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下的“工业遗产”概念内涵刍议
——兼议中日对Industrial Heritage的不同译介

2022-04-27 10:45白松强
东南文化 2022年2期
关键词:工业遗产世界遗产遗产

白松强 陈 艳

(1.湖北民族大学鄂西生态文化旅游研究中心、南方少数民族研究中心湖北恩施 445000;2.宁波财经学院人文学院 浙江宁波 315175)

内容提要:工业遗产作为近代工业文明的产物,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和日本同为亚洲的工业遗产大国,却分别将西方的学术概念Industrial Heritage对译为“工业遗产”和“产业遗产”,但“工业”和“产业”两词的内涵和外延其实是有所不同的。针对这一问题,以中日两国对Industrial Heritage的不同对译来透视两国的工业遗产保护实践,在理论上辨析“工业遗产”与“产业遗产”的实质性差异,相比之下,“产业遗产”的概念更符合国际对Industrial Heritage的理性认知和保护实践,也有助于我们拓展工业遗产保护和发展的新空间,进而深化国内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展示中华文明,增强文化自信。

一、引言

自人类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和文化多样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各国各种文化交往交流交融更加频繁,进一步凸显了以文化遗产为代表的文化软实力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战略地位。基于此,在近代工业社会[1]中所营造留存的各种文化遗产,亦始借“工业遗产”之名由各国政府主动推介而走向世界,为世人所瞩目和熟知。

所谓“工业遗产”,是英语Industrial Heritage一词的汉译,后者最早源于1978年在瑞典成立的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Industrial Heritage,TICCIH),其成立使得工业遗产的保护迈上了全球化合作的道路。2003年7月,在俄罗斯召开的第十二届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委员会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工业遗产的下塔吉尔宪章》(TheNizhnyTagilCharterfortheIndustrialHeritage,以下简称“《下塔吉尔宪章》”),作为工业遗产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宪章,其对世界各国就工业遗产的界定、价值和保护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和引导作用。

在中国,学界和官方对Industrial Heritage最初就多以“工业遗产”之称谓来对译和使用,多年来学界虽有所争鸣,但只局限于工业遗产概念本身,对应的时间跨度尚未达成共识。对“工业遗产”的内涵和外延,虽有学者涉足,却又经常浅尝辄止,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和总结。在工业遗产强国日本,学界只将Industrial Heritage用日语汉字译为“产业遗产”,未见“工业遗产”的表述和使用。或许受日本在工业遗产领域的学术影响,在我国也有学者使用“产业遗产”来指代“工业遗产”,故Industrial Heritage这一学术概念在中国学界尚未形成共识,因而存在不同的翻译,对其内涵外延也存在不同的理解,甚至连学术探讨者也是寥寥无几,不利于工业遗产保护事业的实施和推动。

本文试从中日两国对Industrial Heritage的不同对译角度切入,通过透视两国的工业遗产保护实践,明晰“工业遗产”与“产业遗产”两词的不同内涵和外延,且作为对主张使用“工业遗产”的陆邵明、寇怀云先生的回应,从而提出“产业遗产”之概念更符合我们对工业遗产保护的未来定位,有助于我们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促进区域创新融合协调发展,拓展工业遗产保护发展的新空间,进而深化国内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展示中华文明,增强文化自信。

二、“工业遗产”:从西方到东方的外来概念词

1945年11月成立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旨在通过教育、科学和文化促进各国合作,进而对世界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尤其是在文化领域,1972年11月UNESCO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ConcerningtheProtectionoftheWorldCultural andNaturalHeritage,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成为号召世界人民合理保存和维护全人类共同遗产的宣言书。随后于1976年11月召开的首届《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和1977年6月召开的首届世界遗产大会(Sess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使得教科文组织对诸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关注成为开展事业的一个优先方向。1978年9月,第二届世界遗产大会在美国华盛顿召开,大会认定了美国、加拿大等7个国家共12项首批《世界遗产名录》(World Heritage List),其中来自波兰的维利奇卡盐矿(Kopalnia soli Wieliczka)作为首项工业遗产而备受世界瞩目。

