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驱动下利用寄递业贩毒案件侦防路径研究

2022-03-18 07:11尹义林辛汶洋
关键词:毒品公安机关

尹义林,辛汶洋

(1.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湖北 黄石 435200;2.甘肃政法大学 司法警察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一、大数据驱动下利用寄递业贩毒现状

(一)虚拟交易方式保护买卖双方

《2020年中国毒情形势报告》显示,网络贩毒手段多样,全国共破获网络毒品案件470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506名,缴获毒品856.9公斤,分别占全国总数的7.4%、9.2%和1.5%。这一现象主要得益于互联网的虚拟交易方式,买卖双方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转变为通过社交平台交易再物流寄递。首先,贩毒分子通过“暗语”、虚假IP、虚拟身份的方式联系,甚至还利用技术手段对平台进行加密,提升平台的隐蔽性从而躲避公安机关的网络追踪。其次,随着毒贩反侦查意识的提升,买卖双方改传统的银行转账为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交易,使得公安机关对银行等机构的监管措施无法发挥作用。例如,2020年甘肃省兰州市成功破获的一起新型非接触式贩毒案件中,嫌疑人范某通过微信收账后将毒品交由外卖员以付钱“送货”的方式向吸毒人员贩卖冰毒。再有,某些贩毒分子在快递运输过程中变更收货地址,以此扰乱警方视线,有效地保护了买卖双方。

(二)毒品掩藏方式和条件升级

在人体藏毒、夹带毒品等传统运毒方式较易被识破的前提之下,贩毒分子为进一步降低风险不断更新藏匿手段。数据显示,目前寄递业贩毒的伪装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将颗粒状毒品藏入药品中;将液状毒品融入水果或饮料中;将毒品藏于包裹的间隙或者家具等大型物品内部;将粉末状毒品藏于真空袋塞入信函或文件中;将毒品浸透在衣服里,等等。在我国,安检部门通常只采用肉眼识别的方法来鉴别认定毒品,贩毒分子则抓住这一漏洞,通过加强毒品外观伪装性,从而达到混淆的目的。除此之外,随着中国公民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毒品的伪装方式也不再仅限于改变外观的物理手段,不少知识水平较高的贩毒分子开始利用化学合成分解或其他防机检手段参与贩毒活动。

(三)网络包容性的间接保护

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互联网的包容性被过分地挖掘和利用后,逐渐“变质”,过度的包容形成了一种病态的交往环境。不法分子使用“身心释放”“获取高利”等引诱性词语或直接使用“黑话”吸引网民,并且不断地变换关键词,再用“固定套路”攻破其心理防线,最终达到交易目的,也使得公安机关的侦查打击处于滞后状态。《2019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显示“从年龄结构来看,在现有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上114.5万名,占47.6%”,这些人大多既怀揣着对新兴互联网的好奇心,又承受着社会生活给予的较大压力,对于来自未知网络的语言及精神的双重刺激,逐渐失去戒备,从而误入吸毒、贩毒之路,甚至最终选择“以贩养吸”来满足自身需求。除此之外,贩毒分子甚至还通过暗网联系,使交易过程突破时空限制,明显提升了公安机关对于此类犯罪的不可控性。

二、大数据驱动下寄递业贩毒案件的侦查困境

(一)“黑快递”涌现且不易控制

据国家邮政局预测,2021 年全年快递企业业务量可能超过950亿件,将超过2019年的 635亿件和2020年的834亿件。在网购风潮的刺激下,加之国家采取“免、减、补”等方式鼓励群众自主创新创业政策的支持下,寄递业发展势头迅猛且其经济效益呈现持续增长趋势,这一片大好的现象吸引许多人投身其中。但是异常激烈的竞争不免导致寄递业以经济效益为先,对收寄物品的管理薄弱,且寄递行业内部管理也不严格使得该领域发展问题突出。首先,创始人员不一定具备长期维持运转的资金实力。寄递业对于员工素质能力、运输工具、运输路径等都有较高要求,因此必然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其次,不一定能找到稳定的合作商家。寄递业和大多数企业不同,对合作方的依赖性更强,但在八大快递公司力争上游的前提之下,寻找到牢固的合作方的难度不容小觑。“热门”也就意味着竞争,在竞争过程中有些商家一味追求高利而冒险打擦边球,逐渐失去道德和职业底线,最终走上帮助贩毒的不归路。

