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防卫权的现状与理论反思

2021-11-24 13:57房雅楠
法制博览 2021年19期
关键词:行凶强奸犯罪分子

高 健 房雅楠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 沈阳 110013)

无限防卫权又称特殊防卫权,一般指的是人们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若是在必要的条件下采取的正当防卫是可以避免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条法律的核心是强调在人民群众受到暴力侵害的时候,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这也会让犯罪分子在行凶的时候有所顾忌而产生畏惧心理。近些年有很多热点案件都与无限防卫权法律有关,有些案件中暴力犯罪分子甚至受到了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不论从哪个层面上来看,无限防卫权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无限防卫权认定的理论依据

正当防卫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刑法中设立无限防卫权的目的就是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威慑不法分子,有效地降低暴力犯罪几率。无限防卫权认定的主观条件是必须要有防止暴力侵害合法人身权利免受侵害的意图,也就是说,只有在防卫思想的前提下才能被认定是合法的。这里的暴力行凶一般指的是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恶劣行为,这些行为产生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面临危险若不进行自我防卫,被害人的生命、健康会受到严重侵害,所以暴力行为是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条件。无限防卫权的实施对象条件上只能是暴力侵害者,不能对第三方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在时间的限制上,只能是在犯罪分子行凶的过程中进行反抗,若暴力侵害已经结束,受害者在事后进行反击则无限防卫权是不能被认定的。我国无限防卫权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才能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1]。

二、无限防卫权的现状及成因

(一)无限防卫权适用现状

1979年我国就已经把正当防卫权写入了刑法中,当人们受到侵害时,正当防卫的权利可以减轻防卫人在实施防卫时产生的顾虑,若是不能积极开展自救,无形中会助长不法分子的气焰,这样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也不利于法律的公平性。但是这种权力形式也是要受到较大限制的,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也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的鉴别造成了较大的难度,在有些案件中,一些被害人防卫过当,甚至犯罪分子已经受到了控制,仍然对其进行殴打,导致对方伤残或者死亡的后果,这样也不是国家设立无限防卫权的初衷。目前我国司法判例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一般都是采用结果论证的方式来进行判断,一般造成不法分子重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大多数都会被判定为防卫过当,事实上,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很高,但对无限防卫权法条的使用频率明显偏低。在某刑事案件中,于某和于母被暴力的手段困在公司的房间内,吴某及其朋友在房间内控制了两个的人身自由,并在此过程中对二人进行言语上的侮辱,于某在长时间的幽禁后情绪崩溃,拿起水果刀扎向拘禁者,最终导致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这个案件在审判的过程中经历了较长的周期,一审判决于某无期徒刑,二审判决五年有期徒刑,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主要关注点在于某的行为是否存在被侵害的紧迫性上。一审法官主要认为拘禁没有威胁到生命,而用水果刀的行为造成了故意伤害的后果;在二审的庭审过程中,于某主要强调了在拘禁过程中受到了虐待和侮辱,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可以参照无限防卫权来进行最后的判罚。在一些强奸案件中,无限防卫权的认定条件在时间上仅仅是“正在进行”的短短几分钟内,但是在这段时间内被害人是最没有能力反抗的,在法律判定的过程中就会受到较大的影响[2]。

(二)无限防卫权的现状成因

1.法律在界定无限防卫权的时间要求严格

正当防卫与无限防卫成立的时间都必须是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正在进行时。在真实的案件中,对这个“正在进行时”的认定过于死板,有些案件中会因为这个严格的条件让被害人受到了本应该避免的侵害。很多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都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已经提出在暴力犯罪的准备阶段,危险已经迫在眉睫的时候,虽然没有真正的施行,但是如果被害人进行反抗下的正当防卫,法律也应该遵从无限防卫权的界定。例如,王某经常喝酒回家殴打妻子,每一次都会有严重的家暴现象,某天王某又酗酒回家,进门就对妻子进行拳打脚踢,然后大放厥词“一会就打死你”,这时候妻子受不了家暴的虐待,拿起刀捅向丈夫。在传统法律的理解上,妻子反击的时间并不是受侵害的“正在进行时”,但是丈夫的家暴存在明显的间歇行为,有些法律专家认为妻子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2.“行凶”一词不属于法律专属词汇,专业定义较为模糊

部分专家学者认为法律用语应该专业化,“行凶”这个词汇涵盖的意义比较广,具体含义模糊,在刑法的条款中明显不是很适合。在传统的理解中,“行凶”一般指的是采用凶残的方式来对待被害者,甚至剥夺被害人的性命。在刑法第二十条的条款中把行凶和杀人并列,按照这样的理解,“行凶”并不包含杀人,普通的打架和推搡也可以构成行凶的概念,这样的条件明显是不符合无限防卫权确立的,所以“行凶”一词的法律解读需要深度的挖掘和解释。

3.人身安全的责任范围不明确

人们对人身安全的解释有着不同层面的理解,广义的人身安全包含的范围较广,除了生命安全外,还包含了个人的名誉、人身的自由、人格的健全等。但是在刑事案件中的人身安全指的范围就比较窄,仅仅包含自然人本身的安全。在无限防卫权的法条中把绑架和强奸包含进来。强奸是侵害了性自由的权利,绑架则是人身自由,这样就可以理解为性自由权利和人身自由权利并列存在人身安全的范畴中。

三、无限防卫权司法实践的可行性建议

无限防卫权在立法层面存在着很多问题,法律专家对此的看法也有多种不同,有些人认为无限防卫权的提出对国家刑法的执行有着推动性的作用,但有些人则认为无限防卫权在价值导向上有着较大的偏差,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平。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结合我国实际法律背景应该在特殊情况下给予公民无限防卫的权利,这样能够减轻刑事责任带来的后顾之忧,让受侵害人能够行使正当的防卫权利,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一)从法律的层面改变对“正在进行时”的认定

结合目前审理的案件,建议将“不法侵害迫在眉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开始时间点,而不应该是“正在进行时”,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在很多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都因为这个时间节点的问题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例如,在某案件中,A先生在受到侵害后拿刀砍伤B先生,B逃到了附近的汽车中,A先生冲过去将其再次砍伤,最后导致B的死亡。在传统的理解中A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A第二次砍伤B不属于防卫的“正在进行时”,但是从新的角度出发,B在车内可能是寻找武器,或者打电话叫同伴来,这样A先生会遭受到更大的伤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应该判定对A的侵害没有结束,再次砍伤B的情况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法律应该给予理解和支持[3]。

(二)司法机关应该遵从行为推导结果的方法

对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判断正当防卫行为是否超过限度的问题,应该从行为的角度推导结果。例如,在强奸罪中明确指出: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严重后果的应该严厉惩处,这里的严重后果是引起被害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这样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若是两个女孩被强奸,一个心理脆弱导致自杀,另外一个心理承受能力较强,不在意外界的眼光坚强地活着。根据法律的条文,对两个强奸犯的判刑就会产生较大的差别。所以,对犯罪分子的量刑不应该取决于被害人接受侵害的能力,应该是遵从行为推导的结果。如果以制止犯罪分子的既成事实来判断是否防卫过当,就一定会导致被害人在反击时犹豫是否应该采取行为,这样就会导致错失自我防卫的机会。

综上所述,无限防卫权的确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中国法律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无限防卫权的利弊仔细思考斟酌研究后做出地较为科学理智的选择。全世界法律层面对无限防卫权的立法都是研究的热点话题,在我国,虽然在设立和执行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等待解决,但是从历史的角度上来看,无限防卫权给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很大的贡献,也保证了法律的公平,让人们勇敢地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不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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