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创新投入的激励效应研究

2021-06-03 12:37吴铖铖项桂娥
大理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成长性回归系数税收

吴铖铖,项桂娥,谭 庆

(池州学院商学院,安徽池州 247000)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必须深化创新作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主引擎”作用,引领企业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型,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经营质量与效应以及市场竞争力。企业创新发展必须依靠创新投入(创新资金投入、智力资本投入),企业通过创新活动获取核心技术以占据市场规模核心区域,创新成果的技术溢出效应也会提高产品社会附加价值,激发整个社会创新活动的积极能动性,真正实现以创新引领经济发展。

制造业上市公司创新投入变动趋势表明,制造业上市公司在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与鼓励下,2014—2018年创新投入不断增加,民营企业创新投入由3.91%增加至4.50%,国有企业创新投入由3.75%增加至3.86%。见表1。政府政策对企业创新投入的促进作用主要有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两种形式,财政补贴对资金使用途径具有较高的约束性,而税收优惠则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其给予优惠主体更大的自主选择权,可以引导优惠主体结合自身发展情况与现实需求挖掘潜在动力以实现高质量发展。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政府部门发布《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积极增加创新投入、开展创新研发活动。与此同时,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所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均由50%提高至75%,进一步强化技术创新在企业发展中的主阵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政府鼓励企业增加创新投入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之一,其覆盖范围广、实施时间长且实际影响深远〔1〕,一直是政府工作人员和学者们研究和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因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问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何影响企业创新投入,是激励效应还是阻碍效应?上述影响在不同产权性质企业中是否保持一致?企业成长性对上述影响存在正向调节作用还是负向调节作用?

表1 2014—2018年制造业上市公司创新投入变动趋势

基于上述问题,本文以2 253家制造业上市公司共计7 154个有效样本点作为研究对象,探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及企业成长性对上述影响的调节作用大小,并研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创新投入的激励作用是否存在产权性质差异,旨在丰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影响创新投入的理论研究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用的异质性,以期为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和现实参考。

一、政策沿革与理论假设

(一)政策沿革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一定的加成比例额外扣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其本质是一种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始于1996年,主要经历了确立与发布阶段、发展阶段、政策系统化阶段与完善阶段。

确立与发布阶段是1996年至2002年。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技术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其提出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增长幅度超过1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这是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第一次面世。同年,《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发展阶段是2003年至2006年。2003年,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动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由“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至“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者工业企业”。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再一次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扩大至“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等”。

政策系统化阶段是2007年至2009年。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布标志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正式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出系统且详细的规定。2009年,《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正式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新旧税法的衔接问题,提出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完善阶段是2010年至今。2013年,《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首次将加计扣除政策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2015年,《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放宽企业研发活动与研发费用的认证范围,大规模减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次提出负面清单制度。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简化研发费用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等处理程序,降低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门槛,旨在深度促进全社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2017年,《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明确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完善部分研发费用认定口径。2018年,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再一次将所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

(二)理论假设

创新驱动理论强调企业家创新与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其主要包括技术推动论、需求拉动论和政府政策驱动论。政府政策驱动论突出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政府作为市场经济活动规则的制定者与监督者,其政策制定能够引导市场资源配置和市场行为,政府政策的“支持之手”也会直接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与有效性。技术创新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核心动力,且创新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研发资金与智力资本,所以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是保障创新效率、效果的重要途径。创新活动的长周期性、高风险性等特征很可能导致企业研发创新结果不理想,影响企业决策制定的合理性与创新投入的积极性,最终使得企业创新行为陷入“恶性循环”甚至不愿意主动开展技术创新。若政府通过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并适当干预市场不规则行为,使得企业能够从技术创新中获取额外的现实收益或者潜在收益,旨在有效提高企业创新投入的积极性、经营效率与经营效果。从政府角度来看,“拉弗曲线”理论认为当税率位于一定限度水平以下时,减税政策可以刺激国民经济增长、扩大税基,最终增加政府税收收入,所以减税政策可以作为政府激励企业增加创新投入的重要方式,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被视为最有效的调节手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本质上是对信息不完全性、信息不对称性及市场自身外部性造成的市场失灵现象的适度纠正,企业通过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减少技术创新占用的资金,提高企业资金流动的灵活性与能动性,降低创新投入边际成本曲线的斜率〔2〕。刘圻等〔3〕、陈海声和陶羽华〔4〕、陈夏〔5〕认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企业创新活动开展与创新研发投入均存在一定的激励作用。陈远燕〔6〕、贾明琪和张宇璐〔7〕研究发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正向促进企业创新投入。基于上述理论分析和研究基础,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企业创新投入呈正相关关系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资源配置、企业规模、融资能力与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差异。从融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融资约束水平、融资成本更高,且面临着巨大的市场竞争的经营压力。从经营灵活性来看,民营企业组织结构与经营决策制定更灵活,创新活动自主性与积极性更高,创新投入使用效率及效果更优,而国有企业可能由于多重代理、管理层追求仕途等因素造成企业创新能动力不足,导致国有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税收激励效应的敏感度低于民营企业。吴延兵〔8〕认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税收激励效应能够导致民营企业相较于国有企业更注重研发创新投入。因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民营企业创新投入的激励效应高于国有企业

