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质效的路径探讨
——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为视角

2021-11-24 13:57
法制博览 2021年19期
关键词:量刑检察官被告人

薛 灿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襄阳 441021)

一、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020年1月至11月,樊城区检察院共办理公诉案件797件969人,适用认罪认罚案件757件898人,件数占比95%,人数占比92.7%,比率较高,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该院得到了普遍适用和较好推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共提出量刑建议782人,其中提出幅度刑384人,提出确定刑398人,确定刑占比50.9%,与两高三部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的有32人,其中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的被告人上诉的有27人,占认罪认罚案件总上诉人数的84.4%,比率较高。

樊城区检察院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的被告人上诉率高达84.4%,说明幅度刑量刑建议不利于被告人服判息讼。

二、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原因

(一)合理上诉

1.协商不充分

(1)与犯罪嫌疑人未充分协商。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可能存在片面追求提高适用率而忽视质效的情况,从而使具结书的签署流于形式。笔者了解到,检察官为节省办案时间,通常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时一并讯问并签署具结书,由于时间匆忙,未及时计算出刑期,认罪认罚具结书中量刑建议一栏通常空着,“认罪认罚”具结书变成了“认罪”具结书,案件审查终结后再由检察官在具结书中手填量刑建议送交法院,造成法院在开庭时,被告人提出“根本不知道有这个量刑建议”的尴尬情况,如此未充分协商、没有得到被告人认可的量刑建议自然会引发被告人上诉。

(2)与值班律师未充分协商。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但是各地对该制度的落实情况不尽相同。就笔者了解的情况看,部分地方律师值班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或者虽然建立了但配套机制未跟上,导致律师并未在看守所或者检察院“坐班”,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要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但实践中为了节省办案时间,通常在一周固定的一天由值班律师来检察院批量签署已经由犯罪嫌疑人签署的空白具结书,律师见具结书有犯罪嫌疑人签字基本不再过问案情和量刑建议而直接签字,这样的具结书实际上是检察机关的一家之言,缺乏协商性的具结书其质量也就无从保证。

2.量刑不精准

一方面,量刑建议应精确。量刑越精准,越有利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这是因为精准的量刑建议使得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预期,从而提升了其选择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另一方面,量刑建议应正确。量刑建议应当是在认真研究了量刑制度、综合了各种量刑情节、虚心听取了辩方意见、同法院做好了诉前沟通、查阅了相关量刑案例、运用了科学的量刑辅助手段所提出来的科学性的、准确的量刑建议。

(二)不合理上诉

一种情况是被告人不愿意送监服刑。部分被告人利用上诉权利,故意拖延时间,从而达到不去监狱服刑的目的,这是由于在实际的服刑条件中,看守所相对于监狱来说条件更宽松。另一种情况是利用上诉不加刑获取双重量刑优惠。部分被告人为了获取量刑优惠而假装认罪认罚,判决后秉持“上诉至少不亏可能还赚”的心态,企图通过上诉判处更轻的刑罚。

三、提升量刑建议质效的途径

被告人上诉可能基于合理因素和不合理因素,不合理上诉是一种司法不诚信行为,实质上违背了认罪认罚承诺,不再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依据,应当直接提出抗诉予以纠正,以维护司法权威。本文主要探讨如何从源头上降低认罪认罚案件合理上诉率,如前所述,降低合理上诉率重在提升量刑建议的质效,现就如何提升量刑建议的质效作如下探讨。

(一)提升量刑建议协商的充分性

1.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效参与量刑协商。针对上述具结书签署流于形式的问题,笔者了解有些地方采取的做法是:受理案件后三天内去羁押场所告知权利义务,阅卷完毕掌握基本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后,再次去羁押场所讯问并提出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这样基本上能够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协商权利,但是一个案件要去提审两次,降低了办案效率。实际上犯罪嫌疑人接受看管教育后对自身的诉讼权利义务比较了解,他们更加关心的是案件所在阶段。笔者建议检察官受案后三天内可电话告知看管人员该案于何时已“过检”,同时做好电话记录,再由看管人员转告给犯罪嫌疑人,并签署权利义务告知书。待案件审查完毕、计算好量刑后,再去提审,提审时可以讯问、协商量刑、释法说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等,这样只用去一次羁押场所,既保障了协商效果,又提高了办案效率。

