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模式类型及选择的影响因素和改善模式

2022-11-21 13:16
法制博览 2022年22期
关键词:财务危机重整债务人

郑 伟

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辽宁 沈阳 110000

经济全面发展前提下,行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部分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陷入财务危机并面临破产,严重损害了各利益方的权益和利益,做好这些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对于行业市场平稳发展而言至关重要。破产重整是为企业争取重生的一种制度,在《企业破产法》中其定义为“对不能偿付到期债务或存在不能偿债可能的债务人,通过相关利益方的重整申请,运用破产法以及相关法律中规定的重整方法帮助公司重获盈利能力的制度”,包括多种不同的模式类型,在进行破产重整时模式类型的选择是否直接对企业“重生”产生影响,对此则需充分考虑到各种影响因素,从而明确更能够满足企业重新经营发展需要的破产重整模式。

一、破产重整模式概念及类型

(一)破产重整模式的概念

破产重整制度提出于2007年的《企业破产法》中,明确了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主要功能是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上的调整,其含义是指对于资不抵债深陷财务危机但是依然拥有重新运营价值的企业,债务人、债权人、股东等相关利益方主体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经法院主持利益相关者进行博弈探讨制定一致的破产重整计划,再由管理人将所制定重整计划执行落实,实现脱离财务危机、重获经营新生的一种程序。[1]

(二)破产重整模式类型

1.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主要包括两种模式,一种是保留主营业务模式,一些企业本身具有较好的经营能力,且主营业务经营良好,但是在寻求大规模业务扩张过程中却出现了财务上的供应不足,陷入债务危机,还有部分企业是由于为第三方提供担保而出现债务危机,这些企业更适于选择保留主营业务模式的破产重整,主要方式就是获取更多现金流来支撑业务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并完成对债务的偿还。另一种是买壳上市模式,大多数实施破产重整的企业都是整体经营不善所导致的,很少有企业可以拥有良好的主营业务,因而大部分企业所选择的破产重整模式是买壳上市,此模式是指业务经营情况较差且筹资能力较弱的上市公司被非上市公司所收购,非上市公司将原上市公司的资产剥离同时注入自己的资产,由此非上市公司实现上市。[2]

2.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模式有较多种,从操作模式的差异上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持续经营模式,指的是债务人的股权结构不变,通过持续经营获得的业务利润用以偿还破产债权的模式。此模式只适用于依然拥有持续经营能力且具备盈利能力、只是在资金支付方面存在困难的企业,因而对于这债务人有着较高的要求,在实际操作中很少采用这种模式,另外在利用营收利润进行债务补偿的同时,此模式下还可以通过出售相关资产来偿债。

二是债转股模式,指的是将债权人的债权转换为出资股份,或者由债权人直接收购原股东的股权。此模式的选择受到法律方面的限制,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需遵循《公司法》的规定,采用这一模式进行破产重整不会对债务人的经营运转产生过大影响,并且还可以促使其继续保持良好的持续经营,但是也存在一定难点,即债转股价格的确定以及新股东的确定方面,对此债务人和债权人必须确保达成一致。[3]

三是引进战略投资人模式,指的是引进新的投资人对债务人进行投资,同时按照企业破产重整方案对相关债务进行偿还。此模式的重点在于能够找到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且投资人拥有偿还债务的资金能力,还有就是企业原股东能够接受股权变更或主营业务的调整,优点在于可以在短时间内快速偿还清企业债务恢复正常经营。

四是代偿模式,指的是由第三方通过现金、重大资产注入形式帮助债务人重新获得偿债能力,继而再通过业务经营获利偿还债务,第三方转而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而不是新股东。此模式实施的难点是第三方的寻找,因为大多数主体都会在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要求成为债务人的新股东,很难找到有意愿为新债权人的第三方。

二、破产重整模式类型选择的影响因素

(一)债务人的经营情况

企业在选择破产重整模式时需要考虑到自身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与偿债能力,把握好实际经营情况再做出选择,更易于重新获得良好经营。当企业进入到破产重整程序,表明其财务方面出现问题,包括两种资不抵债的情况,即可能会资不抵债和已经资不抵债,而这两种情况下各个企业的情况也有所差异,如一些债务人是由于业务扩张速度过快而导致资金流支持不上,但通过一定时间的业务经营可以获取利润并清偿债务;一些债务人受市场周期变动影响产生财务问题,但通过一定资金的注入等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债务问题;一些债务人经营业务本身无法获利并出现亏损而导致债务危机,但通过将不良业务剥离等方式可以促使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实现恢复;一些债务人所处行业市场整体衰落而难以持续经营,则可以出售变卖所有经营资产通过借壳方式引入重组方,转换优质业务实现“重生”。结合对经营情况的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多种情况,选择更加合适的破产重整模式,真正解决债务人的财务危机。[4]

(二)债权人的权益维护

在选择破产重整模式时需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落实利益最大化原则,让债权人获得更高的债权受偿率,从而更好地落实破产重整计划。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规定当破产重整计划方案未得到普通债权表决组的同意但法院要求其执行时,债权人的受偿率必须高于破产清算计划下的受偿率,尽可能保障债权人的最大利益,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并解决财务危机,获得新生,要知道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不只其本身受益,更多在于其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因而对破产重整模式的选择过程中必须做好对债权人的权益维护。

