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研究

2021-11-25 14:13苑笑寒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侵权者侵权人证券

苑笑寒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长春 130117)

一、证券侵权群体诉讼的概述

(一)证券侵权群体诉讼的内涵

证券侵权群体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制度,涉及多方主体,是一个群体性的诉讼制度。也正是因为证券侵权诉讼涉及多方主体,理论界对证券群体诉讼制度存在不同的称谓,有些学者将其称之为多数人诉讼,也有一些学者将其称之为群体性诉讼。虽然该侵权行为存在不同的称呼,但是其表现形式是相同的,都是因为上市公司违反了证券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多数人的利益,使多数人利益受损,从这些被侵害的主体中推选出代表来进行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弥补被侵权者的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综上,本文的证券侵权群体诉讼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活动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多数人的合法利益,被侵害者针对上市公司以及证券机构的投资者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证券侵权群体诉讼的特点

1.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主体广泛

在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下,网络不断发展壮大,并且网络在证券市场上的应用也是如火如荼,这些互联网技术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在证券行业内,互联网技术也成为一个不可缺少的技术,互联网技术除了给投资者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因为投资者的群体广泛,遍布地域广泛的特点,导致了证券投资者被侵权之后维权力度难度大。如果证券机构或者是上市公司等证券主体通过利用互联网技术侵害投资者的权益,那受到其侵害的投资者并不能以个体来计算,而是涉及大规模、大范围的投资者。综上,在互联网技术的条件下,证券侵权呈现群体性特点,涉及的诉讼主体广泛。

2.专业化

证券案件的审理并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法官审理证券案件需要具备专业证券知识。并且在证券案件审理中对法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很严格,法官只掌握案件审判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这对法官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官进行证券案件诉讼时,不仅需要具备案件审判工作所要求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证券、金融、互联网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否则的话,法官也无法查清证券案件的真相,更无法为被侵权人主张合法权益。

3.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

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后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扩张性,其扩张性主要体现在其不仅仅对参加诉讼的被侵权人具有判决效力,对代表人所代表的被侵权者都产生约束力,并且对后期因为客观原未能参与到诉讼过程中的被侵权人也可能产生效力。判决的扩张力是根据证券侵权的特点来规定的,因为在证券侵权中涉及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如果不能对为参加庭审的被侵权人产生效力,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侵权问题的,并且其他侵权者若再次启动诉讼程序,这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诉累,浪费了诉讼主体的时间和精力。

4.诉讼内容具有特殊性

证券侵权案件诉讼内容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不仅包括诉讼标的额与赔偿额之间不成比例,还包括其诉讼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因为证券所涉及的主体较多,证券诉讼标的额一般来说非常大,少则几千万多则几个亿。但是被侵权人所得到的赔偿额却远远低于证券侵权案件诉讼的标的额,被侵权人所获得赔偿额占比很小。

证券侵权群体诉讼所涉及的标的物与一般的标的物不同,是相应的证券,而这些证券与当事人的权利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当事人的权利也通过证券体现出来。证券投资者只需要开立一个证券账户,便可以通过互联网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交易,将自己账户下的资金转到所开立的证券账户之内,然后进行证券的交易和买卖。[1]

二、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的功能

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可以更好地解决证券侵权问题,规范证券交易市场,并且对证券公司或者是上市公司从事证券交易形成威慑力,更好地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不仅具有法的规范作用,更体现了法的教育和指导作用。

(一)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的规范作用

证券侵权诉讼制度主要的规范作用通过侵权人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来维护相对公平的交易环境,维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且达到规范市场交易的作用。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主体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但是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便是证券侵权诉讼主体的一个外在表现制度。因证券投资者作为单个的主体,不论其在经济实力方面还是在权益保护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弱势,是无法与上市公司进行平等性对抗的,更是在面对上市公司的证券侵权行为时无所适从,这种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不平等之间产生巨大的冲突,需要依靠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得到改善。在证券侵权诉讼实践中,若不进行群体性诉讼制度,那么当个体在进行诉讼时往往会考虑到经济实力的差异,并且也需要付出昂贵的诉讼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给被侵权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一定阻碍,而侵权主体就利益这一问题而逃避法律追究,这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2]

若通过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便可以让被侵权者形成一股合力,帮助被侵权者提高维权的意识,进而形成一个利益相关体。这些被侵权者也有足够的实力和能力与侵权者进行对抗。从而使诉讼主体双方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地位,有利于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决,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证券交易市场的规范性发展

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可以保障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在市场交易环境中,证券侵权行为不仅会侵害到证券投资者的个人利益,更可能侵害到证券交易市场的利益,并且因为证券市场的交易规模具有广泛性,呈现规模化,更会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果针对证券侵权行为简单地采取行政处罚等手段进行制裁,是无法达到打击违法行为的目的,更无法保障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了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风气,影响证券市场规范性发展。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的当事人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其与个人的私利是不同的,法官依法作出的裁决也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无形中向社会传递了一种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念,促进证券市场规范性发展。

三、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的实现路径

(一)程序方面

1.实行诉讼主体“退出制”

证券侵权涉及多个主体,这点在上文已经论述过,并且多个主体如何参加诉讼,笔者认为应选择退出制度。我们了解到证券侵权所涉及的主体具有广泛性,无法保证每个侵权主体都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但是退出机制却将每个被侵权者都包含在诉讼之中,只要被侵权者没有明确的表示其不参与该案件的诉讼,则代表着参与者默认参与案件,在最后获得赔偿之后,每个诉讼当事人都有权利得到公平的赔偿。

“退出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可以要求法院在案件作为诉讼处理之后,或者是立案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发出限期通知,通知应保障被侵权者可以及时有效地看到通知,并且这个期限的规定应合理,要保证一些偏远地区的被侵权者在诉讼确认之后发出通知的期限。并使在此期间内被侵权者可以申请加入诉讼,当然也可以申请退出诉讼,但是申请退出诉讼应以明确的方式提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寄件等方式。法院的判决不对退出诉讼的当事人产生效力,而选择退出的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

2.设计赔偿制度

赔偿制度是证券侵权案件必须设立的制度,为了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明确赔偿制度是必不可少的。证券侵权群体诉讼制度可以在赔偿方面借鉴别国的经验,例如美国的“吐出非法所得”的制度,该制度对于证券侵权案件,侵权人应将所侵权获得的财产全部归还于被侵权人,并且将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作为赔偿的上限进行规定,有利于诉讼双方主体权益的保护。

(二)实体方面

我国实体方面的法律日益完善,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法律、法规等都为证券侵权指定提供了一些规定,并且法律条款也日益精细化。

侵权行为在民法体系内提供了法律的支撑与保障,刑法也为证券侵权行为提供兜底的保障。在实体法律日益完善的今天,规范证券市场行为,为群体诉讼制度提供保障,还需要依赖于其他制度和技术的支撑。例如:证据收集制度、人工智能辅助制度、市场监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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