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中人的尊严

2021-12-29 14:12
吕梁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将人马克思权利

陈 程

(太原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030024)

实现人的尊严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有利于使人的尊严不断地丰富、发展也有利于人的尊严得以不断地实现。人的尊严关乎于社会主义的群众路线、关乎于民生建设,关乎于社会主义制度安排。马克思主义并没有对人的尊严作出详细论述,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人的尊严关切蕴含着的广阔研究前景。在新时代和谐建设中应该持以人的尊严关切,以此为实现人全面自由发展的最终目标提供新的视角、找到新的路径。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尊严

从马克思主义视域来看,人的尊严可以体现为是一种人本主义精神。马克思明确地将人的本质属性归结为是一种社会性的人,社会性的人蕴含着人的全部社会关系和社会实践。因此,谈及人的尊严在马克思那里其实也就是谈一种社会性的人所具有的以及应该获得的社会性尊严。马克思对人的尊严曾有过这样的表述:“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1]6可见,人的尊严问题也曾是马克思所思考的问题,并且这个问题不能忽略。

(一)人的价值是人的尊严的深刻基础

事实上,人的价值作为人的尊严之深刻基础早在康德那里就已经确立。在康德看来,人作为一种理性存在者,具有绝对的价值,并且这种价值体现了人的绝对性的尊严。马克思同样持以这样的观点,与康德不同的是,马克思所认为的这种人的价值并不是建立在一种抽象意义的理性存在者之上,而是建立在人所生存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之中。在他看来,只有人所依存的社会才能赋予人类以价值,才能确立其尊严,反之如果没有人类发展的历史,没有人与人共同组成的社会,人的价值以及人的尊严便无从谈起。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人的价值在于创造其他价值,并且人的价值为除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价值提供了最现实的基础,因此,对于人的价值以及对于人价值的尊重势必应该得到关注。这样看来,关注人、发展人和尊重人事实上应该作为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第一要务。另一方面,人的价值是一种联系的价值,是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人的价值不能脱离社会价值,“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18这也就是说,基于价值的人的尊严同样是一种联系的尊严,人的尊严应该在社会价值的实现中去获得。而不是像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将人的尊严孤立于某种人的特性之中,诸如,人的理性水平、人的某种特殊能力等。孤立尊严的做法其实也是有理由的,他们常常为了强调人的尊严不可侵犯而允诺尊严具有一种独立性与绝对性,然而,这种做法却不可避免地导致尊严常常表现为对人所生存社会的巨大矛盾不可调和。比如:为了强调人的绝对尊严而无视社会道德与社会利益。这也就是康德在面临“电车难题”时表现为“麻木不仁”的根本原因。综上,马克思关于人的尊严讨论,是以人的价值为基础,是将尊严作为一种联系的尊严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价值之中。

(二)人的权利是人的尊严的集中体现

人的尊严与人的权利二者不可分割,一些学者甚至将二者不可分割的关系进行等同,比如:美国著名哲学家汉娜·阿伦特就曾将人的权利等同于人的尊严[3]。可见,对于人的尊严的强调首先离不开对人的各种权利的维护。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来看,人的权利是基于社会权利之上进行讨论的。个人的权利统一于社会权利的整体之中。首先,对于人的权利的实现应该依赖于社会实践,只有将人自身的各种素质、精神世界以及人的诸多能力置于不断地社会实践当中,才能够支持一种人类权利以及人类自由的真正实现。其次,通过对人的各项权利的实现,使得人的尊严依附于权利而得以体现。换句话说,人的权利本身就是人的尊严得以集中体现的必要因素。最后,从马克思主义权利观来看,一方面,社会为人的权利提供制度和法律依据,进行保障;另一方面,每个人必须遵守社会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并为他人和社会做出与其权利相应的贡献。所以,不仅仅是权利,义务也应该作为人的尊严的一种集中体现,只有合理地履行应该承担的社会义务才能够有权利,才能够进一步体现人的尊严,这也是人之为人的基础所在。

