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的人的解放”与真正自由的实现
——基于《论犹太人问题》的解读

2022-03-18 10:07何永强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鲍威尔基督教犹太人

何永强

(山西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西 晋中 030801)

《论犹太人问题》是马克思于1844年在《德法年鉴》上发表的针对布鲁诺· 鲍威尔关于犹太人问题的观点的论战性文章。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对鲍威尔单纯局限于政治领域,以期实现人的解放的思路进行了彻底批判,指出后者自由观的局限性和抽象性,呈现出自己对于犹太人解放与自由的独特观点。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不是人的解放的彻底完成,而只是“普遍的人的解放”的一个必要环节;获得政治解放的人仅具有抽象且有限的自由,要获得真正的、实质的自由,就必须完成“普遍的人的解放”。这种自由观念在马克思自由思想体系中虽处于萌芽阶段,但仍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尤其是在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潮泛滥的今天,更显示出其深刻的启示意义,展现出其深远的理论价值。

一、论“犹太人问题”——鲍威尔与马克思

19世纪中期,关于解放犹太人的问题成为普鲁士的热点问题,一大批学者、有志之士都参与到讨论之中,尤其在布鲁诺·鲍威尔参与之后,更是把问题从基督教问题推向了时代的政治解放的高度上。即使如此,马克思依然认为鲍威尔的观点是抽象的和不彻底的,因而主张必须在其基础上对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展开更为深刻且彻底的批判,只有这样才能把“犹太人问题”上升为“当代的普遍问题”[1]25。

(一)“犹太人问题”缘起

18-19世纪德国的思想和政治状况出现一种时空错位,马克思称之为“时代错乱”[1]7。他说:“我们德国人在思想中、在哲学中经历了自己的未来的历史。我们是当代的哲学同时代人,而不是当代的历史同时代人。”[1]9这具体表现为德国的哲学思想虽同英法等欧洲国家保持同等甚至较高水平,但社会和政治状况却依然充斥着封建主义的保守色彩。这一点最集中地体现在对犹太人的态度上。

具体而言,在欧洲,自基督教取得统治地位以来,犹太人在各个城市都被排挤到一个强制性的种族隔离区——“隔都”里面,生活受到巨大限制,备受歧视和侮辱。但随着启蒙运动和资本主义的逐渐发展,决定社会地位的不再是个人的信仰,而是手中的金银。此时善于“经商牟利”的犹太人开始受到重视,犹太人的解放问题开始提上各国日程。自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颁布开始,奥地利、法国等欧洲国家也先后颁布法律,拆除“隔都”,犹太人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解放,获得相应的政治权利。与此相对的是,德国的犹太人问题却迟迟得不到解决,甚至普鲁士的新皇帝威廉四世上台后,于1841年颁布的《内阁敕令》带有强烈的倒退色彩,在德国引起轩然大波。落后保守的政治现状与同世界保持同等水平的思想状况形成鲜明对比。作为激进派领袖的布鲁诺·鲍威尔于1842年、1843年分别发表《犹太人问题》《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在德国舆论界产生重要影响。1843年3月,马克思读到鲍威尔的文章后给卢格写信抱怨其对问题解读“太抽象”,并于次年2月在《德法年鉴》上发表《论犹太人问题》,与鲍威尔展开公开论战。

(二)鲍威尔:获得自由在于废除宗教

鲍威尔在上述两篇文章中集中讨论了关于犹太人解放和自由的问题。他认为“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解放的前提是自由”[2]15,要获得自由就必须把包括基督徒和犹太人在内的“普遍的人”从宗教的压迫中解放出来。所以,犹太人如何获得自由的问题在鲍威尔这里变成了人如何废除宗教的问题。

