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责任与个体自由:福利权利正当性之辩

2021-12-07 17:54唐斌尧丛晓峰
关键词:正当性福利权利

唐斌尧,丛晓峰

(济南大学 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一、问题的提出

无论是在当代西方福利国家还是在中国,福利权利已被确立为一种法律权利,但是它的性质与正当性问题依然不断被人们质疑。在当代西方社会和政治思想中,福利概念被置于中心地位,它是政治哲学和福利哲学中最富争议、使用最混乱的基本概念之一。在一般意义上,所谓“福利”(welfare)可被视为人们所拥有的收入、物品和服务等物质条件,它可以来自国家、市场或其他社会成员。它区别于福祉(well-bing)的概念,后者更侧重于人们的生存状态,意指“实际好并且感觉也好”(doing well and felling well)(1)[英]哈特利·迪安:《社会政策十讲》,岳经纶,温卓毅,庄文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福利权利”(Welfare Rights)作为一个含义丰富的词汇,存在于福利哲学、政治哲学、道德哲学、伦理学、社会政策学、法学等诸多领域之中。与之存在交叉和重叠的概念术语还有“社会权”(主要为欧洲国家使用)、“社会经济权利”(主要为国际人权公约的表述用语)、“生存权”(主要为中国和日本使用)、“社会保障权”(主要为中国社会保障法学界使用)等。但国际学术界使用最为广泛的还是“福利权利”概念,它是指个人获得和享受国家福利的资格、要求或主张。

事实上,“福利”与“权利”的相遇,福利权利被作为一个问题提出并讨论,大致可以追溯到17世纪初英国《济贫法》的订立,国家第一次被确立了社会福利的供给责任,而国家履行福利供给责任的前提是它能够通过强制性税收获得足够的资源来进行再分配。个人福利的获得主要有三个来源:国家、市场和(狭义上的)社会,福利的权利资格问题仅发生在国家提供福利的再分配领域。来自市场的福利是个人基于合法所有权的自由交易获得经济资源的第一次分配,虽然市场福利关涉到财产所有权、自由契约权和自由交易权的持有正义问题,但其本质上是一种个人实际达到的快乐或幸福状态,它只需根据每项选择产生的效用来衡量即可,本身并不涉及权利资格。来自其他社会成员或团体的福利也被看作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它主要是基于个人利他主义情感或社会团结价值取向的慈善或馈赠,也不关涉权利资格问题。而国家提供福利则涉及三个关键问题:第一,国家通过强制性手段把财富从一些社会成员转移给另一些社会成员,这是否侵犯或剥夺了前者的个人自由和权利?第二,国家对一些人基于权利资格的财富分配和转移,是否会减少接受者个体的责任承担,造成依附文化的道德风险或贫困文化陷阱,从而削弱或损害了作为自主的个人自由(自主是个人作为完整意义上的自由主体的充要条件)?第三,国家提供福利的责任是否会转化为压制性权力,造成对个人福利权利的损害?概言之,福利权正当性问题的核心本质可视为国家责任与个体自由之间的关系。任何关于福利的评论注定要充满关于政治生活实质性目标的具有高度争议性的假设,而国家的作用和个人自我实现的意义便成为争论的关键领域(2)[英]诺曼·巴里:《福利》,储建国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开展福利权利的伦理观念研究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有关福利权利正当性的争辩已经超越法律或法哲学的范畴,成为社会政策意识形态的核心问题之一,它与国家提供福利的政策和制度联系在一起,不可避免地左右着政策的决策目标、实施过程和影响效果。要研究一个国家的社会政策必须首先探讨其背后的福利伦理原则及这些原则建构或转化为具体制度的方式,包括人们怎么看待福利、什么样的福利是合理的、如何对待福利的提供和获取等一系列观念和看法。这些福利伦理原则在限定国家和社会的福利活动的同时,也为其设定了价值目标。