(三)人的自由发展是人的尊严的最高表现

人们常常将人的尊严与自由相联系,事实也是如此,一个连自由都不能拥有的人何谈尊严。如张胜利先生曾在考察自由观的时候指出:“一个没有自由的人,也是不可能拥有自身的尊严。”[4]135马克思也同样将人的自由与尊严相联系。与前者不同的是,马克思将人的自由赋予了关于人的最高价值,这使得自由成为了人最为根本的权利,并进一步成为人的尊严的最高表现。对于马克思来说,保障人的自由,就是在保障一种高层次、高水平之尊严。当然,在马克思那里,人的自由也具有丰富内容,自由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关于人在社会中的诸多诉求,比如对美好生活的诉求、对政治参与的诉求、对文化多样性的诉求等等。那么关于尊严也同样应该具备自由所具备之广包性。这也就是说,对于尊严的强调不应该局限在某一领域,尊严涉及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应该尽可能地扩大尊严之范围,如同扩大承载着自由的社会生活空间一样。

当然,马克思对于个人自由的强调也有其范围,不能以一种绝对性自由将其涵盖。正如他所言:“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有个人自由。”[5]176人作为社会性的人,最终的发展也应该向社会所呈现,即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表现个人自由,这样的人可以称之为有尊严的人。那么,在这种社会中的个人自由应该如何表现其尊严?马克思给予了三个方面的考量:消除私有制、国家解放和个体觉醒。其中消除私有制是实现人的尊严的根本途径。也只有消除私有制才能彻底改变贫富差距,改变资本主义所带来的人的不平等现状,从而达到共产主义,最终实现让人有尊严的活着;国家解放是实现人的尊严的直接手段。国家作为一种阶级统治工具,支配着人始终陷于阶级之中,因此只有国家得到解放,人的解放才能实现,最终人的尊严才能不受侵犯;个体觉醒是实现人的尊严的基本要素。个体的觉醒意味着一种关于尊严的意识的觉醒,这是人的尊严之缘起,也就是说,只有个体的觉醒才会带来尊严的现实意义,才能使得尊严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寻其之所在。

二、和谐社会与人的尊严

考虑到马克思并没有对人的尊严进行详细论述,以上对马克思尊严观的挖掘是建立在马克思思想概括之上的整体理解。因此,关于马克思的尊严观应该继续探索,笔者将其与新时代和谐社会相联系以期望得到马克思主义思想在和谐社会与人的尊严之间的实践应用。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所强调的人的价值、人的权利、人的自由全部都是基于人在作为社会存在基础之上的一种尊严体现。因此,基于人的价值、权利、自由的尊严最后应该在社会中实现其内涵。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有理由得出,人的尊严来源于社会共同体。那么,人的尊严的发展也必然会影响着社会的发展,而这里尊严作为人的最高价值表现自然也对应着社会的最高形态,即和谐社会。其中,也就包含了和谐社会对保障人的尊严的决定作用,同时维护人的尊严的特殊地位也能反作用于和谐社会建构本身。

(一)和谐社会对尊严的强调是对马克思尊严观的继承与发展

尊严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关乎于社会中每一个公民的福祉。马克思对人的强调是将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赋予其绝对价值,基于人的价值人应该享有各项权利,诸如平等、自由等,其中自由又作为人的最终目标。人的价值、权利以及自由事实上构成了马克思尊严观的集中体现。基于马克思的社会观,人的尊严应该与社会相联系,构成一种社会性的尊严,放在当下可以体现为和谐社会与人的尊严的紧密结合。然而,笔者认为,马克思对人的强调并不能构成当下和谐社会建设中关于人的尊严的全部,与马克思相同的是这种社会性的尊严承认人的绝对价值,承认人的诸项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并不应该具有绝对性,应该是基于尊严来实现的,并且马克思所认为的自由在和谐社会视域下也不能作为最终目标,这种自由的实现只会造成人们对自由的滥用,因此自由只是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之一,并且这些人的基本权利最终应该由尊严来衡量,即基于尊严的平等,基于尊严的自由等。这样,以尊严作为统摄人的发展才能更好地与和谐社会的发展相融合,并且人的尊严在作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的同时,其实现也应该是作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