(三)原出资人利益保护

原出资人是企业经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利益相关方,通过股权而获得股利分配收益,当企业经营良好其收益增多,而当企业经营不善时其收益就会下降,因而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与出资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企业因财务危机而资不抵债时,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而若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则出资人的投资将会全部“打水漂”,严重损害出资人的经济利益,对此破产重整就是出资人所十分乐意开展的工作,旨在通过重整计划让企业重获新机,并减少资金损失,进而自身的利益也不会受损过于彻底。因此,在选择破产重组模式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对原出资人利益的保护,在允许范围内积极协调各个出资人的利益,确保各出资人的利益诉求得到最大化的满足。

(四)保障社会效益

对于破产重整模式的选择还要考虑到对社会效益的保障,一个企业的经营不仅在于其业务,而且还涉及职工、市场与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内容,既关乎经济效益又关乎社会效益,选择哪一种重整模式更能满足社会效益的要求是需要着重思考的问题。首先,要避免对职工就业造成过大影响,除非不得已必须进行职工调换、辞退之外,应尽可能维持企业的持续经营,让员工在企业中继续任职,尤其是对于老员工而言重新找到一份稳定工作是有难度的。其次,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破产重整不仅涉及破产法的内容,也涉及民法中债法的内容,在选择重整模式时要注意对这些法律的精准把握,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找到最合适、最利于重获新生的模式进行采用、落实。另外,要保证社会、市场稳定,当前时代背景下许多企业的规模都比较大,细化的社会分工使得企业之间的关联性十分紧密,当企业面临破产危机时,不仅会对社会秩序产生影响,还会对行业市场稳定产生影响,尤其对于上下游企业而言中间某一企业的破产会直接导致整个生产链受到影响,引发较大的社会影响,因而在选择破产重整模式时需要着重考虑社会秩序和市场稳定,尽可能少的干扰社会市场的发展,帮助企业重新获得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同时也促使社会、市场资源的高效利用。

三、破产重整模式类型选择的改善模式

(一)对重整运营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破产重整的实施是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当企业在濒临破产的同时依然具备一定的存续价值以及有限的偿债能力时,其才有通过重整计划重获新生的希望,否则将很难再实现持续经营,因而在破产重整模式选择时必须要对企业当下的运营价值进行评估,了解企业是否还有希望重建起来,再继续进行破产重整规划,避免重整失败和“白用功”。对此,企业在进行破产重整之前可以利用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分别分析清算重整价值和破产重整价值,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放弃进行破产重整,若前者小于后者则积极实施破产重整,切实维护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接着再依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逐步推进破产重整程序和计划的展开,有助于成功实现破产重整的目标。[5]

(二)对重整重组方进行慎重选择

在选择破产重整模式时需慎重选择重组方,不同的重整模式在重组方选择上有着不同的要求,做好重组方的确认工作能够保障重组计划方案的顺利落实,促使企业恢复正常运行。如上市公司保留主营业务模式中要求重组方必须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整合业务发展的能力,保留主营业务模式意味着企业原来的经营资产不能进行过多的变更,那么就只能依靠重组方的资金支持来实现债务的清偿,因而重组方的资金实力需要满足于企业的偿债需要。同时,清偿债务之后企业的主营业务还需继续经营,作为重组方需具备发展主营业务的实力,让企业保持持续经营,破产重组的实施实效性才能展现出来。而在借壳上市模式中则不仅要求重组方要具备强大的资金实力,还要求其能够在剥离原有亏损业务的基础上注入优质业务,其中优质业务和资产是选择重组方的重要条件。

(三)对重整后业务经营进行科学规划

企业破产重整模式的选择是希望通过合适的重整方式将濒临破产的企业重新拯救回来,帮助经营不善的企业摆脱财务危机和偿债困境,而所选择的破产重整模式是否合适、是否正确则需要看其实施后的经营情况是否良好,对此就需要重视重整后的业务经营方案的科学性。根据破产重整模式的要求科学规划重整后的业务经营,结合市场、社会与公众等多方面的要求合理考虑计划方案的内容,规避引发财务危机的重点问题,从根本上保障企业持续经营的稳定性,如可以优化产业结构、灵活调整经营战略、细化债务处理方案等,同时还要注意重整计划的成功不只体现在短期内业务经营的效果上,更体现在其未来长期运营的稳定性、持续性上,因而重整后的业务经营方案要具有长远发展意识。

综上所述,企业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危机后并非必须进行破产清算,也可以结合实际实施破产重整,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而言有着多种不同的重整模式可以选择,但在具体选择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到一些影响因素,如债权人的经营情况、债权人的权益、原出资人的利益和社会效益的保障等,通过全方位的考虑选择合适的重整模式,更易于帮助企业重获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与此同时,在选择合适的破产重整模式之后,还应注重对重整运营价值的合理评估、对重组方的慎重选择以及对重整后业务经营的科学规划,保证破产重整的顺利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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