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奥背景下我国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的实现困境与消解策略

2022-10-25 07:03闫纪红吴文平代新语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赋权冰雪运动员

闫纪红,吴文平,代新语

(1. 吉首大学 体育科学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2. 吉首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3. 首都体育学院 运动训练研究所,北京 100191)

自2015年北京冬奥会成功申办以来,我国培养冰雪运动员的总数逐年增多,与此同时由于年龄、伤病以及个人竞技状态下降等原因面临退役的人数也在逐年增加,这意味着有大批冰雪运动员在冬奥结束后面临退役再就业的问题。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与保障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促进机制”“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明确强调“建设体育强国”的发展任务[1]。此外,《奥林匹克宪章》第2 条也明确提出鼓励体育组织和公共权力机关尽全力保障运动员的社会和职业前途[2]。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能否实现与运动员训练、比赛的投入程度密切相关,关系到北京冬奥会冰雪后备人才的培养[3]。而未来退役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存在的问题若不能够顺利解决,必然会面临“出口不畅”导致“入口吃紧”的问题,严重影响中国冰雪运动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明确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的内容并大力推进退役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的实现,是建设体育强国的内在要求,是弘扬2022年北京冬奥会“以运动员为中心”理念的必然需求。

就冰雪运动项目本身而言,其发生严重急性损伤的现象较为常见。如钢架雪车、越野滑雪等体能类项目的比赛多处在极端恶劣的环境之中,而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单板滑雪U 型场地技巧等技能类项目比赛本身冲击大、难度系数高,相比于其他项目,运动员受伤的概率较大,导致因伤退役的冰雪运动员也较多。政府对退役冰雪运动员的政策落实不到位、忽视运动员文化知识的培养、不注重职业技能的培训,导致退役冰雪运动员就业形势严峻,就业保障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基于以上现实考量,必须对退役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给予足够的关注。当前在北京冬奥会成功举办的大背景下,对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理论和实证研究均不多见。本研究基于赋权增能理论的视角,结合冰雪运动员群体的身份特点,对其就业保障权的实现困境进行深度审视,并尝试提出推进退役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实现的消解策略,以期能够科学合理地解决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问题,为推动冰雪后备人才的培养和冰雪运动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奠基作用。

1 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的基本认识及发展现状

1.1 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的基本认识

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的研究主要是围绕退役冰雪运动员群体展开,其就业保障权是指冰雪运动员在积极备战冬奥会的训练和比赛期间以及结束运动生涯后,享有就业保障并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权利,主要涉及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多维度的内容体系[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条款的相关内容,就业保障权不是一项具体的法定权利,它属于广义的劳动权范畴,是为世界国际法体系所批准确认的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冰雪运动员在役期间直至退役以后必须予以保障的重要权利之一[5]。对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的认识,应从冰雪运动项目训练和比赛的自身特点出发,以保障退役冰雪运动员二次就业为最终目标,统筹安排好冰雪运动员的个人生活、文化教育、训练和比赛三大领域,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和国家对退役运动员的相关政策文件,全方位解决好退役冰雪运动员的就业问题。

1.2 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的发展现状

自2010年以来,全国体育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6],积极推进和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尝试以体教融合的发展模式构建运动员运动训练和文化教育相衔接的就业保障体系。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印发《2017年运动员保障工作要点》提出应扎实做好运动员保障和社会保障衔接,构建和完善运动员长效保障机制[7]。这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当前运动员就业保障问题的重视,但由于政策落实的效果存在偏差,总体来看冰雪运动员退役以后的生存状况并不乐观。以吉林省雪上项目退役运动员为例,其就业率仅达到39.1%左右[8]。目前,政府虽鼓励退役冰雪运动员自主择业,但由于冰雪运动项目的发展尚不完善,推广与普及程度不高,群众基础薄弱,可供他们选择的岗位十分有限,很大一部分冰雪运动员退役以后很难找到和自己专业相符的工作;也有一小部分退役冰雪运动员是以政府推荐工作为主,但经深入调查研究发现,冰雪运动员对工作满意程度并不高,工作一段时间离职的现象较为常见,职业发展的稳定程度较低。如何根据冰雪运动员自身的特点,结合当前社会的需求,并基于赋权增能理论的视角,来提高冰雪运动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二次就业能力,是完善退役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体系应该解决的首要问题。