从现实角度看,当前中国已迈入社会政策时代,一个适度普惠型的社会福利政策体系正在构建过程中。但这一过程当中也存在各种社会政策的设计实施及社会服务供给的碎片化,政府、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服务供给主体功能边界不清晰、难以形成多元治理结构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0—3岁儿童养育和照料的社会化问题引起广泛关注,青年夫妻生育养育子女的成本不断增长、经济负担较重,儿童照料的社会化程度低、公共托幼服务供需严重失衡,亟需做出有效的政策回应,这一问题的核心就是国家应该如何分担家庭的儿童养育责任;虽然社会救助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陆续出台,但“高福利陷阱”、福利依赖的价值判断讨论依然不绝于耳;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得到完善,但针对流动人口的城市公共服务供给仍然需要改善,流动人口的多样化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上述种种现实政策议题均与福利权利的正当性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福利权利的价值还没有得到确立和普遍认可,社会政策的选择和制定有赖于对其伦理原则的基础性讨论,需要放到理念和实践的持续互动关系中去重新思考。

二、对福利权正当性的否定及质疑

关于福利权的正当性问题,在西方政治哲学和福利哲学中一直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声音或主张在不断争辩:辩护的和反对的。这两种立场之间的争论基本贯穿了近两百多年来政治哲学和福利哲学发展的始终。在当代西方福利国家中,对个人的福利要求能否建立在权利基础之上这一问题的讨论已成为政治和社会思想中更广泛争论的一部分,特别是国家的功能边界与个人自由实现之间的关系问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分析,一些18世纪的概念也被挖掘出来并用于社会政策的意识形态辩论当中。

在西方政治哲学及福利哲学中,对福利权持质疑或否定立场的主张可大体概括为:后果论、社群价值论和个人自由权利论。

(一)后果论

后果论主要以17—19世纪的英国济贫法哲学为代表,也包括了以强调福利依赖、工作福利及批判福利国家为特征的当代复兴者。后果论者主要从个人主体性和个人责任的角度出发,强调基于权利资格的国家福利供给和福利制度对个人产生的负面影响,从而怀疑乃至否定福利权的正当性。其核心观点认为,当国家福利供给以权利资格的非歧视形式出现时,对福利接受者并没有要求相应的责任承担,这会在客观上创造出一种“依附型”文化或贫困陷阱。这种“依附型”文化会削弱个体性和个人责任(3)[英]诺曼·巴里:《福利》,储建国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而社会是由负责任的、具有自主性的主体构成的。在这个意义上,福利接受者不再是一个完整、独立的主体。更进一步,如果某种社会利益可以基于权利资格而无成本得获得,那么它就会鼓励获利群体的规模不断扩大。国家福利供给所产生的个人和社会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成为后果论者怀疑福利权正当性的主要理由。

17—19世纪的英国济贫法哲学,特别是济贫法和斯品汉姆兰法令的论争,典型体现了这种后果论的社会政策意识形态。1601年的济贫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穷人应该工作以养活自己,工作由教区提供;救济的负担完全放在教区身上,教区被授权通过地方税费筹集必要款项。这些款项通过对房屋所有者和不动产占有者征税取得,不分贫富,只根据其所拥有的房屋和土地的租金征收(4)[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6页,第68页。。强迫劳动和个人责任原则是1601年济贫法的主要特征。1795年颁布的斯品汉姆兰法令是对1601年济贫法原则的一次否定,其规定:工资以外的津贴应该通过与面包价格挂钩的方式予以确定,以便保证穷人能够得到一个最低收入,而不论他们实际挣得的钱有多少(5)[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6页,第68页。。在工业革命高歌猛进的年代,这一法令被认为阻碍了具有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1834年修正后的新济贫法以“较低资格”原则取代了斯品汉姆兰法令的“生存权”原则:“如果让乞丐的条件比独立劳动者的条件更合格,那么所给予的每个便士都是对懒惰和堕落的慷慨。”(6)S. G. Checkland and E. O. A. Checkland(eds), The Poor Report of 1834, Penguin, 1974, P.36.它的主要福利理念就是要让那些没有就业者比就业者过得差,让福利接受者更合格。

