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解纷助力司法机关参与乡村振兴
——以寿光市的调研为基础

2021-09-01 06:15王茹
关键词:纠纷司法法治

王茹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乡村”,体现了党对法治乡村建设工作的高度重视。乡村处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最基层,是社会的终端和末梢。法治乡村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基,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内容。①参见傅政华:《建设法治乡村夯实全面依法治国根基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全国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9年6月11日),载《中国司法》2019年7期。党中央明确指出,在“十四五”时期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②参见陈磊:《“十四五”规划提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统一立法保障共建共治共享》,载《法治日报》2020年11月5日,第8版。2020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会议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①参见《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载新华网2021年2月19日,http://www.xinhuanet.com/2021-02/19/c_1127116445.htm。强化多元解纷、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是党中央对纠纷解纷方式作出的明确部署,为妥善化解乡村振兴过程中的新问题、新矛盾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提供了方法②参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司法机关应积极参与到乡村振兴的战略中来,紧紧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促进从源头上化解纠纷,为法治乡村、平安乡村建设和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文以山东省寿光市为调研对象,利用2年的基层挂职时间,对72个行政村进行了深度走访调研。寿光是中央确定的改革开放30周年全国18个重大典型之一,以设施蔬菜为依托打造了乡村振兴的“寿光模式”,2020年全市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3.8亿元,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达到1288.9亿元。总体来说,寿光市的农业产业化、新农村建设和农民收入等方面在山东省乃至全国县市区中均位居前列。然而,从调研情况来看,即便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区,乡村仍然呈现出以乡土性为基础的熟人社会特征,长期以来形成的小农经济形式及其意识形态土壤,很难培育出现代化的法治思维,司法在农村遭遇了一定程度的困境。

一、司法机关参与乡村振兴的现状

当前司法机关主要以单一的诉讼裁判方式参与到乡村振兴纠纷化解的进程中,但从调研情况看,通过诉讼裁判达到实质性化解乡村纠纷的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在以乡土性熟人社会为基础的农村,法治观念有待加强,诉讼裁判的方式并非是解决乡村矛盾纠纷最好的选择。另一方面,在城市化进程中,乡村老龄化日趋严重、土地资源日渐稀缺、公共服务短板较为明显,农村经济社会形态处于持续解构、重构中,经济方式转变、思想观念激烈碰撞,社会转型中出现的矛盾仅依靠一纸判决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理想效果,服判息诉率低、执行难、甚至上访等衍生问题层出不穷。③参见张甲天:《新时代人民法院实现案结事了的方法路径》,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司法机关单一的诉讼裁判方式在化解乡村纠纷方面存在着制度弊端,乡村中与法治对抗的力量广泛存在,与和谐无讼的法治愿景还有一定差距。

(一)传统家族礼法观念下的纠纷解决体系正在瓦解

在农村以家族为核心纽带的社会关系中,同姓氏家族多聚集居住,内部紧密联系,对外一致行动,对行为规范的约束更多依靠家规家训,纠纷化解多靠家族长辈调停。当前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经济发展,文明新风的推行打破了传统习俗的繁文缛节,改变了以辈分为关键区分的家庭关系,随之带来了家族长的号召力、话语权减弱,削弱了调解邻里纠纷的实际效果。乡镇重经济指标轻社会治理,村干部村班子缺乏凝聚力,有文化的村民大多外流,公权、家族、知识三大话语权体系的弱化,沉重打击了传统家族礼法观念下的非诉解纷体系。

乡村内与家族有关的纠纷大多集中在家事纠纷、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等领域,新经济模式为乡村带来了全方位影响,村内传统家族礼法下的非诉解纷体系客观上难以解决因经济发展产生的新矛盾、新纠纷。以近年来较为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兄借弟、父保子、夫借妻赖、堂表互保借贷,借款人依靠血缘、亲情相互作保、各自借贷,又把借款投入到高利息借贷中,高利息借贷的泡沫破灭后,相互扯皮、集体赖账不还,纠纷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传统的家族礼法观念下的纠纷解决体系难以达到复盘社会关系的法律效果。

(二)法治观念尚未真正形成,单一诉讼手段难以定分止争

过去村民产生纠纷先想到的是“找人说和”,现在随着社会的转型与法治观念的深入,“打官司”成了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但事实上,乡村社会中崇尚法律、自觉接受法律约束的法治观念尚未真正形成,传统亲情家事纠纷与现代的经济纠纷相互交织形成了带有乡村特色的、复杂多元的纠纷体,单一诉讼手段难以起到源头化解纠纷的实质性作用。

