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知识与村落社会治理模式研究
——基于青海省L村与G村的田野考察

2022-01-01 03:26旦却加高建源
青藏高原论坛 2021年2期
关键词:青海

旦却加 高建源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810007)

中国幅员辽阔,素有“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之说,不同区域的同一族群或同一区域中的不同族群,都有各自不同的生活习惯与风俗文化,特别在中国乡村社会中区域文化的差异性更加显著。青海涉藏地区地方性知识氛围浓厚,地方性知识与民间秩序有着紧密的关系,地方性知识中的思想、道德、伦理等是促进乡村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历来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地方性知识是地方社会长期积累起来的一整套地方文化体系,包括生态环境保护与利用、宗教文化禁忌、社会行为约束等内容。如“神山圣水”观念使藏族群众形成珍惜自然资源的习惯,为保护生态环境做出巨大贡献;另一方面,地方性知识为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中存在的一些棘手问题提供相应的措施和参照。其中民间调解作为青海涉藏地区维持村落社会秩序的一种重要手段,一直以来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受到国内外学术界广泛关注。学者的研究内容涉及民间调解机制的产生及其特点和运用、民间调解的标准性和合法性、与国家法的适配、对民间调解运用的反思和审视等,包括草山纠纷、生态治理、“赔命价”、婚姻家庭等方面。涉及民事和刑事案例,主要以涉藏地区社会治理、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社会制度、司法建构、司法解读等方面开展研究。专家学者已发表的相关学术著作大致涵盖四个领域:一是风俗习惯研究;二是地理区域规划研究;三是案例性质研究;四是民间调解的社会功能研究。如上所述,青海涉藏地区的民间调解机制研究面广、内容多样、涉及学科冗杂。本文以青海省L村①与G村②的社会治理模式为个案,对地方性知识与村落社会治理之间的深远影响展开研究与讨论。

一、先行研究

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战略之后,国内学者有关涉藏地区的社会治理及地方性知识等问题的关注明显增加,学术界对相关方面积累了不少文献。历史学的角度,陈柏萍比较元明时期的涉藏治理方法提出两者的区别,认为元朝是通过强大的军事实力和随时可以进行征讨的军事力量作后盾,以军事威慑为主,招抚利诱为辅确立了对涉藏地区的统辖权;明朝则是通过广行诏谕、接受朝贡、封官授职等和平方式确立了对涉藏地区的统辖权[1]。陈新海以民国时期的青海治理方法为主要研究对象,指出对宗教上层人士实行推崇之举,在政治上给予较高的待遇对涉藏地区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星全成也认为在长期的治藏实践中,元明清时期的中央政府发现藏传佛教在广大藏族民众中具有很大的号召力,对人们的生活起支配作用,维护自己在涉藏地区的利益,必须充分利用宗教,发挥宗教作用[3]。以上内容从历史学角度探讨元朝以来涉藏地区社会治理问题,对涉藏地区的乡村社会治理的实际操作方面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事实上,青海涉藏地区的地方性知识形成于中央王朝长期对民族地区实施的地方区域自治政策。针对青海涉藏地区自然条件特殊、人口稀少的特点,以及宗教思想对藏族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自元朝开始,历代中央王朝采用“因俗而治”“政教合一”的方式对该地区进行治理。元朝统治者通过笼络宗教中的高僧大德来加强对藏区的治理,强化对涉藏地区的统治;明朝基本沿袭元朝的治理措施,在设置卫所之外,还册封宗教上层人士,以达到加强统治的目的;清朝设立西宁办事大臣和驻藏大臣等,实现直接对藏区的治理;民国时期政府设立专门机构管理蒙、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由此可见,在长久的历史进程中,虽然青海涉藏地区远离中央王朝,但是其社会治理从吐蕃王朝实行的相关法令,到“因俗以治”“政教合一”,利用宗教精英的特殊地位和政治影响,设置政府专门事务机构,再到各项治藏之策达到制度化、法律化,都离不开国家治理体系的格局。

新中国成立以后,青海涉藏地区逐步废除农奴主土地所有制,实现政教分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国家在基层社区大力推行国家法治制度。但是由于历史的惯性和民众的接受度,国家法在当地更多的是起到震慑作用,其象征意义远远大于它的现实意义。青海涉藏地区地方性知识的主要作用是用于补充国家法,以涉藏地区传统社会的公序良俗法则为裁判背景,规范个人行为和社会行为,是独立于国家法以外的,是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但我们不得不说,法自民间来,文化、道德、伦理是它成长的土壤,民间调解机制一旦形成就会根深蒂固地影响周围民众的思维模式[4]。

