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区块链技术的NFT艺术品著作权问题研究

2022-03-18 04:20丁云扬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艺术品区块

丁云扬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合肥 230039)

近些年,区块链技术与相关工业领域已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把区块链提升为国家战略部署之一,明确区块链作为新兴数字产业代表,未来要重点发展以联盟链为重点的区块链服务平台和金融科技、供应链金融、政务服务等领域。NFT艺术品自2021年以来受到业界的关注度锐增,开始正式“出圈”。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该倡议为NFT行业的发展做了总结:NFT作为区块链的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潜力,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现如今在利益的驱动下NFT艺术品侵权案件相继出现,NFT将带来大量涉及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追续权等一系列的问题,如何应对NFT艺术品著作权的挑战,值得深入研究。

一、NFT与NFT艺术品

(一)NFT技术原理

NFT的英文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翻译成非同质化权益通证或非同质代币。从狭义上讲,NFT通常是以太坊标准ERC-721为基础发行的通证;从广义上讲,NFT是一种基于区块链的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不可互换、可验证、可流通、可交易等特征的数字资产所有权。NFT与Fungible Token(同质化代币,比特币是最典型的同质化代币)相比,NFT的每一个token都是独一无二,无法替代的。世界上没有两枚NFT是相同的,因此无法进行交换。

NFT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链上数字资产,它利用智能合同来完成其所有权的转移,并利用该区块链来记录整个所有权的转移。因为区块链技术本身具有公开透明、可追溯并难以篡改的特点,所以任意节点都可以回溯NFT的全部交易,以确保NFT艺术品交易程序全透明。

(二)NFT艺术品的概念与类别

NFT艺术品是NFT技术与艺术品结合的新奇事物,它是一种通过NFT进行交易并以数字为内容的文学艺术领域作品,诸如数字音乐、数字照片、数字画作等数字作品,在交易平台铸成一个非同质化通证予以出售,其本质是具有独创性并以数字形态存在的一份文件。

由于NFT艺术品是依托区块链技术进行创作、铸造与传播,因此NFT艺术品往往具有创作数字化、铸造技术化、传播线上化等特点。从NFT艺术品内容来区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定型的艺术品仅应用区块链技术加密得到一个NFT,而后此NFT艺术品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流转、收藏,其作品本身的内容并不改变;二是直接产生于区块链生态与应用,在艺术作品诞生之初已具备加密性,通过程序与技术设定创作出NFT艺术品;三是作品内容表现出作者的自由与加密精神,作品本身的创作形式并无任何限制。

(三)NFT艺术品的独创性分析

在探讨NFT艺术品著作权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厘清艺术品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为表述方便,以下简称“版权作品”)的区别。艺术品往往指在艺术领域中凝结着人类智慧的智力成果,而版权作品则“门槛”更高,它需要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一般具备独创性的作品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独立创作,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而对于何谓一定程度上的创造性目前还存在理解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由于在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下的判断标准不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版权体系下,著作权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主要以司法判例的形式体现,强调作品只要来自作者就获得保护,不论其是不是作者人格的体现;在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下,独创性标准相对更严格,著作权保护的是一种较高的创作高度,在作品中必须反映出作者的人格。

因此NFT标识并不等同于作品的独创性。NFT艺术品本身不是一种单独的法定作品类型,其作品类型取决NFT铸造前的作品类型。不是所有的NFT艺术品都可以构成版权作品,需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界定,达到“独创性”标准,只有区别于一般的劳动成果,才能成为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对于NFT艺术品是否达到独创性标准,将取决于NFT铸造前的作品是否满足独创性标准。NFT艺术品所独创性标准应采用著作权体系的严格标准,而满足独创性标准的NFT艺术品理应纳入艺术品的范畴,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二、问题与挑战:NFT艺术品著作权的现实困境

基于NFT先天技术特性带来的不可篡改与可追溯等特点,NFT技术与艺术家独创性劳动产生的艺术作品组合成为NFT艺术品,自铸造之初NFT艺术品拥有唯一的可追溯代码,之后的流转过程也将储存在区块链中。由于NFT艺术品自铸造出生到发行流转再到衍生开发均需以著作权为基础,下文将从NFT艺术品的全生命周期,即铸造、发行、流转与权利归属至灭失四个阶段顺序来揭示NFT艺术品最重要的基础性权利——著作权的内涵及外延。

(一)铸造中的复制权

大多数NFT艺术品铸造来自现有的作品,比如在腾讯NFT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幻核”中,“中国航天”“敦煌壁画”等著名的IP纷纷被吸引入驻,阿里巴巴旗下的“鲸探”也在前不久第一次推出了全球限量的“敦煌飞天”和“九色鹿皮肤”等一众NFT艺术品。这些已有艺术形象或作品通过铸造上链,已成为线上可交易的NFT艺术品。当然,除了原有艺术作品之外,创作者也可以基于区块链创造的全新的艺术作品进行铸造上链变成NFT艺术品。

