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审查研究

2021-12-02 14:54肖路
大众投资指南 2021年26期
关键词:继承者遗嘱继承继承人

肖路

(吉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西 吉安 343000)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由于不动产的复杂性,在登记方面会存在一定的问题。而在遗产继承中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程序就更为复杂,不仅在继承权方面和遗嘱有所冲突,还会影响家族之间的和睦。这时候,就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业务的审核研究,在结合遗嘱的基础上,确定不动产的最终归属,这样才能解决遗嘱继承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中的各个问题。

一、遗嘱继承类不动产登记业务概述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们所拥有的东西越来越多,类型也更加的复杂。对于一些物品而言,例如不动产,由于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在继承方面就存在一些问题。遗产继承是所有直系亲属都享有的权利,根据关系的亲疏,法律将继承的权利分为多个等级,以保证继承的公平性。一旦相关人员逝世,逝者的遗产就要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实施。但对于某些人来说,由于亲疏或者个人喜好等原因,对继承法规定的内容不认可,就会立下遗嘱并进行公证,让相关遗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值得注意的是,遗嘱的法律效应是在继承权之上的,也就是说,一旦逝者立下遗嘱,遗产的继承就不能依照继承法进行,而是要根据遗嘱进行,继承法对其进行补充。遗嘱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到了逝者本身的意愿,有很大的自主分配空间[1]。但在不动产的遗嘱继承方面,却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缺乏公证,或者房贷等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遗嘱继承不动产升级业务的进行。在遗嘱继承公证实际办理的过程中,由于受到继承人之外的非遗嘱继承人的阻挠,表现出的不配合行为,严重地影响到遗嘱继承公证效力的发挥,所以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高遗嘱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力。通过提升公证以及遗嘱的法律效力,来更好地对不动产等遗嘱的登记流程进行审查,保证遗嘱继承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顺利进行。

二、遗嘱继承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审查流程和要点

在进行遗产登记的过程中,由于遗产的复杂性和多面性,很容易出现各种问题。这时候,就需要在遗产登记的过程中对相关业务进行审核,以保证遗产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遗产继承方面存在的纠纷。

(一)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审查

遗产能够被继承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这一事实,所以,在遗嘱继承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审核中,首要的审查环节就是确定被继承人是否已经死亡。所以,在进行继承登记的过程中相关继承者要出示被继承者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2]。只有对这些具有法律效应的死亡证明进行审核,确证无误后,才能开始后续的继承作业。但在现实中,部分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程度较低,不具备出示这些的条件,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在进行死亡证明时,当事人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及死亡事实的证据材料。但在村委会中,由于人员流动性比较强,难以进行确认,还存在工作人员对于出具材料的继承人可能根本不认识或熟识,这就有可能会出现作假现象。一旦相关审核人员确定了死亡这一事实,让相关遗产被继承,就会引发一系列的事件,严重破坏继承法的法律幸福和权威性。所以,在相关证明不能支撑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具备可信度的前提下,相关人员就要对其进行审核,以保证遗产继承的法律性和规范性。

(二)对遗嘱合法性的审核

在遗嘱类的继承环节,部分继承人会为了经济效益而伪造遗嘱,试图获取更多的遗产。在不动产登记方面,就包括被继承人的不动产,一旦公证单位依照该遗嘱进行遗产的分配,就会对其余继承者产生很大的不公平。所以,相关公证人员应该对遗嘱的合法性进行确认。首先,要把握遗嘱人自身的条件对遗嘱造成的影响、遗嘱的形式要件以及影响遗嘱的瑕疵要件进行审核,还要排除遗赠扶养协议存在的问题。其次,要观察遗嘱处分财产是否为遗嘱人所有、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是否为其亲自所立并代表了其真实意思等,这些因素都会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所以,相关人员应该对遗嘱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在进行调查时,要向全部继承人进行讯问,并让他们在相关承诺上签字;最后,就是要对遗嘱的形式进行审查,我国将遗嘱形式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不同形式下的遗嘱效用也不一样。对于自书遗嘱,要重点把握其是否为亲笔书写,以及时间是否合理;针对代书遗嘱,要确认其文本形式上的代书人、见证人以及遗嘱人签名是否完备,时间是否明晰,有无涂改痕迹等;针对录音遗嘱,应对于其录音的清晰程度,意愿是否清晰予以把握[3]。经过确定之后,才能确定遗嘱的合法性。

