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侦查对策及预防措施 *

2021-12-06 08:25孔维婕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诈骗犯罪

孔维婕,俞 文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2.甘肃政法大学 司法警察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2020年商务部发布的《2019年中国电子商务报告》中指出,2019年我国规模以上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34.81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高达14.3%。截至2018年,我国“电商代运营”市场整体营业收入规模达9623.0亿元,增速达23.0%,依旧维持着较高速度的增长水平。[1]“电商代运营”本是一种合法的被许可的经营方式,但正规的“电商代运营”公司对代理的电商产品有较高资质的要求,首次收取的代理费用较高,后续还需一直收取提成费,对绝大部分刚步入电商领域的小公司、小店铺来说赚钱慢、耗时多,加之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规制和行业标准,于是乎催生了一批从事非法“电商代运营”业务的公司,进而导致以虚假“电商代运营”实施诈骗的案件在近几年高发。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可得知,从2015年—2020年10月份,我国相关部门审理的虚假“代运营”刑事案件达334件之余,民事案件达1124件之余①,其中自2018年起案件数明显增多。

一、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内涵和主要流程

2017年6月23日,浙江省三部门召开“电商代运营”诈骗案件协调会议,作出了《省公、检、法关于办理“电商代运营”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该《纪要》中“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被初次提出,该《纪要》中对“电商代运营诈骗”作出了定义,即利用他人不熟悉电商经营,或是急需要电商经营配套服务等情况,通过通信网络等途径引诱其购买相关运营服务,最终骗取被害人财物。

该类案件实施者主要通过网络广告信息对不特定对象大量发布诱惑信息、或通过主动联系特定对象引诱其上钩等方式[2],在严重缺乏运营各项条件的情况下,仍然骗收被害人费用且提供虚假或不提供合同承诺的服务内容。虚假“电商代运营”一般性的犯罪流程,大致如下所述:

首先,犯罪首要分子作为发起人、出资人成立有工商执照等合法手续、正规程序的“电商代运营”公司,策划“电商代运营”骗局,组织招聘公司内部业务员,进行诈骗指导、考勤管理、业绩统计。

在公司正常运营起来之后,开始在互联网各大平台广泛投放“整体代运”“爆款打造”“0元代运费”等虚假广告,或是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特定对象的联系信息并有针对性地对其宣传,利用专业“话术”引诱被害人购买代运服务,为了使被害人信以为真通常会和被害人签订相关“电商代运营”合同。现在市场上“电商代运营”大致有网店的美工装修设计、商品的货源渠道、爆款产品的打造、点击率及销售量的提高、商品的优化配置及引流推广、收退换货的物流服务、售前售后客服管理、客户评价的跟进等服务项目。“电商代运营”诈骗的犯罪分子可以巧妙包装各个环节,对有需求的客户实施诈骗。

经过一段时间的虚假运营,店铺生意不见起色的情况下,上述虚假“电商代运营”公司会以没有购买“刷单”服务、没有购买VIP套餐服务等为由,诱使被害人继续签订合同、购买升级套餐。若被害人要求结束合同服务或要求退款,虚假“电商代运营”公司则会以合同未到期、巨额违约费、店铺注销费等借口,软硬兼施拒绝被害人的合理要求,继续收取代理费用,进行诈骗活动。

二、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组织专业化、主从犯认定明显

虚假“电商代运营”的公司和普通正规公司一样,合法注册,层级明显,上下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主犯负责公司的创设领导、诈骗的策划实施、员工的组织指挥,所占股份多,获取非法收益多,是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发起者和控制者,系犯罪首要分子。公司普通的组长、业务员主要负责接触被害人、包装服务套餐、介绍虚假“代运营”的成功案例等诈骗行为的具体实施,占股比例少,获取非法收入少,系犯罪次要分子。

(二)犯罪行为隐蔽,伪装性高

一方面,虚假“电商代运营”的公司通常是经过合法注册并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手续,有经得起验收查证的资格证书,公司部门结构公开透明,在实施诈骗过程中与被害人签订正规合同。有些公司为了伪装甚至组建一支公司内部专门团队对少部分代理订单实施货真价实的运营,作为宣传的漂亮案例,也作为应付相关监管部门检查的底牌。