(二)社会各方监管力度不到位

1.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监管措施不够完善

面对反侦查意识逐渐提高的贩毒分子,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大数据,加强传统侦查手段与新型技术手段的配合。第一,网安部门的网络监测以及追踪体系不够完善。对“黑话”“暗语”以及其他可疑信息的研判有滞后性;对于虚假IP、虚拟身份没有明确的应对措施。第二,禁毒部门对新型毒品的监管力度不足。禁毒部门多专注于对已发现证实毒品的追踪打击,而忽视了控制新型毒品出现的工作,导致新型伪装性极强的毒品扰乱社会秩序。第三,侦查部门面对大数据背景下的贩毒手段,依旧采用传统侦查措施,使得无法应对反侦查意识以及文化水平逐渐提升的新时代贩毒分子。第四,网安、禁毒以及侦查部门信息互享以及协作力度不足,致使效率不高。第五,公安部门对寄递业无法深入内部监督管控。

2.寄递业过度追求时效性

《禁毒法》第26条第3款明文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寄递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在保证货物完整无损的基础上,包裹运输的速度反而成为了最核心的竞争内容,从而导致寄递业部门缩减检验流程、放宽要求等现象的出现。这些漏洞的存在毫无疑问地为贩毒分子开辟了进行毒品交易的“绿色通道”,加大了我国对毒品交易的打击难度。

3.对于跨区域包裹监管仍存在不足

“那我试试。”向来抵触朝敏数落的他,这回却认真地答应了。在儿子发生这样的变化以后,他也意识到孩子走上偏道跟自己错误的示范和教育不无关系,他的确是该收敛一些了。

跨省包裹贩毒通常规模庞大且分工明确,团伙成员往往采用虚拟身份在网络上进行单线联系,而“幕后老板”也通常不会以与其有关的身份露面,且所有成员的身份资料基本都是虚假信息,这使得取证难度大且追踪线索易中断。除此之外,跨区域警力协作难度高、追缉成本较大,并且协作机制不够完善,这些因素再次加大公安机关侦查抓捕难度。

(三)贩毒方式“优势”凸显

1.运输成本大幅度降低

传统贩毒方式大致分为两类:“埋地雷”交易方式(即买卖双方就毒品种类、纯度、数量、价格等细节协商一致后,买方转入相应金额至卖方提供的账户,卖方把毒品藏入固定地点,买方再前往取货);“接力式”交易方式(即买卖双方在事前就毒品细节达成一致,再雇佣“马仔”从事运输、交接工作)。而大数据影响下产生的虚拟交易模式,将原本的“人力运输”改为快递运输,费用也随之省去几十倍甚至几百倍,大幅度提高了贩卖毒品的利润。

2.“人货分离”使犯罪代价降低

贩毒分子通过网络虚拟交易后,采用快递包裹运输毒品,使得原本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变为“人货分离”“网络与实物分离”,使犯罪隐蔽性增强,如何收集和固定证据成为新的难题。且为降低风险,有的贩毒分子还会在毒品包裹中设置 GPS 装备,通过网络监控毒品运输轨迹,进而判断交易风险,一旦发现异常,便会立即逃脱,选择长久利益。此外,随着蜂巢、近邻宝等智能快递柜的普及,快递公司只需将包裹放入柜中,并用短信将验证码发给收货人通知其自行取件,而贩毒分子为了最大程度保护自身,甚至雇佣不知情者帮取,使得公安机关最终多为截获毒品而人员线索中断。

(四)“以贩养吸”双重利益推动

以贩养吸是吸毒成瘾人员为了维持其毒品供应,通过贩卖毒品所得收入供养自身吸毒所需资金的特殊手段。不仅可以以此增加收入,而且可以加强与上下线的直接联系,从而保证自己能够得到源源不断的“货源”。在双重利益的吸引之下,越来越多的吸毒者选择这种途径,这种较为牢固的关系网间接地增大了公安机关侦查的难度。

(五)策划药类毒品列管困难

策划药类毒品大多为片剂或粉末,吸食者多采用口服或鼻吸式,通过让大脑中枢神经产生有依赖性的兴奋或抑制作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此外,多数新精神活性物质未列入管制目录,且违法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我国麻精药品的管制而对其化学结构进行了“改装”,但它又和毒品具有类似甚至更强烈的精神效应。比如:美沙酮口服液、吗啡、杜冷丁、盐酸可待因片、芬太尼注射液、二氢埃托啡等。这些毒品伪装成“邮票”“糖果”“奶茶”等,容易逃避公安机关的管控,且其相较其他毒品初期反应迟缓、作用较小,不易被发现,使得公安机关的侦查追缉具有滞后性。

三、大数据驱动下寄递业贩毒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开展“打击黑快递”专项斗争

1.国家邮政局统一全国快递包装,对各大公司分配特定规格、数量,并给予快递箱(袋)与快递单号相同的专属编号、条形码,不仅方便跨地区检测以及派送,而且能直接避免不法快递公司的出现,从而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纸箱夹缝藏匿等贩毒方式的发展。