很多当代福利国家批评者继承了这种后果论,继续强调福利政策会产生福利依赖,福利的轻松获得和权利资格形式的福利分配会产生失去自主和自立能力的公民,这些批评者所运用的思想资源也部分来自于自由放任的经济学传统(7)自由放任经济学对福利的看法是比较微妙的,特别是在市场的外部性及福利供给中的公共物品问题上。由于古典的自由放任经济学理论基本没有对福利权利问题的直接讨论文献,特别是在边沁等古典功利主义者那里,不存在独立于积极立法的权利,因此本文在这里对此不做过多评述。。如,莫雷讨论了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福利增长,他通过经验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美国的负所得税政策试验产生了最糟糕的结果,诸如缺乏工作动机、婚姻破裂等等。他重拾济贫法哲学的观念,强调当代讨论福利的理论家忽略了人性的三个基本命题:对激励因素和抑制因素的回应;个人不是天生勤奋或有道德的;如果社会发挥作用,那么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动负责(8)Charles Murray, Losing Ground: American Social Policy,1950-80, Basic Books, 1984.。把福利权的后果与传统个人自主性及自尊观念联系在一起的批评者,还有劳伦斯·米德。他基于以下理由反对福利体制:国家福利的提供是作为权利资格分配的,而不要求福利接受者承担相应责任,这种权利资格的福利伦理并未取得人们所预期的理想效果。因此工作必须被看作为社会义务,类似于交税和遵守法律(9)L. Mead, Beyond Entitlement, Basic Books,1985,P.82.。在这里,工作是一种强迫性的伦理责任,接受国家福利必须以工作为条件。米德对福利权的质疑与莫雷有所差异,莫雷基本停留在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之中,在他看来,正是基于权利资格的国家福利提供产生了依附型“剥夺循环”,并且产生了固化了的底层贫困阶级。莫雷的福利问题解决方案仍然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小政府主张,基本上否定了国家福利供给和福利权的正当性。而米德的福利观念更像是一种保守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的混合体,相对于更正统的古典自由主义,他的工作福利主张对美国社会政策有更为直接的影响力。

但是,也有大量的经验研究并不支持由福利权引发福利依赖和贫困循环后果的观点,其研究结论表明,贫困阶层的出现与国家福利供给并无多大关系。同时,从归因和责任的角度看,后果论者只考虑福利权的个人道德后果和个人责任,而对造成福利接受者贫困原因的社会责任避而不谈,他们以福利权损害个人自尊和自主性的可能性后果来否定或质疑福利权本身,而忽略了福利权对个人实现自主的保障,以及社会条件不足对个人发展所造成的更明显的伤害。

(二)社群价值论

20世纪的西方福利哲学寻求各种理由和证据来为福利国家辩护,尽管这些观点之间有时并不相容,或存在潜在的冲突。但是,并非所有的福利哲学家都求助权利概念来建构福利国家的正当性。例如,提特姆斯虽然站在捍卫福利国家的立场上,但他高度质疑基于权利的福利体系(10)B. Abel-Smith and Kay Titmuss, The Philosophy of Welfare, Allen and Unwin,1987, P.232,P.232,P.238.。他通过对礼物关系的讨论,解释了福利国家原则背后的伦理:社会如果完全贯彻市场原则将消解必要的道德纽带(11)R.M.Tittmuss,The Gift Relationship, Allen and Unwin, 1970, P.175.。因此,基于利他主义,人们应该接受国家提供的福利,这如同接受来自一个陌生人的“礼物”,是社会团结的一种表达,而不是来自互惠义务的权利资格。提特姆斯对福利权的质疑还来自对法律规则与行政裁量权之间关系的讨论。他认为,正如威廉姆·皮特所说的“专制开始于法律终结之处”,作为法律权利的福利权与行政裁量权之间存在着一种张力(12)B. Abel-Smith and Kay Titmuss, The Philosophy of Welfare, Allen and Unwin,1987, P.232,P.232,P.238.。那种认为法律不包括任何裁量权因素的信条是完全虚假的。事实上,法律和裁量权之间不是由一条鲜明的界限加以区分,而是存在着相互重叠的区域(13)B. Abel-Smith and Kay Titmuss, The Philosophy of Welfare, Allen and Unwin,1987, P.232,P.232,P.238.。