一方面,“打官司”极易破坏乡村淳朴和谐的社会关系。邻里之间的纠纷本不涉国仇家恨,又无根本冲突,为争一口气而对簿公堂的情况屡见不鲜。但诉讼不能“包治百病”,司法介入家族、邻里、亲情关系中并非能实现一纸判决定输赢的效果,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终结、恢复,不得不花几年时间走完全套司法程序,依靠法院裁判实现源头上化解纠纷的效果并不理想。①参见龙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48页。非赢即输的判决结果容易异化为熟人社会的道德评价,败诉方怨气不解、拒不执行裁判,引发了执行难、不服判息诉等违背法治观念的衍生问题和恶性循环。

另一方面,村民们渐起的法治意识推动更多人选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但又狭义地认为法治规范下的纠纷解决方式仅有“打官司”一种模式。于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村民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案件量也随之呈现出逐年上升的势头。以寿光法院为例,自2015年立案登记制推行以来,立案门槛大幅降低,法院收案数量出现大幅上升。经调研,2017年以前寿光法院年均收案一般不超过10000件,2018年收案超过12000件,2019年激增突破18000件,2020年更是高达19258件,基层法院审判压力随之上升。与此同时,法官员额制改革导致员额法官数量一定程度上减少,案件的激增进一步凸显了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不堪重负进而导致审判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纠纷难以得到实质化解。

事实上,很多涉农纠纷本不必对簿公堂。寿光法院涉农案由中,家事纠纷(婚姻、继承、赡养、抚养)占收案总数的30%左右,借款合同纠纷占50%左右,其他还涉及大量围绕农业生产而产生的诸如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等(见表1)。针对此类以人身关系为纽带衍生的纠纷,和解、调解更有利于打开心结、化解矛盾。

表1 2018—2021年4月寿光市涉农案件情况

百姓遇到纠纷找不到“中间人”说和,民事诉讼门槛又较低,正在形成中的法治意识无形中促使村民们走上了诉讼的“独木桥”。法院案多人少,单一诉讼手段在解决以邻里关系为主的乡村纠纷上存在天然弊端,乡村纠纷的实质化解情况离乡村振兴所期望的无讼平安乡村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是化解乡村纠纷的应有选择

传统礼法观念已经瓦解,新的法治观念尚未完全形成,在传统与新时代的历史交汇点,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才是化解乡村纠纷的应有选择。百姓乐于选择诉讼渠道救济权利,看似走上了法治之途,其实是无奈之举,他们并未真正养成敬畏法律、尊崇裁判的法治思维。服判息诉率低、“执行难”等现象在基层司法工作中的大量出现,折射出法、理、情的冲突本质,司法未能实现纠纷解决的“终局”功能。①参见张甲天:《新时代人民法院实现案结事了的方法路径》,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以寿光为例,受民间借贷等纠纷爆发影响,近年来执行案件数量急速飙升,特别是2018年执行案件数量增幅高达212.7%(见表2),当事人逃避、规避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法律白条”和“执行难”给诚信和法治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亦给法治乡村建设造成了实质性障碍。

表2 寿光法院2018-2020年执行的案件数量及增幅变化情况

推进法治乡村进程的过程中,原用以维系秩序的传统治理方式被舍弃,伦理道德淡化、家族礼法缺失、血缘纽带断裂、乡村自治弱化,直接影响到矛盾纠纷的平和解决。然法律素养需要长期耳濡目染和潜移默化才能得以提高,平安无讼的乡村建设需要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持续努力。①参见王晓星:《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法治乡村建设问题研究》,载《决策探索》2020年第4期。在此过程中,面对乡村振兴过程中的纠纷矛盾,坚持把非诉机制挺在前面,形成结合传统调解与现代诉讼的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才是化解乡村纠纷的应有选择。

二、以多元解纷推动司法参与乡村振兴的初步实践

法治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制度性保障,纠纷解决是乡村治理不可或缺的内容。通过规范乡村市场、规范利益格局和规范维护秩序的法治机制,借助市场和公平、便利的交易,实现乡村由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汇集成的全面振兴,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促进城乡的共同发展与全面进步。针对以诉讼裁判方式参与乡村法治振兴中的瓶颈问题,司法机关已经采取了初步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以被调研的寿光法院为例,近年来,寿光法院注重发挥司法裁判的道德指引作用和传统道德的规制、约束功能,依托人民法庭作为前沿阵地,实施道德法律共治、惩戒教化并举,使法治和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相得益彰,为建设法治乡村、推进乡村法治振兴作出了有益探索。