对于具体社会治理方面,学界又以法学、社会学、民族学等领域积累了大量研究。马仲荣就甘南涉藏地区的社会治理方面提出,通过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完善社会预警和安全阀机制,慎重稳进地推进政府体制改革建议[5];李雪萍等人以涉藏地区贫困治理为中心考察了甘孜藏族自治州,提出贫困地区应以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相结合,碎片化政府向整体性政府转型,可持续生计是治理的轴心,也是公共产品供给的导向[6];杜永彬认为,藏区社会治理应从管理走向治理,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不是用当前的治藏方略去代替原有的治藏方略,而是在继承和发展原有治藏方略的基础上加以调整、完善和创新[7];杨继文等分析涉藏地区刑事纠纷治理体系,认为以宗教习俗和国家司法并立的方式在涉藏地区发挥着有力的功能及其作用,两者的良性互动与健康发展才是涉藏地区乡土司法以及“因俗而治”的本质要求和理想图景[8];贾伟等认为涉藏地区社会治理实践中,若通过发掘、整理地方性知识,充分吸取和运用,并以此推动治理体系建设和开展社会治理活动,必然会起到事到半功倍的效果[9];徐世栋等认为,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参与涉藏地区社会治理的必要性,适当让位一些政府想做却做不了,或政府不擅长的社会治理事务给社会组织。并通过科学监管让社会组织在实践中不断成长,充分发挥社会治理主体地位作用[10];张立群认为,在青海涉藏地区中地方性知识能够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发挥着社会治理与调控的作用,有着独特地位和社会影响的行为规则。在正视其存在的实际状况下,应对其在刑事案件中违背法律规范的做法、践踏法律尊严的行为要坚决加以遏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11]。对此,马树同则认为,人民调解在乡村社会的实践,是一个与乡村社会地方性知识相融合的过程,深入乡村社会,多角度、深层次挖掘人民调解实践中的地方性知识是“三治合一”③乡村治理体系发挥效能的现实路径[12]。以上研究成果以不同的角度考察了涉藏地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对策,进而也提出了各自的建议。

就青海而言,地广人稀、农牧交错、海拔高、生态环境特殊,是多民族聚居区多宗教并存地,也是多文化交融之地。自古以来,该区域的不同民族之间发生政治交往、经济贸易和文化交流,是我国西北地区多民族政治、经济、文化交涉的重要区域,在历史的长河中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体系。这种地方特色的文化体系起源于区域性的族群习惯,既是其特殊的自然环境下形成的生计方式中积累的经验,也是一种不同区域文化聚合的表现。而这种本地特有的文化体系后来因不同族群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又发展成一种具有原始自然崇拜、苯教信仰、藏传佛教信仰、格萨尔史诗,以及自吐蕃王朝流传下来的旧法令等性格的具有藏族特色的一整套地方性知识。并且逐渐融入人们的社会生活当中,形成集体历史记忆,维持社会秩序良性运转的重要作用。然而,就涉藏地区的社会治理体系仍需要具体案例和实践分析,进而再提及治理问题和对策。

二、地方性知识在村落社会治理中的实践

地方性知识是人类历史进程中经过长期的生产生活中交往的实践而积累积淀的智慧结晶。按照约定俗成的风俗礼仪约束社会行为,其自身就是被大众普遍认可的。在20世纪80—90年代,青海涉藏地区发生村落间争夺草山资源的多个案件时,地方性知识发挥了重要的调解作用。以下根据笔者的田野调查,叙述20世纪90年代在青海涉藏地区发生的争夺草山资源的案例,并论述地方性知识在青海涉藏地区村落社会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1995—1997年间,青海省泽库县L村与同德县G村之间发生了一起非常严重的草山纠纷事件。两村的藏族牧民因牲畜越界吃草等问题经常发生摩擦、械斗,甚至伤及人命。此次纠纷通过民间调解最终得以有效解决。根据L村代表A回忆调解书的公开仪式:

事实上司尤(调解书)的大概内容双方基本上通过司吉(调解)和司协(说事)的过程中已有了解,但并不了解司尤的所有内容。即使这样双方早已承诺调解委员会不管其结果如何双方都会承认。当时的公开仪式在隆务寺内举行,双方各10人代表参加。20位代表左右分开席地而坐,中间的桌子上放有17部甘珠尔(即藏文大藏经),A取出口袋里的司尤,开始大声宣读。之后,夏日仓活佛(调解委员会主席)根据佛教教义和地方历史为内容开始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说教,尤其强调了L村和G村在历史上属于同族,共属于热贡12族,往后绝不能、再不能发生此类事情。17部甘珠尔中12部分给G村,其余5部分给L村,双方握手以示友好后结束了仪式④。