在NFT艺术品的铸造过程中免不了存在对作品的上传行为,上传行为将原数字作品被复制到网络服务器从而产生一个新的作品复制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NFT艺术品铸造上链实质上是将艺术品通过区块链上链的数字化方式来实现互联网上的有形再现,这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无需区分作品类型(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等)、权利来源(原创、授权等),NFT艺术品本质上还是一个数字作品的复制件,它伴随着一个作品产生于区块链过程中,从现实或虚拟世界被复制出来。有鉴于此,铸造产生的NFT艺术品应获得相应作品的复制权授权,否则就会落入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支配范围。

另外,作品在被铸造上链的过程中,如果NFT艺术品不能充分反映作品的全貌,将涉及作品的修改权、完整权。而NFT艺术品将作品进行改编,例如将美术作品改编为视听作品类型的NFT艺术品等,还将涉及作品的改编权。此外,除了版权外,若被铸造上链的内容包含其他人的肖像,还需取得相应肖像权等授权。

(二)发行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艺术作品铸造上链成为NFT艺术品,再将其作为商品公开销售,此过程本质是对作品的发行,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鉴于此,NFT艺术品再进行发行销售需要取得相应作品发行权授权。但特别的是,对于传统艺术品而言,作者享有的发行权往往会受到“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限制,而NFT艺术品却打破了这一规则。当网络上的数字作品出售能够实现与线下有形作品买售相同的法律效果时,有必要扩大发行一词的法律内涵,将发行权扩展适用于网络环境。

同时,NFT艺术品的发行过程无法规避NFT艺术品的传播过程。NFT艺术品交易平台在将销售的过程中通过平台向他人展示和提供作品,这时则需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在作品呈现时,该展示行为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将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涉及信息网络传播,就不可避免地要讨论“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显然,NFT艺术品交易平台很难与普通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类比,因为NFT艺术品交易平台通常提供NFT艺术品铸造上链服务来收取特定比例的服务费,而不是简单地提供发行销售。不同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NFT艺术品交易平台直接获得由发行方、创作者创建和发行的特定NFT艺术品经济利益,显然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鉴于此,NFT艺术品发行方、创作者与交易平台对于原始权利授权的完整性、充分性审查至关重要。

(三)流转与著作权归属

NFT艺术品在流转中的交易对象是数字艺术品复制件的财产权,交易的法律后果是所有权的转移。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发生的流转并涉及著作权转让,除非有明确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否则原著作权人仍享有著作权。在产业实践中,无论是在境外还是境内,NFT艺术品购买者所获得的权利均仅是虚拟商品的物权。购买者购买的NFT艺术品将被存入个人钱包,供购买者欣赏、展示。

因此NFT本身只是存储于区块链上的一系列信息,购买者并不享有对NFT艺术品上所承载作品著作权的任何权利。例如,鲸探交易平台明确,数字藏品的版权由发行方或原创者拥有,除另行取得版权拥有者书面同意外,用户不得将数字藏品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美国NFT数字藏品铸造公司Dapper Labs Inc.对NFT平台中发生的交易与权利限制拟制了规范的授权文件,明确NFT艺术品买家禁止对数字藏品作出任何形式的修改,禁止为数字藏品申请商标、著作权,或其他任何额外的知识产权。

(四)灭失问题

同现实世界中毁灭一幅物理画作一样,NFT艺术品也可以被人为焚毁。若数字艺术品被储存至电子钱包,该电子钱包存在于区块链中,但由于发送电子钱包的过程不可逆,无人拥有电子钱包的权限则NFT艺术品将无法再被任何人持有。此外,若交易平台不允许用户将作品发送至特定的电子钱包,则用户可以使用黑洞地址消灭NFT数字藏品,即用户可以将作品发送到一个并不真实存在的地址(黑洞),由于该地址并不真实存在,所以也没有任何人拥有访问黑洞地址的权限。

虽然NFT艺术品购买者有权对自己的所有物进行处置,但NFT艺术品本身还承载着原作品作者享有的精神权利。鉴于此,将NFT艺术品的焚毁将可能会损害作者精神权利。根据《伯尔尼公约》第六条规定,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声明其为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美国于1990年颁布的《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指明,绘画、素描、版画、雕塑、仅供展览用的禁止摄影图像及单一副本或限量版200份以内的前述形式的作品的作者,有权防止他人进行损害其荣誉或声誉,或歪曲、损毁、修改作品的行为。此外,如作者的作品被认定为具有“公认的地位”,则作者可进一步防止他人对作品进行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毁损。法国在19世纪早期的判例中确认,即使作者已将作品上享有的所有经济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手稿的购买者仍然无权销毁作品原件。德国《著作权法》认为,作者有权禁止对作品进行歪曲或者其他会损害作者在其作品上所享有的精神利益与人格利益的行为。而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虽并未直接解决作品原件持有人在毁损作品时,是否构成对作者著作人身权的侵犯的问题,但特定情形下,直接将NFT艺术品焚毁确有可能损害作者享有的精神权利。

三、解决路径:NFT艺术品著作权的保护建议

NFT艺术的技术应用与新兴产业接踵而来,一个崭新的区块链价值体系逐渐形成,但是未来NFT艺术品发展风险如何规避,监管体制如何确立,治理体系如何构建,这些问题需要予以回应来有效应对飞速发展的数字艺术产业。