波兰的工业遗产项目能顺利入选《世界遗产名录》与TICCIH的鼎力推介和积极影响密不可分。1973年5月,来自9个国家的学者在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什罗普郡(Shropshire)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工业纪念物大会(The Fir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Conservation of Industrial Monuments,FICCIM),大会首次建立了针对工业纪念物的评审体系和保护政策,使得近代文化遗产开始进入世人的视野。1975年9月,在德国波鸿(Bochum)召开了第二届国际工业纪念物大会(The Seco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Conservation of Industrial Monuments,SICCIM),17个国家组织参会,大会进一步强化了工业纪念物保护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1978年5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Stockholm)召开了第三届国际工业纪念物大会(The Thir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Conservation of Industrial Monuments,TICCIM),参会国家达到了20个,大会经表决通过,同意将ICCIM更名为TICCIH,用Heritage(遗产)取代了Monuments(纪念碑、遗迹)。TICCIH的新成立标志着国际性的工业遗产保护事业就此踏上了新征程,为全球人类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方向。从此以后,以维利奇卡盐矿的成功入选为范例,其他诸如挪威的勒罗斯(Rios,1980年)、法国的阿尔克-塞南皇家盐场(Royal Saltworks of Arc-et-Senans,1982年)、英国的铁桥峡谷(Ironbridge Gorge,1986年)等工业遗产项目均成功入选《世界遗产名录》,TICCIH对工业遗产的保护理念遍及欧洲。

另一方面,世界遗产委员会(WHC)作为《世界遗产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世界遗产名录》的认定。其中依据《威尼斯宪章》(VeniceCharter)精神于1965年6月在波兰华沙(Warsaw)成立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作为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又是WHC的专业咨询机构,在审定世界各国提名的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名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世纪90年代,教科文组织为改善世界遗产地域分布不均衡的情况[2],将各国学界热衷进行比较研究的“工业遗产”“文化景观”“20世纪建筑”三个领域的文化遗存作为《世界遗产名录》的遴选对象而备受关注,由此ICOMOS和TICCIH开始全方位、多层次加强沟通协作,诸如双方所签署的《ICOMOS-TICCIH共同原则(2000年)》《ICOMOS-TICCIH谅解备忘录(2014年)》以及TICCIH所起草的《下塔吉尔宪章(2003年)》《都柏林原则(2011年)》(TheDublinPrinciples),都对WHC在认定《世界遗产名录》时,倾向于工业遗产申报项目而发挥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正是在此背景下,工业遗产的概念借助《世界遗产名录》和《下塔吉尔宪章》的积极影响,开始进入中国和日本等东方国家,进而影响了这些国家对工业遗产的不同理解和认识。

三、中日两国对Industrial Heritage概念的理解与阐释

论及工业遗产的释义,当以《下塔吉尔宪章》的表述最为全面和权威。其定义为:Industrial he-ritage consists of the remains of industrial culture which are of historical,technological,social,architectural or scientific value.These remains consist of buildings and machinery,workshops,mills and factories,mines and sites for processing and refining,warehouses and stores,places where energy is generated,transmitted and used,transport and all its infrastructure,as well as places used for social activities related to industry such as housing,religious worship or education[3]。中文一般将其对译为:“工业遗产是指工业文明的遗存,它们具有历史的、科技的、社会的、建筑的或科学的价值。这些遗存包括建筑、机械、车间、磨坊和工厂、选矿与冶炼的矿场和矿区、货栈仓库,能源生产、输送和利用的场所,运输及其基础设施,以及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如住宅、宗教和教育设施等。”[4]日语则对译为:産業遺産は,「歴史的,技術的,社会的,建築学的,あるいは科学的価値のある産業文化の遺物」から成り,それらは「建物,機械,工房,工場及び製造所,炭坑及び処理精製場,倉庫や貯蔵庫,エネルギーを製造し,伝達し,消費する場所,輸送とその全てのインフラ,そして住宅,宗教礼拝,教育など産業に関わる社会活動のために使用される場所から成る」とされる[5]。对比中日各自对Industrial Heritage的对译,差异在对Industrial一词的不同理解上,中文将其对译为“工业”,日语则将其表述为“产业”。