企业成长理论认为研发创新是企业保证生产经营独特性与保持市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研发创新可以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率与经营效果,提高生产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最终获取高额收益并占据大规模的市场份额。企业成长性作为未来发展情况的重要体现,成长性较优的企业积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增加创新投入的积极性更强,其更愿意通过增加创新投入以提高整体创新能力,挖掘经营绩效潜在增长点并实现以创新引领发展,帮助企业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假设3:

假设3:企业成长性可以正向调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创新投入的影响

二、变量设计与模型构建

(一)样本选取

按照证监会行业划分标准,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交所、深交所共有2 253家制造业上市公司,其中国有企业517家、民营企业1 736家,本文通过剔除ST、*ST、PT股和退市以及产权性质变更等公司后(国有企业40家、民营企业511家),选取1 702家制造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477家、民营企业1 225家)2014—2018年面板数据作为研究对象,共获得7 154个有效样本点(剔除未披露研发投入及数据缺失的样本)。为消除数据极端值及异常数据对研究结果的影响,本文对连续性变量进行2%和98%的Winsor缩尾处理。本文研究数据均来源于CSMAR数据库、WIND数据库、巨潮资讯网及各上市公司年报,数据处理主要通过STATA15.0及SPSS24.0进行。

(二)变量设计

1.被解释变量

创新投入是企业创新活动开展过程中人力、资金等要素资源的投入,中国创新指数将创新投入分为研发资金投入、研发人员投入与研发技术投入。《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仅涉及研发流程的经费投入,包括企业年报附注中“开发支出”项目金额,但没有将研发人员投入与研发技术投入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现有研究主要以研发经费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值、技术人员投入占员工总数的比值、资本支出、无形资产积累等指标衡量企业创新投入。为降低企业规模与盈利能力对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影响,本文参考Dinesh Jaisinghani和Kakali Kanjilal〔9〕、刘畅〔10〕、邱玉兴等〔11〕学者的研究方法,以研发经费投入与当期营业收入的比值衡量被解释变量创新投入(研发投入强度,R&D),即:

研发投入强度(R&D)=研发经费投入∕当期营业收入

2.解释变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企业研发经费可以在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本质上是一项税收激励政策,以税收优惠形式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本文结合税收激励理论与兰贵良和张友棠〔12〕的研究,以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所带来的企业研发投资成本减少额,PDI)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的衡量指标。其表达式如下:

其中r表示税前加计扣除率,t表示所得税税率。税前加计扣除率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B指数=ATC∕1-t

当实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激励方式时,B指数〔13〕为:

B指数=1-rt∕1-t

即:

3.调节变量

为研究企业成长性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投入强度激励效应中的调节作用,本文以总资产增长率作为企业成长性(GROWTH)的衡量指标。总资产增长率是企业本期期末总资产较上期期末总资产的增减变化幅度,其可以反映企业规模的变动情况与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核心资产的增减变动,是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重要衡量指标。