(三)确定继承人的资格

在进行遗产分配时,纠纷通常都会在继承人等方面发生,要想避免纠纷,就要进行继承人身份的确定,并将继承等级进行划分。在进行确定的环节,相关继承者通常只需要将亲属关系证明进行展示,相关人员就会确定继承权。但是如果继承者之间出现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况等,相关继承者将失去击继承权。对继承人资格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性的关怀,对于道德和法律上有缺陷的继承人,法律会剥夺其继承权,进一步保证了遗产继承的公平性,也避免了因遗产继承造成的纠纷。但对于有留下遗嘱的继承来说,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三、遗嘱继承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合法性方面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个人的财产受到隐私权等法律的保护,私人财产越来越复杂,尤其是不动产等方面,由于涉及的单位众多,加上需要转让程序复杂,就更加难以确定合法性。为了避免在遗产分配时出现分歧,引发冲突,不少人都会立下遗嘱,避免纠纷的产生。这就给某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企图利用假立遗嘱的方式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造成了遗产继承的混乱。这就需要相关人员在进行不动产登记审核的过程中,对相关遗嘱、人员以及公证进行进一步的审核,避免出现不合法现象,造成纠纷。

(二)缺乏公证的问题

在遗嘱确立的过程中,不少地区只知道遗嘱能够确定遗产分配,却忽视了公证的作用,部分农村地区甚至根本不知晓公证的存在,这就给遗嘱的认定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遗嘱不需要公证也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只是加强了遗嘱的效力,只要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书遗嘱,符合了相关条件就能发生效力[4]。但是缺乏公证,就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需要对遗嘱进行再认证。

四、遗嘱继承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问题措施

(一)要按照流程进行审核

在遗嘱继承方面,虽然国家已经对继承情况进行了规定,但是依旧有不少人铤而走险,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假造遗嘱情况时有发生。在不动产的继承方面,由于金额巨大,更是增添了假冒的概率。所以,为了保证遗嘱继承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相关人员要按照流程对遗嘱以及相关人员进行审核。首先要对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进行调查,确保确有此事;然后就是要对遗嘱的正确性进行调查,避免相关人员假冒遗嘱或有涂改等情况的发生;其次就是要对遗嘱的合法性进行确认,保证遗嘱内容合乎相关法律;最后就是要对继承人资格进行认定,保证继承人和遗嘱内容相适应,避免假冒继承人现象的发生。这样按照流程进行审核之后,才能保证遗嘱继承不动产登记的合法性。

(二)依法处理公证缺失

在部分遗嘱完成之后,经常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遗嘱缺乏公证,造成继承方面的问题。对于不动产登记业务来说,有无公证其实并不重要,公证只是对遗嘱效力的加强,只要遗嘱是符合被继承人本身的意愿,就可以进行遗产的处理。所以,如果公证缺失,也不会对遗嘱的法律效用造成影响。登记机关在缺乏公证的情况下进行登记时,应该首先检查遗嘱的合法性,然后确定继承者的身份,最后再按照遗嘱中的规定进行登记,这样才能保证登记的合法性。如果继承者对此表示不满,继承者之间可以进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继承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遗嘱进行司法鉴定。登记机关应该按照协商结果或者是法律结果进行登记。

五、结束语

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遗嘱已经逐渐成为遗产继承的主要分配方式。对于不动产登记单位来说,由于不动产涉及的方面较多,就需要对遗嘱、人员、继承者等进行详细的审查,然后才能进行登记。这样才能避免登记过程各种产生的继承纠纷,保证登记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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