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职场“套路”,《民法典》助打工人不慌张

2021-07-16 02:17猫饭团
女友 2021年5期
关键词:合伙小姨劳务

猫饭团

职场风浪大,行走江湖,总会遭遇各种措手不及的状况:职场上司霸凌、被迫“自愿”降薪、花式加班却不计加班费……其实,“打工人”除了需要《劳动法》傍身,《民法典》的学习也必不可少,因为有些情况《劳动法》可能无法解决,需要《民法典》来加持。打工人们,快来跟着我们一起学习《民法典》吧!

状况1:工作中受伤,能问雇主要赔偿吗?

我小姨在餐馆帮厨,上个月她外出给餐馆买菜时,被一辆送外卖的电动车撞倒了,通过监控,警察判定外卖员负全责。我小姨被撞骨折,花了两万多做手术,并且接下来三四个月都不能工作,按照她现在每个月3000元的工资计算,这次事故损失共计三万多元。外卖员是个刚进城的农村人,拿不出这些赔偿,我小姨也是在工作时受伤的,我们是否能向餐馆老板寻求赔偿?(上海,小美)

你小姨可以向饭馆老板寻求赔偿,这是由于《民法典》对于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做出了补充说明。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你小姨在工作中受到了意外伤害,如果能找到肇事者,并且肇事者有能力赔偿,那么当然是肇事者为你小姨提供误工、看病等赔偿;如果没有找到肇事者,或者像案件中这样,肇事者外卖员无力赔偿的,那么就要依据公平原则,找你小姨的雇主尋求赔偿。

状况2:退休后,我还能问公司要年假加班费吗?

我在2020年1月到达了法定退休年龄,正式从单位退休。在2019年我的20天年假全部用来加班了,公司当时承诺,等到2020年12月,会随着单位的年终决算按照加班费发给我,但2020年终并没有发给我这笔钱。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能否要回这笔钱?(河南,老张)

你能否拿到该笔钱,其实决定权掌握在公司手里,因为这里牵扯到了一个时效问题。

你在2020年1月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现在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1年的仲裁申请期间。《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法院不会主动去审查你这件案子是否“超时”了。

如果你的公司提出时效抗辩,劳动仲裁委就要对是否超过仲裁申请期间进行审查,有可能会驳回你的仲裁请求。相反,如果你的公司在仲裁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仲裁委无疑会支持你有关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

一旦劳动仲裁委作出了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裁决,你的公司再因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以“超过仲裁时效期”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也不会支持公司的抗辩意见。所以,就看你的公司如何应对了。

状况3:我和人合伙开民宿,干的活最多,为什么不能领工资?

我与三个朋友一起开了一家精品民宿,当初合伙协议和合伙章程就各自的出资数额、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事务的执行等作了规定。民宿开张起,我就全权担起了酒店经理的工作,从人事管理到日常营销都是我在做,加班加点几乎天天住在民宿里。其他几个合伙人就只出了钱,年底分红的时候,我认为自己既是投资人又是劳动者,应享有普通劳动者的权利,要求民宿按照经理的级别付我年薪,但这一要求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对。我干了这么多,为什么不能领工资?(四川,熊猫堂)

你的确不能领工资,因为合伙关系和劳动关系之间是存在一定差别的。

劳动关系当然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但问题是,你和你的合伙人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合伙关系”。 合伙人之间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伙人因执行合伙事务而提供的劳动属于自雇劳动,不产生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民法典》第971条明确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虽然你在民宿的经营中付出了比其他合伙人多得多的劳动,但依旧不能按照普通劳动者的要求领取年薪。如果想要规避这种情况,就要提前在合伙合同中规定好参与经营可以领取劳动报酬的条款。

状况4:无故降薪,我能否把“差额”要回来?

我原来是公司的部门经理,公司突然将我调离销售岗位去干人事工作,并且把我的工资每月减少了3000元,我当时觉得很愤怒,但没表现出来。半年后我实在无法忍受这种工作调动,于是提出了辞职。我认为公司之前的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行为是无效的,要求补足半年的工资差额共计18000元,但被公司拒绝了。我就此申请劳动仲裁,会获得支持吗?(北京,富达)

你很难取得劳动仲裁的支持,因为你在被降薪调岗的时候,没有明确表达出反对的意见,被视为“默认”同意。

《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当你的公司对你做出单方面的调岗、降薪行为时,你接受了,并且在1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就已被视为“劳资双方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就可以以“默示即视为同意”的条款来处理这样的情况。你现在过了半年才开始对公司的行为提出异议,即使只是请求补足6个月的工资差额,也难以获得劳动仲裁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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