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经验及借鉴

2023-01-10 01:48张德元吴玉锋崔璇范心雨
中国经贸导刊 2022年12期
关键词:废电池押金生产者

张德元 吴玉锋 崔璇 范心雨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提出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生产企业采用自主回收、共同回收或委托回收等多种模式,提高废铅蓄电池回收率。2019年,相关部门陆续发布《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和《废铅蓄电池回收技术规范》,落实生产者回收责任,推动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规范发展。但我国尚未建立铅蓄电池“销一收一”或押金回收等回收利用促进制度,非法回收拆解废铅蓄电池的行为并未根除。1998年至今,德国不断修订完善《电池法》,通过建立回收联盟、实施押金回收制度或“销一收一”制度构建起一套完善的废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对我国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德国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概况

(一)德国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政策运行机制

德国通过制定完善废铅蓄电池回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完善的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制度体系。1998年,颁布《废电池法规命令》,要求所有的铅蓄电池生产者必须对其产品承担全部回收责任。为有效推动废铅蓄电池回收,德国政府组织当时的八大头部电池的生产商及行业协会一起建立了“共同回收系统(GRS)”,开展电池回收。2009年,颁布《关于电池与蓄电池流通、回收与兼容环境地清除的法律》(简称《电池法》),扩大责任主体范围,不仅要求电池生产者登记拟流通的产品信息,以便承担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的责任,而且要求电池分销商、进口商联合承担责任,即采用“联合回收”的模式回收废铅蓄电池,同时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新电池时必须交回旧电池。2020年,修订的新《电池法》进一步强化电池生产者、分销商及进口商的责任,要求其共同承担废铅蓄电池的全部处置费用(如图1)。

1、高效运转的回收体系

为落实《废电池法规命令》的要求,德国设立了“共同回收系统(简称GRS)”组织对废铅蓄电池进行回收。加入该系统的电池生产者按其电池年产量缴纳费用,用于GRS开展废电池回收及处理工作。目前GRS已有3500家企业加入,设立了超过17万个回收点,覆盖社区、超市、商场等各种场景。而且随着产业发展需要,GRS回收的电池品种范围逐渐扩大,从最初的便携式电池扩展到工业电池和储能电池。除GRS非营利性组织之外,德国还有其他回收系统,如CCR公司REBAT盈利性回收系统等。

2、灵活的基金及押金机制

基金和押金机制的结合保证了生产端和消费端的废电池回收率。电池生产者向GRS基金会缴纳一定资金后,便可共享基金会的废电池回收网络,极大降低了电池生产者自建回收体系回收废电池的成本。另外,德国法律规定消费者有义务将废旧电池交到指定的回收点,而押金制保证了消费者交回环节的高回收率。消费者首次购买电池时,须缴纳7.5欧元的押金,在交回废旧电池后退回押金,这一条款的执行使德国的废铅蓄电池的回收率接近100%。

3、严格的全流程追溯机制

德国《电池法》明确规定,铅蓄电池生产者及进口商必须在电池流通前,通过互联网向联邦环保部门以电子方式登记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商业登记情况、拟投入流通的电池等信息,注册电池码。此外,新《电池法》规定电池生产者在电池流通前,需要向相关部门报告市场参与情况,提供官方证明,并得到政府的审批。而政府需要对其审批结果负责,从而把生产者和监管者的责任绑定在一起,保证了追溯机制的顺利实施。

(二)德国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机制实施效果

截至2021年,德国共有4400多家电池生产商、销售商加入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系统,共同承担定期回收废电池的责任。这些电池生产者、销售商在2021年共将19.403吨电池投入流通,其中铅蓄电池占5.6%。而联合回收系统在2021年通过数十万个回收点,共回收了10.153吨废电池,由于疫情、盈利性回收系统竞争等因素影响废电池的回收量远低于2019年(如图 2所示)。仅依托于GRS系统,德国的废铅蓄电池的回收率就超过90%,同时再利用率高达92.7%。

二、德国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经验

德国是循环经济发展起步最早、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在电池回收利用方面也是走在世界前列。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德国现已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废电池回收制度体系,其废电池回收利用率几乎达到100%。