NFT艺术品毫无疑问对传统艺术品的创作、交易带来巨大冲击,在艺术品市场有着足够大的想象空间,给全球监管带来了挑战。目前全球范围内,政府对NFT艺术品交易的监管措施各不相同。在美国,美国邮政局认证了全美使用的邮资NFT,该代币被数字化标记在USPS的ePostage标签和被邮寄的实物上,所有数据都记录在区块链中,从而在数字资产和有形资产之间建立了可靠的监管链。在英国,2015年政府专门针对数字经济产业提出了一项计划——“监管沙盒”计划。印度政府也已经起草了一项法案,将加密货币定性为商品,该法案还建议根据虚拟数字资产的使用情况对其加以区分,NFT无疑将被列为通用商品。2020年10月,欧盟委员会开始制定《虚拟资产监管法规》,为加密资产提供法律确定性,以便到2024年之前在欧盟全境实施统一虚拟资产管制许可证。大部分的NFT应用,如艺术品、无形资产等,未来将会面临此类法案的监管。

(一)把控NFT艺术品的权利源头真实性

由于NFT艺术品交易平台也离不开区块链技术,每个交易平台并不能确定上传至本平台NFT艺术品的原始版权归属几何,所以确定NFT艺术品权利源头的真实性迫在眉睫。从技术角度出发,NFT艺术品交易平台能够开设技术门槛以此审查艺术品的原创性,同时设置NFT艺术品数据库,在NFT艺术品确权登记后上传至数据库,从多个角度提升技术审查的精确度。从监督层面来说,构建担保举荐制度与监督机制可以显著提升NFT艺术品权属的真实性。因为担保人往往都是业内资深人士或者比较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者,将他们纳入进来可以提高技术认证效率。另外,监督举报机制使得NFT艺术品受到版权争议时担保举荐人同时受到平台的警告或者失信备案,这些措施极大地解放了NFT交易平台端的多节点公共力量。

(二)确定监管主体与职权职责结构

即便NFT艺术品作为一种非同质化通证与之前常见的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同质化数字代币有着极大区别,但在我国现行的监管架构下可能仍会存在一定的监管惯性。而参考我国目前比特币为代表的同质化数字代币的监管机制,NFT艺术品治理的行政监管主体将更加复杂。

2021年12月两高八部门(中央银行、网信、工信、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证监、外汇八个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这里的八部门实质上便是对同质化数字代币负有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在监管惯性下八部门也将是NFT艺术品监管的主要部门。由于NFT艺术品本身还具有版权性、宣传化等特点,一些涉及新闻出版、知识产权等部门也将介入其中。众多的监管部门形成一个复合型的监管主体,其中八部门的职权职责划分已并非易事,加之文化领域等监管部门,这将导致NFT艺术品权责划分更加棘手。因此,需要对NFT艺术品安排初步的整体性监管制度。

首先NFT艺术品的监管可以从技术与应用两个层面区分规范问题,达成系统化层次化的监管结构设计。从技术层次上,NFT艺术品所依据的NFT技术安全由工信部门监管,信息安全由网信部门监管,市场业务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价值安全由央行监管,以NFT名义的诈骗或传销等相关犯罪活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种层次化的监管结构将为各个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一个总框架与方向,为进一步确定各部门权责清单提供构思。

(三)完善治理框架与主要法律机制

NFT艺术品毕竟是一种新兴的通过NFT进行交易的以数字艺术为主要内容的文学艺术领域作品,天然兼具数字资产属性。目前针对NFT艺术品未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NFT艺术品自产生到灭失的整个生命周期其著作权都存在被侵犯的风险,仅仅依靠NFT现有技术无法全面保护艺术品创造者版权。结合上文NFT艺术品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版权特点与法律风险,可以在法律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NFT艺术品交易。首先,通过立法来明确NFT艺术品的基本属性与定位,尤其是将其与市面上良莠不齐的金融产品加以区分,防止NFT艺术品金融化带来监管的不确定性。另外,通过知识产权的专项立法规范来保护NFT艺术品创作者和持有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在新型交易类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最后,要通过立法来明确NFT艺术品交易平台的权利与义务,规范NFT交易平台中交易的标准化流程,要求交易的透明与规范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

结语

在宏大的数字经济浪潮中区块链技术衍生了NFT艺术品,这是又一次新兴技术与传统领域的新奇结合,能够在更广泛的领域带来积极进步,进一步推动未来数字社会发展。不过,随之而来的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NFT本身特性对NFT艺术品进行不正当牟利与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在NFT艺术品新兴之际构建治理体系将更好地保护与支持其未来发展,避免NFT艺术品市场出现公共链与数字代币的乱象。针对NFT艺术品的版权保护具有高度专业性,纵观全球暂时无成熟体系借鉴。在区块链技术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加不确定的风险。因此,要继续加强技术研究,探索更安全的加密认证技术,构建完善的监管制度来满足数字社会的未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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