另一方面,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基本无直接接触,大多是通过互联网的虚拟接触进行诱骗,完成合同的签订,被害人想进入互联网商业之心切,一般对这些公司无实地考察,也不了解公司所提供的相关经营证明材料是否确实属实,犯罪者也会利用这一对其有利的条件频繁更换实际办公场所、更换公司相关信息,使得被害人被骗也无能为力,无从查证。

(三)诈骗流程相似,对象针对性强

正规的“电商代运营”服务涉及流程很多,基本形成了“一条龙”代理服务,接到“代运营”订单后,会根据店铺主打的品牌、店铺内产品的销售对象、店主的需求及希望达到的预期效果等实际情况,对症下药对各“代运营”的各个环节进行策划;会及时与店铺品牌商和平台商沟通交流。而虚假“电商代运营”的公司则采用复制度极高的运营模板[3],策划大同小异的运营方案,承诺收益高见效快不亏损,附之大量“代运营”成功的案例和数据,不断地引诱求财心切、刚踏入电商门槛的店铺店主,最终诱骗成功对其实施诈骗犯罪。

(四)发现难、定性难、取证难

首先,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这类案件倾向于虚拟电子交易,诱骗过程和合同签订都是在互联网空间内完成,交易呈现出隐蔽化的特点;其次,此类犯罪利用合法注册、签订合同等方式对诈骗行为进行伪装,实践中可供参考的该类犯罪典型案例匮乏,学术界的相关研讨不全面,没有完善详细的法律条例规定,司法审判中到底定性为民事经济纠纷还是刑事诈骗犯罪成为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再次,由于利用了互联网这一大平台导致被害人分布地域广泛、职业阶层杂乱,因此对被害人讯问和从被害人处获取证据这两条侦查途径相对难以开展,从而也带来侦查取证难的特点。

三、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从言词证据入手开展侦查

言词证据作为能够从动态上证明案件事实、把握案件全貌的一种证据类型,在虚拟“电商代运营”诈骗案件中也起着无可比拟的关键作用。针对该类犯罪的特殊性和独特性,主要可从两个方面入手开展言词证据的相关调查收集。

第一,从讯问被害人入手。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中涉及的被害人分布地域广泛,取证调查工作相对来说比较困难,但可以通过收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利用互联网的便利优势开通举报线索专门平台、组建专属微信群等创新型方式将困难转化为优势[4]。但要注意,被害人可能会在被害群体争先恐后提供线索的氛围中有意无意夸大自己被害的事实真相,侦查人员应当多与被害人进行沟通,根据案发情况仔细甄别审查被害人所提供线索的真实可靠性。

第二,从询问犯罪中从犯入手。进行虚假“电商代运营”的公司往往和普通正规合法的公司一样,层级结构分明,体系部门齐全,组织策划诈骗犯罪的通常是高层管理人员,各项具体的诈骗环节则由公司基层部门的人员负责实施,这些具体业务员或明知或不知诈骗事实,是该类诈骗犯罪中的次要分子。他们掌握详细的诈骗流程及环节,获得的酬金较少,戴罪立功,争取从宽从轻处罚的心理活动强烈,在侦查人员的询问和教育下往往会坦白交代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浙江省和广东省是我国电商最集中的两个地区,其中不乏有著名的“中国电商村”,而浙江和广东分布着数量众多的各类高等及高职院校,一些虚假“电商代运营”的公司会利用毕业生着急就业的心理,夸大公司福利待遇对其进行招聘,实际目的则是组织操控不明真相的大学生替他们进行具体诈骗活动的实施。侦查人员可以从讯问询问这些大学生入手获取相关的言词证据。

(二)从电子证据入手开展侦查

基于“电商代运营”是互联网大平台之下诞生出来的新型产业这一特点,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中所涉及的证据也更倾向于电子证据。虚假代运商会在公司注册、运营流程环节、合同签订等方面做好做足表面文章,这其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不同种类的大量材料,也为侦查人员侦查该类诈骗活动提供了突破口。主要可以通过犯罪人和被害人这两个方面入手展开对电子证据的收集。

第一,组织策划诈骗活动的虚假代运商会整理潜在诈骗对象的资料、保留已经完成的诈骗活动客户的信息、详细记录诈骗所获的金额、制作任务分配表和业务员业绩考核表等有关整个诈骗活动的相关材料,侦查人员可以从虚假代运商的电脑、办公软件、云端网盘等平台提取相关的电子证据。