3.加大对涉毒寄递业处罚力度。例如罚款的同时对公司处以与运输毒品数量相对应期限的停业整顿,并且对公司法人、货物运输人以及收货人处以更严厉、代价更大的处罚。

(二)转变侦查思路,提高打击效率

1.公安机关应当善用侦查假设、关联、连线思维。第一,在面对“舍货保人”等线索被迫中断的困境时,侦查人员应通过对以往案件的大数据分类统计,将未破之案与旧案相联系,总结贩毒分子运输路径以及藏毒手段的规律,分析出其他衍生方式,从而打破侦查瓶颈。第二,通过控制交付进一步掌握敌情。公安机关选择隐蔽战线,对嫌疑人加以充分的监控,让其在侦查人员可控范围内继续实施后续活动,至其触及其他有关嫌疑人时,再将其一并捕获。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线索中断或者出现虚假信息等现象。[3]第三,加强警企合作,促进公安机关对寄递业的“打入式”监督管理,尤其是包裹收入中心、中转中心、包裹分发中心等重点部位。第四,完善各警种以及各区域合成作战体系,实现情报信息的“无障碍式共享”,提高工作效率,避免程序上的时间浪费。第五,坚持“情报导侦”策略,打入侦查与逆用侦查相结合。侦查人员以伪装的特定身份打入毒品犯罪集团或组织内部,潜伏下来收集毒品犯罪信息,获取毒品犯罪证据,从而开展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这种方式能够提高线索的真实性以及时效性,但对于潜伏的准备条件和侦查人员的素质要求极高;而逆用侦查是从犯罪团伙成员中选择合适的对象,通过秘密抓捕的方式“拉出来”,经过支付财务报酬、给予其他方面利益或者思想教育、晓以利害的方式,使其为公安机关所用,再派回到毒品犯罪集团或团伙内部开展内线侦查,这种方式近似“赌博”,所获取情报的真伪也不易辨别。但是,两种侦查措施如果能共同运用,则可为公安机关带来更多高效率、高价值的线索。第六,建立健全公安禁毒数据库。公安机关自2003 年开展“金盾工程”以来,全面应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健全了各大数据库,为公安机关带来信息来源以及侦查手段方面的历史性变革。我们需要在其基础上,建立健全“中国禁毒信息库”,将记载以来的所有运毒、贩毒、吸毒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数据尽可能纳入系统并定期更新完善,最终实现其在公安内部有关部门的全国性共享,为缉毒工作提供便利。

2.所有寄递业实现100%配置X光机、安检机、邮件箱包违禁检测仪、毒品检测试剂盒等快速检测装置,并做到包裹100%过机检,可疑包裹100%过毒品检测盒,最大可能在包裹进入快递公司的第一时间避免携毒物品的存在。此外,在公安机关的管理下,确保各寄递企业网点、智能快递柜和快递代收点安装高清摄像头和身份证读卡器。调查显示,有的快递点、收发站即使采取了实名识别认证,要求寄、收双方出示身份证才可送、取包裹,但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利用假身份证或者租借他人身份证进行寄收包裹的情况。因此还要对收寄双方采取身份证认证加之面部识别或指纹识别二选一的验证方式,避免“买卡”引起虚假身份的出现。第三,寄递业对于跨省运输的包裹进行快递箱扫码、过机二次筛选检验。最后,提高从业人员的禁毒意识,适当对其开展毒品教育活动。

3.国家健全法律法规,适当提高犯罪代价。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国家邮政局、公安部联合国家安全部发布了《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其中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第十二条中对于毒品界定范围做出了严格规定。但由于毒品类型不断升级,国家立法机关应当未雨绸缪,完善法律处罚机制,做到防范目的。

(三)充分调动侦查人员自身的主观能动性

侦查人员在大数据提供线索的帮助下,应当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首先,努力破解“固定运输路径”,贩毒分子的分布存在特定规律,在大数据分析旧案的基础上,侦查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出击,联系未破案件,将有价值的线索归纳总结,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侦查措施破解“固定运输路径”、发现可疑人员,并不动声色地将嫌疑人控制在自己的视线范围之内,以便发现有关人员和线索。其次,侦查人员应当化明为暗,将打入侦查和逆用侦查充分配合利用,既要保证线索的及时性,又要保证线索的真实性,从而直接、高效地打击违法犯罪。

