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学院转设风险分析与因应之策

2021-06-07 07:38雷承波
教育与职业(上) 2021年4期
关键词:风险分析独立学院

[摘要]独立学院转设为普通高等学校是一项重大制度变迁,涉及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重新分配和调整。目前,我国独立学院转设主要存在政策碎片化、契约不完全、社会不承认、资金短缺等风险。为此,需要完善政策体系,健全监控机制;明晰产权归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强化品牌建设,凝练办学特色;拓宽筹资渠道,突破资金掣肘。

[关键词]独立学院;转设;风险分析;因应之策

[作者简介]雷承波(1981- ),男,四川遂宁人,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助理研究员,硕士。(四川  眉山  62086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利益相关者视角下分类管理政策目标与执行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7YJA880059)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21)07-0026-08

一、研究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国独立学院转设工作,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公平健康规范发展,2020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到2020年末各独立学院全部制订转设工作方案。独立学院转设不仅是管理者和举办者之间的双向博弈,更是母体高校、独立学院管理层、教师、学生、家长等不同利益相关者基于自身利益诉求展开的多维度博弈。由于各利益相关者在转设问题上意见不一、立场不一、认识不一、利益诉求不一,导致我国独立学院转设存在多种风险交织的情况。如果这些风险无法妥善处理和有效应对,不仅会影响我国独立学院转设的进程,甚至会严重影响到转设后独立学院的生存和发展。为此,深入分析探讨当前我国独立学院转设面临的风险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既有利于我国独立学院在转设过程中及时发现风险并有效规避,也有利于我国独立学院跨越式地向特色型精品一流民办高校迈进。

二、当前我国独立学院转设主要存在的风险

(一)政策碎片化的风险

碎片化(Fragmentation)一词,最早见于20世纪80年代后现代主义的有关研究文献中,原意指完整的东西散碎分裂成诸多的零块,后来被广泛运用到国际法、政治学、教育学以及管理学等领域。教育政策碎片化主要是指原本完整、系统、协调的政策内容和目标,由于承担教育政策制定的机构之间缺少有效沟通与协调,导致教育政策条款冲突甚至是教育政策规则制定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政策整体效用的发挥。从目前来看,我国独立学院转设政策碎片化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政策制定碎片化。“所谓政策制定碎片化,是指在政策形成过程中,对政策内容的设计与构建缺乏统筹安排和系统思考,导致制度衔接性、配套性、完整性不足的现象。”①目前,我国独立学院转设政策制定碎片化的最大风险就是转设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不衔接。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民办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大战略,也是推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当前的改革基本思路,独立学院也属于改革的对象。但是,根据现有转设政策,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是《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均没有涉及独立学院分类管理的问题。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七条中从宏观层面规定了独立学院不能直接登记为营利性学校,对于独立学院如何分、何时分、怎么分等核心问题却未有涉及。《实施方案》中虽然提及独立学院如何转、何时转、怎么转等问题,但对转设后独立学院如何分缺乏明确导向。对于那些明确了最后分类截止日期的的独立学院来说,极有可能还没有完成转设,所在省、市分类管理的选择时间节点就已经到达,也就失去了选择办学属性的机会,只能登记为非营利性。这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公允,也有违我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初衷。

二是政策执行碎片化。美国政策学者艾利森曾指出:“在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的90%取决于有效的执行。”②地方政府是政策有效实施和执行的基础与关键,然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多数地方政府还秉承着“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思想,甚至采取地方保护主义,这些非理性化的表现使得政策执行产生碎片化。以教育用地为例,按照现有的教育政策设计,独立学院转设后用于扩大办学规模的教学用地,地方政府应以划拨形式无偿提供。然而,众所周知,土地出让金不仅是地方政府维系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的重要杠杆,也是地方政府实现政绩的重要手段。同时,根据2008年6月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也就是说,在学校取得教学用地土地使用权后,不仅需要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还需要地方政府用同类土地进行补充,才能确保“国家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碰。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协同国土資源、房管局、当地党委等部门进行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赔偿等大量工作,甚至还可能需要“退林还耕”,大大增加了各行政部门义务的事项。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任何一个‘理性经济人都可能会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而出现转嫁风险、逃避义务甚至坑蒙拐骗、违法乱纪等情况”③,导致我国独立学院转设政策执行碎片化,严重影响了我国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有序推进。