藏传佛教宣扬慈悲,力戒杀生,主张因果报应,在青海涉藏地区一直享有很高的地位。藏传佛教界人士在发展汉、藏、蒙古、土等民族之间的兄弟关系,促进和维护祖国的统一,增进民族文化交流,发展民族教育事业,调解民族纠纷,增强民族团结,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13]。过去,寺院的僧人可以直接参与地方的行政、矛盾调解等事宜。现在,藏传佛教依然有一定的社会号召力,僧人在社会中有很高的地位,并且涉藏村落重视僧人,所以僧人一般是矛盾调解的主要人选,并且L村与G村有同属热贡12族的历史记忆,调解仪式选在隆务寺举行,可以加强两村群众对与调解结果的认可度和公信力。

事件解决的具体过程如下:

“双方于1996年9月,暂时‘停战’,在青海省政府和双方州政府的主导下,特邀隆吾大寺的夏日仓活佛作为主调解人,同德县方面邀请赛拉亥寺的麦苏仓活佛和香赤寺的堪布仓活佛为副调解人,而泽库县方面邀请隆吾寺的卡索仓活佛和隆务仓活佛为副调解人,成立了纠纷调解委员会。经双方活佛在各村落进行劝说、安抚,争执两方撤出争议区。1997年5月14日,在青海省政府的主导下,于西宁举行调解会议,与会的除了各州县乡级的工作人员之外,还有双方代表各10人参加,经过两个月的调解,事件终于得以调解并写下调解书,于1997年6月19日公布调解书。[14]”

1997年6月19日公布的调解书⑤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对于此次纠纷事件中死亡的家属,双方需要支付生活补助2.8万元。第二,死者家属需要承诺不许再寻仇人进行复仇。第三,对1996年8月30日私自关圈L村牲畜一事,对方要赔偿130元;1997年3月25日以后被宰杀的牲畜以市场价进行赔偿,对偷盗人罚款300元。第四,1995年5月以后的偷盗行为,以双方已承认的牲畜数量为准根据标准进行赔偿。第五,对于边界线附近的建筑物和铁丝网的破坏,双方州政府和县政府进行补助。第六,对于双方寺院的僧侣和活佛,以及食物和燃料等方面的损害要赔偿1000元及布料等。第七,本调解书上的各项规定绝不允许用以养成坏习惯,今后双方之间也不许发生纠纷事件。

根据调解书中的内容,此次双方间的矛盾调解,地方政府借鉴了地方性知识中的“赔命价”。调解过程中,由政府组织当事双方信任的五位活佛组成调解委员会,引导、调解、平息双方的怒火。

地方政府结合地方性知识,成立能使两村群众都信服的专门调解委员会,其余的主要见证人是州、县、乡政府工作人员和村民代表。即参与事件调解的参与者有:宗教上层人士、政府权威和村落精英。他们代表不同的群体参与这场裁判,保证了纠纷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权威性和公平、公正、公开。整个过程在政府主导下,调解委员会花费两个月的时间不断与双方代表沟通,及时遏制事件向不良趋势发展,维护双方的利益,双方对调解结果认同并执行,最后得到了较理想的结果,使事件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得到了圆满解决,维持了社会稳定。因此,这次事件在政府充分了解事件来龙去脉后,借鉴当地特有的地方性知识,明确了解决矛盾的方向,采用地方性知识中的民间调解手段,及时组织设立调解委员会,按照当事双方都能接受方式,进行调解,才能使当事双方认同调解结果,化干戈为玉帛,减少乡村社会中矛盾的积累,避免矛盾的深化。L村与G村案例可以说既尊重了国家法治的权威性,又利用了地方性知识有益的一面。

首先,纠纷发生之后马上邀请第三方调解,这种文化技能本身是地方性知识的一部分。事实上,解决地方集体性纠纷、对立、暴力等问题并非易事,此类事件的解决基础和关键需要充分了解并掌握社会文化背景和整个事件的详细经过。选择合理的调解人是能否顺利解决纠纷的关键点。L村与G村的案例中,当地政府引导,双方村落同意的情况下选择了当地宗教权威担任调解人,而此时的宗教权威既是当地民众共同信任的对象,而且在当地政府部门拥有行政职位,因此在事件解决过程中他们有效化解了双方村落之间的矛盾。

其次,自事件发生到调解书的公开,当地政府部门及时到位并起到了主导作用,及时组织纠纷调解机制,以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积极采取一切可以解决问题的方法平息事端。同时可以看出,地方性知识较为显著的青海涉藏地区传统乡间的伦理价值体系仍然在乡村生活中有一定的约束力,当地政府充分引入地方性知识作为调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而其实践过程中也并没有忽视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和显著的优势。可见在村落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转过程中,在政府主导之下引入地方性知识是可行的。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第二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时强调,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处理好上位法和下位法关系,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既要相互补充、支持,又要协调统一,做到科学完备,确保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协调一致、有效衔接[16]。总的来看,基于当地民众以传统的意识形态衡量并维护社会秩序的倾向。在此次事件调解过程中,政府官员需要审时度势,既要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又要充分发挥了地方性知识重要作用。