四、大数据驱动下寄递业贩毒案件的防范对策

(一)构建全方位的网络情报来源渠道

坚持“情报导侦”的工作模式,建立健全多辖区、多部门、多警种之间的统一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取贩毒分子的最新动态。再通过大量数据进行深度比对分析,总结出一般性的规律和特点,并根据这些内容,对预谋案件的时间、地点和人物等要素进行预测,掌握贩毒集团的人员分布点、毒品运输路径、网上交易方式以及可能的毒品类型。坚持“一盘棋”思想,明确制作、贩卖、运输、吸食一条龙,巧用控制下交付以及“拉出打入”等侦查措施,结合大数据驱动下的警务工作方式,努力做到“马仔”“幕后”一起抓,避免线索中断或者虚假情报等问题的发生。

(二)将公安情报库与寄递公司信息库结合

加强警企合作的同时,主动将物流公司内网信息库引入公安情报库。首先,方便追踪可疑包裹,提高工作效率,避免“走程序”等问题而浪费时间。第二,方便监督寄递业对于寄收双方的实名认证要求的实施情况,而且有利于确认信息的真实性。第三,方便公安系统内部的大数据分析,促进健全禁毒的网络分析机制,为公安机关的侦查以及线索的收集提供便利。第四,构建寄递业贩毒的预警系统,实施精准预测。当出现可疑包裹时,公安机关能够做到第一时间接收信息,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并根据对嫌疑人的历史快递追踪,发现更多线索,做到上下线齐抓,避免“失联”现象的出现。

(三)重点关注“新敏感地域”、敏感人员的动态

1.旧敏感地域指高校、夜总会、酒吧等,但由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们选择舒适、隐蔽、风险小的地域进行吸毒、贩毒活动。“新敏感地域”也就随之产生了,基本指私人住宅、出租屋、机动车内等隐蔽场所,以及网络视频聊天软件、暗网等虚拟场所。首先,私人住宅、出租屋、机动车等隐蔽性强且极易快速进行伪装的地域,对于侦查人员来说,取证难度大且难以做到人赃并获。第二,网络视频聊天软件以及暗网,基本都是固定人员或者通过经历逐渐获取资格的人员,因此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因此,对于新型的敏感地域,公安机关应当重点采取“打入拉出”的侦查措施,特别是打入侦查,但是对人员的选择要求应当极高,既要保证其不暴露身份,又要保证其不背叛组织,这样才能对此类地域进行长期、重点监督。

2.敏感人员主要指戒毒康复人员。数据显示,戒断三年以内复吸人员高达90%,而戒断三年以上未发现复吸的人数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因此,对于戒断三年以内的吸毒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并建立专门信息网采集其基本信息,如若发现其再次吸毒可以做到第一时间将其控制,避免“以贩养吸”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四)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监督侦查活动

1.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体系,保证“侦诉”快速衔接。通常,在需要尽快处理的大案、要案或疑难案件中,检察机关会采取“提前介入”的方式引导侦查取证,同时监督侦查活动是否按规定流程合法进行。这种制度不仅节省了检察机关对于案卷材料的复查程序、降低了补充侦查等活动的开展,而且为诉讼活动中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极大便利。贩毒集团在利用寄递业贩毒活动中,采用“人货分离”“马仔幕后分离”等隐蔽手段,使公安机关陷入取证难、证据利用率低的困境,因此,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显得尤为重要。但为避免检察机关越权执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联合建立健全“提前介入体系”,在保证该体系不影响其他程序的正常实施的前提之下,促进“侦诉”活动快速衔接,提高诉讼成功率。

2.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督,高效收集证据。第一,应注重“定罪量刑型证据”的收集。检察机关相较公安机关而言,对于决定性、优先性证据的认定更加熟悉。因此,检察机关在采取“提前介入”措施后,应当积极发挥监督职责,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完整收取关键证据,从而为后续程序提供便利。在利用寄递业贩毒的犯罪活动中,获取毒品以及对人员、集团指向性证据则是重中之重。第二,应保证证据收取途径的合法性。面对贩毒分子狡诈又毫无人性手段的冲击,有些公安民警在其刺激之下,会失去理智采用非法手段(如:窃听、刑讯逼供等)收取有价值的证据,但这些材料最终都会因无法律效力而成为“废物”,因此检察机关对于取证过程的监督也十分重要。第三,保证所得证据互相印证补充。在公安机关收集完证据之后,检察机关应当协同公安机关对于其是否有矛盾、是否符合常理等方面进行印证,从而加强所得证据定罪量刑的作用,避免辩护阶段,被告方投机取巧逃避或减轻自身责任,导致诉讼活动本质意义上的失败。

猜你喜欢
毒品公安机关
销毁毒品
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物流线上的毒品追踪
抵制毒品侵害珍惜美好年华
火烧毒品
衡阳市公安机关党员风采剪影
迈向法治公安:基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实证研究
公安机关将开展3个月行动 深化打击食品药品农资和环境犯罪
对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的当事人做出罚款的行为是否涉嫌渎职犯罪?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假说、推理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