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经济下共享单车损坏现状及折旧研究

2022-10-24 07:17田靖
大众投资指南 2022年26期
关键词:折旧率低值易耗品年限

田靖

(兰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甘肃 兰州 730101)

近些年来,国家在多次强调了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的重要性。而在人们的生活中,出行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选择绿色低碳的出行工具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国家为推广智能化绿色低碳的交通装备出台了各种政策,比如购买新能源汽车减免税费等。而共享单车作为人们选择的绿色低碳交通运输方式之一,它不仅有利于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还有利于促进生产生活方式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看到街边的共享单车存在被随意停放、破坏等现象,虽然各地政府部门积极颁布相关管理办法,但是改善情况并不明朗。根据艾媒网数据显示,人们在使用共享单车时会面临诸多不便,其中希望减少坏车的用户占到了56.41%。这反映了共享单车损坏严重、管理不善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企业投入的维修支出、折旧等费用大幅上升,与绿色低碳的理念相违背,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一、文献回顾

(一)关于共享单车是租赁经济的探讨

在大众的印象中,共享单车因带有“共享”两字常被认为其属于共享经济,实则不然。2017年8月4日,虎嗅转载了谈婧论道的一篇文章,其中指出了共享单车实为单车租赁公司,这些公司负责设计研发、委托生产、单车租赁等各项经营环节,不存在严格意义上冗余资源的共享行为。而黄电(2019)在文中对共享经济与租赁经济进行了对比,并总结出两者主要有重资产模式与轻资产模式等差异点,而共享单车业务的运行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虽然共享单车属于租赁经济这一看法也被接受,但在实务届与理论界仍有大部分学者将其称归为共享经济,他们认为消费者之间存在资源共享关系,可以使资源的使用效率最大化。

(二)关于科目与折旧方式的探讨

不同学者对共享单车所属资产科目和折旧方法也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共享单车属于固定资产,且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但对于具体使用哪种加速折旧方法更为恰当的研究较少。其中李漫(2017)从互联网分时租赁下共享单车的运行模式对共享单车会计核算多个方面提出问题,还提出了应将调度成本与维修成本进行费用化处理。但还有一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共享单车属于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对于折旧方法也有不同的见解。比如俸芳和籍晶莹(2018)认为共享单车的损毁率较高,使用年限小于一年并不满足固定资产的条件,因此应将它列为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折旧方法则采用一次摊销法。另外,还有部分学者认为共享单车属于存货。而杨玉国和肖建华(2019)曾对此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共享单车所持有的目的主要用于共享单车使用权的租赁而非出售共享单车本身,因此应归为固定资产。

综上所述,大部分学者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认为其存在共享关系,而忽略了资源控制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另外,对于共享单车的初始确认科目主要的争议是共享单车属于固定资产还是周转材料,另外对于共享单车的折旧方式大部分学者认为应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但具体采用哪种方式更为恰当的研究较少。

二、共享单车的性质

(一)共享单车业务属于租赁经济

目前,许多共享经济模式更像是以共享为噱头展开的租赁经济,例如共享单车。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共享经济是指转让组织或个人的闲置资源,并从这种转让中重新创造价值,即获取利益。而租赁经济是出租人将某件物品的使用权以借贷方式转让给承租人,从而为承租人提供服务获得报酬。其中,共享经济属于C2C而租赁经济属于B2C,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物品所有者最初采购物品的目的不同:共享经济的物品所有者采购物品是为了自身需要,当物品对自己不再有使用价值时选择转让短期使用权,这可以有效解决闲置资源整合再利用、产能过剩等问题;租赁经济的物品所有者采购物品是为了将商品的使用权直接用于租赁经营并非闲置,从而获取押金和租赁收入,其重资产的特征与共享经济解决产能过剩的目的不相符。

共享单车作为最早运用互联网进行租赁经济的方式之一就具有租赁经济的特点,属于B2C的商业模式,其出租方拥有的物品并不是闲置资源,而是以租赁为目的购买的新资产,为达到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需要向生产厂家大量购买单车,符合租赁经济重资产的特征。

(二)所属资产明细科目

目前,理论界对共享单车应该归属于哪一明细科目核算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计入“周转材料”中的“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另一种是计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的区别主要在于价值的高低以及使用年限是否超过一年,这也是理论界存在争议的地方。

共享单车作为租赁业务的产品为企业带来了价值流入,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这符合固定资产的条件。另外据统计,截至2022年1月份某地区投入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共享单车达到89.11%,其中2018年的占比23.76%、2019年的占比29.7%、2020年的占比31.68%,不符合低值易耗品的确认条件。另外,经营活动获得收益的同时必然会发生费用,会计的核算更应该合理反映经营活动过程。从折旧摊销的角度来看,低值易耗品可采用的一次摊销法、五五摊销法与共享单车带来的日常经营收益并不相符,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更能体现共享单车的价值变动情况。因此,本文认为共享单车应该列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核算。

