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契约文书浅识

2021-11-13 05:51潘玉陶
安顺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屯田安顺文书

潘玉陶

(安顺市屯堡文化学会,贵州 安顺561000)

2010年,一部《吉昌契约文书汇编》的文献书籍出版,此书汇集了安顺城东面著名屯堡村寨吉昌屯中的452份契约文书,以契约原件照拍,加上文字辨识成册。2020年,又一部相关的书籍出版,书名为《大屯契约文书汇编》(以下简称《大屯文书》),契约文书原件搜集于安顺城西面屯堡大屯村,原件近700份。与“吉昌契约文书”相比较,二者绝大部分文书内容形式相同,且都为安顺历史上的屯堡文化、田粮税赋、乡民田产易主转换、家庭私有财产保护等等问题的研究提供了详实的资料依据。且从“大屯契约文书”中发现的新内容,成为研究屯堡文化的新课题。笔者翻阅《大屯文书》之余,渐生探讨之心,苦于缺少更多研究资料,只能选择性随笔式泛泛而谈,如蜻蜓点水,以求方家指教!

一、大屯契约文书见证清至民国安顺农村民间契约的规范化

首先,要感谢西屯堡大屯村(包括东屯堡吉昌屯)的屯民们坚持东方(雏形的)契约精神,因为坚持,加上对传统家园的依恋、对自己家族起伏兴衰史的刻骨铭心,才会将这些契约文书保存下来。以上两屯保存提供的千余份老契约文书,弥足珍贵。

中国的契约最早名叫“判书”,从西周时期开始。据《周礼·秋官·朝士》记载:“凡有责(债)者,有判书以治则听。”郑玄注:“判,半分而合者。”[1]179以后,判书有了券、约、契、质、约剂、约契等称谓。早先,契约的写法因不规范而常常产生民事纠纷。北宋殿中侍御史赵孚曾向朝廷上书:“庄宅多有争诉,曾由衰私妄写文契,说界至则无丈尺,昧邻里则不使闻知,欺罔肆行,狱论增益。请下两京及诸道州府商税院,集庄宅行人,众定割移,典卖文契各一本,立为榜样”[2]80。正因为朝廷官府的介入指导,契约的书写逐渐趋于规范,到了明清时代基本定格。“大屯契约文书”,印证了清代契约规范化的史实。从近700份样张上看出,大多数买卖土地的契约都具备以下符合规定的要素。

《大屯文书》中的立契人多为一名而鲜有数名。有数名者系或者是田产为弟兄几人共有,或者是死了丈夫的妇女加上膝下的儿子,如《光绪二十九年丁张氏母子卖园圃文契》:“立卖明园圃人丁张氏,同子丁汝为,为因葬父亏空,账项无处出办。亲请凭中上门,母子脚踏手指,将大苑园圃一幅,出卖与堂弟丁河星名下为业”[3]378。另有《光绪三十一年吴宋氏母子卖科田文契》:“立卖明科田文契人吴宋氏母子,同男吴硚妹,吴硚林,为因乏用,无处出办,今将祖父遗留分授本己名下大田半边……出卖与刘文彬名下管业耕种。……光绪三十一年二月二十日母子吴硚林、吴宋氏、吴硚妹立”[3]184。以上契约中的文字内容以及母子的画押,印证了南宋袁采撰写的《袁氏世范》卷三“如有寡妇,幼子应押契人,必令人亲见其押字”[1]188之说。

大屯契约文书,大多数基本上达到立约时所有权清楚、无争议。多数出卖田地契约所述的“所有权”为“祖父遗留分授本己名下”“本己自置”,也有少数为其他来源。如《光绪二十二年徐大贵顶庙田文契》所叙:“立顶明庙田文契人徐大贵,为因乏用,今将伯父遗留分授名下园背后牛路边田二块,随田庙租二斗七升半……出顶与胞兄徐大恩名下管业耕种……”[3]140。叙述出卖原因, 大多数写是“乏用”,少数写的是“鬻业置业”“办丧事亏空”等等。