2 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实现的赋权增能理论

2.1 “赋权增能”的内涵及理论主张

对赋权增能内涵的理解首先应明确赋权增能是一个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帮助不同群体提高他们各方面的综合能力,以达到改善和提高自身生活水平和生存状况的目的[9]。进一步从“赋权”和“增能”两方面来对赋权增能的内涵进行深入分析:赋权主要是指借助外部之力来推动个体的发展,具体可从赋予权力和赋予权利两方面来进行解读,其中赋予权力主要是指赋予某一个体所应享有的个人权力、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等内容[10]。而“赋予权利”可以理解为确认和增加个体在某一方面的主体权益[11],重在强调对某一群体应当享有的正当权益予以明确,并激发个体自身权利意识。根据上述理解,从“赋予权利”和“赋予权力”两方面来对冰雪运动员的赋权进行深度思考,将其理解为增强面临二次就业时的主动权和选择权,提高自身权利保障的主体意识,并结合冰雪运动员的职业特征和个人兴趣特点为其“赋权”;而“增能”从字面意思来进行理解主要是指增加个体的综合能力,它意指通过创设各种条件和手段来调动个人的积极性,挖掘和激发个体的潜能,促进个体能力的增长,帮助其在某方面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和价值[12]。目前,赋权增能理论主要应用于社会工作[13]、教育发展[14]和社会保障[15]等研究领域,而基于赋权增能理论视角对退役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的研究则较少涉及,通过剖析冰雪运动员退役以后的生存环境来探索其赋权增能的发展模式,能够为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的实现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和现实借鉴。

2.2 赋权增能理论视角下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的内涵解读

赋权增能理论视角下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的实现具体可以理解为激发和增强退役冰雪运动员就业的主体意识以及职业发展的实际能力,赋予其退役以后职业发展与保障的权力和权利。而“能力”或“权力”目标的实现必须基于“权利”[16],目前已有的法规政策文件并没有对退役运动员的就业保障权予以明确的规定,亦缺少专门针对这一特殊群体就业问题的政策保障。虽有冰雪运动员退役以后转型参与冬奥会筹办或者自主创业的成功案例,但多局限在运动成绩较为优秀的“塔尖”运动员,大量处在“塔腰”和“塔基”的冰雪运动员退役以后仍然面临就业权利难以保障的现状。为解决这一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研究认为应对冰雪运动员进行“赋权”与“增能”。“赋权”可从3 个方面展开:1)法规制度赋权,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法律、法规等制度来明确冰雪运动员在面临二次就业时所享有的就业保障权利;2)管理机制赋权,主要是通过推动冰雪运动员管理机制改革,帮助其明晰自身的职业发展规划,拥有对未来职业生涯进行自主管理和选择的权力;3)社会支持赋权,是指冰雪运动员退役之后在选择自主择业或创业时,获得政府、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个体的主动支持和帮助,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氛围。而“增能”主要从外在增能和内在增能两个维度展开,外在增能是通过创设恰当的增能机制为冰雪运动员职业发展技能的提高和综合能力的提升提供有利条件。而内在增能多指冰雪运动员在面临二次择业时,能够从自身实际出发,结合当前就业的整体形势积极调整自己的心态,找到适合自己的就业目标并愿意为此付诸努力与行动的过程(图1)。赋权与增能是两个相辅相成的过程,赋权的目的是增能,增能的同时也向冰雪运动员赋权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二者共同作用并推动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的实现。

图1 赋权增能理论视角下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实现的消解策略Figure 1 Strategies of achievement of employment security right of ice and snow athletes under the empowerment theory

3 赋权增能视角下我国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的实现困境及原因分析

3.1 法律政策赋权缺失,相关内容有待完善

3.1.1 法律层面 当前我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两部法律可以为冰雪运动员退役再就业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提供间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8 条规定:“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再就业或升学给予优待。”[17]深入剖析法规条款的具体内容不难发现,冰雪运动员属于运动员的范畴,而是否属于优秀运动员难以评判,法律文件没有给出具体的评判标准,对未能按照条款内容执行的相关管理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尚未明确。条款内容缺乏一定的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使得法律条款的落实效果不佳。另外,由于冰雪运动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又可将其看作特殊的劳动者,其就业保障权可归属于劳动权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 条、第66 条、第67 条的规定,国家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对劳动者就业保障权予以保护[18]。然而一方面冰雪运动员作为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为追求优异的运动成绩将大量时间投入到运动训练和比赛当中,使得其自身的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难以得到有效保障[19];另一方面,由于冰雪运动员群体劳动性质的特殊性,我国劳动法针对上述问题难以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法律保护。