三、对共享单车折旧的相关情况分析

(一)共享单车的损坏情况

本文统计了某地区101辆共享单车的损坏情况,其中包括哈啰单车54辆、青桔单车33辆、美团单车14辆。统计内容主要包括品牌名称、单车编号、出厂日期,并以优(成新度95%及以上)、+良(成新度80%-95%)、良(成新度65%-80%)、-良(成新度50%-65%)、差(成新度50%以下)五个等级对车把、车座等零部件的情况进行划分。并对该101辆共享单车各零部件的平均成新率进行整理,如图一所示。

从图一中可以看出,在共享单车投入第一、二年度(即2021年、2020年)车把和车轮的损坏情况更为严重,而车座、车锁等零部件的平均成新率可达到90%以上。共享单车投入使用的第三年度部分零部件损坏程度加剧,特别是车架的损坏程度达到11.94%。在投入的第四年度,除车座外的各零部件成新率下降幅度减小。另外,部分零部件(如车链、车锁等)在投入初期成新率不降反增,这与共享单车的日常维护相关,但其维修费用属于收益性支出,通常计入有关费用账户,因此在计算折旧时不多做考虑。

图一 2022年一月抽取的101辆共享单车零部件平均成新率统计情况 (单位:%)

(二)共享单车的零部件成本

在2021年,哈啰单车曾试探“888元是否愿意购买一个定制款的哈啰单车”,之前也曾有媒体报道其出厂价在800元左右。根据淘宝和网页数据,共享单车的成本为567-1085元,其中主要零部件的均价为车把套12.5元、车座19元、铝合金车架232.5元、无链条转动轴175元、脚蹬19元、实心轮胎31.5元、车筐(含太阳能板)37元、智能车锁299.5元,合计为826元,与哈啰单车的出厂价基本相符。

(三)对实际共享单车折旧情况分析

根据上文统计的共享单车损坏情况、零部件价格与相关部门管理意见,本文将共享单车初始成本设为826元,其中各年度折旧率按照图一统计计算。如表一所示,可得共享单车第一年度累计折旧178.93元,第二年度累计折旧15.79元,第三年度累计折旧33.33元。由此可以看出,共享单车投入使用的第一年损坏最为严重,折旧率约为21.66%,相较后期的折旧率高出约10倍,占共享单车总价值的20%左右。往后几年损坏程度大幅下降,折旧率在10%以下。这与共享单车的后期维修有关,一般会有调度人员收回损坏的共享单车,经维修后重新投入使用,使其成新率维持在60%以上。

表一 共享单车各年价格及折旧率计算 (单位:元)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加速折旧法更符合共享单车的实际损坏情况,特别是在三年报废期的强制要求下。但根据某共享单车公司的报表所示,该公司对单车及电单车采用的折旧方式为直线法,这与共享单车的实际损坏情况并不相符。另外,通过抽样调查发现,目前某地区的共享单车大部分投入使用的时间为2018-2020年,其中2018年及部分2019年投入的共享单车已超出强制报废时间,但其成新率经过后期维修再投入可达到70%-73%。虽然超出报废期限的共享单车大部分外观陈旧,但是不影响正常使用。

四、对共享单车的相关建议

(一)适当延长强制报废年限

根据上海、天津等地发布的共享单车管理意见,共享单车公司需对车辆进行维修,且强制报废年限为三年。另外,通过查阅某些共享单车公司的财务报表可知,共享单车的折旧年限为2-4年。由此可见,实际运用与管理要求之间存在差异,强制报废年限与折旧年限应统一。根据分析发现,市场中有24%的共享单车是2018年生产,它们虽已超过三年报废期的要求且大部分外观陈旧,但经过后期维护仍能正常使用,若强制三年报废会造成资源浪费,可延长强制报废年限。然而需要考虑的是消费者对共享单车外观的选择更倾向于新车,特别会注意车座、车把、车链、脚蹬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因此,相关部门应适当延长强制报废时间,将三年延长为四年,这不仅能与实际情况相统一,也能一定程度上减少资源的浪费。

(二)选择适合的折旧方法

根据对某地区101辆共享单车损坏情况分析可得,共享单车在投入使用的第一年的折旧率相较后期高出约10倍,占共享单车总价值的20%左右。而共享单车公司运用的直线法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这会对企业的所得税及现金流量产生一定影响,且不利于共享单车的管理,应采用加速折旧法。若折旧年限为四年,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折旧速度相较于年数总和法更为缓慢,更符合后期折旧趋于平缓的特点,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成本效益与谨慎性原则。因此,为使账面真实反映共享单车的情况,建议相关部门要求共享单车公司采用加速折旧法中的双倍余额递减法进行账务处理。

五、结束语

在经济与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以消费者之间共享资源的租赁经济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它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但随之而来的是新商业模式带来的会计处理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得出,共享单车业务具有租赁业务重资产的特点,而共享单车的实际使用情况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另外,根据对某地区101辆共享单车损坏情况分析可得,共享单车的折旧方式采用加速折旧法中的双倍余额递减法,并适当延长强制报废年限与现实损坏情况更相符。这不仅能规范共享单车公司的账务处理,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资源闲置、浪费等情况,从而促进生产生活方式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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