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蜂蜇人纠纷案分析与思考

2023-04-02 07:12宋杰程一民刘志辉
中国蜂业 2023年1期
关键词:安岳县蜇伤胡某

宋杰 程一民 刘志辉│文

近期,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资阳中级人民法院经两次审理,对一起蜜蜂蜇人责任与赔偿纠纷做出终审裁决。此案虽案情明晰,但审理难度较大,持续时间较长。得益于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最终取得较为理想的结果,保障了养蜂人权益。

一、案情由来

四川省安岳县千佛乡养蜂户刘某(女、残疾人)与胡某两家为邻居,之前邻里关系和睦。2021年5月,双方因琐事发生摩擦,就此结下矛盾,时常发生争吵,并多次报警。6月22日,当地公安人员前来调解,胡某提出:蜜蜂喝了他家水池中的水,同时蜜蜂“咬花”影响他家的庄稼生长,要求刘某每月付2000 元水费,并将蜂场搬离。刘某不能接受,最终调解无果。

2021年7月4 日,胡某称在家中被刘某的蜜蜂蜇伤脚背,并于当日到安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直至7月12日出院,共住院8 天,花费医药费8000 余元,要求刘某赔偿,再次被拒绝。随即被胡某以刘某饲养的蜜蜂将其蜇伤为由提起诉讼。

二、案件审理

安岳县人民法院9月3日受理此案。原告胡某以在家中被刘某饲养的蜜蜂蜇伤为由起诉刘某,要求如下:1.被告刘某将蜜蜂搬离本地;2.赔偿医保报销后剩余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3464 元。一审中被告刘某认为理由充分,未聘请律师,自行出庭应诉。安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开庭审理本案,并于11月2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等3140 元。被告刘某不服,随即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吸取一审失利的教训,二审中刘某积极寻求相关部门支持。她首先向县、市、省养蜂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反映,又通过省蜂协联系到中国养蜂学会副理事长、维权委员会主任宋心仿先生,寻求各级蜂业界同仁的支持。刘某的遭遇获得资阳市农业农村局蜂业主管干部刘志辉调研员的重视,主动出庭为养蜂人作证,向法庭陈述养蜂的意义及相关知识,使资阳中级人民法院了解了真实情况,并于2022年4月15日做出裁决:1.撤销安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发回安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发回重审,使案件更加复杂。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给予调解,但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让,法院审理过程极其困难。刘志辉调研员向法庭上交支持养蜂人的相关材料,征得法庭同意,宋心仿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材料。在书面材料中宋老师从法理、事实、案件影响等多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面对法理与事实,对方当事人感受到了压力,经法院法官调解,在二审准备开庭的前一天最终迫于无奈于7月12日撤诉,以保全情面。至此为期一年的诉讼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三、案件分析与启示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有两个关键点需要搞清楚:

1.蜜蜂蜇人是否可免除责任与赔偿

宋心仿在书证材料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何为“饲养动物”?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写出版的《侵权责任法配套规定》对“饲养动物”是这样注解的: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既包括家畜、家禽,也包括驯养的野兽,但不包括昆虫和微生物。蜜蜂属于昆虫,这里所指的“昆虫”包括蜜蜂,所以蜜蜂蜇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义中,对饲养动物解释得很清楚: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以下因素:一是要求为特定人所有或占有,即为特定人所饲养或者管理;二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该动物有适当的控制力;三是该动物依其特性,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四是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者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鉴此,依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法典》释义的动物范畴:蜜蜂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动物,蜜蜂饲养人不可能对蜜蜂蜇人实施控制,也就是说蜜蜂蜇人养蜂人不应负法律责任。

2.胡某被谁的蜜蜂所蜇,脚背的伤口是否为蜂蜇所致

胡某向法院起诉,称被刘某饲养的蜜蜂蜇伤,并提供脚背被蜂蜇伤的照片(见图1、图2)。

图1 自诉被蜂蜇伤口照片

图2 蜇伤恢复后照片

这里关键问题是:在自家屋中被蜜蜂所蜇,如何认定为刘某饲养的蜜蜂所致?依据在哪里?仅凭邻居家养蜂,便认定是邻居家的蜜蜂所蜇,显然欠缺说服力。至于照片显示的伤口,有两个明显的创口,这样的创口是不是蜜蜂蜇出来的?仅凭常识便可得知,作为体型较小的昆虫,蜜蜂蜇刺后会引起一片红肿或肿包,蜇刺创口仅为蜂针所致,创口一般不明显,而照片中的创口十分明显,与蜂蜇创伤显著不符。

3.案件启示

蜜蜂蜇刺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自然行为,不能为养蜂人所左右。蜜蜂蜇人本是正常事,先前人们并没有在意这样的事。可近几年情况发生明显变化,或因为维权意识增强所致,或有别有意图者利用蜂蜇为由对养蜂人实行敲诈,勒索钱财,使不少养蜂人深受其害。针对本案,有两点值得深思:

(1)寻求支援,坚持不懈

本案养蜂人作为残疾人,实实在在的弱势群体,正常的养蜂遭到无辜挤压、索赔、诉讼,毫不气馁勇敢应战。一审中既没找律师也不找组织,自己出庭据理力争,而一审败诉后使其感受到压力,旋即聘请律师,并联系政府主管部门、养蜂行业组织,争取蜂行业力量的支持,也引起省、市农牧部门领导重视,得到中国养蜂学会维权专委会领导关注,纷纷为她鼓励支持出谋献策,资阳市农业农村局干部直接出庭作证,宋心仿老师以书面形式出庭,有理有据地给予支持,为法庭公正审理提供依据,使对方感受到压力,不得不提出撤诉,使养蜂人获得完胜。

(2)拿起法律武器,主动维权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每一个人的期望。然而,在养蜂实践中遇到不法伤害,很多养蜂人选择迁就避让,忍气吞声,乃至花钱消灾。实际上,花钱消灾的做法并不可取,花钱尽管消除了眼前的灾难,却留下无尽后遗症,拿起法律武器勇敢地维护自身权益方是正事。

养蜂人无论走到哪里,都要与附近村民搞好关系,依规行事,不要惹事,但遇事莫慌。平时多学一些蜂业相关法律知识,增强知识储备,提高自身依法维权意识与能力。蜂场显眼处要设置“蜜蜂蜇人,请勿靠近”的警示牌,提醒人们避让蜜蜂。蜂场内随时配备氨水、氯化钙、肥皂等防蜇及抗过敏药物,如遇蜜蜂蜇人发生不良反应时要尽快施救。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备事后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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