4.控制变量

本文以引入控制变量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营业净利率(PMS)及总资产收益率(ROA),以提高模型的拟合优度及实证研究结果的可靠性。企业规模是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衡量尺度,较大的规模将会直接影响生产经营效率及效果,且规模经济效应表明企业规模扩大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生产经营的总成本,有助于刺激企业利用创新活动适当扩大企业规模以获取足量的规模经济效应。资产负债率是企业经营过程中财务风险的主要度量指标,资产负债率过高极可能导致企业债务到期时无法足额偿还本息,从而降低企业经营绩效,严重时足以造成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所以企业应注重研发投入资金的来源与筹资风险,合理利用债务资金开展创新研发活动。营业净利率是企业盈利能力衡量的关键指标,其反映会计主体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净利润与营业收入的比值,营业净利率越大,表明企业将营业收入转化为净利润的能力越强,所以企业应适当提高营业净利率,扩大自身经营优势以获取研发核心优势。总资产收益率是企业所有能够创造经济价值的资源通过组合经营的方式为企业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是企业总资产盈利能力的体现,企业利用创新活动适度扩大资产规模的同时应合理提高资产的盈利水平。具体变量定义及说明见表2所示。

表2 变量设计定义及说明

(三)模型构建

基于上述理论假设与变量设计,本文对研发投入强度、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企业成长性等相关变量进行标准化处理,以有效避免多重共线性问题。针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对研发投入强度的影响以及上述影响在民营企业、国有企业间是否存在差异,本文构建如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为研究调节变量(企业成长性)在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研发投入强度两者关系上的调节作用,本文引入交叉项PDI×GROWTH构建模型(2)以检验上述调节作用。

其中R&Dit、PDIit、SIZEit、LEVit、PMSit、ROAit分别表示第i家制造业上市公司第t年的研发投入强度、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营业净利率与总资产收益率,PDI×GROWTH表示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与企业成长性交互项。

三、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由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3)可知,民营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均值为4.20,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均值为3.62,且二者标准差分别为4.74与4.72,表明我国制造业民营上市公司相比国有上市公司更加注重技术创新投入,其研发资金投入与营业收入的比值高于国有企业,且不同企业之间的研发投入强度差异较大。民营企业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均值为15.73,国有企业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均值为16.33,表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制造业民营上市公司与国有上市公司投资成本减少的影响基本相当。制造业民营上市公司与国有上市公司企业成长性(总资产增长率)均值分别为0.22、0.21,表明两者总资产扩张幅度相近,但民营企业成长性标准差显著低于国有企业,即制造业民营上市公司企业成长性相较国有上市公司而言更稳定。就控制变量来说,制造业民营上市公司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营业净利率与总资产收益率均值分别为21.94、0.38、0.05、0.05,同期制造业国有上市公司企业分别为22.75、0.49、0.03、0.03,表明我国制造业国有上市公司企业总资产规模略高于民营上市公司,但民营上市公司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值显著低于国有上市公司,即民营企业财务风险低于国有企业。其次,制造业民营上市公司与国有上市公司的营业净利率、总资产收益率接近,表明二者盈利能力水平差异不大。

表3 描述性统计结果

(二)相关性分析

表4和表5的相关性分析结果表明,制造业民营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与研发投入强度相关性系数为0.223,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相关,表明制造业民营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与研发投入强度显著正相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促进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以支持企业创新研发活动的开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企业经营绩效。制造业国有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与研发投入强度相关性系数为0.219,通过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即制造业国有上市公司提高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可以促进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的提升。结果表明,制造业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与研发投入强度显著正相关,可以初步断定假设1成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创新投入具有正向激励作用。另外,民营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与研发投入强度相关性系数0.223大于国有上市公司的0.219,表明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对创新投入的激励效应受企业异质性的影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民营上市公司研发资金投入的影响大于国有上市公司,即初步断定假设2成立。制造业民营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企业成长性与研发投入强度相关性系数分别为0.119、0.116,且均通过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表明制造业上市公司企业成长性与研发投入强度显著正相关,企业未来发展情况越好越有助于促进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即可以初步判定假设3成立,企业成长性可正向调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就控制变量而言,制造业民营上市公司及国有上市公司的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营业净利率、总资产收益率均与研发投入强度显著负相关,表明扩大企业规模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研发资金投入,资产负债率越高即企业所需资金来源于外部债务筹资的规模越大,企业财务风险越高,不利于促进企业研发资金投入,另外,营业净利率、总资产收益率的提升均不利于制造业上市公司增加研发资金投入强度。