那么犹太人获得自由的能力如何呢?在鲍威尔看来,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要远远强于犹太人,因为“在犹太教中,人的精神还受狭隘的利己主义、粗陋的感性需要的限制”[2]15;而“在基督教中,在宗教的表象之下已经包含了一个完善的人的形象”[2]15,即基督教作为犹太教发展的高级形态,具有完美、完善和全面的人的形象作为指引。因此,基督徒只要摆脱了基督教,就可以获得自由;犹太人既要摆脱犹太教的限制,又要摆脱作为犹太教后一阶段基督教的限制才能获得自由,因而面临更大的困难。但即使如此,鲍威尔依然认为基督徒和犹太人都“同样有机会获得自由”[2]15。

犹太人能否在基督教国家获得自由呢?鲍威尔认为不可能。第一,受制于犹太教的狭隘性和基督教的伪善性。犹太人受犹太教的影响,有狭隘的利己主义倾向;基督教作为犹太教的发展,具有完善的形象作为指引,但这种完善完美的人的形象实际上是一种伪善和非人性,是虚幻的存在。总之,作为宗教的基督教和犹太教各有其问题,因此需要对宗教本身作出批判。第二,犹太人无法分享基督教徒的特权。犹太人对于犹太教的信仰过于偏执,由此也造成了民族的狭隘性和异质性。德国本身没有摆脱宗教控制,即德国仍然是一个基督教国家,基督教仍然是德国的国教,基督徒仍然享有宗教特权,基督徒不可能将这些特权分享给犹太人。因此,犹太人和基督徒之间的矛盾在事实上是无法调和的,犹太人不可能在基督教国家中获得自由。

包括犹太人与基督徒在内的普遍的人如何通过宗教和政治解放获得自由呢?鲍威尔给出的方案是犹太人要放弃自己的信仰,同时,基督教国家也要摆脱宗教精神的控制,建立真正的现代政治国家。这种摆脱必须是实质上的摆脱。像法国那样的国家,虽然法律规定了自由平等,但基督教作为国教依然存在,犹太人仍然因宗教问题而无法获得解放。因此,需要对宗教作出批判,从国家层面废除宗教,摆脱宗教精神的控制,完成解放。

鲍威尔实质上是把犹太人的自由问题等同于宗教问题,认为在国家层面上废除了宗教,就等于废除了宗教对人的限制,就完成了人的解放,犹太人就可以获得自由,即认为只要完成了政治解放或者建立现代国家,从法律上规定人与人之间平等自由的地位,人就能够获得自由。但事实真的如此吗?人的自由仅仅是宗教的问题、观念的问题吗?人的自由的实现是靠法律规定来实现的吗?马克思与鲍威尔的分歧正在于此。

(三)马克思:鲍威尔的批判是抽象的、有限的批判

马克思认为废除宗教的现代政治国家在法律上规定的自由只是一种抽象的自由,并未深入到现实生活层面,因而并不是真正的自由。马克思着重从两个方面对鲍威尔展开批判。

一方面,鲍威尔对犹太人问题的认识是抽象的、局部的,他批判的是“基督教国家”,而不是“国家本身”。事实上,鲍威尔的批判之所以具有局限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鲍威尔视野的局限性所导致的。在犹太人以及普遍的人如何获得解放和自由的问题上,鲍威尔的视野仅仅停留在德国、法国等特殊的基督教国家中犹太人和国家之间的矛盾和宗教对立上,把犹太人问题转化为宗教问题和政治解放问题也就成为必然。马克思的视野则超出了欧洲,观照到北美各州等已经完成政治解放的国家。

在马克思看来,在德国这样的基督教国家,犹太人问题就是纯粹的神学问题;在法国这样的立宪制国家中,基督教仍然以国教的形式存在,所以犹太人问题事实上仍然保留着宗教的外观,尚需进一步解放;而在北美的共和制国家,政治已经彻底摆脱掉了宗教控制,犹太人问题也失去了神学的外衣,变成了实实在在的世俗问题。所以,马克思认为鲍威尔的批判的问题就在于:他将不同形态的国家与德国这样的基督教国家混为一谈;导致的结果是:鲍威尔所批判的只是“基督教国家”,而非“国家本身”。因此,在马克思看来,鲍威尔的神学批判路径并不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只是一种抽象的、局部的、有限的宗教批判,而不能彻底解决犹太人的现实问题。

