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实现路径及其法律制度之完善

2021-02-14 09:37白洋王晓涵
知与行 2021年6期
关键词:制度构建实施路径

白洋 王晓涵

[摘 要]自然保护地是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重要载体,具有极高固碳价值和潜力。将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与自然保护地碳汇制度构建有机结合是促进双碳目标达成、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既有制度层面,尚存在自然保护地需进一步整合优化、碳汇监测与核算标准缺乏、市场机制不健全以及相关立法滞后等不足之处,制约了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的充分发挥。在制度实现路径层面,应在绿色发展理念指引下,以自然保护地的整合优化为基础,通过完善自然保护地立法、优化生态补偿制度、引入碳汇基金与保险等金融举措、设立自然保护地碳汇交易平台统筹绿碳与蓝碳交易等法律制度,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自然保护地碳汇制度,助力我国双碳目标早日达成。

[关键词]自然保护地;碳汇;实施路径;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1308(2021)06-0051-09

碳中和(Carbon-Neutral)是我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积极主动承担《巴黎协定》大国履约责任,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举措。从实现方式来看,主要包含减碳( Reducing Carbon Emission)与增汇(Adding Carbon Sinks )两种类型。其中,碳增汇系以增强自然的吸碳与固碳功能为手段,从而实现中国在《巴黎协定》中所承诺的到本世纪中叶实现碳净零排放(Net-Zero Emission)目标的有效方式。当前,我国碳增汇的主要载体是形式多样的自然保护地,如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等,其吸碳与固碳的潜力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自然保护地碳汇实施机制,充分发挥我国自然保护地碳汇的功能价值,对助力我国双碳目标实现,落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当前,学术界与实务界针对自然保护地碳汇制度建设的研究,尚未有足够的关注。基于此,本文将以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实现为研究对象,系统梳理碳汇与自然保护地的关系,剖析自然保护地碳汇的独特价值,结合当前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国家战略,探索论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实现机制。

一、碳汇与自然保护地的关系

(一)碳汇

碳汇,是指通过生态系统中的生物和土壤,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吸收、固定并储存在其中,从而减少二氧化碳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主要有“绿碳”和“蓝碳”两种碳汇模式。“绿碳”主要是指陆地、森林及草原等生态系统通过光合作用吸收固定大气中二氧化碳的过程。“蓝碳”则是指利用海洋生态系统吸收、固定和储存大气中二氧化碳的过程。从生物载体来看,绿碳的载体主要包括陆地、森林及草原等,蓝碳则包含红树林、海草、海藻等生物吸收、固定的二氧化碳,以及通过养殖鱼类、贝类、藻类等生物吸纳海洋水体中的二氧化碳而形成的渔业碳汇。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及各类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是“绿碳”和“蓝碳”功能发挥的空间载体,其在减缓全球性气候变暖、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如若人类过度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不仅会致使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的固碳、储碳能力降低,还会导致储存在森林湿地等土壤中的碳释放到大气之中,从而由碳汇变为碳源,加速全球气候变暖进程[1]。可见,保护好“绿碳”“蓝碳”的空间载体即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健康稳定,是促成双碳目标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路径和关键举措。

(二)自然保护地

自然保护地是政府依法對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景观进行划定,并对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主要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遗迹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地系我国国土空间中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空间区域,具有维系生态系统稳定与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固碳储碳等生态服务功能,且承载科学研究、历史文化、视觉审美等诸多重要价值功能。因此,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的健康完整关系人类整体利益实现。保护好自然保护地的“绿水青山”本底,人类才能从中获取源源不断的价值满足,“金山银山”价值功能才能得以彰显。自1956年,我国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地“鼎湖山自然保护区”至今,我国已经基本建立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各类自然公园等类型丰富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目前,据公开数据统计[2],我国已建立各级各类保护地1.18万处,占国土陆域面积的18%、领海面积的4.6%,为维系生态系统健康、稳定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了强有力的生态支撑[3]。