2.保障值班律师实质参与量刑协商。一方面要加强犯罪嫌疑人对值班律师的认可。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根本不知道有值班律师,应对这种困境,值班律师的主动参与很重要。在检察官首次讯问时,应有值班律师在场负责核实犯罪事实以及释法说理,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为接下来参与量刑协商、指导签署具结书打下基础。另一方面要提升值班律师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值班律师有效参与必然以牺牲其工作时间为代价,因此增加值班律师人数、加强经费保障、构建激励机制十分必要,同时所谓的实质参与是相对的,不能要求同一案件值班律师像检察官一样熟悉案情、形成完全的信息对称,检察官也应承担向值班律师交换量刑信息、释法说理的工作,着重阐述计算量刑依据和过程,值班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基本的案件事实,对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审核把关。

(二)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性

1.提高精准量刑能力。检察机关要摒弃“重定罪,轻量刑”的思维,加强对法院量刑文件和量刑方法的学习。检察官应提高检法沟通能力、控辩协商能力。量刑协商不是我说你听的“听书会”,而是控辩审三方互动、你来我往的“协调会”。检察官要提升信心和勇气,克服畏难情绪,积极适应新制度、新要求,把提出精准量刑建议作为办案的一部分,融入办案的全过程,在办案中注意搜集量刑证据、调查量刑信息、审查量刑事实。

2.提倡分类精准量刑。要求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比率达到100%是不符合办案规律的,应当结合案件复杂程度、量刑轻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考虑采取“阶梯式”的分类精准模式,即不同的办案程序、案件复杂程度和量刑轻重对应的精准程度各不相同,总体上遵循刑期越重、案件和办案程序越复杂,量刑幅度越大的规律。[1]

3.建立量刑指引机制。检法在量刑上缺乏统一的指引,因此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引十分重要。目前仅有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作为指引,且该指引存在规定粗糙、标准模糊的问题,实践当中不容易把握,两高可以在该指引的基础上,扩大罪名、明确标准、细化情节,形成统一的操作标准。[2]量刑参考案例作为量刑指引的重要补充,对检察机关提出精准的量刑建议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可以根据不同的犯罪类型、不同的程序、不同的情节,定期发布不同的量刑参考案例,指导检察机关精准量刑。

4.打造智能量刑辅助系统。随着计算机科技的发展,将人工智能运用到检察办案中已然成为一种趋势。2020年11月,湖北省院自主研发的智能量刑辅助系统开始运营,就笔者的使用感受而言,该系统减少了检察官大量重复机械的工作,提高了量刑建议的科学性、精准性,检察官可以集中时间用于研究量刑制度、分析量刑情节等主观性事务上,但系统对检察官分析运用、检索甄别、加工整合等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需要加大学习培训,适应智慧检务的新要求。

5.构建量刑建议说理机制。樊城区检察院在每一份具结书之后附有专门制作的“量刑建议计算表”,里面详细记载了法定刑、量刑起点、量刑情节及对应的调整幅度、计算过程,控辩双方进行量刑协商时重点围绕“量刑建议计算表”中载明的内容开展释法说理或辩论。起诉时,该“量刑计算表”和具结书随同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作为法院量刑的参考。法院在判决中亦可以将量刑说理作为判决说理的一部分。判决后,“量刑建议计算表”可以作为检察机关判决审查、审判监督的依据。

四、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和生命力在于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是否公正、被告人是否接受量刑建议取决于量刑协商是否充分、量刑是否精准。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主导者,要紧紧牵住量刑建议这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牛鼻子”,努力提高量刑建议的质效,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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