另一方面,单纯的政治解放并不能实现人的真正自由。鲍威尔认为完成“政治解放”就完成了“普遍的人的解放”,这其实是混淆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因为完成政治解放的国家,其人民只是获得了形式上的、观念上的自由,而没有获得真正的自由。

首先,“政治国家的完成与宗教的定在是不矛盾的”[1]27。政治解放后,宗教从国家精神下降为世俗社会的精神,宗教并未因此消失,反而可能变得更为活跃、更有生命力,继续作为人的世俗限制而存在。

其次,政治解放使国家获得自由,国家成员仅仅获得了法律意义上的、有限的、抽象的、形式的自由。政治解放或者现代国家的建立只是抽象地、表面上完成了人的解放,事实上,政治解放在建立现代政治国家的同时,也造成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人民在国家和法律层面享有抽象的自由,在市民社会层面依然受到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制约。

最后,进一步完成“普遍的人的解放”,才能使人民享有真正的自由。“普遍的人的解放”就是要使市民社会中的人从“犹太精神”中解放出来,从私有财产的禁锢中解放出来。

二、《论犹太人问题》中“普遍的人的解放”背景下的真正自由的实现

从马克思对鲍威尔的批判可以看出,马克思对“普遍的人的解放”背景下的真正自由的实现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宗教解放不能使人摆脱宗教对自由的限制

马克思认为:“国家从宗教解放出来并不等于现实的人从宗教解放出来。”[1]38宗教是人的精神的异化,宗教存在的真正根源在世俗生活中,鲍威尔试图从政治层面完全废除宗教的构想只能是宗教在法律上的废除,宗教产生的根源依然存在,宗教依然构成人的真正自由的限制。

一方面,废除宗教后,国家变成自由国家,人民却并未真正自由。资产阶级国家完成政治解放,意味着把宗教从国家政治领域内剥离开来,但宗教只是从公共政治领域转入个人信仰领域,神学意义上宗教形式依然存在,宗教解放并未完成。如美国这样的共和制国家,虽然从国家层面废除了宗教的各种特权,实现了法律层面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在现实社会中,宗教的限制依然存在。一个不信仰宗教的人在美国人眼里不会被认为是一个诚实的人,没有宗教信仰是没有教养的表现,宗教反而成为旺盛的、“非常活跃、富有生命力”[1]27的存在。

另一方面,宗教造成了人的分裂。宗教从公共领域到私人领域之后,“宗教成了市民社会的、利己主义领域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精神”[1]32。宗教在这时候不具有共同体的性质,反倒是有了差别的性质,在此基础上,宗教成为“人同自己的共同体、同自身并同他人分离的表现”[1]32,更进一步说,人分解为基督教徒和公民、犹太教徒和公民等,这种分裂不利于真正自由的实现。

(二)政治解放只能使人享有形式上的自由

政治解放虽然使人从宗教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但还不能说人真正享有了自由,完成政治解放的现代政治国家造成了“市民与公民身份的二元分裂”[3]。这种分裂体现在两个方面:在社会方面,分裂成公民政治生活的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生活的私人领域;在人的方面,分裂成人在政治生活中的公共身份和在经济生活中的私人身份。这种分裂的结果是人固然从宗教的束缚中得到解脱,但市民社会真正的基础——“利己的人”却依然保存了下来,“这种人,既作为政治国家的基础,同时也作为市民社会的前提而存在”[4]。由此,人作为国家公民在公共政治领域内享有自由,作为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却无法享有实质自由。这是因为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自由只是形式上的自由,而在市民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自由受到限制。