3.1.2 政策层面 201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以2022年北京冬奥会为契机大力发展冰雪运动的意见》[20];2021年2月,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体育总局三部委联合印发《冰雪旅游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21]。此外,国家也在大力提倡“冰雪运动进校园”的战略部署,为退役冰雪运动员提供了更多的升学和就业机会。冰雪运动走进高等教育,无论是专业运动员还是普通在校生都有了延续学习的通道,这既是“冰雪进校园”的接力,也是对中小学开展“冰雪进校园”的一大助力。理论上这些政策性文件的出台的确为退役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内容多以纲领性的意见形式出现,缺乏可操作性,相关部门在执行的过程中无从下手;再加上缺乏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导致对退役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问题敷衍应对、松懈执行的现象频繁出现,难以真正实现退役冰雪运动员的就业保障权。

3.2 制度赋权无力,体制机制有待革新

首先,从当前冰雪运动员的培养制度来看,举国体制下冰雪运动员从小开始进行全封闭的艰苦训练,以追求优异的运动成绩为训练目标,将大量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运动训练当中,文化课学习投入的时间较少,自身能力发展异化的现象突出,退役之后面临二次就业时往往由于其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文化水平不高而缺乏一定的竞争力。再加上当前冰雪运动项目一味沿袭“金字塔”的培养模式来选拔和淘汰运动员,大量竞技能力处于中下水平的冰雪运动员惨遭淘汰并面临退役转型的风险。其次,从管理体制来看,目前冰雪运动员的文化教育、运动训练、退役安置等工作主要由不同的管理部门各自负责,缺乏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使得冰雪运动员在役期间运动训练和文化教育脱节严重。这与当前我国体育行政部门以“金牌导向”作为工作开展优劣的评估标准有关,管理者把大量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冰雪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当中,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文化教育和职业培训课程的开展[22]。最后,从就业保障制度层面来看,国家对冰雪运动员的就业保障仍是以货币补偿为主,虽大力提倡退役冰雪运动员自主创业,但并未给予实质的就业扶持(如资金支持、技术支持等),就业保障形式多为短期货币补偿的方式,这一做法难以真正解决退役冰雪运动员所面临的根本问题。

3.3 社会支持赋权薄弱,不同主体的协同配合有待加强

退役冰雪运动员的社会支持赋权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冰雪运动员退役后自主择业的社会支持来看,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企业内部纷纷开启开源节流的运营管理模式提高运营效率,可供退役冰雪运动员选择的岗位较少,很大一部分冰雪运动员难以从事自己喜欢的职业;2)从冰雪运动员退役后选择继续求学深造的社会支持来进行分析,目前我国开设冰雪运动专业的体育类院校不多,其入学要求也较为严格,多招收运动成绩较为优秀的运动员,而竞技能力处于中下水平的冰雪运动员很难进入高等院校继续学习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3)从冰雪运动员退役后选择自主创业的社会支持来看,目前我国冰雪运动员自主创业的社会支持网络尚不完善,技术落后、资金短缺等已成为制约退役冰雪运动员自主创业支持薄弱的主要因素。总体来看,我国退役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的社会支持体系尚不健全,单一主体赋权乏力,不同赋权主体之间亦缺少有效的协同配合。而且,从纵向的时间维度来看,冰雪运动员的职业发展阶段可分为退役前、过渡期、退役后3 个阶段。经研究发现对冰雪运动员社会支持的介入时间越早,产生的成本效果越好。目前对冰雪运动员社会支持介入的时间多集中在退役以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要想彻底解决其退役以后的就业问题,应从长远考虑及早建立社会支持的帮扶体系。

3.4 外在增能不足,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体系建设有待提升

目前,对冰雪运动员的外在增能主要是通过开展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分享等形式展开。通过访谈部分冰雪运动员的外在增能情况发现,冰雪运动员在役期间每周进行文化课学习的时间不超过7 小时,在退役前接受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的次数普遍较少,有的甚至从没有进行过相关的就业培训与指导。管理人员对冰雪运动员除运动训练以外的其他时间管理松懈、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呈现出由监管不严所导致外在增能不足的现状。此外,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所开展的内容针对性不强,未能根据冰雪运动员自身的职业发展兴趣与知识结构进行相应的引导与帮助,这是导致外在增能不足的原因之一。从当前冰雪运动员的就业指导与服务人员的组成来看,人员流动性较大且大多数工作人员身兼数职,专门针对退役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问题进行指导的专业老师较少,尚未形成稳定的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团队。

