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

2023-08-07 15:44刘碧莹
客联 2023年4期
关键词:法治思想

刘碧莹

摘 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形成了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备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其核心要义之一“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了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的保障作用。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对于如何更好地推进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进行着多维向度的考察和研究。笔者认为,完善社会治理创新机制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需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面向时代特征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系统全面地梳理分析,全面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

关键词:法治思想;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

一、内涵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社会治理的理论贡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马克思社会治理思想基础上,深化了社会治理的法治理论,着眼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的全新概念,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十四五”期间的社会治理创新任务和2035年社会治理创新的远景目标,党的二十大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治理的重要论述在理论上科学回答了有关新时代社会治理一系列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在实践中指导党的十八大以来10年间我国开创了“中国之治”新局面,续写了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最为安全的国家之一。

具体而言,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社会治理主要有以下丰富内涵: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治理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是社会治理的组织基础和力量之源。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导向正确和执行有力的根本保证。实践反复证明,社会治理的有序、规范化推进,需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通过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其各项事务的组织统领作用,以此为根本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各方力量,明确部门责任分工,提升政府行政效能,才能在保障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建设服务型、法治化政府,推进社会治理各项工作稳步向前推进。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治理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服务宗旨和孜孜追求的价值目标,更是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获得广大人民群众情感认同和实践支持,推进社会有效治理的基础。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以关照基本民生,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为出发点,并以此作为衡量政府行为是否正当、正义的重要指標。只有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的机会均等、资源共享、平等对待、效能提升、群体共同富裕等目标全面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目标才会成为现实,这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治理健康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应有之义。

(三)民主和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核心内涵

单一的强权只能维护一时社会稳定,不能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难以有效推进社会治理,难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治理的基本理念就是在法治的基础上倡导、实现民主,通过民主来治国理政、推进社会有效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要善于倾听民意、了解民生、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只有依靠民主和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完善路径,严格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提高社会治理效能。要在全社会广泛树立法治思维和民主意识,在全民自觉参与下,建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社会,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治理的内在意蕴

社会治理的终极目标就是建立一个和谐自由的社会秩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凝练,应将其内化于民众日常生活中,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自我约束、能动发展社会治理格局,产生巨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治理之间的内在联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保障和社会发展,加大理论宣讲,以“大理论、小案例”形式凝聚社会共识,弘扬社会正能量。

(五)德法共治是社会治理的主要途径

德法共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社会治理需要法治,但单一的法治解决不了全部的社会问题,良法善治才是社会治理的最终追求。社会治理只有在传统优秀道德的熏陶下,使个体的行为规范更加符合“人情世故”,被社会所认同,法治的推行才更容易被民众所接受。同时道德要发挥规范作用也离不开法律强制力的约束和保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重视德法共治,坚持德治和法治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根本保障。

二、现状与挑战:当前社会治理面临的“堵点”和“痛点”

(一)社会治理的法治体系有待完善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制度体系的滞后、细则性措施不健全和多元文化对传统道德的冲击,使法治和道德在协调共治上出现空位,部分机制运转失灵,社会出现治理盲区,综合表现在:其一,关于社会治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尚不完备。对于网络空间中低俗直播、虚假带货,人肉搜索、恶意诽谤,以及层出不穷的电信诈骗等新问题,国家和地方层面虽先后制定了一些法律规范和政策条文,但粗放原则性规范较多,细则性实施条例不足。其二,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政府、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角色定位不明、权责界定模糊。其三,治理措施往往表面化、功利化,缺少法治文化的打造和内染,社会整体治理效果欠佳,持续性不足,社会不稳定因素隐藏其中。加之社会心理服务建设跟不上快速发展的经济步伐,青少年自杀、邻里纠纷、偶发性事件诱发网络舆情等问题频发,影响社会治理综合效果。

(二)社会治理协同机制尚不健全

在党委领导下,通过政府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公众参与的多元协同机制建设,是社会治理向纵深发展,提升多元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路径。但各级领导干部的跨部门合作意识不强,协作发挥作用不够。同时,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哪些事项可以纳入自治范围没有统一结论,各县区情况不同,仍有部分政府职能定位尚未完全转变,一味包办各类治理事务,忽视激发民众主体的能动作用,面向社会治理的多元力量参与度不高。再者,政府、企业、民众在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中职能分工、责任边界模糊,沟通和协调不足,有些地方为了本部门利益争夺权力,该履职尽责时却互相推诿扯皮,这些都消减了民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热情度。一旦多元协作变成多方掣肘,矛盾纠纷就会易发频发,社会治理效能低下的困境就难以避免。

(三)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和能力需要补强

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受部分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影响,使得部分群体性矛盾时有发生。往往单一的社会问题,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在政府社会事务的管理上还依然存在重视经济发展指标,轻视溯源治理、矛盾预防等社会问题,导致隐患难以及时、彻底地排解,影响社会矛盾化解的整体效果。为了区域经济发展和考核指标的提升,政府常常将风险防控、信访维稳放在社会治理的首位。治理过程重视法律约束、打击制裁等强制性手段的运用,缺乏引导、激励、协商等情理化策略,尤其缺少心理疏导机制的建构和应用,缺乏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长远性考量,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和社会治理效能有待提升。

