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疑

2021-11-27 06:06王登山律师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21年6期
关键词:解除权发包人承包人

王登山 律师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问题

问: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2010 年,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协议书》,约定将某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施工,造价为1.7 亿元。施工过程中,监理向承包人发出多份《联系单》,就梁、板、剪力墙出现裂纹的问题,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整改。承发包双方及设计、监理对承包人提出的《处理方案》,均书面确认。承包人也按此方案进行了处理。

2011 年9 月,省质检站就工程主体结构进行综合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认为:施工工艺不当等因素综合,导致混凝土收缩不均匀,构件出现裂缝。这些裂缝会影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和房屋的正常安全使用。承包人进行的裂缝封胶处理并不能达到封闭裂缝和补强的作用。

随后监理要求承包人按《检测报告》方案重新对裂缝进行整改,承包人不同意。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承包人于次日签收。

承包人诉至工程所在地高院,请求确认发包人单方解除《施工协议书》的行为无效。

请问:已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拒绝修复的,发包人能否解除合同?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

1.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工程部分区域的梁、板、剪力墙出现裂纹。依据《检测报告》等专业意见,这些裂纹会影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质量和房屋的正常使用。

针对裂纹问题,尽管承包人提出了各方均认可的《处理方案》,承包人也依此对裂纹进行了处理,但是质量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依据《检测报告》,承包人的处理方案未能达到封闭裂缝和补强的作用。

监理要求承包人按照质检站提出的方案对裂缝进行整改,但承包人未能按照该方案进行整改,也无法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按照质检站提出的方案对裂缝进行整改的事实。因此,应认定承包人拒绝修复案涉工程。

2.本案中,发包人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规定了发包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第563 条第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3.案涉《施工协议书》自《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承包人时解除

《民法典》第565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上面载明“自通知送达你公司时起,双方所签《施工协议书》依法解除。”承包人签收了该通知书。因此,案涉合同自承包人签收《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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