第一,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自由只是形式上的自由。现代政治国家宣布出身、等级、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别是非政治差别,在推进人类自由平等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这种政治解放对于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重大意义。但问题在于,现代政治国家的自由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政治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并不等于现实中的自由,也不等于马克思在哲学意义上的自由。政治法律的自由只是人在“政治共同体”中的抽象的、非现实的自由。如马克思所言,在政治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1]30;但在市民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1]30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的自由并不能实现人的真正的自由。虽然马克思是在随后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才明确使用并阐发了“异化”的相关思想,但此时马克思已经意识到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异化问题,已经认识到人作为私人,为了追逐个人的物质利益而和其他的社会成员相对立,始终面临着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冲突,依然遭受着来自阶级方面的压迫和奴役,被各种世俗矛盾所困扰,因而无法拥有真正的自由。因此,马克思认为鲍威尔固然是把犹太人问题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但依然是不彻底的、抽象的,马克思要探寻的是自由问题在政治法律背后的社会根源,必然要完成对政治法律意义上的自由的超越,彻底铲除人的异化的社会根源,最终实现普遍的人的真正自由。

第二,私有财产阻碍人的自由的实现。在资本主义社会,自由这一人权概念不是没有现实根基的天赋观念,而是建立在一定的私有财产这一现实基础之上的。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像土地“界桩”一样互不干扰侵犯、不损害他人、独立自主地处置自己的私有财产,才有可能获得自由,“这种个人自由和这种对自由的应用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1]41。但问题在于,建基于私有财产基础上的自由所造成的结果是人与人的相互分离,“这种自由不是把他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1]41。人的自由变成了孤立的、自我封闭的单子式的自由,这显然有悖于人的自由本性,“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处的领域被降到人作为单个存在物所处的领域之下”[1]43,“在天国的生活中,即在虚幻的想象中,人们享受着类的平等和自由;而在尘世的现实生活中,他们又恢复了诸如资产者和工人、地主和农民、主人和奴隶之间的一切对立和差别”[5]。所以,政治解放根本没有废除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让普遍的人获得自由和平等的地位,相反,只有以这些差别为前提,它才存在,“才感到自己是政治国家”[1]30。

总之,政治解放造成了从法律上给人建构了一个自由平等的、没有特权的社会政治环境,但从根本上来说,这种政治解放并没有实现真正的人的解放,人也未获得真正的自由,它只是实现了市民社会中利己主义的人权,人依然是异化的人,社会依然是异化的社会。因此,马克思认为要实现普遍的人的自由,仅仅完成宗教和政治解放是不够的,必须要完成对异化的人与社会的超越,完成“普遍的人的解放”。

(三)实现“普遍的人的解放”才能实现人的真正自由

由上可知,要实现人的真正自由必须要完成“普遍的人的解放”,那什么是“普遍的人的解放”和真正的自由呢?如何才能实现人的解放最终实现人的真正自由呢?

第一,什么是“普遍的人的解放”?马克思认为:“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1]46所以,“普遍的人的解放”就是要克服政治解放后所造成的人的存在的二元化,使抽象的公民回归于“现实的个人”。所谓“现实的个人”,是指不是封闭于自身的、执着于私人利益的、脱离共同体的个体的人,而是在类生活即社会共同体中生活的人。在类生活中的人,私有财产制度以及建基于其上的自私自利的观念被扬弃,人开始注重他人的力量,“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1]46,注重共同体的价值,“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1]46,人才能完成解放。

第二,“普遍的人的解放”背景下的真正自由是一种什么样的自由?政治解放所实现的只是封闭的、个体的、单子式的有限自由,其本质上是一种消极的、形式的自由,不能达到自由的全面性。“普遍的人的解放”背景下的真正自由不是少数人的形式自由,也不是孤立的个体的自由,而应该是普遍的人的自由,是作为类存在物的人的自由,只有达到这种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这一点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埋下了一个种子,在《共产党宣言》中得到了更为直观的表述,马克思在后文中明确论述和展望了完成“普遍的人的解放”之后,普遍的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状况。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6],这是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对于自由的经典表述。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就已经提出了针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虚幻的个体”的“自由人联合体”概念,用以描述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这里,马克思也意在表述社会是由现实的个人组合而成的“联合体”的理想模式,突出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关联。在这个联合体中,自由是普遍的人的权利,而不是少数人或者某些阶层的人的权利,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实现真正自由的基础和条件。在这里个人与所有人的自由不是割裂的,而是相辅相成的。要达到这样的自由,就必须要消灭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消灭异化劳动、消灭阶级与阶级对立,关注全人类的发展。