(四)专业化的社会治理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社会治理的基础在基层,需要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专业化、规范化和系统性运行,人才成为基本的保障。但在当前社会治理队伍建设上,由于基层经济基础相对薄弱,人们的观念相对狭隘,加之缺乏专业化意识,以及受基层工作生活条件所限,优秀的专业人才不愿留在基层一线,政府系统性、规范化的专业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导致无论是在治理装备、人员配备、资金保障,还是在治理理念和能力上都与现实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在治理组织方面,政府作为社会治理主体,在政治体制改革尚不充分的情境下,由于缺乏相关的培育发展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社会组织的整体架构、资源配置、职能分工、规范化运行等方面都存在制度漏洞,导致各类社会组织的持续性发展动力不足,作用无法有效发挥。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存在治理力量不足、手段单一、效率和能动性不高等问题。木桶短板效应的放大,必然形成整体社会治理效能低下的困局。

(五)智能化的社会治理手段明显不足

5G时代已经来临,物联网、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等成为社会治理的新模式,社会参与主体时刻依赖和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获取、资源共享。而当前政府在信息化建设上各部门间的數据壁垒、条块分割仍然存在,系统性、全方位的信息化机制尚未形成。部分政府部门在传统利益保护思想的影响下,不愿下放行政审批和资源分配权力,以及缺少灵活有效的管理模式和具体服务标准的建构,推动社会治理信息化能动性不够,数据信息平台建设步伐缓慢,导致在信息上报、行政审批、协同联动、智能化管理等方面利用不足,供给渠道不畅、办理效率不高,人民满意度不强,制约了社会治理的良性发展。这种情况在经济相对落后、离县城相对偏远的农村,受制于政府投资和人才队伍等因素的制约,差异化更加明显,基层干部不愿、更不会利用信息化赋能社会治理,已经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严重短板。

三、加强与创新: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

(一)发挥党组织(尤其是基层党组织)的关键作用

要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社会治理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用先进的社会治理理念、专业高效的方式方法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带动全社会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之中,夯实社会治理基础,防范、化解矛盾纠纷。一是要充分发挥党在理论、政治、组织、制度等方面的优势,将党组织的资源转化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资源。二是要把抓基层、打基础摆在关键位置,引导基层党组织围绕基层法治建设确立工作的目标、内容、方式和机制。三是要抓好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廉政教育和法治教育。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其中之一,是其核心要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作制度执行的表率。

(二)构建科学完备的社会治理法治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社会治理的全面推进,党委、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平等参与、互相配合,以及各自作用的充分发挥,都需要以完备的制度规范为保障。权责划分、资源分配、权力运行等都要在预先制定的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要在《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体系,通过规范完备的法律条文、规章制度,明确权责范围、压实责任承担、规范权力运行限度,使政府参与社会治理行为规范、程序正当,保障社会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有序运转。在依法治国的框架内着眼于民生保障,既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又致力于基层社会的实践创新,通过搭建多元平台,在医疗、教育、养老、扶贫、交通等领域内实现精细化管理。

以笔者所在地市为例,当前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修改基层社会治理法律法规。比如可借鉴《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制定规章制度,提升当地为民服务成效。二是加强重点领域(例如土地流转、征收补偿等)的立法,准确回应地方治理的规则需求,提高立法的水平和质量,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三是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有效引导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三)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源头治理

要建立社会治理的长效机制,需要将治本与治标有机结合,尤其注重以源头治本为纲,致力于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从源头预防和治理矛盾,既要发挥政府的主体性作用,又要借助基层社会治理力量,完善“村规民约”,实现功能互补,形成矛盾化解的社会合力。要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群团组织等联动协作机制建设,整合各方治理资源,提前预防和化解各种潜在的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通道,提高社会治理成效。要进一步强化网格化治理模式,加强政务平台建设,完善分级分类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将治理重心深入农村,从小处着手,从细微处入眼,实现社会治理模式的精细化管理,以及冲突的精准防控,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充分利用制度的正向激励和负面抑制作用,激励各级政府干部敢于担当作为,更好地推进社会治理工作。同时,应及早发现问题,将各类信访问题引导至法治轨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在问题及矛盾激化之前,及时倾听民意,有效发现,及时解决。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将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对于经过各级政府组织或三级法院审查属于诉求无理、滥诉滥访的,要依法终结,坚决打击违法诉求,提高法治权威性,推进有效社会治理。

(四)建设专业化社会治理队伍

党员干部是社会治理的中坚力量,要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在法治的框架内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一要建立廉洁自律、勤政高效的干部队伍,弘扬法治精神、优化法治环境。二要健全将人、财、物更多投放到基层的长效机制,确保资源下沉到基层,加强和充实基层法治队伍力量。

积极培育专业的社会组织力量,引导其加强自身专业化水平提升。政府部门应鼓励他们加强行业自律,诚信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要强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为适应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应进一步规范和明確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进入渠道、劳动关系、在职培训、薪酬待遇、考核奖惩等等。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能力突出,以及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基层社区工作者队伍,深化基层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改革。

(五)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使“智能”转化成“效能”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传统社会治理方式,理应使社会治理更加高效便捷。一要坚持“大融合、大共享、大应用”,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和服务,将电子政务、智慧云服务等专业化平台建设作为社会治理提质增效的根本途径。二要学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影响力和可借鉴的银川智慧城市和杭州“城市大脑”等一批治理理念前卫、设施先进、模式科学的样板城镇建设先进经验,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审慎引进,切实优化解决资源条块化、碎片化的问题。三要健全数据规范化管理,通过大数据信息的收集归类,做好社会风险点的精准研判,进而有效构筑起智能化社会治理体系。同时,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督促检查、预警防控,规范网络服务,防范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使信息化发展为社会治理提供高效的正向价值和服务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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