(二)人的尊严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一般意义上,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成正相关,关于人的尊严的发展应该以社会发展作为前提,并且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发展依附于社会发展并作为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这也与党和政府近些年来一直强调的以人为本的核心发展思路相一致。因此,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之中,人的价值作为尊严之基础同样也应该作为和谐社会的基础,同时应该依附于以人为本价值体系中的民生、自由以及平等等其他价值,可以说,维护人的尊严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是极其重要的。

人的尊严的实现对社会存在及良性运转具有基础性作用。人的尊严是建立在社会中每一成员的相互承认之中,只有共同体成员的相互承认,人的价值才能在根本上得以体现,进而体现人的尊严诉求。当然,承认的具体内容可以涉及人之为人的方方面面,诸如承认人的自由选择、承认人的平等对待和机会平等、承认人追求幸福的各种权利等。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承认并不仅仅只是口头上的承认,真正的承认需要付诸于实践,以行动去维护保障人的尊严得以存续。付诸于实践的承认将有利于实现个体人之间彼此价值的完善,促进和谐社会中的人际和谐,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彻底消除个体人之间的价值冲突,有效促进社会公共领域的安定有序与和谐进步。

尊严作为一种独特的价值,其中包含着对于和谐社会中每一个公民自由、平等以及其他价值的肯定。将人的尊严的发展寓于这些价值之中,可以有效地规避人们对于这些价值的滥用。也就是说,在尊严作为基础的和谐社会体系当中,人们对自由的要求就可以变成一种关于尊严的自由,而不是无限的自由。事实上,人们对自由的理解总是存在偏差,不管是自由主义对个人所有权的强调,还是功利主义对社会善最大化的强调,都使得自由要么过头,要么缺失,最后造成了一种自由与承载自由的主体人和社会的相互偏离。而将自由赋予尊严之基础,则可以有效避免这种自由对个人以及社会的冲突,进而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样,将尊严作为其基础,既可以有效地避免形式平等主义在要求绝对相同性的同时与社会发展规律相矛盾的现实,又可以避免机会平等主义在要求平等关系过程中忽视平等内容及质量的现实。诸如此类,将尊严作为和谐社会之基础,是合理的,不仅极大地体现了每个人的价值作为每个人尊严的深刻基础,而且能够进一步促进人的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和谐发展。

(三)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是实现人的尊严

当然,反过来说人的尊严也得益于和谐社会的制度安排,因此,实现人的尊严也就离不开和谐社会,并且这也正是和谐社会之终极目标。将尊严作为社会目标事实上并不罕见,这是基于尊严目标依附于社会目标,二者目标的相融使得很多国家一度将尊严赋予了宪法的地位,以此来构建人的尊严作为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并进一步从社会规范之中推动人的尊严的发展。例如,里尼·斯坦曼(Rinie Steinmann)曾就对将人的尊严放置在法律制度之中的行为给予了高度赞扬,这种社会规范路径使得人类尊严的绝对性能够在法律的保障下实现其普遍性与最低性要求[6]。将尊严赋予法律地位是一种典型的将尊严目标与社会目标相结合的考量,并且这一路径也正体现了社会作用于个人尊严的推动能力。也就是说和谐社会的建设本身势必推动社会中每一公民的尊严不受侵犯。