在中国,大家对Industrial Heritage一词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始于2006年前后[6]。对Industrial Heritage概念的认识与理解,则以学界为先。2002年9月,学者李蕾蕾在《世界地理研究》发表《逆工业化与工业遗产旅游开发:德国鲁尔区的实践过程与开发模式》一文中将Industrial Heritage 对译为“工业遗产”[7],这是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可查到的最早谈及工业遗产的学术论文;2006年2月,学者卢永毅、杨燕则在《时代建筑》刊发《化腐朽为神奇——德国鲁尔区产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一文将Industrial Heritage对译为“产业遗产”[8];而其实早在2004年2月,学者顾承兵就使用过“产业遗产”的概念来指代“工业遗产”[9]。可见,对Industrial Heritage的理解,学界对其翻译之初就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英语Industrial一词有“工业、产业”之意,例如Industrial Output(工业产量)、Industrial Workers(产业工人)等[10]。但“工业”“产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辞海》对“工业”解释为“采掘自然物质资源和对工农业生产的原材料进行加工或再生产的社会生产部门……工业可分为采掘工业和加工工业,又可分为重工业和轻工业”[11]。针对“产业”一词,《辞海》则解释为“指各种生产、经营事业……特指工业,如:产业革命”[12]。可见,虽然“工业革命”也意指“产业革命”,甚至“产业革命”的称谓更为标准和广泛[13],但工业与产业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指采集原料,并把它们加工成产品的工作和过程,其是社会分工发展的产物,包括手工业、机器工业、现代工业、新兴工业等发展阶段;后者则指经济社会的物质生产部门,一般而言,每个部门都专门生产和制造某种独立的产品,某种意义上每个部门也就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部门,如“农业”“工业”“商业”等。故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产业包含着工业。两者相比较而言,“产业”概念没有“工业”概念内涵具体,但“产业”的外延明显大于“工业”所指的内容。因此很显然,产业遗产是“工业”遗产的属概念(或上位概念),工业遗产是产业遗产的种概念(或下位概念),产业遗产概念真包含工业遗产概念,是比工业遗产的外延大一个层级的概念。但对于Industrial Heritage的汉译定名和其内涵问题,学界尚存争议。其中主张译名为“工业遗产”主要以学者陆邵明为代表,他认为产业遗产不可能是指所有三大产业中的遗产,只能指涉及第二产业的相关遗产,故“工业遗产”的译法更为恰当,更容易理解,而“产业遗产”的译法就显得模糊,缺乏清晰性[14]。而对于工业遗产的指代对象,则主要以学者寇怀云为代表,他认为目前国际社会工业遗产研究领域主要以工业革命后的工业遗存为研究对象,且从保护的角度讲,“工业遗产”这个概念不宜泛化到工业革命以前[15]。陆、寇两位学者的观点颇具代表性,是国内多数学者的研究取向,也是国内工业遗产研究的主流范式。

日本在此领域的认识和理解与我们正好相反。1982年2月,片切胜撰文讨论应将Industrial Monument(产业纪念物)对译为“产业遗产”的问题,这是目前可查到的日本最早提出“产业遗产”概念的论文[16];同年7月,高津斌彰也在《地理》学刊上撰文,讨论近代石油产业的发展与产业遗产问题[17]。虽然日本早在1975年就有学者出席了第二届国际工业纪念物大会[18],并且到1982年时TICCIH已成立将近四年,但囿于当时落后的通讯、网络技术,学者间的学术交流和理论探讨都受到了制约,片切胜和高津斌彰并未能及时了解到当时的国际环境。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基于经济高速发展下国民对文化需求的快速增长,鉴于学者群体对文化地位作用的深刻认识、对发展文化历史责任的主动担当、对文化发展规律的正确把握,依靠全国上下高度的文化自觉,学界对Industrial Heritage一词的英文日译竟做到了与西方在认识和理解方面的高度一致,只有“产业遗产”一种对译[19],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奇迹和惊喜。

日语对“工业”一词解释为“通过对自然物质施加人力和机械力而制造出有商品价值之产品的产业,可分为重工业和轻工业”,对“产业”一词则解释为“生产生活所需物质财富和社会服务的活动,是农林渔业、矿业、制造业、建筑业、运输·通信、商业、金融·保险·不动产业等的总称”[20]。可见,“工业”和“产业”的中日文旨意是完全的同形同意,仅存表音上的差异。在这一点上,还可以通过《日汉大辞典》《新日汉辞典》的解释说明再次印证[21]。由此可知,虽然中日两国各自对“工业”和“产业”的内涵理解完全相同,但针对Industrial Heritage一词的翻译,基于各自的文化理解和经验认知,往往附带呈现出社会属性如文化、经济、历史等构建语境,进而形成独特的思考方式和主观感受,带有自己认知上的“偏见”或者包含着特定概念上的“刻板”印象(表一)。