(三)碳汇与自然保护地的关系

碳汇是自然保护地所具有的重要功能之一,而自然保护地是碳汇功能实现的主要载体,二者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关系。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地类型多样、数量丰富,存在于陆域和海域等空间载体之中。为了更好地保护上述国土空间,我国提出了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国家战略,在保障其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同时,也为“绿碳”“蓝碳”功能发挥奠定了制度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3月15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中也提出,“十四五”是碳达峰的关键期、窗口期,要提升生态碳汇功能,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有效发挥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冻土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因此,加强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有效管控,对于提升陆海典型生态系统碳汇增量的发挥具有积极意义,也有助于我国双碳目标如期实现。

二、自然保护地碳汇的功能价值

(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路径

高质量发展是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以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自然保护地建设与高质量发展是手段与目标的逻辑关系,加快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不仅可以促进双碳目标如期达成,还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碳汇功能并未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充分展开实施,主要局限于林业碳汇领域,形式也主要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主。由于缺乏统筹林业碳汇与海洋蓝碳的统一市场交易平台,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所以其固碳与吸碳的市场潜力巨大。然而,由于自然保护地所处的地理单元不同,其功能类别具有很大的差异性,碳汇功能的实现也应当有所区别。例如,陆地植物不断生长的同时,其呼吸所释放的碳也在随之增长,所以其固碳总量在不久的将来也会达到饱和,而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受海平面上升等因素的影响,其自然代谢物则会深埋于滩涂淤泥之中得不到降解,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碳则会被储存于地下而不会被释放到大气中[4],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所拥有的超强固碳潜能成为提升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的重要载体。因此,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发挥需要因地制宜、分类管控,充分利用好自然生态系统吸碳、固碳的自我调节作用。总之,将市场机制引入自然保护地碳汇领域,不仅有助于“绿碳”与“蓝碳”的市场价值的实现,对于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的实现也具有积极意义。

(二)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要求经济发展应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确立环境优先的社会发展原则,从而避免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不可持续发展之路。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则是践行环境优先原则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将其与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制度构建有机结合,是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的制度举措,对于丰富我国生态文明内涵,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具有积极意义。2019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应选取国土空间中最具独特性、原真性和精华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将其纳入国家公园建设之中,以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加以保护,实现国家公园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科学价值与文化价值等多种价值保护的有机统一[5]。因此,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并非孤立、绝对的环境优先,而是以实现环境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有机统筹为目的的制度举措。在这一点上,开展生态旅游与发展碳汇市场等举措是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多种效益的主要手段措施。比如,在旅游业层面,将以生态体验、生态教育以及生态认知为特点的生态旅游模式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游客在深度感知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重要服务功能的同时,还会起到积极的低碳经济效益[6]。就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实现而言,将自然保护地建设与开展碳汇实施的制度构建有机结合,通过完善碳交易平台、生态补偿、碳金融等市场化手段[7],可以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

(三)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碳汇制度构建同步发展

从制度实施效率层面来看,将自然保护地建设与自然保护地碳汇制度构建同步开展,具有效率与效能方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8]。第一,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实现自然资本生态服务价值和经济价值最有效的方法,不仅能满足公众对重要自然空间生态系统多元服务功能的需求,更能促进其碳汇功能价值的实现[9]。第二,在自然保护地建设过程中,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整体性、系统性的特点,对我国自然保护地进行分类管理,对其进行更加科学、系统的功能定位,是实现其减碳功能的前提条件。第三,我国自然保护地建设根据各空间区域的功能定位和社会实际,立足我国人口多、人均资源占有量少的现状,提出了“核心保护区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的差别化管控要求,此举将需要特殊保护的地方真正保护起来,让可以利用的地区得到了合理利用,在自然保护地建设的同时,也有助于其碳汇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自然保护地建设与自然保护地碳汇制度构建之间的关系正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将二者有机统筹,同步开展建设,不仅是应然也是一种必然。