(三)个人自由权利论

对福利权正当性的最直接、最彻底的否定来自以罗伯特·诺齐克为代表的个人自由权利论。诺齐克对福利权的否定基于最弱意义上的国家证明,其道德根据是看国家是否侵犯到个人权利,个人权利在此成为国家行为的一种根本的道德标准和道德约束。国家的建立和活动并非以个人权利为目标,而在于最大限度地扩大和加强个人权利,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若是在国家产生和活动过程中没有侵犯到个人的权利,那么它的产生和活动就是正当和可允许的;但若是侵犯到个人权利,那么它的产生和活动就是不正当和不允许的了(14)[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页,第1页。。不是问国家为个人权利留下了多大空间,而是问个人权利为国家留下了多大活动余地。因此,“我们关于国家的主要结论是:可以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a minimal state),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extensive state)都将因其侵犯到个人不能被强迫做某些事的权利而得不到证明”(15)[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页,第1页。。在诺齐克看来,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就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守夜人”式的国家,国家除了承担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护性功能外再无其他功能,若再往前走一小步,都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侵犯。最弱意义国家的证明“引出两个值得注意的推论:国家不可用它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也不能用强制手段来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16)[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基于这两个推论,诺齐克用持有正义原则否定了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没有为国家的福利供给和福利国家制度给留下任何余地,从而也根本否定了福利权的正当性。国家的财富再分配活动会损害到一部分公民的自由权利从而越过了个人权利的约束边界,这成为诺齐克否定国家福利和福利权正当性的消极权利“符咒”。

诺齐克的论证局限有以下两点:第一,其关于自由定义的信息基础比较窄。他对于自由的理解完全是亚当·斯密意义上的“天然自由”。相应的,个人权利也就是消极意义上的个人自由权利。这种作为边界约束的个人自由权利忽视了自由的工具或手段意义,把其本身与同样作为保障个人自由的条件的其他权利(主要是福利权)对立起来,这显然缺乏比较牢固的哲学基础。第二,诺齐克对自由定义信息基础的局限导致他无法回答社会中的不幸者或悲惨命运个体的基本自由如何保障这一问题。正如阿马蒂亚·森所批判的,诺齐克忽视了个人自由权利行使的后果,“毫不妥协的自由至上主义的权利优先性有时是很成问题的,因为行使那些权益的实际后果,可能会包括非常可怕的情况。特别是,它会导致损害人们用以实现他们有理由认为很重要的事情,包括逃脱可以避免的死亡、享有充足的营养和保持健康、有能力阅读、写字、计算等实质自由。这些自由的重要性不能因为‘自由权优先’的理由而被忽视”(17)[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5-56页。。即使是诺齐克本人也承认,他的理论体系无法解决个人自由权利行使所导致的“灾难式道义性恐慌状况”问题,这成为诺齐克理论的“阿喀琉斯之踵”。

三、对福利权的肯定及辩护

在西方福利哲学中,对福利权的辩护或证明的主张可大体概括为:市场批判和校正论、公民身份论和积极自由论。

(一)市场批判和校正论

在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前期,尽管济贫法哲学的个人责任观念占据着上风,但也不乏为福利权辩护的声音和立场,市场批判和校正论就代表了这一社会政策意识形态传统,现代福利国家理论正是来自于这种对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的讨论。

市场批判和校正论认为人们有权利得到救济,因为他们在道德上不应对自己的困境负责,造成周期性失业的经济危机及其它个人无法控制的大规模经济现象带来了剥夺和贫困,而这并非个人的不负责或道德缺陷所造成的。因此,在不可抗的社会结构力量面前,重要的不是个人的责任,而是个人的无力。自由主义政治经济学把市场看作为个人发挥自主性的领域,从市场与国家的二分法出发,把国家提供福利视为一种家长制的干预。但是,正如卡尔·波兰尼谈到的,这种自我调节的市场的理念,是彻头彻尾的乌托邦;市场不断扩张的危险后果在于把社会中的人和自然物质进行虚拟商品化,它会摧毁人类并将其环境变成一片荒漠(18)[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与经济增长同步的贫困增长就是市场带来的后果之一。因此,20世纪初期,刺激福利哲学发展的主要因素是,人们在经历了大规模失业,日益强烈地认识到政府干预的必要性,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人们从确保充分就业的角度将国家提供福利与经济政策联系了起来,贫困也不再与个人的道德堕落和性格缺陷相联系。因为在经济周期带来的随意性和不可控的风险面前,几乎所有的人都是潜在的脆弱者,个人责任观念的应用范围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应用。正如经济学家霍布森所指出的,资本主义经济存在内在的不稳定,失业就是混乱和无计划的资本主义体系的必然产物。资本主义经济的随意性让维多利亚时代的个人责任律令变得没有意义,而且它的负面效应让福利国家成为必需(19)[英]诺曼·巴里:《福利》,储建国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第88页。。由此,福利权的道德后果论变成了陈旧观念,福利供给不再被认为是一种只向少数人输送的、局限于生存水平的、受到财产调查程序严格限制的慈善形式,它发展成为一种以“权利资格”形式进行的再分配。在社会政策领域,这种观念的现实应用就是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险法案。但是,这种对于福利权的论证显然过于简单和粗糙。