可以看出,普遍的人的自由发展是马克思自由观最终的价值追求,是与资本主义社会个体主义不同的自由,马克思强调的是普遍的人的自由,人是一个统一、完整、全面的人,而不是二元分裂的人,人与人是互相需要的关系,而非把他人看作自身的限制。在此基础上,我们重新审视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埋下的种子,可以发现,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自由意味着宗教束缚的摆脱;意味着公民与市民身份二元分裂的扬弃,私有财产、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等方面的冲突和差异都不复存在;意味着人类和社会从犹太精神中解放,人作为类存在物而存在,人们不再受制于实际需要和利己主义的限制,把他人看作个体自由的限制,而是认识到人的固有力量就是社会力量,人的解放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达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第三,如何才能实现人的真正自由?要从形式自由过渡到真正自由,就是要完成“普遍的人的解放”,实现普遍的人的自由。从现实层面来说,把人类和市民社会从犹太精神中解放出来;从根本层面来说,就是要扬弃私有制和私有财产观念。

从现实层面来说,市民社会中的人以金钱为信仰,被金钱控制,成为现实的犹太人,构成了对实质自由的限制。因此,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必须要把市民社会中的人从犹太人的“实际精神”中解放出来。即“从经商谋利和金钱中解放出来——因而从实际的、实在的犹太教中解放出来——就会是现代的自我解放了”[1]49。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中的人正在不断地犹太化,犹太精神成了市民社会的实际精神,这种精神不是宗教意义上的精神,而是市民社会成员对金钱和利益的追逐。这种追逐是“现代的反社会要素”[1]49,经由犹太人的热心参与,它已达到“必然解体的高度”[1]49。“现代的反社会的要素”正是马克思在之前所提到受制于实际需要和利己主义的个体的、单子式的自由,这种要素把人和人割裂开来,让个体的自由成为对他人自由的妨碍和伤害,而这正是善于经商牟利的犹太人的真正精神。所以马克思反讽到,不是基督徒,也不是基督教国家的政治革命解放了犹太人。相反,“犹太人已经用犹太人的方式解放了自己”[1]50。也就是说,尽管在政治解放之前,犹太人因为宗教信仰的问题在基督教国家受到孤立和排斥,但犹太人的世俗精神早已占领了基督教国家人民的精神领地,政治解放不仅没有消灭犹太人的精神信仰,反而使其发扬光大了。所以,“犹太精神并不像鲍威尔所说的那样是违反历史的,而恰恰是在历史中保持下来的”[7]。也就是说,在这些政治解放的国家中,市民社会的内部会不断地产生犹太人,也就是利己主义的个人。所以只有社会消除了现实的犹太精神即做生意和利己主义的前提,犹太教才有可能被废除,“人的个体感性存在和类存在的矛盾将被消除”[1]55,只有到了这时,“人类从犹太精神中解放出来”[1]50,“社会从犹太精神中解放出来”[1]55,最终达到“普遍的人的解放”。

从根本层面来说,私有制和私有财产观念有悖于人的自由本性,造成了市民社会中的人的异化,构成了对真正自由的根本限制,必须予以扬弃。

一方面,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度把人与人像单子一样隔绝开来,把社会共同体看成个体自由的障碍,使国家变成统治阶级谋求个人利益的工具,这与人的自由本性在根本上是冲突的。所以,政治解放并不在于真正让普遍的人获得真正的自由,只是改变了建基于私有制基础上的政权组织形式,以更适合于资本主义“做生意”发展的需要,这种自由充满了阶级社会的味道。马克思认为:“如果有一种社会组织消除了经商牟利的前提,从而消除了经商牟利的可能性,那么这种社会组织也就会使犹太人不可能存在。”[1]49这里的做生意前提的社会组织毫无疑问是指政治解放后所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和制度,而资本主义的“现实的神”就是“金钱”,是实际需要和利己主义。