三是政策监管碎片化。目前,我国31个省级行政区域中已经有12个在教育行政部门中设置了专门负责民办教育管理的机构,如上海、重庆、四川等。可见,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民办教育监督管理体系,但由于未建立系统的民办教育监督反馈体系,加之现有督导人员的专业性和能力水平不高,在政策执行监督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弱监”“虚监”“漏监”的现象,往往只是发几个文件,做一些规定,而鲜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即便是出台了配套政策,大部分也是对上级政策的照抄照搬,对于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具体执行、独立学院如何分类管理等核心问题,要么语焉不详,要么敷衍了事。

(二)契约不完全的风险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契约是资源流转方式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规定了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或限定了当事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旦签订,无须进行修改和重新协商。然而,现实中的契约多是不完全的,这将导致事前的最优契约失效。在我国当前的独立学院转设中,契约不完全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的有限理性选择引发的风险。在独立学院成立之初,为了维护投资方和母体高校双方切身利益而借助契约做出一种约定,以减少在长期的合作办学中出现的行为风险。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既不能在事前把所有与独立学院相关的内容全部写入契约条款之中,也不能对独立学院未来发展方向和路径做出预判,“更无法在政策中为各种或然事件的发生提前确定相应的对策并计算出契约事后的最佳效用”④。相反,可能因为人的疏忽大意未对相关事宜权责进行明确,导致契约不完全而引发纠纷。然而,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列的四级共计300余项案由,“合作办学协议纠纷”隶属于第四级第九十项“保证合同纠纷”,属于平等主体民事争议范畴。也就是说,按照现有的民办教育制度框架,教育部门对“合作办学协议纠纷”是没有管辖权的。一旦母体高校与举办者因转设利益纷争无法达成共识,只能向法院寻求公力救济。然而,尽管公力救济具有专门性、权威性、公正性等优点,但程序复杂、时间成本高却成为公力救济之“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见,公力救济诉讼时间过长,不利于当前我国独立学院“能转尽转、能转快转”。

二是因信息不对称滋生机会主义行为进而引发的风险。尽管独立学院成立初期办学主体很复杂,但产权还是比较明晰的。一般来说,母体高校拥有全部无形资产产权,投资方占有全部有形资产产权。随着我国独立学院办学规模和资产总值的不断扩大,积累的资产由几千万元增至数亿元。但是,在契约中,很多母体高校只规定在契约期间的利润分配,而对契约结束后独立学院的增值财产归属只字不提,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独立学院转设后资产必须过户到学校。一旦独立学院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处于悬置公共领域状态的增值资产将自动过户到独立学院。然而,从教育部2020年拟同意本科高等学校名单来看,已经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60多所独立学院都在办学章程中注明了非营利性性质,但这仅仅是选择,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高校修订章程,只需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成员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即可。在当前我国民办高校董事会形式化、董事长“一言堂”的背景下,如果一些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投资举办者刻意隐藏自己的真实想法,利用制度变迁的时滞和事后信息的不对称,通过修订章程再将学校登记为营利性民办高校,势必带来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三是无形资产作价不确定性引发的风险。《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投入办学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作价。”但是,从具体办学实践来看,大多数独立学院创办之初签订的契约中只规定举办高校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没有将与办学有关的无形资产计入独立学院的总投入中,没有进行成本核算,也未明确无形资产所占比例,再加之没有科学的计量方法,一些母体高校与投资方在对无形资产划分的认识和利益诉求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导致合作结束时发生激烈的争吵,甚至走上法律程序。