需要强调的是,和谐社会制度的安排反作用于尊严根本上是源于将尊严作为一种社会应得才能够维持的,并且关于和谐社会对尊严的反作用也不仅仅局限于法律制度,还可以是任何一种规范性的安排,诸如道德约束等。不管是道德还是法律层面,其前提都是将这一基于社会的安排视为一种社会应得,即将尊严视为一种社会应得,也只有这样才能以普遍的法则进而推动具体人的尊严进一步发展。社会应得理论可以表述为:“在均等地享有社会基础资源方面,只要拥有社会共同体的成员的成员资格C,P都应得X(P deserves X in virtue of citizenship C)。”[7]其主要内容可以包含:a社会应得来源于社会规定了每一个社会个人都应该公平地面向一切社会资源;b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应该作为权利承载的主体;c社会共同体是制定社会应得规范的主体,也是维护社会应得得以接地的践行者;d社会应得应该是一种关于公平的制度设计,在这个制度中每个个体都能平等地享受权利。因此,社会应得能够反映或体现和谐社会建构对于人的尊严之基本内涵的体现。

正如应得(deserts)作为社会制度安排的核心概念一样[7],尊严的社会应得也应该是作为新时代和谐社会建构的核心概念。尊严意味着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一个人应该获得其固有的尊严。这种社会应得是建立在基本的社会制度安排之上,根据米勒的社会应得理论,社会应得应该只涉及每一社会成员的社会资格,而不涉及公民本身所拥有的能力、德性以及任何能够使其与他人有所区别的特性[8]160。因此,一种更加合理更加有效的制度安排应该是将人的尊严视作是社会应得。一方面强调了康德式的尊严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绝对价值,将人的尊严作为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利;另一方面将尊严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使得尊严的实践可以基于社会和政治的安排得以实现。

综上,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对人的尊严的强调,维护人的尊严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利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自由。反之,和谐社会的制度安排也应该将尊严作为一种社会应得从而促进人的尊严的进一步发展,二者相辅相成。

三、和谐社会中人的尊严的实现路径

尊严的实现路径是关乎于人的多方面、多角度路径。我们将其分为三个层面:物质经济的发展作为尊严实现的基础;个人素质的提升作为尊严实现的内在要求;社会制度的合理安排作为尊严实现的外在保障。

(一)物质经济发展消除两极分化作为尊严实现的基础

人的尊严的实现离不开对物质的基本需求,马克思正是将物质作为第一性,以支持人的尊严的发展。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物质的满足作为第一层次,而尊重的需求则作为较高层次需求,这也就意味着人的尊严实现需要以基本物质需求作为支撑。物质经济的发展决定了人民生活水平的发展,因此,在人的尊严实现过程中,注重对经济的发展与人的尊严实现是同一路径,并且只有物质的极大充裕才能够将尊严真正地落实到每一个公民身上。对于物质经济的发展进而消除两极分化也就是促进和谐社会尊严最大化水平的提升。

发展物质经济以获得社会最大化的尊严水平,这里首先需提到我国近些年来的脱贫攻坚伟大战略。在国内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基础上,要想获得社会最大化的尊严实现,就必须照顾到大部分的处于低收入水平公民。因此,开创脱贫任务,提升脱贫质量是将人的尊严要求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公民身上的具体要求。脱贫攻坚本就是在维护贫困人民之尊严,因此在进行脱贫的过程中,更需要照顾到贫困人民的现时尊严,一方面,帮扶脱贫的单位以及人员应该以贫困人民为先,以无私奉献的精神真正将脱贫任务做到群众心中,以服务的态度为人民办事,充分照顾贫困人群的心理需求。另一方面,在完成脱贫任务过程中,注重保质保量,注重贫困人群的自我存续能力发展,真正落实授人以渔而不是授人以鱼,进而防止返贫。

消除两极分化,尽可能照顾到最弱者的利益,发展弱者尊严水平,也是尊严实现中对于平等价值的要求,即一种平等尊严的发展路径。当然,在发展物质经济过程中,除了脱贫攻坚之外,还应该更多的注重社会福利的进一步提升,注重医疗资源、教育资源等一系列的进一步普及,始终以保障民生为第一要务。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承认,实现和谐社会中尊严的最大化。

