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兽药残留限量相关标准的分析与探讨

2021-02-23 10:04王蓓蓓李尔春吴邦谟张亚锋
湖北畜牧兽医 2021年11期
关键词:源性兽药限量

张 凡,贺 立,王蓓蓓,李尔春,吴邦谟,董 靖,郭 端,张亚锋

(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西安 710054)

兽药残留是指对食品动物用药后,动物源性食品的任何可食用部分中所有与药物有关的物质的残留。主要包括抗生素类、抗病毒类、糖皮质激素类、类固醇类等药物原型和其代谢产物。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养殖业日益趋向规模化、集约化,动物源性食品在日常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人们食物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科学知识的缺乏以及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养殖业中一直存在药物滥用的问题,其兽药残留问题也愈来愈引起国家的重视。

为了人民的健康和食品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兽药使用、兽药残留限量以及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等相关执行标准。本文主要对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的危害进行了小结,并对兽药残留限量相关标准进行了梳理,提出了相关建议,旨在为制定简单、统一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标准提供参考。

1 兽药残留的危害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对动物源性食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大,而动物源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对人们的健康可造成较大的威胁,如兽药残留引起的毒性作用、过敏与变态反应、破坏肠道菌落的生态平衡、细菌耐药性增强、致癌、致畸及致突变作用等[1,2]。动物用药后,部分药物不能被动物代谢吸收,随着动物粪便和尿液排出进入环境,进而造成环境中的药物残留,不仅污染水源、土壤,还会破坏农作物等,产生不良的生态问题[3]。同时,兽药残留使相关产品出口遭受的贸易壁垒范围持续扩大,造成大额的直接经济损失,出口成本上升以及资源的浪费,甚至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4]。

2 兽药残留的相关标准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

2002 年4 月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3号]发布,制定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规定了序号1~21 共21 类药及其化合物禁止使用于所有食品动物。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 号]于2002 年12 月24 日发布,修订了《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由附录1、附录2、附录3、附录4组成。附录1 规定了88 种动物源性食品允许使用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药物;附录2 规定了94 种兽药在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附录3 规定了9 种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源性食品中检出的药物;附录4 规定了31 种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源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号]

2005 年10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560 号]发布,公布了《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规定了禁用兽药、抗病毒药物、抗生素、合成抗菌药及农药、解热镇痛类等其他药物及复方制剂等5类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

2015 年9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决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4种兽药。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2020 年1 月6 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 号》,规定了食品动物中21种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

2.6 GB 31650—2019

2019 年9 月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并于2020 年4 月1 日实施。规定了104 种(类)兽药在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154 种允许用于食品动物,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兽药;9 种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源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

2.7 兽药残留相关标准的关系

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相继制定并发布了部分兽药残留限量标准,规定了兽药的使用范围和检出限量,但是部分标准相互重叠、零散,使用极其不便,现将我国制定的部分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整理分析如下,详见表1。

表1 兽药残留限量相关标准的关系

3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存在的问题

3.1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不统一

我国关于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多数是由农业农村部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兽药残留限量的相关标准规定了兽药的使用范围和检出限量,但是缺乏统一标准,相对分散,不便于查找,兽药中英文名称不统一,限量标准不全,部分限量指标与发达国家不一致等。总之,兽药残留限量的相关标准不适合当前准确、全面的食品检验要求。

3.2 兽药残留检测方法不完善

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和检测方法标准应当相互匹配,才能够保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的有效实施。①目前部分兽药残留暂无相关配套的检测方法。②检测范围不全、缺乏可操作性、实用性低、所检兽药并非我国已发布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所规定的兽药残留标志物、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兽药残留限量要求等,也是现有兽药残留检测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例如,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氟苯尼考的残留标志物为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③动物源性食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中现行有效的只有SN/T 1865—2016《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其检测范围适用于猪肉、鸡肉、鱼、虾、猪肝、猪肾、肠衣、蜂蜜和牛奶中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检测,而牛、羊、蛋无相应检测方法。

3.3 兽药残留标准基础工作薄弱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的方法标准(包括我国急需的禁用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标准)普遍存在技术难度大、研发成本高等困难,这些标准的制定成为难点。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的标准制定应当以风险评估为手段,以科学的数据为基础。

4 建议

动物源性食品的兽药残留严重影响人民的身体健康,并对畜牧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造成极大危害,针对我国现有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总体情况,建议如下。

(1)完善我国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与国际接轨的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并统一兽药的中英文名称。有利于打破贸易技术壁垒,促进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出口贸易,提升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国际竞争力。

(2)加快兽药残留检测技术体系的完善和更新,制定不同动物种类、不同靶组织中兽药残留的检测方法,修订并优化已有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回收率,降低兽药残留检测标准的最低检出限。对于一些重叠标准适当废止,实行简单、有效的相关检验标准。

(3)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兽药残留限量数据库,方便养殖人员、监管人员以及兽药残留检测人员的使用,并可以通过兽药种类、动物种类、靶组织等信息进行查询。

(4)加强相关标准人才队伍的建设。壮大专家队伍,发挥其在立项、审查等方面的决定作用,并注重一线监管及检测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办理标准,提升兽药残留的监管力度。

5 结论

我国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陆续发布了若干兽药残留标准规定,逐步完善了兽药类别,细化了动物种类、靶组织的最大残留限量。由于多个标准规定并行有效,不方便查询使用,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整合兽药残留标准规定,建立相关数据库,修订并完善配套兽药残留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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