到20世纪40年代后期,适当校正市场的福利哲学不再局限于对自由放任教条的个人责任后果论的批判,它进一步发展出了福利国家的基本伦理原则。这一伦理原则不是取代市场和亚当·斯密式的天然自由,而是要通过国家积极干预来纠正市场缺陷并根据需要进行收入再分配。贝弗里奇为英国战后重建而设计的社会保障计划,其目的是为满足民众抵御因谋生能力中断或丧失而造成的风险,或覆盖因出生、婚嫁、死亡而产生的特殊支出需求(20)William Beveridge:Social Insurance and Allied Services, HMSO, 1995, p.7,pp.251-252.。社会保障是一种收入再分配方法,它与经济状况调查脱钩,而以工作和缴费为前提条件,对个人和家庭基本生活所需的收入给予保障,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所有人都有权利享受国家的福利供给(21)William Beveridge:Social Insurance and Allied Services, HMSO, 1995, p.7,pp.251-252.。个人的需要满足不是来自国家的慈善,而是基于普遍性的福利权利资格。普兰特进一步论证了需要的客观属性,把基本需要的满足视为是实现道德自由的必要手段,并从伦理责任的角度为福利权找到了责任主体(22)[英]诺曼·巴里:《福利》,储建国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第88页。。

但是,从需要论视角出发为福利权提供证明的基础很不牢靠。因为人们的需要表面上是客观的,实际上是有弹性和相对的;在不同的竞争性需要中,还存在一个优先选择的问题,选择的标准本身就很主观,需要满足导向的福利供给差不多只是一种幻想而已。

(二)公民身份论

正是不满抽象的需要理论的模糊性,有些社会政策学者把公民身份理论嫁接到了权利观念之上,试图为福利权利的正当性论证寻找到一种新的思路。公民身份也被称为公民资格,它是一种共同体所有成员都平等享有的地位。事实上,公民身份概念一直贯穿于福利理论的整个发展历史中,它提供了一种对具有亲密社群纽带的福利社会秩序的想象。

T.H. Marshall(马歇尔)从历史的分析角度,将公民身份分为三个部分或要素:公民的要素(civil element)、政治的要素(political element)和社会的要素(social element),从而超越了人类普遍需要的角度(23)郭忠华、刘训练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T. H. Marshall and Tom Bottomre, 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Pluto Press, 1992.。他认为,“穷人是否拥有获得救济的法律权利”之所以成为一个争议性的问题,关键在于对穷人的救济是与福利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密切相关的,这就要求对两个方面的问题加以考察:首先,虽然通过自由裁量方式而给予的帮助(aid)与各种形式的“收入调查”(means test)有关,但它是一种积极(而不是消极)的政策手段,旨在给那些迫切需要救济的人增加服务,给予穷人援助不再被看作是一种仁慈的行为,而是在满足一种福利权利;其次,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角度看,享有某些援助或服务的权利,并不必然表示它就完全不要履行某种责任,它仅仅意味着这些服务不应当以支付能力为条件。福利深深扎根于作为整体的社会经济体系中,人们对福利所拥有的权利,即是享受集体劳动成果中属于其个人份额的权利(24)郭忠华,刘训练:《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7-50页;T. H. Marshall: The Right to Welfare, Based on a Lecture Delivered at the University of Keele on February 12th, 1965.。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用“非商品化”的概念丰富了马歇尔对社会权利的分析:假如社会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被赋予了财产权利那样的性质,那么它们必然带有非商品化的性质,从而使个人处于独立于市场的地位;当一种服务是作为权利的结果而可以获得时,非商品化便出现了,如果不实际地消除个人对市场的依赖,仅仅提供社会救助或社会保险是不会必然地带来显著的非商品化效果的(25)Gosta Esping-Andersen: The 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 Polity Press, 1990.。