表一// 中日对Industrial Heritage的认识理解及保护实践[22]

综上,对比中日对Industrial Heritage的认识理解,“工业遗产”和“产业遗产”作为一个外来术语,首先被学者作为一个学术概念而对译为相应的中文和日语,其后借助教科文组织的积极影响,再通过政府主导和市场导向,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保护实践工程。我们试将关注点放在中国,为何我们未能将Industrial的对译选择内涵和外延更为丰富的“产业”一词呢?探其原因,概用吉尔特·霍夫斯泰德(Geert Hofstede)的文化维度理论就能轻易得到解释和澄清,他认为文化是在一个环境下人们共同拥有的心理程序,能将一群人与其他人区分开来[23]。

针对我国的工业遗产研究领域,诸多学者主要立足于不同城市老工业基地背后的工业遗存,将视角聚集在采矿业、制造业和建筑业等代表性的工业集群,进行一系列具体的微观研究。这些详尽的个案研究虽有助于澄清概念和确定变量,有利于提出有效与具体的解题方案或保护方法,但易致国内整个工业遗产研究明显呈现出个案研究和实证分析多于理论探讨,国内相关研究远远滞后于国外研究的碎片化色彩。

与西方文化相比,东方文化相对保守、封闭和内向,且总体而言不注重分析,不擅长构建理论[24]。我们将Industrial Revolution对译为“工业革命”,只是看到了机器代替了手工劳动、工厂代替了手工工场,实现了从传统农业社会转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这一重要变革的一个侧面而已,而对机器大工业所引发的上下游产业链生产方式的革命,我们还缺乏对原词的历史背景和文化语境的真实参悟,也即贺麟所说的“文字学基础”[25]。从恩格斯(Friedrich Engels,1845年)、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1848年)、卡尔·马洛(Karl Marlo,1850年)、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1867年)、阿若德·托因比(Arnold Toynbee,1884年)等一大批著名思想家的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笔下的Industrial Revolution的内涵实际上是和“产业革命”准确对应和密切关联的[26],只是我们对Industrial Revolution的认识较片面,继而陷入了对Industrial Heritage的模糊理解误区。

当今世界,各领域关联度在加深,若不能及时对接国际理念,失去借助国际组织所发挥的整合作用的机会,就无法更好助推我国的工业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对不同文化间文本的解析和语言的互译,诚如李健吾先生所言,我们必须将其置于一个完整的话语体系中,明确它所表达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提取构成术语的核心义素,才能用另一种语言忠实而完美地传达出来[27]。

四、“工业遗产”称谓存在的问题及其局限性

《下塔吉尔宪章》除了对产业遗产进行定义之外,还对产业遗产的外延进行了界定,其表述为:The historical period of principal interest extends forward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in the second half of the eighteenth century up to and including the present day,while also examining its earlier pre-industrial and proto-industrial roots.In addition it draws on the study of work and working techniques encompassed by the history of technology,其汉译为:“具有重要影响的历史时期始于18世纪下半叶的工业革命,直到当代,当然还要研究更早的前工业和原始工业起源。此外,也要注重对归属于科技史的产品和生产技术进行研究。”[28]由此,工业遗产的认定时限绝非只限于1765年英国工业革命以后,同时也兼顾了更早的前工业文化遗存,突破了学界对工业遗产时限的传统认识与理解。我国针对工业遗产,无论从其认定内容还是认定时限方面,均是取值范围最小。此外,2014年国家文物局发布的《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导则(征求意见稿)》(办保函〔2014〕758号),更能为此提供有力的佐证和依据[29]。日本于1996年修订《文化财保护法》将江户时代(1603—1868年)和明治时代(1868—1912年)所建造的建筑物纳入保护范围。2003年《下塔吉尔宪章》公布以后,在国内专家充分研究和考证的基础上,日本于2004年再次修订《文化财保护法》,将保护内容和时间的范围均进行了扩展,解决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问题。可见,针对《下塔吉尔宪章》对工业遗产的认定内容和时限的范围,中日各采取了不同的立法策略(表二)。