三、地方性知识在村落社会治理中面临的问题

由个案可见,地方性知识的运用在民间纠纷中可有效遏制事态的恶化并化解两方矛盾。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尊重和采用地方性知识可以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减少有限法律资源的占用。由此,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中,社会治理要从多元文化、多民族、多宗教考虑,可将地方性知识中的一些有益经验引入司法治理体系,根据地域文化的特性形成创新司法治理体系,为良好的社会秩序建设奠定基础。如上所述,地方性知识来自于民间生活,可以说接地气,在地方社会治理中发挥巨大的作用,确保国家法律尊严时,可以更好的减少矛盾冲突。而民族地区的民间调解则是指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根据他们的生活习惯、风土人情逐渐形成的,体现本民族全体成员的意志,为本民族的成员所信守[15]。虽然它与国家法有一定的冲突,但是从实践角度来讲,地方性知识诞生自特色的地域文化,它是历来处理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是进行规范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

一种新秩序在逐步确立,而并没有完全取代原有的旧秩序。相反,由于维系这种旧秩序的结构关系并没有替代,原有的模式通过反复制造社会关系,不断调整着作用方式,吸纳了新的时代元素,仍然在地方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7]。改革开放以来,青海省人民政府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推动法治建设,使青海的综合实力显著增强。但是,随着时代不断变迁,青海涉藏地区各族人民群众生活日益丰富多彩,其现代社会治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一是国家法与民族文化的调适问题;二是民间司法屡禁不止。青海涉藏地区各民族之间共休戚、共存亡、共荣辱、共命运的文化根基形成于各个族群之间的交流、交融、交往,其独特的习惯、性格决定了该区域地方性知识的宗教性、民族性、地域性等特点。所以,运用地方性知识调解矛盾的实践过程中,需要注意国家法律和政府的权威性,关注地方性知识如何用于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民族团结。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地方性知识为调解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国家建设等多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如今,地方性知识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必须遵从中国共产党领导,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一切活动需要做到在国家法内容指导下,发挥其积极的社会治理作用,在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地方性知识与国家法治体系本不是分而两立的。法即规则,规则来源于约定俗成,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国家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保证。为确保国家法治体系,全面依法治国在涉藏地区稳步实行,现代化法治社会应该考虑地方性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惯性,强化涉藏地区人民群众的法治思维。在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民族团结的前提下,以地方性知识引导基层社会逐步进入国家法治体系。然而,地方性知识在村落社会治理中运用时必须要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和则两利,分则两损。地方性知识不能独立于国家社会治理体系存在,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的立法工作、司法过程、执法结果需要参照地方性知识。从而借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构建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司法体系和治理体系。高质量、高品质发展前提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在村落社会治理中必须要保证人民权益在社会中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涉藏地区人民群众法治需求和基层社会治理需要因地制宜,采用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的方法,与国家法治体系形成全域性一盘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涉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的国家司法权威表现需要结合地方性知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尊重少数民族传统,以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民族团结。

四、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一体化进程,我国涉藏地区也必然与外部世界融为一体,在这种条件下仍然坚持民间调解机制就可能成为扩大交往的一种障碍[18]。当代青海涉藏地区正面临转型问题,以人为本,更加可靠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体系正在逐步取代地方性知识。乡村高质量、高品质发展,应该将新发展理念融入涉藏地区乡村社会治理中,加速发展。然而,我们也不能完全否定青海涉藏地区特有的地方性知识,应以习近平新时代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全面发展理念,面对青海涉藏地区的转型问题。地方性知识应视为解决特殊事件的特殊手段,其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得到政府承认和引导,严禁民间团体私自采用民间调解维护民间秩序,不能将其视作经常性解决问题的措施。在青海涉藏地区矛盾纠纷解决中L村与G村的治理模式可以说是一种考虑地方性知识与国家法的权威性在民间秩序构建中的双重作用和融入性的多元化治理的典型案例。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引入地方性知识的同时,不能只强调地方性知识有益的一面,更不能忽视其不利的一面。即权利机关应首要考虑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在优先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的条件下,坚持多元共治,不断创新社会治理,进一步完善人民内部矛盾有效调解机制,涉藏地区依法治理稳步推进。

注释:

①青海省L村,属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

②青海省G村,属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

③三治即自治、德治、法治。

④采访时间:2014—08—03,受访人:L村村民G某,男,48岁;采访人:笔者;地点:L村;语言:藏语;翻译:笔者。

⑤《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L村和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G村之间发生的杀人和偷盗事件的决定书》,原文为藏文。翻译: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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