3.5 内在增能乏力,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的主体意识有待增强

内在增能主要是针对冰雪运动员自身就业的主体意识和综合能力来进行分析,由于冰雪运动员大部分时间都以冰雪项目的运动训练为主,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时间较少,在面临就业时,整体上表现为就业的主体意识和自信心不强;还有一部分冰雪运动员对当前社会的就业形势缺乏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对未来就业的期望值过高,自我定位不准确,就业观念陈旧,认为只有到了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才是就业。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冰雪运动员的培养长期以国家为主,从运动员的选拔、训练直至最终退役,多数工作由国家来进行统筹安排,造成了冰雪运动员个体就业的主体意识不强,仍然沿袭“等、靠、要”的陈旧就业观念,缺乏一定的主动性;另一方面从冰雪运动员自身来看,大多数冰雪运动员由于自身懒惰和抗拒心理,往往以运动训练为借口,不想学习也不愿学习,这是导致其基础教育不扎实、综合素质不高的原因之一。此外,冰雪运动员自身法律知识薄弱,对自己所享有的就业保障权益缺乏一定的了解,对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就业保障权一无所知,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以及就业的主体意识缺失使其在心理上存在退役以后职业发展难以保障的“无力感”。

4 赋权增能视角下我国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实现的消解策略

4.1 细化法律政策规定,增强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的制度力

首先,我们可以在梳理整合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相关法律规章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保障退役冰雪运动员就业与职业发展的专项法律文件。立法内容可以从两方面来进行考虑:一是在专项条款的具体内容上,明确退役冰雪运动员在就业与职业发展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并进一步将权利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以制度化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细化权利保障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以及追究方式,完善退役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的监督和评估程序。二是从各大企事业用人单位出发,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歧视、拒绝退役冰雪运动员,并严格执行政府给予冰雪运动员再就业的福利政策,对未能有效执行国家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制定相应的处罚办法,来保障政策法规的有效执行。其次,针对冰雪运动项目社会普及度不高、退役后就业前景不乐观的问题,政府应积极补充和完善相关政策条例,鼓励退役冰雪运动员自主创业或继续读大学等发展模式。在法规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增设配套的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方案制定一定要结合具体实际,凸显出较强的可操作性,如在退役冰雪运动员自主创业问题上,可从配套的资金、市场、技术等内容上进行细化,使政策能够有效落地。此外,由于冰雪运动项目自身难度系数较高,在训练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使得一部分冰雪运动员因伤病而早早面临退役。针对这一现象,应及时建立和完善退役冰雪运动员社会保险立法,缓解冰雪运动员退役以后的经济压力。

4.2 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增加冰雪运动员职业发展的保障力

制定好完备的法规政策以后,仍需要有配套的管理机制、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保障法规政策能够较好地发挥自身的作用。一方面,需要国家对竞技体育中“举国体制”进行有效的改革和创新,来推动冰雪运动员自身的全面发展。应结合不同地区冰雪运动员选拔与培养的实际情况,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方针,积极推进体教融合体系的建设,创新和完善冰雪运动员选拔与培养的体制机制建设。另一方面,应积极健全和完善冰雪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内部监管机制,形成由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的相互监管关系,对运动员文化教育与运动训练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积极整改,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的落实工作。增设具体的投诉机制,为冰雪运动员增加多元投诉渠道;组建专业的高素质人员队伍,及时受理运动员的投诉,保障冰雪运动员在学习和训练中的合法权益。最后,在退役冰雪运动员的就业保障体系层面,应结合冰雪运动员的个人特点和自身兴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对就业培训内容进行更新,使培养的冰雪运动员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就业的大环境。此外还应加强和完善冰雪运动员的培养管理、文化教育、退役安置等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以退役冰雪运动员未来的就业和职业发展为目标,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为冰雪运动员就业保障权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4.3 优化社会支持的资源配置,提升冰雪运动员职业发展的支持力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社会各界对退役冰雪运动员群体的关注和支持力度必将不断加大。如何让“社会支持”的不同主体走出互不衔接、缺乏配合、支持无力的现实困境,是当前社会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目前退役冰雪运动员的社会支持主要以政府为主,政府在退役冰雪运动员的社会支持中起主导作用,未来政府应由以往“重管制模式”向“满足退役冰雪运动员就业与职业发展不同需要的社会服务模式”转变[23]。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为退役后选择自主择业的冰雪运动员增加有效的岗位支持。政府可通过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鼓励企业增设冰雪人才岗位,并积极创建冰雪人才招聘网络平台,整合全国各大企业招聘冰雪人才的具体要求,为退役冰雪运动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招聘信息;同时,也可以通过有效整合冰雪运动员的个人信息,来帮助各大企业根据公司内部的需要尽快找到合适的冰雪人才。2)政府应加大对退役冰雪运动员自主创业的财政拨款力度,并积极整合和吸纳社会资金来鼓励冰雪运动员自主创业。在技术和市场方面应统筹规划社会力量,由冰雪体育组织为其提供创业时所需的专业技术培训,来帮助冰雪运动员准确把握市场动向,构建由政府、社会体育组织和企业等多元支持主体共同组成的自主创业支持网络。3)政府应积极推动高校运动员招生方式变革,改变当前“运动成绩优秀的冰雪运动员考不进来,而考试成绩通过但运动成绩达不到要求”的尴尬局面,变革当前大多数高校招生指标仅向运动成绩极其优秀的精英运动员开放这一不良现状,为运动成绩普通的退役冰雪运动员提供平等的升学机会。此外,在冰雪运动员退役期间,家长、教练员、领队和老师还应为冰雪运动员提供更多的心理支持,以缓解冰雪运动员的退役压力。科研人员也应加强退役冰雪运动员群体的就业保障研究,以求更准确地了解冰雪运动员这一特殊群体面临退役和职业过渡时的心理活动,从而提供科学准确的理论框架,并制定适当有效的干预措施,为退役冰雪运动员的职业发展与保障提供针对性较强的社会支持体系。