所出卖田地的位置,前后左右四置相抵点之小地名标明清楚四至分明,但所有契约均未标出面积尺寸,而是以出卖田地的粮食产出数量为据。有的土地出卖契约上,标明了其中如树木、草屋、水塘之类附属物。在立契过程中做到了执行本家族优先购买而“尽问房族”,在家族中无人购买的情况下方才出售给外姓人。因而有的卖主在立契时还邀约族中主要人上前参与立约,并请其画押见证。有的契约还对原有老契(上契)作了“老契失落,日后翻出为故纸”等说明。如《道光二十七年丁国顺立永无患文契》:

立出永无后患人丁国顺、同男老七,为因将狮子山庙田一块,坐落白坟。凭申上门,出顶与堂侄丁朝纪名下耕种纳租,彼时老契失迷未揭,父子情愿。另出字据与丁朝纪存照,日后揭出已为故纸,如有借抵账目不明,系父子一面承当,不与朝纪相干。恐口无凭,立出永无后患字为据。

代字人:万有贵

凭中人:徐 玟

道光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3]24

大屯契约文书中除了“杜绝卖”,让买方“永远管业”的契约外,还有一种俗称“活卖”的契约,也就是典当契约。典当被称为“活卖”,其内涵用安顺俗语解释是“当契千年在,卖契不回头”。即典当之物可按约赎之,而杜卖之物则不可以因反悔而买回。

总之,大屯契约文书内容丰富、种类繁多,其中有的还具有典型独特性,而且在清代所立的一些契约上,可见到缴纳了契税加盖了官印的“红契”,由此可窥当时实行的契税管理制度。

非常有价值的是,在大屯契约中搜集到清代两张“花户执照”实样。花户,即是作为缴纳赋税的单位,即现在称谓的“纳税人”。王六鸿《福惠全书·卷六·钱谷部·三串联票》载:“串票者,纳粮花户执之以为据者也”[4]。“三串联”,相似现代的“三联单”票据。

大屯契约文书,所有买卖契约皆为“单契”,而没有“合同”。清代赵翼《陔余丛考》卷三十二“合同”条曰:“今俗作契券,有所谓‘合同’者。以两纸尾相并,共写‘合同’二字于其上,而各执其一为验。盖本古法也”[1]184。“古法”即本文以上所引说的一分而二的“判书”。

今人所用契约文书大都已改变为“合同”,有的还将合同交司法部门作“公证”。虽然合同与契约都是体现双方法律关系的文书。而合同的制定比单契更为明细、严谨。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为清晰,而且难以造假。从康熙朝到20世纪50年代初(经历近300年)、数量近700份的大屯契约文书,其中没有发现一份合同文本出现,足见偏僻地区的人们对陈旧习俗的坚持与固守。

有研究契约的专家如是说:“由于年代久远,汉族祖先的民间契约或有关材料已很难找到了,但发展相对滞后的兄弟民族却保存了丰富材料”[1]179。

其实,难以寻到的原因除了年代久远,还有无意和故意焚毁的行为。而且,保存有古代契约的人也非尽只是少数民族同胞。被焚毁的主要一个原因是在极左形势下,有的人家因保留了老契约被认为是“伺机反攻倒算,夺回原有土地”而被定罪判刑。进入改革开放时代以后,这种错误的行为被否定,人们也认识到历史幸存的各种物件,对历史学、社会学的研究会起到很大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政府对此有了相关的抢救性的保护政策和措施。大屯契约文书的发现,是安顺学人田野调查工作取得的可观成果,更是一次及时的“抢救”行动。系因搜集到这些契约文书后不久,大屯村落因建高铁车站不复存焉,原住村民已经异地搬迁。大屯契约文书的发现,给安顺社科研究者和文史专家作了启示:尽管新农村建设使古老山乡发生巨变,但只要努力下大功夫,尚能挖掘到幸存的历史物件,为地方史研究提供证据。

二、清代“屯田”——屯戍制解体后的高税田

诚如《大屯文书》之《前言》中所说,“吉昌契约文书中买卖土地多是‘科田’,但也明确标有‘屯田’”[3]15。关于屯田,须追溯明代军屯的演变历史。明代初期的军屯组织纪律严格,生产形式是按每名屯军分给若干土地,由官方发给耕牛等生产农具和种子,免除傜役。因此缴纳的“子粒”比民田缴纳的科粮高出许多。