三、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实现路径探索

(一)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为前提

我国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过程中,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然保护地生态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近年来,我国自然保护地的數量一直在不断增加,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加之空间界限划定模糊,存在一定的管理空白或者管理推诿现象,给后期保护修复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10]。为了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我国计划将于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完成自然保护地的整合优化目标任务,这为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的实现提供了优越的发展机会与空间[11]。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从而更好地发挥其碳汇功能,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第一,需要对自然保护地进行精准定位。自然保护地分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公园等类型,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功能存在差异性,部分自然保护地是为了保护自然,而个别自然保护地是以服务人民、为人民提供方便为主[12],碳汇功能的实现主要依托于以保护自然为目的的自然保护地。因此,在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的初始阶段,应当先要对自然保护地类型化实施精准定位,才能解决自然保护地存在的空间交叉重叠、多头管理等问题,并为自然保护地的发展提供更适合其自身的管理方式。第二,自然保护地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自然保护地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载体,必须与国土空间规划协同推进、有机衔接,避免出现规划间割裂现象的发生。第三,要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根本目标就是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这不仅要求其在地域空间的完整性,更强调的是在功能上的完整性[13]。而碳汇功能的实现更离不开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任何一部分受到人为破坏,都会造成该处碳汇功能减退形成负碳汇过程,温室气体则会大量增加。所以,在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的同时,应当对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进行整合,制定跨领域、跨部门环境保护相关立法,来最大程度地满足生态系统保护完整性的要求[4]241-251。

(二)自然资本中和提升保护地碳汇能力

自然资本中和是指针对开发利用等环境行为对生态系统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影响,通过采取整治、修复、补偿等经济手段来消弭或者减轻环境行为对生态系统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恢复生态系统健康功能的同时,提升其碳汇功能和潜力[14]。在我国既有的各类自然保护地,不仅是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本,也是实施自然资本中和的主要载体和碳汇功能实现的重要来源。利用修复与补偿等自然资本中和方式,对受损的自然保护地功能加以恢复和改善,同时监测、计量受损自然保护地的碳汇净增量,将这种人为提升碳汇能力的手段用于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中,以此来抵消人类过度开发利用造成的不利后果,降低人类活动行为的影响或使其向有利方向倾斜,具有积极意义。面对自然保护地不同类型碳汇的差异,自然资本中和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利用对生态的保护进行自然资本中和,建立自然保护地,对此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免受人为因素的干扰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但是,此种方式相对被动,效果较弱。由此,可以利用另一种物理型的修复方式,对保护地采取增加生物多样性、整治修复、综合治理等手段,达到人类活动对其无影响的目的,是相对来说更有效的中和方式。因此,应当对自然资本中和加以重视,以提升自然保护地碳汇能力为目标,构建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机制。

(三)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碳汇的监测与核算

科学健全的监测机制及其标准体系是自然保护地碳汇制度建设的前提性条件。自然保护地碳汇监测是对其生态系统碳汇能力进行的监测,即对生态系统碳循环的监测,它既包括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固定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过程,也包括植物的吸收和排放以及土壤生物排放二氧化碳的过程。碳汇监测的重点就是生物固定二氧化碳的过程。现有碳汇监测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地面生物量监测,这是一种通过生态系统地面调查监测生物固碳量的方式;二是通量监测,基于微气象原理通过科学仪器设备长期观测生物群落二氧化碳吸收和排放的过程;三是遥感监测,通过遥感手段比如碳卫星等,直接观测温室气体的浓度,或通过遥感手段反演生态上的一些与固碳相关的参数,如自然保护地的植被生物量等来估算固碳总量。由于缺乏将多种碳汇形式进行整合研究,既有的監测与核算技术难以应用至陆海统筹等具有复杂样态的保护地区域。鉴于自然保护地碳汇的核算监测技术薄弱,数据基础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规范统一的自然保护地碳汇核算监测制度[14]。不仅如此,由于对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的科学研究不充分,支撑自然保护地碳汇核算的指标体系并未真正建立起来,加之缺乏明确的核算边界,导致核算遗漏或重复核算的现象十分普遍。未来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完善:第一,对全国自然保护地碳汇生态系统开展普遍性调查,通过综合化的调查与监测研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自然保护地碳汇基础数据库,完善其碳汇监测与核算的理论基础。第二,为自然保护地碳汇核算提供数据支撑,将自然保护地碳汇交易引进中国碳交易市场,提高其市场化程度。综上,在国际范围内未形成被广泛认可的自然保护地碳汇标准的背景下,我国应当积极探索构建自然保护地碳汇核算及价值评估标准体系,推进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的实现,为全球气候变化应对提供中国模式和经验贡献。