(三)社会不承认的风险

德国著名社会理论家阿克塞尔·霍耐特认为:“社会生活的再生产服从于相互承认的律令,只有当主体学会从互动伙伴的规范视角把自己看作是社会的接受者时,他们才能确立一种实践的自我关系。”⑤承认是社会认同及品牌主体性形成的必要条件。一个品牌镶嵌在特定社会结构中,其承认过程受到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环境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制约。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独立学院品牌价值得到了社会的初步承认。这种承认不仅反映在高校共同体内部的同行承認、高校共同体之间的他者承认、高校共同体外部的社会承认,如“公众满意·中国十大名牌独立学院”“新浪教育盛典·中国十大品牌独立学院”“中国最具影响力独立学院20强”“中国最具品牌价值独立学院”等,更是深深扎根于全体师生员工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观念之中。

2020年8月20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其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第九条更是明确规定:“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这些规定对转设后的独立学院来说,很可能引起社会不承认的风险。这主要是因为当前社会上已经形成了“以名取校”的思维定势。然而,独立学院转设后,不仅要“降格”为学院,还要在新校名中冠以城市名,很容易产生学校仅仅是一个市属的普通民办专科学校的误解,无形中就降低了学校的档次和影响力。由此,一部分未转设独立学院的举办者可能会为了谋求一个好的校名,而想办设法地向热门大城市搬迁或者在热门大城市设置分校。这显然与国家“力争每个地市至少有一所本科高校”的政策导向相抵牾,不利于教育普及和教育公平。

(四)资金短缺的风险

我国民办高校大多是“以学养学、滚动发展”起来的,既没有国家财政预算支持,也没有相应的国家优惠扶持政策,学费收入是其主要经济来源。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优质教育需求的日益增长,一些民办高校盲目地追求“高大上”,导致学校入不敷出。根据胡卫等2012年的调查:“在全部212所被调查学校中,贷款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占到17.46%,其中1亿元以上的占到10.38%,而这部分学校几乎全部为民办高校……民办高校平均负债率在30%~40%之间,是民办中小学平均负债率的3倍左右。少数民办高校负债率超过50%。”⑥独立学院转设为普通民办本科高校后,必然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这对于本就捉襟见肘的独立学院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一是脱离母体高校需要缴纳的“分手费”。“分手费”是一直困扰我国独立学院转设的棘手问题。早在2014年就有学者对向獨立学院索取“分手费”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主要是基于独立学院属于公益教育事业范畴,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事实上我国有近七成独立学院处于各类投资资本掌控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逐利行为。更为重要的是,这里的“分手费”不仅包括独立学院使用母体高校品牌和其他资源的费用,而且囊括部分与母体高校“分手”时无法估价和计量的无形资产、增值资产等。有鉴于此,独立学院转设之后,向母体高校缴纳一定的“分手费”也是合情合理的。

二是建设实验室、实训基地、孵化园等的资金。在合作办学之初,为了解决独立学院教学资源匮乏、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一些独立学院采取与母体高校共建共享实验室、实训基地等模式,一方面极大地缓解了独立学院举办者的投资压力,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了母体高校的资源优势、师资优势、品牌优势,满足了部分学生家长读名牌大学的愿望。然而,独立学院转设为普通民办本科高校后,按照教育部门的转设要求,不能再共享共用母体高校的教学资源。这就需要举办者投入资金建设新的实验室、实训基地和孵化园等,从而维持学校日常教学的正常开展。

三是提高教师福利待遇的经费。我国独立学院具有半公半私的性质,奉行“多劳多得”的基本原则,这就决定了独立学院教师具有“自然人”与“经济人”的双重属性。一方面,通过培养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人服务社会,体现教育工作者的“自然人”身份;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选择更好的薪资福利、更优的工作环境、更大的发展空间,体现“经济人”逐利的特性。随着独立学院大批量的转设,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市场将面临较大的师资缺口。在缺乏可信承诺制度安排的情况下,教师的“经济人”属性将被无限放大。如何引进优秀人才和留住核心骨干成为当前独立学院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而提高薪资福利待遇、完善晋级制度是重中之重。