另一方面,私有财产观念使人把金钱当作神来膜拜,从而使人成为金钱的附庸,受制于金钱的摆置。这种利己主义的原则是犹太人的世俗精神也是市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完成政治解放之前,这种原则并不显现,只有在完成政治解放之后,才“赤裸裸地显现出来”[1]52,“天国的需要必然要变成尘世的需要,主观主义必然要变成自私自利”[1]55,构成了对自由的根本限制,必须予以扬弃。

总之,鲍威尔乃至资产阶级革命所强调的宗教解放和政治解放,在马克思看来只是看到了问题的表面,所以马克思对犹太人问题的批判并不是指向犹太教,而是指向了市民社会;并不是指向了犹太人,而是指向了市民社会中的人。带着这样的思路,马克思接续了黑格尔市民与公民身份分裂的问题意识,把对自由的问题的探讨深入到对当代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批判中,使自由不再是抽象的宗教问题和观念问题,变成了现实的世俗问题,转变了对犹太人问题的考察方向,从考察“安息日的犹太人”转而考察“日常的犹太人”,不是在犹太教中而是在市民生活中去探寻犹太人的秘密。所以马克思认为,犹太人问题表面上是宗教问题,实质上是“政治问题、世俗问题、历史问题”[8]。政治、世俗和历史问题解决不了,也就不可能解决人的解放和自由的问题。

三、《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的自由思想的当代启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尽管诞生在一个半多世纪之前,但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它是科学的理论,迄今依然有着强大生命力。”[9]在自由主义泛滥、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向全世界深入渗透的今天,马克思关于自由的探讨和对自由的认识依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由观的建构、坚定“四个自信”依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 要实现真正的自由,就必须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仍然是鲍威尔意义上的政治解放后的现代政治国家,政治解放的对象并不是私有制,而是私有制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但私有制的问题才是解决人的真正自由的最根本问题,这是马克思对自由最深刻的认识。“马克思哲学令人震撼的力量主要出自它把私有财产的超越与自由的全面实现、与人类解放联系起来。”[10]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解决现实中的私有制和私有观念问题,就不能从最根本上达到普遍的人的真正自由。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促进共同富裕,“大力发挥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11],牢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11]。

第二,要实现真正的自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政党,无产阶级是实现真正自由的主体。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以及随后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通过对市民社会的批判,发现了无产阶级的作用。无产阶级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内部竞争中,个人权力和利益被剥夺后成为一无所有的、被排挤出来的阶级。无产阶级游离于市民社会之外,形成了一种自觉地能够彻底否定市民社会、进行彻底革命的现实力量。在资本主义工业生产扩大化以及其所带来的自由竞争中,无产阶级的队伍只会越来越大,锁链也越来越重,“普遍的人的解放”的任务最终也必然落到锁链最重的无产阶级的身上。“只有通过共产主义革命摧毁资本主义的‘大厦支柱’,消灭私有制,才能实现人的普遍解放”[12],“只有无产阶级革命才是人类通往自由的现实道路”[13]。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是中国人民实现真正自由的根本保证。

第三,要实现真正的自由,必须“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4]。马克思的自由观扬弃了建基于私有财产观念基础上的个体主义自由观。当今世界不断经受西方自由主义的冲击,但不论是近代古典的自由主义还是20世纪以来的新自由主义,都是基于私有制基础上的形式自由,并不能让人拥有真正的自由。形式自由是个体的自由,这种自由把他人当作自己自由的限制,而不是帮助。如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将自由限定为“社会中他人的强制效果被尽可能地减小到最低程度”[15]。这种个体主义的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实际上不止于减少他人意志的强制”[16]。马克思所强调的自由是普遍的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建基于社会有机体的共同利益,把解放设定为“普遍的人的解放”,能够克服个体主义的狭隘立场,把握人与人之间的“命运共同体”关系,“通过每个人的自由的实现来缔结自由的社会关系,使自由回归到人自身的自由本质”[10]52,最终达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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