屯田属于官田,官田严禁买卖。《大明律》规定:“其屯田者等将屯田典卖五十人以上与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将被问责处罚。若是卫官,则“调边卫带俸差操”,若是军丁,则“发边卫充军”,如果是一般平民,则“发口外为民”[5]。

据《明代的军屯》一书阐述,领会其大意是到了明朝晚期,由于屯田制度松弛以及屯丁的逃离等原因,屯田逐渐趋向“民田”化,其特征是:承种者不惟军,民也可;佃户获“永远管业”“永为己业”的权利,并按照“民田”起科;可以父子相传,亦可以买卖。

实行以上这种“军转民”方法不久,历史进入清朝。至康熙年间,清廷废除了明朝的屯戍制度。所有屯(军)田皆变为民田。然而,从地方史料志上看,在安顺一带,转变为民田的屯田依然保持着旧称号,而且上缴税粮数率照样有区别,即屯粮仍然重于科粮。

《续修安顺府志辑稿》之“经制志”“赋税”条载明,直至1916年,除紫云外,安顺辖区各州县均登记有“屯米”缴纳情况。最能说明问题的是,道光七年(1827年)付梓的《安平县志》载刘祖宪《安平县田赋论》:

安平田有二种:一曰屯田,每三亩八分,科纳粮米一石;一曰科田,每亩应粮米五升四合。屯田为官所给,科田则民所自垦,故赋之轻重悬殊至于如此也。

康熙四十五年,前令谢公以黠猾之徒改屯作科,复作《田赋清册》于粮数地名柱下。[6]

关于私自“改屯作科”而酿成大祸的案例,《续修安顺府志辑稿》记载此案始发于大屯附近的邵家山:

有邵家山邵衡堂者,文庠生,其父充当乡约,协同团首丁茂松。凡义兴团之粮,概归上纳,邵衡堂从中舞弊,将国家规定之粮改屯为科。因其团内屯粮太多,胆大妄为,隐忍多年,始被举发。官府下签严缉……又兼各寨受派粮派草蹂躏,不堪其扰,久思抵抗。无人出头,遂各地暗通消息,乘机窃发。

邵衡堂潜逃之后,联络了一些人士带领鼓动地方农民造反。于是幺铺一带不少农民行动起来造反。

大屯关的丁安邦、丁兴邦同时造乱。遂推沐玉龙为皇帝,卲衡堂为军师,许廷洪为老国师,黄泰西、吴庆奎、张子清、丁安邦、丁兴邦俱各称大元帅,即占据勒山堡、将军山、云台山、幺堡等处。[7]

此次动乱从咸丰初年开始,延续了13年方才平息。《大屯文书》中的屯田契约,佐证了刘祖宪《安平县田赋论》所述,并了解到邵衡堂等人带头造反的主要导火线,就是屯田与科田纳粮缴纳数量悬殊的原因。除《续修安顺府志辑稿》登载外,《大屯文书》有数张契约佐证了安顺屯堡村寨在清朝时期,屯田已经成为“民田”后,还须缴纳“屯粮”的史实。如《光绪二十六年丁朝忠顶粮田文契》载:“立顶明粮田文契人,为因需用,无处出办,今将祖父分授本己名下粮田一块,坐落板桥湾,右九屯粮三斗五升”[3]398字样。

清代,安顺的屯田制度已经取消,这是一个不争的史实。但是当年在安顺的屯(军)田的“军转民”过程中,官方是无偿还是以低价形式将屯田给予屯军和佃种的农民?这个问题仅从大屯契约文书中不能找到答案。

三、从永佃权到"一田两主"的顶田契约

在大屯契约文书中,有多份包括安顺屯堡村寨和其他村寨均未见到、显得特殊的“顶契”,如《同治四年丁维星、丁双星、丁祥星顶粮田文契》:

立顶明粮田文契人丁维星、同弟丁双星、祥星,为因乏用,今将祖父遗留分授名下田一块,坐落走马田。随田屯粮八升,丁银二厘五毫。东抵本宅,西、南俱抵沟,本抵顶主本宅,四至分明。今请中证上门,出顶与徐天成,徐天福兄弟名下管业。是日三面议定,价玖九银弍拾弍两一钱整。丁处亲手接明应用,实银实契,并无货物准折。自顶之后,任随徐姓耕种安佃,丁姓老幼人等不得异言反复,倘有此情,自认套哄之咎。恐口无凭,立顶契永远为据。[3]660