三、化解独立学院转设风险的因应之策

(一)完善政策体系,健全监控机制

制度是一种稀缺性资源。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稀缺性可源于制度供给的有关约束条件。尽管表面上看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和意愿来选择制度,现实生活中制度资源也相当丰富。但制度变迁的条件和成本限制了人们的选择空间,甚至扭曲了人们的‘理性行为,以致现存的制度安排难以达到最优水准。”⑦当前,我国独立学院转设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迫切需要教育行政部门统揽全局、着眼长远,把握大势、开门问策,切实发挥好先手棋和突破口的作用。

第一,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在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背景下,教育部门应从国家层面整体谋划,减少顶层设计的“时滞效应”,克服决策的碎片化和行为的短期性。要将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纳入民办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体系内,与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政策有机衔接,构建独具中国特色的民办高等教育一体化发展模式。在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的同时,还要重视独立学院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并在制度设计中给予充分考虑,建立完善的民办高等教育意见反馈机制。

第二,强化地方政府担当。地方政府处于“宏观之末、微观之首”,应主动担当作为,发挥好省、市级统筹的作用,接好权力下放的“接力棒”,积极做好下放权力事项梳理、承接工作,确保行政权力下放接得住、用得好。针对当前我国独立学院校园占地面积普遍不足的情况,各地政府部门应秉承共享发展理念,积极转变用地观念,大力盘活一些适合办学的闲置楼宇、厂房、校舍等存量建设用地。通过“腾笼换鸟”等举措,优先租借给民办高校使用,既能大力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也能有效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例如,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将大量闲置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低价租赁给私立高校,推动建立发达的私立高等教育系统。

第三,加快监管内控机制系统化。“有效的监督是政策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⑧在民办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政策监管内控机制,建立部门之间的信息函询协查机制,弥补监管短板,进一步促进监管内控机制由碎片化向系统化转变。要建立完善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执行监督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通过定岗、定职、定责,确保各项权力落实到岗、责任到头。要规范监督队伍,严格把控监督队伍的入口关,不断夯实监督人员的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努力提高监督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二)明晰产权归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一,理顺独立学院最终产权归属。“良好的产权界定将会优化资源的配置,进而促进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⑨从产权属性和投资主体来看,我国独立学院大致可以分为国有民办型和民有民办型两种类型。为此,在转设时,一定要明晰独立学院财产权的最终归属。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资教育的积极性,才能强化举办者、投资者和办学者的责任,也才能优化独立学院资源配置、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国有民办型独立学院是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与母体高校联合举办的。对于这类独立学院来说,无论回归母体高校还是转设成独立设置的普通公办本科高校,产权都归国家所有,相对比较简单。而民有民办型独立学院是民营企业或个人与母体高校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性质属于混合所有制。对于这类独立学院来说,其产权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将国有成分资产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进行评估后,通过出售等形式完全转让给民营企业或个人,独立学院转设为普通民办本科高校,所有产权归转设后的民办本科高校所有。二是将非国有的资产转为国有资产,由政府购买或者投资者捐赠等,独立学院转设后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三是新引进社会资本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举办者变更,现有独立学院的举办者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但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不得涉及独立学院的法人财产,在继任举办者完成国有成分资产购买后,所有产权归转设后的民办本科高校所有。

