种禀赋并不局限在性别上,各人因天性的不同而适合于不同的工作。[3](P38)柏拉图认为,人天生就存在社会差别,有的人天生就适合做统治者,有的人天生就适合做军人去打仗,有的人天生就适合从事农业和手工业,奴隶天生就应该为奴隶主服务。分工的不同源于禀赋的不同,而禀赋的不同并不仅仅是男性和女性在生理构造和性情方面的差异。

在两性分工方面,柏拉图与色诺芬的论述也存在明显不同。柏拉图认为,两性的区分只具有自然或生理上的差别而并不影响社会分工,两性之间唯一的区别是生理上的区别,不能认为男女之间应有职业的区别;甚至是在治理城邦方面也没有哪种职业是只有男子配担任而女人担任不了的。[3](P185)所以,柏拉图还进一步认为,对于从事同一职业而具有不同性别的人应该采用相同的教育方式或职业培训,因为不论女性男性,应提供他们同样的天然禀赋。[3](P187)这与色诺芬那种在家庭中丈夫需要教导和训练妻子的思想也有着鲜明的差别。

三、社会分工的原则:效用与正义

色诺芬经济思想的核心在于如何能够利用有效的财产管理以及如何利用分工这种管理手段来增加效率,进而最终增加财富,社会分工便是财产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出于功利角度的“效率”和“有用”是色诺芬论证分工的出发点。在苏格拉底的对话中他也不止一次地提及或表明“效用”这一原则:“财产是对维持生活有用的东西,有用的东西是所有那些我们懂得如何使用的东西。”[1](P19)财产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不仅仅是牲畜、房屋等等,包括妻子、朋友甚至是仇敌都可以是财富。增加财富的最终目的是用于维持生活并且生活得更好。克利托布勒斯也提到他向苏格拉底寻求财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谋生活”。在色诺芬看来,管理人与管理财产是同样的道理,人的分工与物的分工是一样的,将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位置去发挥他最大的功用,这就是分工的合理性。

在家庭管理中,丈夫大多负责增加家庭收入,而妻子大多负责掌管支出。两个人分工合作、各尽自己的本分,财产就会增加。色诺芬把女性在家庭管理中的地位比喻成女王蜂,她们分配任务给仆人并监督仆人们工作,就像女王蜂安排并监督蜂房里的建窝工作,目的是让蜂窝又好又快地建起来。教女仆纺织是为了使她有双倍的用处;照管和教育女孩也是为了使她成为可靠的能够做事的人,奖励家里谨慎小心和有用的人。劳动分工的同时伴随着训练和教育。男人教导女人,女人训练仆人,就像训练马匹一样,使他们变得“有用”。

柏拉图也认识到分工与利益相关:“每种技艺尽其本职,使受照管的对象得到利益。”[3](P129)但与色诺芬的“效用”原则不同,柏拉图的社会分工显然是建立在城邦的正义原则的基础之上。柏拉图指出正义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禀性的职务”[3](P157)。既然城邦社会是基于正义原则组成的,这个正义原则也是城邦社会分工的总原则,所以,柏拉图坚持以正义原则作为社会分工的标准。

柏拉图的分工首先是确定生产者、辅助者、统治者三个等级,这是最大的分工,并且是政治意义上的分工。生产者又分为农夫、织工、建筑工、鞋匠、木匠、商人等,每个人只做适合他禀性的事情。这种禀性,对于统治者来说是智慧,对于辅助者来说是勇敢,对于生产者来说是节制。三个等级的人如果互相干涉他们的工作、互相代替各自的职业,对于城邦是最大的伤害、是最坏的事情,而这就意味着不正义。相反,当生产者、辅助者和统治者这三种人在城邦里正确分工、各司其职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城邦成为正义的国家了。[3](P1566)

四、社会分工的结果:秩序与和谐

色诺芬在研究私有财产的同时,也阐述了社会分工与社会秩序的内在关系。在他看来,分工作为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本身就意味着一种秩序,意味着各就各位、各负其责,权责分明。他赞叹说:“对于人类来说,没有再比井然有序更好更方便的事情了。”[1](P27)在伊斯霍玛霍斯的家里,所有的屋子都只是为了尽可能方便地安放那些要安置在里面的东西而设计出来的,所以每间屋子正好安放那些适宜于放在里面的东西。他会合理安置所有的家具,把这些家具分成两类——经常使用的和节日使用的,并且分门别类地整理这些可以移动的财产,并且都安放在它的适当的地方,然后让仆人们熟悉这些家具的摆放。[1](P31)色诺芬也提到,整个城邦所有的东西比家庭多上万倍,但是每个人都必定知道应该到什么地方去做什么,都知道去哪里买到自己需要的东西,因为每样东西都有其固定地点,都在它该在的位置。分工不仅能带来方便和效率,而且会带来和谐与美观。“无论什么东西,只要安放整齐,都能有一种美。”[2](P30)没有秩序的军队是乌合之众,很容易为敌人俘虏;而秩序井然的军队,不仅美观,更能威慑敌人。

柏拉图在进行了详细的社会分工解读后,也有意识地将和谐的观念引入正义的原则中去。他提出了各阶层要做好自己的工作、严格履行自己的责任,不能越界,当公民安排好真正自己的事情,达到自由自主主宰自己生活的状态时,城邦才能实现正义,城邦才是最理想化的,社会秩序也会持续稳定,整个国家将得到非常和谐的发展,社会各个阶级的公民都将得到神赋予他们的幸福,从而达到一种政治上的和谐。[3](P134)无论是国家的正义还是个人的正义,柏拉图都尽可能地想把他们安排在一种秩序之中,要求国家和个人的各个不同的部分都能遵守这种既定的秩序做好自己的事并发挥自己的作用,不去干涉其他的人其他的事,这样社会中的每个人、国家中的每个部分都能在各自的领域内实现正义和幸福,进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

笔者认为,色诺芬的分工秩序是一种使人们更加舒适、使生活更加方便、使事物更加美观的状态,这种秩序更多还是基于效用原则下的经济秩序;而柏拉图想要的秩序则是试图通过分工来构建整个社会运行的规则,从而实现国家与个人的正义和幸福,从某种意义上讲,柏拉图的分工思想比色诺芬要更加宏观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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