(一)“申明亭”申明旌善

借鉴明朝申明旌善传统,寿光法院在重点村庄、繁华集市建设统一标准的“申明亭”。依托申明亭发布、剖析典型裁判案例,以司法裁判规范公序良俗;发布公开审理、巡回审判公告,把群众请到法庭旁听,把庭审现场“搬”到村里,庭审开成了申明旌善、惩恶劝善的普法教育课;选取与乡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文本,结合传统文化故事,用老百姓的语言宣传法律准则、社会规则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精髓。截至目前,寿光法院在全市建成“申明亭”75处,作为乡村司法功能的物质载体,“申明亭”强化了规则意识,深刻影响了附近的村民、家庭乃至整个乡村,推动了乡村法治建设和优秀传统文化复兴。

(二)“举乡贤”敦亲睦邻

在乡村以熟人社会为基础的社会群体中,诉讼的缘起和追求的目标是不完全理性的,“打官司”不一定都是为了“打效益”,更多的是诉诸“讨个说法”或是“人活一口气”的精神追求。古代乡绅感劝乡里、维持风化,是传承文化传统和进行乡村自治的主力军。寿光法院汲取乡绅文化精髓、与市文明办协作,从老党员、老教师、老族长中择优选出18名德高望众、遵德守礼、公道正派的“司法乡贤”,进驻人民法庭乡贤工作室,实现了基层司法解纷的主体多元化。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乡绅吏胥,司法乡贤虽为乡贤、旨在司法,德高望重兼具法律素养,既充分发挥其能以嘉言懿行垂范乡里、感劝风化的优势,又注重培养其法律素养,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进行法律适用,特别在调解家庭邻里、土地住宅纠纷等方面效果明显,在平衡利益冲突、修复社会关系等方面发挥了事半功倍的作用。

(三)“调解团”善断家事

家事裁判,重点在事实认定,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纠纷往往涉及养老、生育、抚养、继承等多重宗亲关系,家是讲情的地方,一纸裁决难以根本性解决问题。寿光法院探索推行了“家事调解团”制度,由指导法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司法乡贤、法律顾问组成,负责在诉前调解中多维度劝导、挽救婚姻家庭,调解无效时确认无争议事实和争议焦点,提高后续庭审效率;在庭审合议中出具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是否妥善安排、家庭财产是否明晰的事实判断说明,作为判决中事实认定的主要依据,并附卷归档。“家事调解团”自2017年11月在家事中心正式运行,后编入诉讼服务中心的速裁团队,截至2021年4月“家事调解团”调解和好1112对,成效明显。①数据来源于寿光市人民法院,统计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通过“家事调解团”来断家务事,推动家事审判回归到关系修复、情感治愈和弱势保护的本源,有助于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三、司法机关助力乡村振兴的举措

乡村振兴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重大战略,促进乡村产业发展、统筹城乡关系、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化解农村基层矛盾,都离不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②参见胡胜:《乡村振兴离不开法治护航》,载《人民论坛》2018第6期。基于寿光市的调研启示,司法机关助力乡村振兴,应当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运用法治手段实现乡村振兴各项工作的法治化。针对乡村振兴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矛盾,应当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多元解纷和诉源治理在化解乡村矛盾、助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一)针对乡村振兴产生的纠纷特点构建“定名分,止纷争”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又称纠纷的多元化解或多元化纠纷解决,其中既包含公权力色彩浓厚的诉讼,也包含社会性较强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等。①参见陈磊:《“十四五”规划提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统一立法保障共建共治共享》,载《法治日报》2020年11月5日,第8版。只有着眼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目标,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入手,拓宽农村妇女儿童、空巢老人、外出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平台,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贡献司法力量,才能真正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真正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同时,还应当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衔接,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诉权。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总结了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发展的历史经验,从完善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健全诉调对接制度、创新诉调对接程序等方面,就如何深化包括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衔接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提出了系统的制度设计,有力地推动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平台的构建,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积极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出台的《关于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意见》第16条也明确要深化诉调对接机制。针对乡村纠纷的特点,在进入正式诉讼程序之前,由调解员先行调解,鼓励村民在自愿前提下达成调解和解,引导村民及时履行,对村民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优先使用司法确认程序。通过不断将法治力量向疏导端用力,不断增强乡村纠纷多元化解的精准性、协同性、实效性的效果。

(二)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奠定“郡县治,天下安”的稳固基石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领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枫桥经验”启示我们,要加强城乡基层精细化管理,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②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实现共建共治共享?》,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347页。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指出法院要“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这为司法机关主动参与“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大治理格局指明了方向。乡村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元素,司法机关通过主动参与推进乡村社会治理,把法治力量的重心放在乡镇、农村这些最基层、最基础的地方,积极推动法治力量下沉,筑牢纠纷化解第一道防线,当好乡村振兴的法治盾牌。