第二,把好出资资产验收关。行政部门在对转设独立学院出资资产进行核算时,要坚持动态发展的原则,明确原始出资范畴。对历年办学过程中未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独立学院,建议将学校历年来滚动投入资产按照一定比例计入举办者的原始出资资产中。同时,坚持“三正确”,即正确运用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和计提折旧基数,正确设置“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对举办者出具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证明,相关行政部门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验证,严格把好审核关,对弄虚作假的举办者,要追究其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首先,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同其他部门制定完善的民办高校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和专业标准,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信息服务网络体系,成立专门的民办高校无形资产评估研究与咨询机构。其次,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应当要求学校提供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法律权属资料,并对法律权属资料及其来源予以必要的查验。例如,对学校外购无形资产进行验收时,应当要求学校出具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等文件;对学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进行验收时,应当要求学校出具研发部门、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共同验收时的签字验收记录,以及出具由学校财务部门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写的《无形资产取得与验收表》等。

(三)强化品牌建设,凝练办学特色

品牌是一所学校的灵魂,是一所学校存在和延续的精神支柱,也是消费者选择学校时的风险减速器。“在当前高等教育竞争日趋激烈的态势下,一所大学要在竞争中赢得主动权,靠的不应是规模做大和层次提升,而应该是办学特色和自身品牌。”⑩独立学院转设后,要重新塑造品牌,创新办学模式,关注每一个细节,“把简单的事情做好,把常规的事做到极致,把平凡的事情做到闪光,凝练出一条‘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特色办学路径”11。

第一,善借外力,多元渠道宣传。独立学院转设后一定要积极深化对外宣传,提高对外宣传的针对性、时效性。充分利用学校校报、电视台、广播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对学校新校名进行大力宣传;发挥好学校官方网站的交互功能,开辟“互动专区”,在线解答学生和家长对学校转设的困惑。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让社会大众全面了解学校发展状况,为学校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创建一个良性的舆论文化环境。除此之外,学校还应与当地媒体、高层媒体建立广泛的、长期的合作关系。在学校举办一些重大活动时,积极邀请新闻媒体走进校园,向他们主动推销学校,充分发挥媒体的诚信效应,构筑起学校对外宣传的平台。

第二,厚植爱校土壤,点亮校园文化。一所学校的本质,在于她的人文;一所学校的内涵,在于她的精神;一所学校的品位,在于她的气质;一所学校的精彩,在于她的文化。德国历史学家斯宾格勒认为:“每一种文化都植根于她自己的土壤,各有自己的家乡和故土的观念,各有自己的风景和图像。”12独立学院转设后,要结合学校办学理念、人文精神、办学特色等,对学生进行“根”文化教育,让学生循着历史的指引回到原点,品读学校的发展历史,增强学生对于学校文化的认同感。同时,要努力构建校园文化建设的综合机制、全员机制与长效机制,坚持正面教育,在校园中设置体现严谨、求实、勤奋、创新等内容的校训牌等显著标志,点亮校园文化,形成有利于培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文化技术素质的良好环境。

第三,创新教学模式,实行分层教育。我国独立学院的学生构成比较复杂,应根据学生的个性特点和未来就业意愿因材施教。例如,对有意愿考研和出国留学的学生,学校可以单独成立一个学习型班级,实行英语小班授课,增加英语口语、听力、写作等实践能力培养;对于有意愿参加公务员考试的学生,可以增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等专业知识培训。同时,要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一方面,邀请企业界、学术界的优秀专家、教授、学者来学校对优质学生进行专门授课和指导;另一方面,把优质学生送到其他兄弟院校相应专业进行学习,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这样既开阔了学生的视野,丰富了学生的阅历,也为学校节约了大量的人力资本,为学校发展注入了活力。

(四)拓宽筹资渠道,突破资金掣肘

独立学院是由公办高校与社会力量共同举办的。这就从本质上决定了独立学院要突破筹资困境,既需要国家准确地把握影响因素,通过政策调整、内部激励、文化引导等方式进行科学设计和精心指导,也需要独立学院主动转变观念,不断创新融资模式,做好“生财”“理财”“聚财”三篇文章。