公民身份理论为福利权提供的正当性证明也并非是牢固的,在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公民身份理论的证明遇到极大挑战。首先,在福利权的外延方面,如何确定一个政治共同体内成员资格的边界。其次,公民身份隐含了关于互惠行动的前提假设,福利被视为共同体赋予人们的权利,而不管他们的行为。如果这种基于成员资格的普遍的福利权利要求是正当的,那么一个社会必定会被分割为两部分:心怀不满的福利提供者(纳税者)和心安理得的福利受益者(贫困阶层)。这种分裂显然会损害到持公民身份论的社会政策学者们所冀望的社群团结精神。

(三)积极自由论

在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传统中,“自由”长期被界定为自愿的不受强制的选择,自由行动就是个人不受威胁或其他形式的强制、出于自愿选择而做出的行动(26)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第56-57页。。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道德依乎我们自己,过恶也是依乎我们自己。因为我们有权利去做的事,也有权利不去做。”(27)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06页。在亚当·斯密等自由主义的功利主义者对自由的定义中,自由等同于个人自由权利,包括私人财产权、契约自由权利、言论和表达思想的自由权利、信仰自由权利、免于恐惧的自由权利等。格林、鲍桑葵、里奇、霍布豪斯等新自由主义者对自由概念进行了再定义。格林区分了两种自由观:消极自由,意指“免于限制或强迫的自由”;而积极自由,指的是一种积极的权力或能力,它让我们去做值得做或值得享受的事情,那也是我们与他人一起做或一起享受的事情。霍布豪斯则把平等融入到自由的框架之中,“没有平等的自由是高贵声音和悲惨结果的代名词”(28)L.T.Hobhouse: Liberalis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4, P.48.。对自由的考虑必须包括人的个性的充分发展,而不仅仅是没有限制。自由与机会平等有关,每个人的个性充分发展就需要资源,经济不平等可能将个人自由转化为某些人位于其他人之上的权力,因此国家有责任以集体善的名义对此加以矫正。

持积极自由观的新自由主义者并非一定赞同福利权。例如,格林并不支持任何意义上的福利国家,他把国家视为美好生活的“阻碍者”,而不是幸福条件的提供者,只有在自愿的福利服务活动中才能通过社群行动实现个人道德。鲍桑葵更是基于个人道德发展观念,反对权利资格形式的非歧视性国家福利。但是,积极自由的观念必然与某种集体主义或社群主义福利理论相关联。这种自由的定义内在要求,如果个人的行动被界定为自由或非强制,那就必须让他们能够得到某种经济资源(29)[英]诺曼·巴里:《福利》,储建国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第88页,第80页。。如果在这种集体善的观念上再往前走一步,加上国家的资源再分配功能和对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就是对福利权利的认可了。

把积极自由观念转化为对福利权正当性证明的是霍布豪斯。霍布豪斯同其他新自由主义者一样,不排斥个人责任,但是他同时更强调社会责任。作为对自由放任理念的超越,霍布豪斯认为,自由社会主义必须重视人,它必须让普通人在他真正关心的个人生活中自由发挥,即必须立足于自由,支持个性的发展而不是支持对个性的压制。这就提出了国家的职责问题:国家的职责和义务是为正常健康的公民创造自食其力的条件(30)[英]诺曼·巴里:《福利》,储建国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第88页,第80页。,这也就意味着“工作权利”“基本生活工资”权利就和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一样地有效,它们都是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不可或缺的条件(31)[英]诺曼·巴里:《福利》,储建国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第88页,第80页。。那么,国家如何才能履行这个职责呢?“一方面是提供获得生产资料的机会,另一方面是保证个人在共同库存中享有一份。”(32)[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9页。这就是国家对财富的再分配。但是,这里还存在着两方面的论证工作需要完成:一是国家进行再分配的资源从何而来?二是穷人何以能基于权利提出再分配要求?前者是国家税收的正当性问题,后者则是福利权的正当性问题。霍布豪斯运用财产和价值的社会基础论据比较有力地论证了前一问题,但是对于“征得的税为什么偏偏应该给穷人而非用在与富人和穷人都有关系的东西上”的后一问题,他仅仅用经济公正和个人幸福的原则给予了一般性的说明。他只完成了一小半任务,并没有给予福利权的正当性以充分牢固的证明。