表二// 教科文组织、中国、日本对Industrial Heritage认定内容及时限[30]

“工业遗产”作为一种学术概念,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几乎同步传入我国,尤其是近些年,在政府主导和社会广泛参与下,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初步建立了契合中国特色的工业遗产保护制度和管理体系,工业遗产保护理念得到了普遍认同,全社会参与的势头方兴未艾。然而,根据笔者对中国知网的检索,题名含有“工业遗产”的出版文献仅有3912篇,而题名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却有42 900篇[31]。可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工业遗产的影响力相对薄弱,学界关注度相对偏低,且缺乏从TICCIH、《世界遗产名录》等前瞻性角度对工业遗产展开基础理论探讨的学术积淀。这其中可能有很多原因,笔者不揣冒昧,拟就“工业遗产”的称谓及其局限性试谈几点思考,以期对中国工业遗产研究有所裨益。

一方面,从工业遗产涵盖内容上看,虽然Industrial可以对译为“工业”或“产业”,但在汉语的语境中,“工业”不完全等同于“产业”。从TICCIH所推选的世界遗产入选项目、《下塔吉尔宪章》所释义以及日本的对译等来看,“产业”一词似乎更确切和充分,但我们却选择了内涵更小的“工业”一词。从《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名录》《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名录》《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等入选项目来看,我们的工业遗产主要集中在钢(铁、水泥)厂、煤(油)矿、铁路(桥)、水(电)厂(站)、船坞码头、纱(印染、棉织)厂、酒(糖、茶、瓷、面粉)厂、灯塔、金属矿等涉及以机器和机器体系从事社会化大规模生产的工业遗存。其结果大量涉及农业、商业的文化遗产,诸如今天广西的灵渠、浙江的它山堰、陕西的郑国渠等古代的水利工程,以及江苏高邮的盂城驿、河北张家口的鸡鸣驿村、福建武夷山闽赣古驿道等古代的商业设施,即便是符合《下塔吉尔宪章》中工业遗产的认定标准,但因为不符合我们所制定的“工业遗产”的“标准”,只好被排除在相关法令的保护范围之外。

而另一方面,因为我们的目光仅局限于发动机、传动装置、工具机或工作机等以机器(非生物动能)为标志的文化遗存,有的工业遗产则被同级的不同部门重复认定。诸如金陵机器制造局既是《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名录》(第一批)入选项目(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认定),又是《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第二批)入选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原子能“一堆一器”(旧址)既是《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名录》入选项目(国务院国资委认定),又是《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第二批)入选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还是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认定)。这种同级别的同一重复认定,易导致管理职能界定不清、主辅关系不明、保护标准过多,使得保护单位无所适从,这在很大程度上既降低了行政效能,又有损政府权威。

从工业遗产认定时限上看,我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时间节点以1840年以后为主,兼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文革”期间以及改革开放以后等时期[32]。1840年作为中国近代史的开端,是中国人民探索救国之路的开始,尤其是洋务运动催生了中国最早的一批工业企业,创造了许多中国工业史上的第一,诸如安庆军械所、江南制造局、福州船政局、轮船招商局、开滦煤矿、汉阳铁厂等各种工业遗产,星罗棋布于祖国各地。但中国作为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国度,如果论及中国工业和工业遗产,撇开与机器大工业有着密切关系的前工业(原始工业)文化遗产,则无法充分体现出中国工业遗产的历史性和丰富性,甚至成为影响中国工业遗产研究深入展开的一个严重障碍。例如开凿于清道光三年(1823年)的四川自贡的桑海井,作为世界上第一口由人工钻凿的千米深井,其既是中国土法生产井盐的“活化石”,也是中国古代钻井工艺成熟的标志,其对现代钻凿技术的参考借鉴意义自不言而喻。