表4 民营企业主要变量相关性分析结果

表5 国有企业主要变量相关性分析结果

(三)回归分析

1.全样本回归分析

由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企业成长性与研发投入强度回归结果(见表6)可知,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与研发投入强度的回归系数为1.695,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相关,表明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与研发投入强度显著正相关,企业研发资金投入随着研发费用税收激励程度的提升而提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正向促进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即假设1成立。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与企业成长性回归系数为3.194,通过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即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与企业成长性显著正相关,企业未来发展情况优劣将会直接影响研发费用所得税优惠强度。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企业成长性交互项与研发投入强度的回归系数为2.167,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相关,表明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企业成长性交互项与研发投入强度显著正相关。另外,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企业成长性交互项与研发投入强度回归系数2.167大于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与研发投入强度回归系数1.695,引入企业成长性可以扩大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对研发投入强度的影响,即企业成长性可以正向调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创新投入的激励效应,提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创新投入的正向影响程度,即假设2成立。

表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创新投入的影响

2.不同产权性质回归分析

由不同产权性质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创新投入回归结果(见表7)可知,制造业民营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与研发投入强度的回归系数为1.802,国有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与研发投入强度的回归系数为1.508,且二者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相关,同样表明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与研发投入强度显著正相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创新投入具有正向激励作用,即不同产权性质分组回归结果同样表明假设1成立。民营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与研发投入强度回归系数1.802大于国有上市公司的1.508,表明民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创新投入的正向激励作用大于国有企业,即制造业民营上市公司更应注重创新研发资金投入,充分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创新投入的激励效应,即假设2成立。另外,制造业民营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企业成长性交互项与研发投入强度回归系数2.725大于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与研发投入强度回归系数1.802,国有上市公司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企业成长性交互项与研发投入强度回归系数2.102大于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与研发投入强度回归系数1.508,均表明企业成长性可以正向调节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对研发投入强度的激励效应,即企业成长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创新投入的正向影响,即不同产权性质分组回归结果同样表明假设3成立。与此同时,由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企业成长性与研发投入强度回归系数增长幅度可知,制造业民营上市公司企业成长性对税收激励强度与研发投入强度的正向调节作用显著大于制造业国有上市公司企业,所以民营企业应更加注重企业未来发展情况的优劣,尽量以较优的发展水平促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创新投入的正向激励作用,实现以创新投入引领未来快速发展。

表7 不同产权性质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创新投入的影响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2 253家制造业上市公司共计7 154个有效样本点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及企业成长性对上述影响的调节作用大小,并探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创新投入的激励作用是否存在产权性质差异。研究结果表明:第一,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与研发投入强度显著正相关,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创新投入具有正向激励作用,且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企业成长性交互项与研发投入强度回归系数大于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与研发投入强度回归系数,即企业成长性可以正向调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创新投入的激励效应,提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创新资金投入的正向影响程度。第二,不同产权性质分组回归结果同样表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创新投入具有正向激励作用,企业成长性可以正向调节研发费用税收激励强度对研发投入强度的激励效应,且上述影响均在制造业民营上市公司中更显著。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创新投入具有正向激励效应,所以制造业上市公司应积极把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财税优惠政策,采取各种合法、合理的经营方式和业务处理模式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实现政府政策以税收优惠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创新活动、加大创新投入的首要目的,制造业上市公司应考虑优先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以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保证企业能够有充足的现金流加大创新研发投入,最终实现以新产品研发促进企业经营绩效提升。其次,制造业上市公司还应重点关注创新合作平台的开发、搭建与应用,以产学研一体化保证企业创新研发的效率与效果,利用高校或者科研院所的项目基金解决企业创新资金投入过多、资金紧张等问题,并结合多渠道、多方式降低企业融资约束水平与融资成本,以保证企业创新活动有效开展并缩减创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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