第一,坚持政府扶持的主导地位。在民办高校政策扶持中,要坚持政府部门的主体和主导地位,着力打造扶持政策的“洼地”、服务的“高地”和民办高等教育的“福地”,建立民办高等教育财政扶持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聚合作用和撬动效应。同时,学校应结合本地特色、勤于善于谋划,深度解读国家和省、部(委)密集出台的扶持与支持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分析研究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以及省级专项资金的安排趋势,积极寻求政策扶持和学校实际发展的契合点,最大限度地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开发内源融资。一是开展国际教育服务。近年来,随着出国留学潮的涌现,越来越多工薪阶层和中产阶级家庭把孩子送出国门“镀金”,期望能为孩子未来生活带来高收益。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中国出国留学人数持续攀升,2019年已达70.35万人,自费率高于90%。在此背景下,独立学院“应当在立足国情和校情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一条适合自身需要的跨境高等教育发展之路”13。要与国外知名院校建立留学合作关系,深度开展师生交流、学分互认、合作办学及科研開发等方面的合作,力争在学校设立“留学预备教育实验基地”,为学生打开留学的绿色通道。一方面在短时间内提升学校的品牌形象,增强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又盘活了现有教师资源,增加了学校的收益。二是联袂企业办学。独立学院要积极与企业开展联合办学,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置课程、共同确定实训内容和技能评价标准,为企业培养技术储备人才,实行校企联合招生、订单式培养,学习、实训、实习、就业一条龙的服务模式。一方面可解决学校学生实习、就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缓解了学校办学经费的压力。三是承办各类大型会务服务。独立学院应主动承办一些行政部门举办的大型活动,如民办高等教育创新与发展论坛等系列大型活动。从人员、形象、环境等方面塑造会务品牌,提供有偿会议策划、会议服务等多维度服务,既增加学校收入,又提升学校的美誉度与知名度。

第三,重视社会捐赠。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捐赠资金在学校经费中的占比是比较高的。“在美国,社会捐赠约占私立高校经费总收入的24%;在日本,私立学校高达50%以上;在英国高校经费来源中,捐赠也占有较大的比例,一般在7%左右。”由于我国独立学院发展的历史比较短,其所培养的人才还处于事业发展初期,事业和财富尚未达到顶峰,对母校捐赠微乎其微。为此,独立学院转设后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情感培养,多渠道挖掘校友资源。一方面,积极帮助校友创业,将学生实习实训、学校就业工作、校友企业发展三者有机融合,构建学生、校友与母校的发展共同体,助推学校和校友的共同发展。另一方面,积极成立學院、行业、地域校友分会,建立良性互动的沟通联络机制,搭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沟通桥梁和纽带,有效汇集丰富的校友资源,为未来校友捐赠打下坚实的基础。

[注释]

①李文章.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碎片化及对策——基于整体性治理的视角[J].复旦教育论坛,2018(5):109.

②刁田丁.政策学[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22.

③卢彩晨.危机与转机:从民办高校倒闭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91.

④王清涛.公费师范生违约风险及其治理——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19(Z2):121.

⑤(德)阿克塞尔·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M].胡继华,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100.

⑥胡卫,董圣足,方建锋.民办学校资金来源及债务情况调查[J].教育发展研究,2012(Z1):15.

⑦NORTH D C.Dealing with a Non-Ergodic World:Institutional Economics,Property Rights and the Global Environment[J].The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91(1):99.

⑧刘永林,周海涛.统筹破解民办高校用地用房的制度性瓶颈[J].复旦教育论坛,2019(2):30.

⑨丁煌.监督“虚脱”:妨碍政策有效执行的重要因素[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209.

⑩顾永安.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发展研究的几个重要结论[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2(12):3-4.

11雷承波.我国发展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四个着力点——基于生源的视域[J].黄河科技学院学报,2020(4):16.

12韩明涛.大学文化建设[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41.

13黄进,李晓述.主动应对积极开展国际化教育实践[J].中国高等教育,2009(5):45.

14姜国峰,陈伟.社会捐赠在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办学成本分担中的作用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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