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常态下公证公信力提升路径研究

2021-11-24 13:57黄容芳邱晓荣
法制博览 2021年19期
关键词:公证处公信力公证

黄容芳 邱晓荣

(1.无锡市锡城公证处,江苏 无锡 214000;2.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物联网技术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1)

近年来,随着“政府公信力”这一概念的提出,一石激起千层浪,理论界乃至社会各界争相引用[1]。而公证行业即便是作为政府服务行业的冰山一角,也顺应时代的潮流,将公信力这个新兴概念提出来,作为行业内丈量服务工作优劣的标杆。

一、公证公信力的定义及面临的现状

就“公证公信力”的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公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取信于社会公众的能力。公证公信力的高低,并不能简单粗暴地理解为就是服务满意度、收费透明度、审查标准度等指标的简单对比和叠加,而应该着重考虑公众普遍的主观心理感受。中国古代的儒学家孔子曾说过:“民无信而不立”,意思是人不可言而无信。诚信即是公证最大价值体现,能否取信于民,将是公证行业赖以生存的唯一条件,这关系到公证行业的荣辱与兴衰。

公证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公证认知度、认同度、信任度的综合反映[2]。随着目前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各行业交易安全、预防矛盾和纠纷等诸多方面,公证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并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尽管如此,在公证行业竭尽全力为社会高速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也凸显出一部分与积极形象不相符的负面案例,如“宝马事件”“彩球风波”“撬锁公证”“假死继承”,公证公信力在全社会范围内遭遇了巨大的挑战[3],公证行业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这与整个公证行业的发展主流背道而驰,此等现象不得不引起重视。

二、公证公信力降低的主要原因

(一)公证机构的自身定性引导公证的价值取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以此可以确定,公证机构在性质上不同于企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在职权上则区别于行政机关,不受其他部门干涉,独立行使职能并承担责任。但是,随着公证机构改革的逐步发展,公证行业也逐渐向市场化方向行进,许多公证处在体制上也发生着转变,由原先的机关部门转变为事业单位或合作制企业,与此同时,在收益分配上也发生了变化,由原先的国家财政拨款转变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实质上,这一转变也使得公证行业注入了企业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迫偏离了不以营利为目的宗旨。缺少了国家财政的支持,公证机构想要维持正常的运作,并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指标,必须自己想法子开源节流,要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尺度不易把握。

(二)证源不足导致同行之间恶意竞争

在全社会范围内,公证的需求量是有限的,而对于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考核往往又只是侧重于办理公证的数量,为了争取更多的公证资源,公证处之间、公证从业人员之间,不可避免就会出现恶意竞争的不良现象,更有甚者会以牺牲公证质量为代价,一味迎合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在当事人不断讨价还价的强力攻势之下,有些公证人员的原则立场一点点被蚕食,最后的结果必将是公证质量不断下降,而在当事人的内心也不会因为公证人员迁就了他而感激涕零,相反,会认为公证不过是走走过场,收钱盖章罢了,无论是谁,只要花钱就能办理。公证在社会大众的心目中即丢弃了威严、失去了诚信,自然也就无法得到应有的尊重。

(三)缺少权威性法律制裁手段

有法可依,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建立诚信制度,虽然我国诸多法律、法规中均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却未全面建立与之相匹配的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目前的社会现状是普遍缺乏诚信,而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又正处于空窗期,即缺乏严厉的制裁措施,无法在全社会广泛树立诚实守信的理念。在实践中,公证员遇到冒用虚假身份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只能拒绝办理并在同行业通报,缺乏权威有效的制裁手段,使得当事人可以肆意造假欺骗公证处,而不用担心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公证无权威可言,自然也就缺乏公信力。

(四)公证从业人员责任感有待提高

公证队伍是司法体系的一个分支,是运用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为社会大众提供优质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但所谓“树大有枯枝,五指有长短”,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并不尽数相同,部分公证员对职业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对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材料审查不力,导致假证、错证屡屡发生。也有部分公证人员在日常的办证过程中审查过于严格,存在越俎代庖的情况,虽规避了风险,但也无端增加了当事人的办证成本。

三、提升公证公信力的几点建议

(一)切实推进公证活动利民化,强化社会公众对公证的信仰性

不被信仰的法律,终将是一纸空文。随着社会大力推行司法公正的步伐,法律人贯彻、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也必须掌握一个重要的原则,即“理解而后信仰”。公证行业目前面临着“全面提高公证公信力”的新常态,想要提高公证公信力,就必须加强社会大众对于公证的理解和信仰,即群众对于公证内容的理解和公证的便民性、利民性给人民群众所带来的切身体验。在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以公证行业为视角,必须切实推进公证活动便民化、利民化,进一步强化社会公众对公证的信仰。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做到公证活动便民化从以往的“注重结果”向“注重过程和结果”转变。公证的过程,是彼此了解的过程,是公证人员和社会各阶层成员建立互相信任、互相理解的过程,这个过程尽管短暂,但足以让每一个经历的人切身感受到舒适或压抑。

(二)公证核实工作不仅要切实进行,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到、听得见的形式进行

以往,在公证核实过程中即便发现个别当事人有隐瞒、冒充的虚假情况,但碍于公证机构没有法律授权的制裁手段,也只在行业内共享不诚信人员信息。广大群众也一直对于公证行业有误解,觉得公证处是坐着盖章收钱的肥水衙门,殊不知,公证的主要工作就是核实材料真伪的过程,在多数当事人诚信守法的前提下,对于真实材料的核实过程本就缺乏成果性,但这又是公证工作的关键所在。公证机构应进一步尝试将作假案例在社会一定范围内有选择地公示,既能有效地震慑那些具有侥幸心理的失信人员,又能让社会大众了解公证工作的实质内容,以此改变公证留给社会大众的负面印象。

(三)合力建构公证工作立体化,强化公众对公证权威的认同性

公证工作并不是在真空环境中独立存在的,无论是公证的需求、公证的审核亦或是公证书的使用,公证行业都与众多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此过程中,深入加强和关联单位的沟通与协作是我们向社会公众加强公证知名度和提高公证公信力的有效举措。公证必须加强与其他关联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将可能引发各部门之间工作冲突的情况提前协商解决,尽可能由横向联系向纵向延伸扩展,做到“点—线—面”全方位建构公证工作立体化发展模式,从而强化公众心目中的公证权威性,提高公证的公信力。

四、结语

公信力是公证的灵魂所在,是公证最终价值的体现,公证如果失去了公信力的支撑,就像高楼大厦失去了承重梁,任何一丝风吹草动,就有可能使公证的摩天大楼在顷刻间轰然倒塌。公证的权威源自社会民众的内心信仰和真诚拥护,公证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人民群众对公证工作的高度信任。由此可见,巩固和提高公证公信力是公证行业的生命和根本,是值得我们每一位公证从业人员为之奋斗终身的理想和目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新常态下,提升公证公信力的历史使命依旧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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