阿马蒂亚·森进一步扩展了自由的信息基础,他认为自由应该是一个人选择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实质自由,即可行能力——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33)[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第31页。。他指出,人类自由具有作为发展的至高目的的建构性作用和意义,同时各种形式的自由更具有工具性作用,即各种权利、机会和权益为扩展人类一般自由,从而为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34)[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第31页。。就此而言,必须充分注意决定个人自由的性质和作用范围的社会因素,包括政府行动在内的社会安排对保障和扩展个人自由具有决定性意义。在他看来,这种社会安排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个人自由权利保障,包括各种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交换和交易权利;另一方面则是福利,即对于在人类可行能力的形成和使用上极端重要的那些条件的实质性公共资助,诸如基本医疗保健、基础教育和公共救助等。必须要同时重视保障个人自由的这两类决定因素。由此,福利的本质可被视为扩展和实现个人实质自由的制度安排或社会条件。虽然阿马蒂亚·森没有进一步论证福利权利与个人自由权利的关系,但他揭示出五种工具性自由之间的相互联系,为福利权的正当性证明真正打开了一扇大门。

四、总结与讨论

综上,20世纪中期以后,福利概念几乎与福利国家的概念融为一体,在很多研究者看来,促进福利的责任主要在于国家,福利权利已逐渐成为当代社会和政治思想的主导概念,对福利国家的目标和结构的争论无不涉及到对福利权利概念的主要特征及其与正义、自由、平等、权利等价值的关系位阶的知识论辩。在对福利权持怀疑或否定立场的政治哲学和福利哲学主张中,诺齐克的理论最为激进和彻底,要为福利权的正当性提供有效的证明,就必须首先破解诺齐克的个人权利符咒。而各种为福利权辩护的哲学主张基本上都缺乏坚实可靠的基础,特别是基于社群价值和历史经验的阐释在前提预设和论证思路上存在着很多缺陷,并不能够真正回应诺齐克式的自由困境难题。只有阿马蒂亚·森的实质自由论提供了一种论证的可能性,以实质自由为预设和前见,无疑可以走得更远。本文认为,从福利的本质是扩展和实现个人实质自由的条件这一前提出发,福利权利的正当性要获得证明需解决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福利能否成为权利。即应从福利权的起源和必要性的角度,对福利权的正当性给予“肯定的证明”。福利权的必要性与国家提供福利的正当性相关,诺齐克的个人自由权利符咒虽然否定了国家再分配的正当性,但是个人自由权利行使所导致的“灾难式道义性恐慌状况”后果是难以被接受的。如果和诺齐克一样承认所有人的普遍自由,那么社会中的悲惨命运个体(如丧失劳动能力或社会功能发挥受到限制的个人)的自由就同样不能被忽视。进一步而言,如果认可个人自由不仅仅是形式的、抽象的自由,它是一种个人可行能力的实质自由,那么就必须承认各种工具性自由之间是相关的,个人的天赋自由有赖于个人自由权利与福利权利的共同定义和保障,悲惨命运个体的自由权利更有赖于福利权利提供的条件保证。

第二,福利何以成为权利。即应从福利权的本质和合法性的角度,对福利权的正当性给予“否定的证明”。这一问题涉及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两个方面。如果福利权利是个人的合法权利,他(她)能否向国家或其他人提出义务要求,从而实现自己的权利主张?如果福利权利是个人的合法权利,他(她)的义务约束边界在哪里?这正是在现代国家中福利权尽管已成为制度化的法律权利,但依然不断遭到人们质疑的原因所在。因此,福利权的合法性论证包括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责任归属等问题。篇幅所限,本文在这里无法展开充分的讨论。

第三,福利权利如何得以保障。即应进一步从保障和实现个人福利权的角度,探讨国家活动和功能的约束边界以及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国家被认为是促进社会平等的不可靠的工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家公共权力的过度扩展有可能造成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新的压制,国家供给福利的无限责任有可能会转化成为无限权力,福利制度安排有可能形成某种社会不平等机制的再生产,造成新的社会排斥。因此,建立一个普遍参与、开放性的社会政策决策机制就成为必需,这也突显出个人的福利权利与自由权利之间的紧密关联性和不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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