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对国际民商事审判的影响
——评《互联网环境下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

2022-12-23 14:42李珏
科技管理研究 2022年22期
关键词:连接点民商事案件

书名:《互联网环境下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

作者:袁泉 等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2236-9

出版时间:2010 年11 月

定价:30 元

互联网的发明与普及极大程度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基于个体的跨国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并由此引发一系列民商事法律纠纷。然而,传统国际私法中的冲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均基于现实环境所产生,难以应对并客观公正地解决虚拟网络空间的纠纷,对开放社会环境下的个体权益保障造成诸多威胁。为保障网络空间安全、公民人身财产权益与国际法律秩序,探索研究互联网环境下的民商事审判问题至关重要。由袁泉等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互联网环境下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一书,精准指明发达普及的互联网环境对国际民商事法律本身及其适用机制的影响,并进一步探析当前该类案件审判管辖权及相应司法协助的发展变化。

《互联网环境下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全书共包括十一个章节。第一章至第三章系统阐述互联网对传统国际私法之基本理论、冲突法规则及法律选择方法的影响,明确指出当前国际民商事案件处理与法律适用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困境。第四章至第六章以实务案件类别为依据,详细论述互联网环境下电子商务合同、侵权纠纷及知识产权纠纷的准据法适用逻辑。第七章至第九章详细说明互联网对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的影响,介绍当前三种主要的管辖权协调方式与该框架下民事司法协助体系的变动。第十章基于互联网之便利技术条件叙述当前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模式及其实践成效。第十一章转向案件裁判的承认与执行阶段,详细探讨其所面临的问题及其受认可的条件与程序。

互联网即为基于同一通用协议的网络之间相互连通所形成的信息交互体系,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管理“中心化”的限制,使用户能够基于客观环境与现实认知在虚拟空间相互交流。随着计算机及相应软件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成为全球性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承载体,基于互联网空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消灭与纠纷解决也成为普遍现象。本文系统探讨国际民商事审判在互联网影响下的变化形态,为世界各国与国际组织相应法律规范的变更完善提供些许参照。

一、合同领域。合同关系是私法领域较为普遍的法律关系之一,其通常将自身效力与合同关系构建、内容发生地点建立紧密联系,客观连接点包括合同缔结地、履行地、当事人住所地等。随着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进步,意思自治原则在准据法确定过程中占据核心地位,前述连接点成为合同当事人无约定且无强制规定时的补充参考要素。而后由于现代商贸往来范围的不断扩大,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成为法官自由裁量与客观连接点的居中理念,为案件审判提供了更加均衡、公平的考量方式,并由此成为部分国家及国际协议的法律适用方式。

随着互联网的普遍应用与其范围内合同关系的大规模确立,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撤销、解除等均需得到进一步补充完善。其中,合同缔结地与标的物所在地因互联网空间的虚拟性而难以确定,其基础之上的法律适用多方摇摆,并作为争议解决的重要因素对当前国际民商事案件审判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应当在研究过程中受到重点关注。

一方面,意思自治原则受互联网影响较小,能够在传统的客观连接点理论外保有自身的稳定性与一贯性,既能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促进合同高效履行,也能增强虚拟空间合同当事人的结果预知性,进而为自身行为提供规范指引,切实激发其参与经贸活动的积极性。若依照传统的合同法规范或原则,当事人以默示方式确定或法官据合同内容退订其所适用的法律,而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合同以二进制电子数据为合同关系发生及变动的依据,其本身极易受到损坏或变更,且法官通常情况下不具备对该类证据资料的辨别能力,计算机专家辅助人员在案件中的普遍应用将显著降低诉讼效率。故而,在自由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平等主体间有权利合法地约定双方合同内容及法律适用规范,以促成互联网新环境下的公正裁决。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准据法适用机制在用户之间的电子商务合同中具有较高的应用几率与效率,而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合同通常采用格式条款确定履行方式与纠纷解决方案,用户不同意即完全消除合同成立的可能性,其意思自治极易沦为表面形式。对此,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到第四百九十八条作出限制性规定,为用户的意思自治实质性权利提供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传统的合同关系法理之上补充互联网环境下的意思自治原则,以灵活开放的理念选择适宜法律规范。基于国内外法律规范与国际公约,本文论述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缔结地、履行地与标的所在地确立方式。其一,互联网背景下的合同缔结地仍旧承袭传统法学理论中的要约与承诺地点,力图规避网络之易变因素如网络平台处理器等特有内容,使线上与线下两种交易达成相对统一的标准,故以营业地确立缔结地,以保障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优良法律依据。其二,互联网背景下的合同离线履行地仍在传统法学理论范畴内,线上履行合同的合同标的则因其数字化、虚拟性的特征而突破了传统法理学范畴,亟需进行补充完善。以美国为代表的技术输出国领先制定了以合同双方协议为主、标的物许可方所在地或指定地为辅的法律规范适用方式,而这不利于输入国的利益保护,故我国相关主体在跨国电子交易中需着重关注并协议选择适当的合同履行地。而互联网环境下依照电子商务合同的标的物以数据方式存在,其获取方式多元,依其所在地确立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依据面临较大障碍且合理程度有限,在此不作深入论述。

