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开展

2021-11-24 13:57陈健培
法制博览 2021年19期
关键词:基本权利民法公民

陈健培

(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1300)

在法学研究中,比例原则被称为过度禁止原则,其是对法律的一种规范,能够将法律的实施控制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学者在研究民法的过程中,普遍需要对比例原则进行探究,实践表明比例原则于民法而言有较强的指导作用。设立比例原则的初衷在于对公私法益冲突进行调和,是一个理性的思维规则。虽然目前很少有国家在民法上对比例原则进行规定,但考虑到比例原则是实现法律判决平等原则的内容主体,同样还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具体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我们也可以通过比例原则促进权利与权力的平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比例原则在我国民法上已经占据了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其也是重要的宪法原则之一。

一、比例原则在民法上适用的逻辑前提

实际上比例原则自人类文明发展之初就已经存在,不同文化类型中比例原则存在的形式有所差别,在文明进步的过程中比例原则常存在于多个法律领域当中。法律体系中比例原则的首次确立,被用于限制警察的权力范围,目的是防止警察权力在扩张过程中对社会公众造成影响。《德国行政法》中有对比例原则的具体阐述,确定了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地位,这也给比例原则后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比例原则的适用,需要达到相应的条件,才能够产生对个人和私法的干预作用,对于一种更高的利益来说,这种干预作用是必要的。对个人及私法进行干预的条件,需满足以最缓和的手段达到一定目的,也需要符合达成所渴望的目的,不能为了达到目的,而对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进行干预。所以比例原则的核心在于重视干预的适应性,不能出现过度干预的情况,所以还有学者将比例原则称为禁止过度原则,这是因为比例原则的适用必须以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严禁为达目的采取不择手段的措施。

在国家公权对私人权利及其资源造成影响的过程中,比例原则相对适用。比例原则的运用,不仅约束司法,还约束行政和立法。单论比例原则对行政的约束,其运用之初对警察权力范围的限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公共的利益。而比例原则在约束立法的过程中,如果制定法违反了比例原则的要求,立法将成为无效的客体存在。比例原则对司法的约束在于,案件中需要采取一定的针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性手段,法官需要以比例原则为引导,衡量手段实施的必要性,判断是否存在和缓的替代性措施。另一方面,还需要判断该措施所造成的不利于和实现目的是否均衡,进而判定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性手段是否合理。在无法确定立法者价值判断的情况下,法官需要采取对双方基本权利影响小的措施。实际上比例原则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原则,其主要由多个分原则构成,是一个相对复杂的原则结构。以适当性原则为例,所采取的手段对基本权利进行干预,必须符合干预目的的达成,在手段与目的无关的情况下,即违反适当性要求。比例原则在民法上适用的逻辑前提,具体可以在司法层面展开操作,进而构建了一种原则性规范。实践过程中,比例原则能够对公权的发挥进行限制,能够有效维护个体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能够体现“人”在宪法上的地位,基本权利能够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而比例原则的实现目的以维护个体基本原理为主,因而比例原则具有维护个体自由与尊严的作用,同样其在民法上的适用也要以此为前提。一个合格的政府,需要通过比例原则来证明其所从事的事情的正当性,尤其是政府在限制、干预公民权利的过程中。比例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够限制国家权力作用于公民的范围,尤其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时候。

二、理论观点分析

比例原则普遍存在于公法领域中,可以有效防止公权滥用的现象出现,也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针对比例原则是否有能力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私法关系的问题,学术界抱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是比例原则的目的与手段均衡理念是理性行为精神,即应以理性行为为准则,也就是说比例原则的适用价值具有创新意义[2]。民法虽然是任意法和权利法,但还是存在强制性的规定,比例原则的适用对公权有限制作用,能够保障公民私权。

其二是在权衡公权和私权的过程中,比例原则作为标准存在,适用范围相对狭窄,只能被运用到有关国家与公民的公法领域中,无法有效干预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这种观点相对极端,与现实并不相符。因为民法规范实际上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当事人实力、地位差距较为悬殊的情况下,很难实现真正的平等和均衡。

其三是承认了比例原则的价值,并认识能够将比例原则融入民法中,但是比例原则的适用并非遵循适当性原则,主要将比例原则的三阶适用看作一个整体,忽略了对比例原则必要性和适当性的思考,这会导致比例原则丧失大部分功能,如预见、约束、引导等,也会导致均衡性原则的民法适用主张流于形式。

也就可以看出,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可行性,需要清楚公民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关系和差别。相比而言,基本权利将国家当作义务主体,而民事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比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基本权利的干预、保护、均衡范围更加广泛,民事权利的范围局限性更大,仅囊括了民事领域。国家立法机关在国家意志的引导下制定民法规范,并不是说民法规范是某一私人权利的意志产物,其代表的是整个国家的意志,也就是说任何会对国家权力造成影响的活动,尤其在涉及立法者的司法活动中,比例原则的运用是很有必要的,也就可以看出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可行性[3]。

三、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展开

之所以比例原则可以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并涵盖了整个法律秩序,是因为比例原则禁止过度及其均衡性的本质,符合实质正义的公平性要求。在现代法治体系中,比例原则的地位逐渐上升,也体现出了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实质正义的核心地位,这种变化有效推动了民法向现代方向的转型。

(一)比例原则在民法中适用可行性

国家在不断建设和完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以构建和谐法治社会为最终目的,致力于通过法律的方式保障社会中所有主体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也给法制体系的完善和执法方式的进步奠定了一定的现实基础。所以我们只有在行政法治建设的基础上,才能够合理运用比例原则,才能够体现出比例原则在民法上适用的可行性。在参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参与者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我国法律关系中,公民、机构、组织甚至是国家,均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存在,在法律活动中任何一个主体都是保护的对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同样也是一个较为独立的主体,不过民法还需要遵守国家政治制度,通过运用比例原则的方式,有效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与权利,这也是比例原则在民法上适用具有可行性的原因。另一方面,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并不是完全照搬国外的方式,还需要结合我国具体的社会环境和法律体系的特点,遵循因地制宜原则,进而有效在民法上发挥出比例原则的潜在价值[4]。

(二)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价值

出于对利益的衡量,权利主体间经常会发生多样化冲突,这就要求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需要对冲突进行有效判断,并对各主体间权利进行规范。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可以有效降低冲突发生的概率,比如在选择执法方式的过程中,可以在比例原则的引导下维护执法双方的权益,并且不会对执法活动的开展造成影响。在办理民法案件的过程中,利用比例原则能够提高各主体之间的信用,民法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权利,也能够遏制违法乱纪、滥用权力的现象,因此也可以利用比例原则对不同形势下的民法进行补充。

综上所述,比例原则的覆盖范围非常广泛,在我国比例原则的运用囊括了整个法律体系,其中以在民法上的适用效果较为突出。比例原则在民法上适用,以“目的”和“手段”的方式达到禁止过度的效果,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同时还可以遏制违法乱纪、滥用公权等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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