4.4 创建外在增能的帮扶体系,加强冰雪运动员职业发展的资源力

当前对退役冰雪运动员“外在增能”的创设,主要可以从冰雪运动员就业心理辅导和技能培训两个方面展开:1)应对冰雪运动员的心理和思想观念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由于运动队和社会环境的差异性,冰雪运动员退役后往往在心理、思想观念方面出现偏差,目前针对冰雪运动员的职业培训很少涉及心理与思想观念层面,因此需要专业的心理培训与辅导来为冰雪运动员自身的职业发展增能。可通过与冰雪运动员的有效沟通来初步了解其退役以后的心理特征,并在对其心理特征进行全面分析与诊断之后,给予心理上的辅导与帮助,增强冰雪运动员退役再就业的信心,提高其面对挫折时的心理韧性,帮助其以积极乐观的心态面对退役以后的就业转型问题。2)在对冰雪运动员就业技能的帮扶方面,国家可通过定期开设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相关内容教学,提高冰雪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和文化素养。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生涯规划辅导、公文写作、基础礼仪知识、语言表达与沟通技巧等。此外,由于冰雪运动员法律知识薄弱,国家或其他冰雪社会组织应对退役冰雪运动员进行定期的法律知识培训,主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必备的法律基础常识,增强退役冰雪运动员的维权意识,帮助其在出现劳动纠纷或是在有损自身利益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4.5 提高内在增能的个体自觉,强化职业发展的参与力

国家对退役冰雪运动员就业的支持是他们就业保障权得以实现的关键。外因是改变的条件,内因才是变化的动力,如果退役冰雪运动员自己没有积极配合、参与其中,其他任何的外在支持都是徒劳。因此,其自身应做好以下几点:1)调整自己的心态,明确未来职业发展规划。冰雪运动员退役以后在面对新的职业时,自身心态、观念难免会发生变化。首先,应顺应这些变化,明确未来职业发展的目标,了解自己的需求,并为自己未来的职业发展做好全面系统的规划安排;其次,应对自身的性格、经历和能力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以便于在进行职业规划时趋利避害、扬长避短;最后,应始终保持务实进取的优良品质,在了解自己和现状的基础上,一步一步从基层做起,立足实际,积极进取,逐步发展和完善自己的职业生涯。2)适应周围环境的变化。对退役冰雪运动员来说,尽快适应新的就业市场环境是其必经之路。适应环境变化并有选择地对现状作出反应,调整自身的行为模式与心理状态,努力改正与新环境不协调、不适应的方面,从而促进自身职业的发展。3)主动学习,树立权利主体意识,定期为自己“充电”。就现役冰雪运动员而言,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如政府的相关培训、社会组织的某些就业支持等),主动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层次,使自己能够从职业转换时期顺利过渡到第二职业生涯。此外,还要学习和掌握与就业保障相关的体育政策、法规等内容,增强自己对就业保障权的认知,了解就业保障权受到侵犯时的多种救济渠道,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结语

保障和解决冰雪运动员退役之后的就业问题,是体现北京冬奥会“以运动员为中心”的关键环节;对冰雪运动员的赋权增能是推动我国冰雪运动员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切实保障退役冰雪运动员自身权益的重要体现。相信通过国家和社会各阶层成员的共同努力,立足市场发展的需求及市场发展过程中体育带来的积极影响,结合退役冰雪运动员自身的专业能力,不断推进和完善退役冰雪运动员的就业保障制度,积极落实国家政策,未来退役冰雪运动员在就业市场将大有可为,其就业保障权一定能得以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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