第二,被害人手中通常有与虚假代运商签订的合同、与业务员的语音或聊天截图、虚假代运商所提供的套餐服务收费表、给虚假代运商转账或汇款的账单明细等被诈骗的相关电子证据,侦查人员要注意及时收集并固定。

(三)串并案侦查,采取协同配合机制

虚假“电商代运营”广泛撒网进行诈骗这一特点使得该类犯罪涉案数量不单单是几起,而是分布在不同地域的多起案件。加之虚假“代运营”的诈骗流程相似、模式基本相同,各地侦查机关可以联网进行信息互通、案情共享,通过排查分析相类似的案件进行串并案侦查,在此基础上各部门各警种联合相关监管部门、企业机构进行协同配合,有效对涉案的虚假代运商进行查处。

(四)特殊侦查措施

虚假代运商利用互联网虚拟隐蔽的优势,不定期更换办公场所、更换公司注册相关信息,使被害人无处查找对证,但互联网也总是有痕迹可循的。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被害人获取业务员的联系方式或通过网络平台的广告获取虚假代运商的联系方式,通过“化妆”侦查的措施主动与虚假代运商的相关人员进行联系,假装有店铺急需寻找代运商帮助运营,与其相关人员的沟通过程中,利用网络定位等科技手段,定位出该联络人的地理位置并对其进行寻找,查获虚假代运商的办公地点并进行后续的侦查活动。

四、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案件的预防

(一)厘清法律问题,完善“电商代运营”机制

立法机关和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应当结合该类犯罪的实际特点和司法实践经验,完善“电商代运营”的法律条例和行业规范,夯实“电商代运营”法制,加强对此类犯罪行为定性问题的研讨,厘清此类诈骗犯罪的庐山真面目,更精准地把握司法处置问题。

腾讯、百度、淘宝等互联网公司和电商平台应该严格限定“代运营”商的准入资格,制定合理详细的“代运营”规则,明确违反规则后的处理处罚机制,专门组建一支团队对“代运营”相关的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完善从门槛准入到正式操作整个“代运营”流程的机制。

(二)学习专业性知识,提高侦查员的办案能力

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中广泛涉及电子商务及代运营的相关专业性知识,公安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办案部门的侦查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使其增强互联网、电子商务、代运营的基础理论知识;还可以与本辖区的互联网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平台方公司构建合作关系[5],安排负责该案件的侦查人员去往公司内部了解学习,以熟悉实际的操作方式和运营环节。

经过专业性的培训和实操,侦查人员运用互联网思维的能力和捕获犯罪信息的意识增强,对该类案件中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知识有一定基础性的了解,能更好地分析案件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侦查对策,提高整体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协同行政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整顿

在办理虚假“电商代运营”犯罪的案件中,公安部门应当积极协同通信管理部门、证监会、互联网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等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电商代运营”整个行业的监督管理,对申请代运营资格的公司企业开展严格的资质审查,利用现代电子信息分析技术对平台内的网上交易进行实时监测,根据法律条例对违反行业规定的操作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建立违规操作库或失信库[6],保障完善售后客户投诉维权的制度,从各个环节加强对“电商代运营”整个流程的监督整顿,净化网络大环境,化解潜在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风险隐患。

(四)加大防诈骗宣传力度,从基层减小社会风险

传统诈骗犯罪一条鲜明的特点是作案人会利用被害人自身的某些弱点,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完成诈骗犯罪的实施。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也不例外,虚假代运商会投其所好地把握被害人求财心切、迫不及待获得绩效的心理活动对其实施诈骗。

公安机关应当在日常的宣传工作中普及防诈骗尤其是电信诈骗、互联网诈骗的知识,讲解典型的诈骗犯罪案例,采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由民警拍摄短视频等创新性方式进行宣传,提高警惕意识相对薄弱群众的防范意识,对有利用互联网开店铺倾向的这类群众进行更专业的培训并加强后续实际情况的追踪。从基层群众提高自身甄别犯罪能力的角度化解诈骗隐患,降低虚假代运营诈骗犯罪的比例。

[注 释]

①文中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由作者查阅统计得出,数据仅代表2015年—2020年10月份期间我国相关部门审理的虚假“代运营”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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