但限于我们对工业遗产概念的理解偏差,从而人为固化和缩小了工业遗产的认定时限,最终却导致包括桑海井在内的大批与机器大工业有关的古代前工业文化遗产被拒之“工业遗产”外,如湖北黄石的铜绿山古铜矿遗址、陕西咸阳的沙河古桥遗址、河南南阳的瓦房庄冶铁遗址、江西抚州的宝山金银矿冶遗址、贵州铜仁的万山汞矿遗址、安徽淮北的柳孜运河码头遗址、福建莆田镇海堤、江西景德镇的湖田古瓷窑址、湖北当阳的玉泉寺铁塔、浙江温岭的新河闸桥群、江西大余与广东南雄接界处的梅关和古驿道、江苏南京的龙江船厂遗址、浙江温州的四连碓造纸作坊、陕西汉阴的凤堰梯田、福建宁德的霍童灌溉工程……。我国世界遗产名录中的青城山与都江堰、红河哈尼梯田文化景观、中国大运河等文化遗产,在WHC的专业咨询机构ICOMOS的认定中,它们毫无差别地都是 Industrial Heritage[33]。但我们却很少知晓,更无法去宣传,因为我们当下的“工业遗产”的理论构建限制了我们的认识能力和范围。

五、结语

Industrial Heritage作为有着鲜明西方特色的学术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的文化和国度中会引起不同的想象和情感。对我们来说,Industrial Heritage自21世纪初传入中国以来,其必然需要经历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才能在中国学术研究和保护实践中得到更多的运用和普及。2006年,时任国家文物局单霁翔局长曾就“工业遗产”的内容和时限作过讨论,他指出工业遗产涉及的领域十分宽泛,无论在内容还是时限上都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他还进一步用“广义”的工业遗产指代工业革命之前各个历史时期中反映人类技术创造的文化遗产[34]。学者梁波也曾撰文论及“工业遗产”,他指出用“产业遗产”的称谓更符合国际上的通行理解[35]。学者叶子璇则撰文指出国际通行的“工业遗产”概念已超越18世纪工业革命内容及时限上的范畴,不宜再用容易导致人们理解偏差的“工业遗产”一词,用“产业遗产”一词则更为准确和全面[36]。甚至TICCIH中国代表刘伯英教授也撰文指出,将“工业遗产”改称“产业遗产”十分必要,因为其可以涵盖中国国民经济中的整个产业[37]。只是这些争鸣仅止于一言半语,未能深入地系统论述,故没有在学界产生大的反应和影响。由此可见,关于“工业遗产”的内涵及外延等,其实早就引起过学者的关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提出“产业遗产”这一话语转向绝非否定我国对“工业遗产”已经展开多年的研究以及保护实践所取得的不菲成绩,绝非否定现代科学本土学术概念的重要性,更非一味全盘西化,将西方工业革命的衍生概念生搬硬套在中国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现实之上。与此相反,对“工业遗产”的理论研究和保护实践时至今日仍然非常重要。当前,我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进入快速增长期,各种探索和创新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这就更需要我们解放思想、打开视野,使大量的研究成果与国际学术界产生良好的互动、交流和融合,借鉴日本对译的“产业遗产”概念或采用国际学术传统中理解“工业遗产”的范畴,并从“工业遗产”话语转向“产业遗产”话语,更符合中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长远之道。其实,中国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本来就是以《下塔吉尔宪章》为指导,而“工业遗产”正是TICCIH所自始至终所秉承的核心概念和中心主题。

国学大师陈寅恪说过:“凡解释一字,即是作一部文化史。”[38]像Industrial Heritage这样的例子绝非个案,其他诸如Nation(民族/国家)、Records(文件/档案)、Agrarian Question(土地问题/农政问题)、Soft Power(软权力/软实力)、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无形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西方学术概念,在我国都曾引发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并形成一系列共识,有力促进了学术建设和理论研究。这不能不说既是缩小中西文化交流的“逆差”,让外国学者更好地读懂中国,也是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更好地向世界呈现中国文化之美的有效方式。

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工业遗产保护名录》之一中国杨树浦水厂时指出,要像对待“老人”一样尊重和善待城市中的老建筑,保留城市历史文化记忆,让人们记得住历史、记得住乡愁,坚定文化自信,增强家国情怀[39]。2020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印发《推动老工业城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实施方案》(发改振兴〔2020〕839号),拟以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为切入点,积极推动老工业城市加快从“工业锈带”转变为“生活秀带”,让工业文化融入民众生活、惠及民生[40]。以此为契机,秉承国家顶层设计中已有的明确指示,借助学界对中国工业遗产理论的一次彻底、全面的重读,未来中国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必定呈现出“墙内开花墙外香”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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