关于“顶契”,杨国祯先生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作了研究阐述。“唐均制田制崩溃以后,非身份性的私人地主获得长足发展,土地买卖频繁",因而“从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中分化出佃农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永佃权”。然而因为各种原因,租佃关系产生了变化,从永佃权转化为‘一田两主’在明中叶便已存在”,“到了清代,‘一田两主’关系即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在许多地方形成乡规、俗例”[2]81具体说,“一田两主”就是佃农之间转移土地所有权。这种转移土地所有权的卖契,在清代被称为“顶”“推”“流”“寄”“揽”等。而在大屯契约文书中,属于这种性质的,仅发现有“顶契”。在清代,此类买卖行为,官府是反对的,杨国祯先生引用乾隆四年(1739)两江总督那苏图向朝廷上奏折称:

江南陋习,佃户佃田有送上首佃户顶首钱名色,故业主欲更换佃户,彼必索取他佃之顶首钱。如不遂欲,即霸占不容耕种,每致因此讦告。[2]80

这种“一田二主”的形式是利还是弊呢?有些转佃者,有的被称为“二地主”。杨国桢先生认为,“在一田两主盛行地区,虽然有一些佃农得到一部分田面权,生产的条件有所改善。然而,更多的佃农却受到一田二租的剥削”“民国时期的二地主,剥削佃农比原地主更残酷”。

《大屯文书》中的那些“顶契”,为后人提供了研究清代和民国期间农村耕种土地的租佃形式以及农民的生产状况及生产关系,想象缴纳两份田租的佃农的生存状况。由此感受到几千年来农民为何产生“耕者有其田”的梦想。须指出的是,《大屯文书》中的“顶契”,多数是庙田、坛会田和“道俸田”“粮田”。如《咸丰八年徐应桂顶庙田文契》:

立顶明狮子山庙田文契人徐应桂,为因乏用,今将祖父所置庙田一块,坐落基门口。请凭中人上门,出顶于丁朝槐名下管业耕种。三面议定,价银肆两二钱整,徐姓亲手应用,每年上纳租谷二斗。自顶之后,徐之人不得异言。恐口无凭,立顶字为据。

咸丰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立顶字 徐应桂

永远耕种

代笔人:徐应禄

凭中人:丁家松

堂兄 徐应祖

父徐璠[3]272

除了庙田,文契中出顶的多是“坛会田”“道俸田”“粮田”,这三种田的性质待考究。而“粮田”疑是“屯田”的俗称,因在大屯契约文书中,有多份出顶契约均写有“缴纳‘屯粮’‘丁银马草差务’”等字样。如《嘉庆十六年徐士富顶粮田文契》中有“随田屯粮一升三斗”[3]640字样;《道光二十七年王秉兴顶粮田文契》有“随田屯粮弍斗,丁银马草差务照粮办理”[3]654之语。

四、杂契——藏于私家的乡村档案

在《大屯文书》中,除买卖土地房屋契约外,还有如“借据”“分关”“抱约”“入赘约”等契约文书,此书在编辑时将之列为“杂契”,其数量多达130份。此些杂契,有的已经不属于“契约”之范畴。如一份实为卖婚与他人的《民国十三年夏红先退婚书》《民国二十七年吴少臣免兵役呈文》民国时期的《起诉书》《辩诉书》《判决书》,以及《1952年周文珍、吴新华保证书》《1958年安顺市小屯乡爱国公约》等等。

在“村社”未设搜集保管当地有关文书存档的时代,这些《杂契》成为私家保管的乡村档案,对于清代、民国乃至共和国初期安顺农村农民的生存状况、人权及政治地位等的研究提供了详实的资料,极有价值。

结 语

《大屯文书》的出版发行意义显见。从近而言,对明清以来到20世纪50年代的安顺乡村,尤其是废除屯戍制度后的安顺屯堡村寨的赋税、地租、生产力、生产关系、土地交换、家庭遗产继承、乡亲寨邻的人际关系等情况提供了研究的资料。从远而言,将为国内专家学者对研究屯田制度及其解体后的安顺屯堡村寨的研究;为中国契约文化、民俗文化的研究提供第一手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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