具体来说,一是推动司法机关实现与矛盾纠纷调解处理中心(“矛盾调处中心”)的对接。通过在矛盾调处中心派驻法官工作室、远程指导调解、调解员入驻诉服中心、嵌入速裁团队等方式,推进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实质化运行,切实调动全社会资源和力量开展多元化解工作,推动纠纷解决从司法机关单打独奏向多元共治转变,形成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二是编织纠纷排查化解网。依村居网格化管理,聘请司法联络员,同时加快开发并依托诉源治理大数据平台,将涉诉主体扩增细分至各个村居网格,实现涉诉村民纠纷信息的实时显示、自动分类、数据共享。当网格内的村民出现涉诉纠纷时,在正式立案之前,便可将涉诉的村民、纠纷类型等信息通过手机客户端、系统推送、短信等方式同步至各网格的司法联络员处,司法联络员在收到相关信息后,及时联系涉诉村民,在正式立案之前引导村民到矛盾调处中心、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等进行先行调解,力争把矛盾纠纷的预警、梳理、化解延伸到村居的各个角落,编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早发现、早预警、早化解,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积极参与“无讼”乡村建设。司法机关要主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融合机制,推动法治文化与地域文化、民族文化的有机统一,推动司法工作与村规民约、乡风民俗的有机结合。要坚持共治为要、德治为先,聚焦乡村当中较为集中的婚姻家庭、邻里纷争、未成年人保护、校园霸陵等民生热点,通过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就地宣判、就地释法,引导人民群众树立向上、向善、向好的价值理念,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要参考借鉴古代“无讼”的社会状态下乡里、乡绅、宗族、教化等传统治理方式的综合作用,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中蕴含的道德规范、治理方式,通过重塑多元解纷方式来“治未病”,鼓励纠纷化解于诉外、调解于诉前,形成德业相劝、过失相规、守望相助、患难相恤的社会风尚。

(三)培养乡村“法治带头人”,内外发力打造多元解纷最强力量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明确提出要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培育一批以村干部、人民调解员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①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乡村纠纷大多包含情理与法理的纠葛,以调解方式处理更能起到源头上化解纠纷的实质性目的,培养打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调解队伍是实现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

一方面,要培养乡村法治的本土人才,提升乡贤的法律素养,把通情理的乡贤培养成懂法理的“法律明白人”。当前乡村调解主力军,以家族长、村支书及乡贤为主,凭借在村内德高望重的地位而获得受尊崇的话语权,他们成为了乡村纠纷调解的“家事调解团”。然而乡贤调解在情理说和上优势明显,但是在法理说服力上却明显不足。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新时代下的乡村调解工作,已经不再是单纯看在情面上的各退一步,纠纷的解决更加注重追求公平公正,纠纷当事人也更加注重保护个人利益。在传统“找人说和”的基础上,新时代下的乡村调解具备了“情理+法理”的双重优势。因此要想进一步强化调解制度在参与村民纠纷调解中的作用,就要提升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加强对调解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例如印发与婚姻家庭、赡养继承、邻里纠纷等与乡村常见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白纸”,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生动案例,深入浅出地讲好法律故事、阐述好法律道理。

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与司法行政机关等做好对接,引导法律服务的专业力量下沉乡村,落实好“一村一顾问”制度。村居法律顾问在农村和社区中承担着法制宣传员、纠纷调解员、法律咨询员等多重身份,是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以寿光市为例,每个行政村都配有一名法律顾问,却很少有村民真正向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也很少有法律顾问主动到村开展法律工作。本应在村级管理、邻里纠纷处理上起到重要作用的法律顾问却成了挂在牌子上的名义顾问,着实可惜。因此,要提高乡村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有必要把“一村一顾问”制度落实好,真正让以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及人民调解员为主体的法律顾问深度参与到乡村纠纷的多元化解中,培养村民形成有纠纷找顾问的法律意识。实际上,乡村法律顾问发挥的作用远不止调解邻里纠纷这么简单,在当前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工商资本下乡、发展乡村旅游等的大背景下,乡村的发展随之产生了诸如土地流转、股权划分、集体产权抵押融资、合作社经济纠纷、环境资源纠纷等复杂问题,农村法律市场大有可为。也正是基于这些复杂纠纷,使得传统上仅依靠“情理说和”的调解队伍和调解方式,不再适应新时代乡村发展,由此凸显了引入和发展专业化乡村法律顾问的现实必要性。通过培养本土乡村“法律明白人”和引入外部法律服务专业力量,培养乡村“法治带头人”,切实提高乡村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真正实现“矛盾不出村”美好愿景。

