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事故类侵权以及对应的法律疑难问题分析

2021-11-24 13:57
法制博览 2021年19期
关键词:肇事者雇员损害赔偿

刘 忠

(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山东 济宁 272000)

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拥有机动车的人越来越多,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多使得道路交通负担越来越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由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损害已经成为最为常见的案件类型。虽说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很多道路交通事故如何进行处理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过在具体实施的时候,对于相关的赔偿人的认定和责任划分等方面依然有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及时的改进。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方便了进行交通事故的相关处理,但是很多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和原来有很大的不同,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划分等相关的依据也改变了很多[1]。

一、赔偿义务人问题

在实际情况下,机动车所有者和实际驾驶人员并不一定是同一个人,他们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因此一旦出现交通事故,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直接就让车主去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这种处理方式明显是对于机动车拥有者的不公平。因此对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雇主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雇主需要承担的责任应该按照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好责任划分,不过若是遇到需要进行赔偿的人按照普通的侵权来进行起诉,不是用雇员的侵权来向法院进行起诉的话,这种情况下,侵权的一方就算是不服从想要进行申诉,人民法院也不必再去审核需要进行赔偿的个人是否是被人雇佣的,赔偿完毕后,不必再要求他的雇主来赔偿。

(二)连带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驾驶员不是机动车所有者雇佣的人员,机动车所有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确定车辆是被别人偷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则无需承担责任。

(三)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者和实际驾驶人员有着利益关系,那么车主需要承担利益范围内的赔偿损害;若是车辆没有入第三方保障,车主需要承担保险范围内的责任限额的损害赔偿。

(四)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不再属于登记车主本人的话,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无需承担责任。或者是自己的车辆被小偷偷盗了,然后出现了交通事故,这种不可预知的事情一旦出现,机动车所有者也是无需承担责任的。机动车所有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车辆早已不属于自己了,比如很早就卖出去给别人了,这时候只要能证明车辆早就已经转到别人名下,也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责任包括多方面的内容,比如说交通事故发生的准确情况,什么因素导致了交通事故发生,双方在这次交通事故中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交通警察依照交通事故发生的准确现场情况,去确定诱导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是什么,进而确认双方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并不是说交通事故造成了什么样的严重后果,才决定当事人的责任赔偿损害。当事人自己的主观原因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机动车所有者则需要承担由于交通事故带来的损害赔偿[2]。

通过上述可以明白,交通事故责任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明显不同,具体体现为下列几个方面: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引发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行为。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因果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和违规行为的关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是交通事故损害与违规行为的关系。

(三)交通事故责任对于损害后果不关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交通事故的后果足够重视。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其他法律适用问题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相关的责任人花费的资金已经超出了需要承担的责任要怎么处理合适

有人认为若是相关的责任人没有向保险公司或者受害人要求赔偿超出的资金部分,那么法院不需要去受理,因为肇事者本人都不在意,超出的赔偿资金他自己去安排就可以了。还有的意见认为就算肇事者本人没有提出赔偿超出的资金部分,法院也应该给肇事者超出的赔偿资金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比较合适。不过相比较来说,第一种不主张不受理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因为肇事者自己都不主张赔偿自己超出的资金,法院自己去受理人家的超出的资金,压根无法明白肇事者本人到底多付出了多少资金,再说了肇事者本人想要赔偿即可以要求受害人返还,也可以让保险公司赔付。

(二)关于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害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机动车的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方的损失,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需要向受害人进行一定的赔付。机动车肇事者不管是造成多少个第三方受到损失,保险公司需要赔付的限额资金都是一定的,保险公司并不是要给所有的受害人进行全额赔付,针对的对象是交通事故引发的限额赔付的责任。

(三)对雇员“重大过失”的认定

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如果说雇员在雇佣期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需要赔偿的损害由雇主本人自行承担,要是雇员主观原因造成了严重后果,雇主需要赔偿连带责任损失。但是雇员主观故意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个界定是什么标准来进行目前不太好确认,需要依托雇员自身的行为和出现的严重后果来进行确定。虽然说刑事领域对于故意主观的状态方面具备比较严格的界定方案,但是交通事故这个方面想要说明雇员是故意造成严重后果并不是那么容易的,这个需要结合案情来进行说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赔付的资金,雇员在交通事故期间的动作和引发的严重后果以及事故发生后的相关的责任如何划分,需要从以下方面去确认雇员是否存在恶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雇员的驾驶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这个界定很重要,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越严重,说明雇员的主观危害性越强。如果说雇员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及时主动地采取措施尽可能地降低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危害性,可以认为雇员属于一般的过失,可以不要求他的赔付责任。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属于构成主要责任之上的事故责任,一般情况下不会成为重大错误,雇员在事故中不需要负主要责任[3]。

(四)出租、出借情况下责任主体的确定

机动车车主是由于信任或者是收取租金把自己的车租借给别人使用,但是租借期间借车的人造成了交通事故,这个时候因为双方之间没有雇佣与被雇佣的经济关系,租借人是造成了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负责人,应该由租借人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若是没钱赔付,机动车所有者需要进行垫付。如果机动车租借者并不拥有驾驶机动车需要的驾驶能力的,或者说没有上路资格,这个时候机动车出租人和租借人都需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赔付,双方都要承担连带责任损失。若是租借人没有经过车主同意把车又出租出去,发生事故后由租借人和另外的租借人承担赔付损失。

(五)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时责任主体的确定

现在国内很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并不完善,许多二手车交易多次,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一直没有去登记车辆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车辆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多次交易的机动车辆虽然说过户手续没有进行办理,但是机动车辆已经不在原车主手里,原车主无法从现在这辆车中取得任何经济效益,也不能支配车辆的使用,由此出现的交通事故导致的责任赔付原车主无需承担责任和赔付损失。但是法律方面也有其他的规定和要求,比如说机动车辆在交易的时候转让出去了,虽然说拥有了法律效力,但是有其他方面规定的话,这个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机动车转让填写的相关的登记材料什么的,不是法律生效的必然要素,这个只是按照二手车交易流程需要进行的一个过程。

四、结语

公民个人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拥有要求相关的责任人进行损失赔付的权利,而且还可以主张要求赔付精神损失费,这个法律方面是有规定的,也是法律许可的合理诉求。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需要按照交通事故发生的准确现场情况,通过对现场的勘测和相关的监控录像等作为辅助,确定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并以此来划分相关的责任人,肇事者需要按照自己应该承担的赔付责任对受害者进行赔付损失,公民应该谨慎驾驶,尽可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这对自己和他人都是有利无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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