(一)完善且详尽的法律体系

德国现行的《电池法》是依据欧盟电池回收指令(2006/66/EC Directive)制定的,對电池分类、包装、流通及回收均做出了极为细致的规定。如在包装方面,要求所有电池必须有“带十字叉的带轮垃圾桶”的标志,以便与生活垃圾区分,甚至对该标志占电池表面积的比例也做出了具体要求。自1998年《电池法》颁布以来,德国废电池回收法律的监管范围逐渐扩大,强度逐渐加大,至今已形成了成熟且有力的法律体系。

(二)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

德国已实现电池生产、流通、回收、处理利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做到了“销一收一”,回收电池的材料再利用率几乎达到100%。首先是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对电池生产者一系列严格的规定,从源头上保证电池质量和生产者参与;其次是GRS、REBAT等回收系统的建立,科学布局回收网点,降低了生产者成本和消费者的交回难度;再次是废电池回收利用技术的进步,德国通过资助电池回收利用示范项目推动回收技术发展,自动分拣、拆解、提取等先进技术应用保证了废电池的高效利用。

(三)龙头企业深度参与

作为德国乃至欧洲最高效的电池回收系统,GRS最初由八大电池龙头生产商和德国电池制造商协会、电子电器制造商协会联合成立,并以基金会的形式运行。同时,德国生产企业高度配合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如大众和宝马汽车公司,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对废动力电池进行梯级利用。多家公司正计划成立电池回收工厂,如德国西马克集团与澳大利亚亚锂公司合资成立的Primobius公司等。德国电池行业的龙头企业在废电池回收方面始终扮演主要参与者的角色,生产者的直接参与极大推动了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

(四)支持示范项目的开展

德国政府资助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示范项目,研发稳定回收技术的同时,开展环境和经济方面的系统评估,采用生命周期分析法对不同技术进行环境影响、经济效益的对比。此外,回收利用示范项目的开展不仅在电池拆解工艺和设备、关键金属的回收利用技术装备、回收工艺路线优化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而且为电池包装和运输、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制定作出突出贡献。

三、启示与借鉴

目前,我国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仍存在规范回收利用率低、非正规回收盛行、规范处理成本高、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未落实等问题。可以借鉴德国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避免因规范化回收体系缺位影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快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德国现行的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成熟的回收法律体系一般遵循“基本法—综合法—专项法”的结构,从顶层指导到具体落实。而目前我国尽管在《固废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对铅蓄电池税后利用有原则性的规定,但还缺乏一部对铅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专门规定的管理办法。因此,建议尽快制定出台《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行“销一收一”或押金回收制度,开展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防止废铅蓄电池流向非正规回收渠道。

(二)搭建高效运行的回收系统

德国通过GRS、REBAT等第三方专业组织来规范废铅蓄电池回收渠道,科学布局回收网点以及构建流通网络,大大提高了回收效率。我国应严格规范废铅蓄电池流向,引导其流向有资质的回收企业。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自身销售渠道开展自主回收或与第三方回收企业开展联合回收、委托回收等多种模式,建设覆盖广泛、高效运转的回收网络体系,并开展废铅蓄电池全流程信息化监管,防止废铅蓄电池流向非正规回收渠道。

(三)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生产者作为铅蓄电池的制造者,是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循环中最为重要的行为主体。德国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要求生产者落实回收责任,采取“销一收一”方式开展回收。我国应加快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建立铅蓄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参与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设,从而建立闭合的铅蓄電池循环利用体系。

(四)建立和实施押金回收机制

消费者作为废铅蓄电池的产生源头,对废铅蓄电池能否实现合法回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押金回收制已在德国、日本、韩国等多个国家实行,但我国的押金回收制并未很好地落实。押金—退款制是保障消费者投放责任实现的最佳方式,我国应加快推行押金回收机制,根据产品价格、消费者履行投放义务的难度设定押金数额,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技术优势,最大程度保证押金的安全管理。

〔本文系科技部固废资源化专项课题“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追溯体系设计及示范应用”(编号:2018YFC1902705)阶段性研究成果〕

(张德元,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所副研究员。吴玉锋,北京工业大学教授。崔璇,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范心雨,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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