(四)建立自然保护地碳汇市场制度配套

建立自然保护地碳汇市场是将“绿水青山”转变为“金山银山”的直接手段,为实现自然保护地碳汇价值,需要充分发挥市场配套资源的重要作用。要完善顶层设计,坚持创新自然保护地碳汇交易产品及模式,拓展其应用的各类商业、公益场景,建立多元化的自然保护地碳汇交易体系,通过价格机制及其市场规制及监管,来稳定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平衡,实现保护与补偿的平等关系,同时为我国自然保护地碳汇市场化运作提供制度支撑。在建立自然保护地碳汇市场过程中,需要创建覆盖碳自愿减排企业、碳市场履约企业、社会公众等多种类型为需求对象的多元化自然保护地碳汇市场制度配套。一方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创新市场机制、拓宽市场渠道,将碳中和概念融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其中。另一方面要积极鼓励私营企业参与其中,将自然保护地碳汇交易与商业活动、公益活动有机结合,形成自愿市场、履约市场和普惠市场互联互通、相互补充的多元化市场格局,来扩大自然保护地碳汇市场需求、激活自然保护地碳汇交易[15]。

四、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实现的法律制度之完善

(一)制定专项立法完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

自然保护地作为我国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重要载体,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背景之下,需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中国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立。然而,我国现有的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并不健全,各类型保护地立法并不完整,且立法层级较低,无法与实际需求相协调。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推动制定出台自然保护地法”[16]。第一,从我国自然保护地实际情况出发,自然保护地立法体系可以由基本法、专项法及相关法组成。先由基本法来明确自然保护地的定义及范围,确立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原则;后将专项法的制定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在国家层面将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大类,结合各类型自然保护地特征进行立法,并与现有法律制度相衔接;地方层面的专项法可采取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方式对保护地的管理规制进行立法补充;最后完善《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实现关联法律的协调与衔接,助力自然保护地实现有效保护。第二,落实依据自然保护地生态重要程度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保护地的空间范围及其保护目的相关规范,明确各级机构管理措施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17]。因此,通过系统立法规划,推动《自然保护地法》的早日出台,不仅可以以法律推动建立国家公园为主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还可以为我国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的实现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设立自然保护地碳汇生态补偿制度

自然保护地建设必然要涉及对该区域人类生活与生产行为的限制与约束,因此,制度开展离不开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在实践过程中,生态补偿制度仍然是我国自然保护地建设的短板,不能有效协调环境利益、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当前,我国正处在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的关键时期,生态补偿制度不到位,极易导致公众抵触情绪,难以产生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18]。虽然我国自2001年,既已启动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措施,但其补偿方式仍然主要依靠中央及地方财政,且补偿范围有限、标准设定较低,往往难以达到生态补偿的目的[19]。基于此,2021年9月,中央出台《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意见》,明确提出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机制。对于促进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实现而言,相关的补偿措施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第一,通过碳汇交易机制开展补偿举措。未来政策法律层面应明确自然保护地碳汇交易的范围、对象以及交易程序。在科学界定碳汇总量的前提下,探索自然保护地碳汇初始分配制度,利用碳汇交易所得中部分收益对履行自然保护地保护义务的主体给予合理的补偿。第二,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政府作为市场中“看得见的手”,应积极发挥市场调控作用,加大对市场的财政支持,引导市场和社会力量加入碳汇交易,提高社会参与度,扩大自然保护地收入来源范围,扶持自然保护地发展建设,弥补生态补偿资金短缺的问题[20]。第三,要加强对碳汇交易和生态补偿工作的双重监督。对自然保护地碳汇交易实施相对统一监管,增强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同时也要开展对生态补偿效果的评估工作,监督制度实施的效果。二者相结合,共同保障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机制的有效发挥。