二、侵权领域。传统侵权纠纷受“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影响而普遍适用行为地法,并分别形成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有条件或无条件选择适用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在具体案件中规定多种法律适用机制。除此之外,该法律关系还包括法院地法、重叠适用行为地与法院地、适用当事人协议地、最密切联系地等法律适用方式。

互联网环境下,侵权行为在更加开放的虚拟空间产生更为广泛的影响,行为人之行为也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地理空间的实际限制,如在网络空间侵犯他人肖像权与知识产权之类人格权、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损害他人财产权益等,加大了侵权地之认定与法律适用的难度。若依照传统的属人法或属地法连接点进行处理,则对跨国背景下的证据收集与数据分析提出严峻挑战,既难以保障以IP 地址为主的信息相应连接点确定的效率与正确率,也对民商事诉讼的开展与推进产生阻碍。

就以互联网及相关技术为手段针对侵权行为的解决,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陆续以其现行侵权法律规范体系或公约条约为基础进行完善变更。不同国家在侵权行为地原则中运用属地法连接点,形成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地、受侵害主体通常居所地等标准。我国则确立了更加体系化的法律适用准则,将终端设备与服务器所在地纳入侵权行为地领域,直接制定了人格权侵权行为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的准据法,并将与时空关联性更强且更具稳定性的网址视作连接点,以确定侵权人身份信息。同时,最密切联系原则能够适应将信息技术发展引发的行为模式与侵权模式变革因素纳入考量,进而在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被侵害人经常居所地及侵害人营业地等大范围中选取更符合法理与司法实践、更能够保障当事人权益的法律。其中,各地点与侵权案件的实质连接应当作为法律适用的核心判断标准,如结果发生地需依从法律行为推进逻辑认定为致使结果直接产生的地点,而非单纯的受侵害人损害发生地,从而在实践过程中抓准精髓,为案件解决与各国公民权益保护提供稳定预期。此外,双方协议的法律适用机制能够切实保障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权利,为自身需求满足提供现实指引,但由于该过程中受侵害一方通常具有相对弱势的社会能力,受侵害者单方择定可作为意见不一致的补充机制,为案件公平审判提供更多保障。

三、民商事案件管辖。互联网空间的虚拟性及其影响下行为人地址身份的不确定性对传统的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审判机制造成影响,在此基础上,各国冲突规范又进一步增加了管辖权归属的不可预期性,而协议管辖也因身份的虚拟性存在极大限制,加大了管辖权的积极协商与顺利确定的难度。

鉴于前述问题,互联网背景下的行为人所在地确定困难,世界一体化带来的网络互联与经济互通使被告所在地之管辖权的适用欠缺一定科学性,故各国将网络服务平台作为身份确定过程的辅助或介质,利用其服务商的强势地位协助确定行为人所在地与个人身份,进而完成虚拟空间与客观世界的对应。在属地管辖机制下,部分国家赋予国际商事纠纷中的消费者选择自身住所地或经营者住所地的权利,同时为保护其作为弱势群体参与诉讼的公平性,当其作为被告时由自身住所地法院管辖,虽然增加了大规模零散交易过程中经营者的诉讼风险,使其对管辖法院及适用法院预估范围过于宽泛,但一定程度上保全了互联网环境下跨国案件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在协议管辖层面,基于当前跨国民商事贸易的普遍性,国际组织与各国还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为经营者制定更加严格的协议规范,如在商品页面显要位置设置不同版本的格式条款,并在内部增加可行的管辖法院以供消费者选择,最大程度保障双方的可期待利益。

互联网的广泛用用改变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及其外在环境,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法律规范与实践逻辑的涵盖性,故世界各国应立足原有审判管辖规范,协同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环境,以当事双方利益的均衡维护增强国际市场的活跃性,最终推进世界各国经贸关系更加密切的不断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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