(二)个人素质的提升作为尊严实现的内在要求

尊严的实现离不开对于个人素质的内在要求。个人素质包含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第一,人的自尊要求。一般认为,获得尊重的前提是人应该自尊。自尊是人们对自身价值的总体评价,随着评价的不同,对尊严的要求也会呈现不同,也就是说一个人自尊的程度决定了他对尊严程度的需求。因此,一方面,关于人自尊的关切,新时代和谐社会应该予以重视。当下的教科书中不乏对自尊的鼓舞,诸如民族自尊,国家自尊等等,作为个体人的自尊的讨论不多,也就是说,在家庭等私人领域和学校社会等公共领域之中,都应该进一步重视对人的自尊的培养,以树立其正确价值观领导之下的自尊。关于民族、国家等自尊的体现也依赖于个人的尊严,只有个人自尊的实现才能激发以共同体为己任的自尊实现。

第二,尊重他人的要求。在拥有自尊的基础之上,尊重他人便成为了获得尊严的一种外部要求,并且尊重他人与自身能否获得尊重实际上是同步的或成正比的。出于社会和谐的要求,人们在享受尊严并获得尊重的同时,还有义务去尊重自我之外的他人的尊严,这不仅是和谐社会中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对于每一个公民平等对待的内在要求。

第三,履行社会责任义务。每一个公民作为社会的成员,必须要履行社会义务。人的尊严一般情况下,其实现更多地是在公共领域之中,而公共领域中的秩序的建立与保障就离不开对每一个公民义务与责任的要求。因此,每一个公民应该树立责任意识,积极履行自身义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民履行义务的要求与自尊要求和尊重他人要求三者相互依存,履行义务是自尊社会化的一种表现,尊重他人又作为履行义务的基本内容,自尊又作为尊重他人的前提。

综上,和谐社会的尊严实现需要自尊、尊重他人、履行义务三方面的综合提升,这是出于尊严对个人素质的内在要求,是尊严之实现对于尊严主体的必然要求。

(三)社会制度的合理安排作为尊严实现的外在保障

尊严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尊严还需要通过社会制度的合理安排以保障人的尊严不受侵犯并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获得更好地发扬。社会制度的安排对尊严的实现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

前面已经提到,很多国家将人的尊严作为立法内容,甚至是首要原则,诸如《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等都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极大维护[6]。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也应该时刻考虑人的尊严在各项法案中的良好体现,甚至是制定专门的尊严法。只有这样,才能以一种强制手段维护人的尊严,将和谐社会中的人的意义进行阐释。在法律的内容方面还应该尽可能照顾到比如残障人士、老人、妇女等弱势群体,以确保法律层面实现尊严范围的最大化。

与法律建设一样,道德作为公民心中的习惯法,也应该在道德培养,道德实践中强调尊严的重要性。首先是通过道德培养进而提升公民的道德认识。尊严的侵犯往往建立在侵犯者道德意识浅薄,难以认识到与尊严相关的一系列道德理由。比如,每个人都有自由权利的道德操守,这种自由相对于尊严来说恰恰是一种相互承认中的自由,即每一个公民的自由都是建立在与他人相互承认之中,以不侵犯他人自由为前提,以此来保障他人的尊严不受侵犯。认识到这一点将有助于尊严的实现。而尊严的实现仅仅依靠道德认识还不能完善,更重要是在道德认识的基础上注重道德实践。在我们的道德实践当中,首先应该加大道德模范、道德事迹的弘扬,塑造良好的道德环境以影响社会中的每一个道德主体;其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道德机制,诸如个人道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等在尊严体现中的规范作用;最后加强对弱势群体的道德关怀,弱势群体作为尊严最容易受侵犯的群体,应该将关爱弱者作为尊严实现的首要道德理由,比如在公共领域完善残疾人公共设施,加大对贫困山区儿童及留守老人的文化教育事业投资力度等。

四、结语

在马克思主义的视域下应该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尊严,这无疑是赋予了其更加深刻的内在价值。根植于和谐社会发展尊严的丰富内涵,提升人的尊严地位,符合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同时也将人的尊严获得置于和谐社会终极目标。这样看来,对尊严的重视能够作为和谐社会的不竭动力。和谐社会的不断发展也会促进人的尊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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