(三)引入自然保护地碳汇金融制度

自然保护地碳汇的发展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撑,仅靠国家财政难以弥补资金缺口。当前,我国在林业碳汇领域已经开展碳汇银行等绿色金融举措,通过赋予自然保护地碳汇以财产属性,即自然保护地碳汇权,允许其信贷、担保、融资等市场行为,可以解决自然保护地碳汇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未来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层面完善碳汇金融制度:第一,赋予碳汇权的融资担保功能。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手段,将其纳入可以出质的法律范围,允许将其作为质物进行融资担保[21],为自然保护地碳汇有序推进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第二,引入相关的保险制度。自然保护地碳汇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存在风险挑战,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失,因此需要引入保险制度。将碳汇能力减弱的风险转移[22],為碳汇在恢复期间的损耗和固碳能力修复的成本,以及碳汇权价值的变化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3]。在为自然保护地碳汇市场的参与者提供风险管理工具的同时,也为其市场流动增添了活力。第三,发挥碳汇基金与清洁发展机制的支持作用。我国已经成立了公益性质的中国绿色碳基金以及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用于森林碳汇项目建设。在我国自然保护地碳汇项目建设中,可以借鉴上述制度经验,吸纳企业等社会资金设立碳汇专项基金。同时,为保障自然保护地碳汇基金的平稳运作,应当组建专门的自然保护地碳汇基金委员会,负责自然保护地碳汇基金的筹集、管理以及使用等事项,并将基金的运作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国家机关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从而更好地为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实现提供社会资金支持。

(四)建立自然保护地碳汇交易平台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碳汇功能的发挥。而自然保护地碳汇交易可以通过市场化机制,对环境负外部性进行校正,使其转为内部化的排放主体的成本,从而达到“谁污染,谁治理”的效果,而这一过程离不开自然保护地碳汇交易平台的建设,以保障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的实现。目前,我国碳汇交易大部分以林业碳汇的形式出现,在建立自然保护地碳汇平台的过程中,可以借鉴林业碳汇交易的实践经验。首先,以自然保护地“碳汇交易所”为交易机构,搭建自然保护地碳汇项目申报核证平台以及一级交易平台和二级交易平台。其中,自然保护地碳汇项目申报核证平台负责项目的申报、运行、核证以及监管,对自然保护地碳汇从申报到进入交易市场实行严格管控,以保障自然保护地碳汇市场的有序推进。而自然保护地碳汇一级交易市场是在金融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协调供需双方的认购活动,控制自然保护地碳汇交易的风险,稳定其市场供给。其次应当搭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接的自然保护地碳汇二级交易平台,使其在交易市场价格上与碳排放权交易相竞争,扩大社会参与度,吸引更多资本加入自然保护地碳汇交易市场[24]。此外,在具体交易制度的设计层面,应当从交易的主体、客体、议价规则等基本要素出发加以统筹考量,建立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自然保护地碳汇交易市场。同时,自然保护地碳汇交易平台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体系完备的市场监管机制。当前,自然保护地碳汇市场监管机制主要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种是由政府的内设机构负责各交易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另一种是由政府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自然保护地市场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管。鉴于政府可能作为一方主体参与到自然保护地碳汇交易之中,故而第一种模式难以保证政府监管的中立地位,第二种模式更符合我国自然保护地碳汇交易实际。因此,唯有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地碳汇建设实际需要搭建交易平台,并配备相应的监管机制,方能保障自然保护地碳汇市场的平稳运行,从而推动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的实现。

五、结论

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健全的制度体系加以保障,将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与自然保护地碳汇制度构建有机结合是实现该目标的必然路径和有效举措。然而,该项制度的建立绝非朝夕成就,而是一个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科技、法律、金融、教育等诸多手段协力配合才能实现自然保护地固碳与减碳功能的发挥。未来,制度构建需要把握好几个关键环节:一是,二者有机结合离不开顶层设计的制度统筹,在多规合一、交易平台建设、碳汇金融开展、多元生态补偿制度等建设层面,离不开自上而下的政策法律保障,以及中央政府的行政推动。二是,尽快完善我国的自然保护地碳汇监测与核算标准体系。环境法律规范的典型特征是以科学环境标准为前提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规范形态。科技性是环境法律规范也是自然保护地碳汇制度规范的逻辑起点。因此,根据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共性与个性的差异,建立科学的监测与核算指标体系,是下一步制度开展的先决条件。三是,统一市场交易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将碳汇交易纳入我国既有的碳交易体系,在参考既有碳交易模式的基础之上,探索建立统一的自然保护地的碳汇交易平台。同时,基于自然保护地碳汇类型的差异性,可以考虑设置“绿碳”“蓝碳”两个交易类型,实施分类化市场调节,可以更好地发挥自然保护地碳汇功能。总之,尽快启动该项制度,是关系我国双碳目标能否如期完成的关键举措,具有极高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价值,对于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助推美丽中国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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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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