(四)创新巡回法庭及法官工作站的便民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对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改革作出了顶层规划,要求人民法庭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中的作用。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第36项。人民法庭把调解工作做到最基层,抓源头、抓苗头、抓基础,有利于实现乡村的稳定和谐。各级法院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建设枫桥式法院、枫桥式法庭,确保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不断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更好地服务、保障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

山东省内部分法院通过设立巡回法庭、流动法官联络站等方式,用专业法律知识促成调解,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送法进乡村,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例如,东营市广饶法院在县交通管理大队设立巡回法庭,与公安交警、保险部门、交通事故专门调解委员会等多方面配合协作,邀请人民调解员嵌入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团队,专职调解交通事故纠纷,建立“法庭+调解”的联动机制,全面推行示范调解、示范裁判,统一裁判尺度。针对简单交通事故案件,提前介入进行证据核查,根据示范调解和裁判标准,提前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让纠纷当事人在起诉之前就对权利义务关系有较为清晰的认知,形成合理的心理预期,推动纠纷即时调解、即时履行,有效提高理赔速度和赔偿款到位率。针对邻里纠纷等民事纠纷,在镇街设立8处法官工作站、82处法官联络点,定期对镇街人民调解员、网格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培训,指导纠纷调解工作。通过将工作站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服务范围等内容制成卡片,发放给联络员和村民,方便联系沟通,打造“半小时诉讼圈”,积极下沉司法资源。淄博法院创新了“互联网+法庭+调解”的新模式。当法院收到立案信息后,同步转给涉案法庭,法庭利用客户端、小程序第一时间反馈到党委主导建立的矛盾调处中心;由矛盾调处中心将纠纷信息同步至镇村的网格员和司法联络员;再由网格员或司法联络员主动联系纠纷双方,在法庭的法官及法官助理的远程视频指导下,通过县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进行诉前调解,根据案件情况将质证环节、送达信息确认等程序性事项前移,推动纠纷在源头化解。济南市历城区法院研发新平台形成调解的“抢单”模式。当法院把立案信息反馈给矛盾调处中心的同时,在调解“抢单”平台发布案件信息,由调解员自主抢单,可以选择到矛盾调处中心或者法庭进行纠纷调解。对达成和解的,由当事人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法院不再进行立案和文书出具,同时通过增设违约条款等积极推动当事人主动履行。对于分期履行等确实需要司法文书的,优先使用司法确认程序,减少案件进入正式诉讼程序,提升纠纷化解效率。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是最基础的司法单位,是密切联系法院和群众的关键一环。①参见李周伟、吴雄、殷潇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语境下的人民法庭功能审视与重塑》,载《特区法治》2017年第12期。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人民法庭要主动延伸法庭职能,立足乡村,服务基层,继承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大力推行巡回审判方式,积极参与乡村基层社会治理,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发挥人民法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引领乡村形成尊法、守法的良好风尚,将司法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为建设法治乡村保驾护航。

(五)加强法治宣传,重塑“礼之用,和为贵”的人文乡里

乡村的社会关系是基于血缘、地缘及其无限外延产生的,大家重亲情、要面子,处理纷争时重说和、要礼道。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要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助推精神文明建设。要对人民关切的、贴近群众的典型案件进行深刻分析,加强以案释法,培养群众的法律意识,提升以法律治“未病”的能力,促进社会形成法治共识。要立足审判职能作用发挥,积极传递法治的能量和光辉,让广大农民接受法治洗礼,大力培育农村地区法治文化。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和道德文化宣讲,以生动的案例弘扬尊老爱幼、远亲不如近邻等优秀传统思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工作的具体案件中,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治理乡土社会、解决邻里纠纷,更宜用道德的治理手段,而非生硬的、非黑即白的庭审模式,法律不是手段、而是标杆,要用温情、传统的儒学重塑乡村人文环境,讲好法院故事,让人民群众更加理解和认同法官及法院工作,抚平血缘和情感的裂痕,修复紧张的乡村社会关系,推动实现“讲诚信、修和睦,尚辞让、少争夺,自律自治、礼法并举”的理想乡村社会形态,实现乡村法治的高质量发展。要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有效调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运用法治方式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不断提高农村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充分激发法治乡村建设的活力和创造力,发挥好法治作为乡村振兴的制度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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