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情理”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路径研究

2023-09-03 11:41
法制博览 2023年12期
关键词:情理文书民事

王 倩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河北 承德 067000

在司法实践中,以“法理”为主体的司法裁判文书,适当地应用“情理”分析,改变论证话语,不再以一种威权式、命令式的姿态出现,而是以一种将法官在进行裁判过程中形成结论前的思考过程完整呈现出来的形式,对考量价值、利益等因素的过程进行呈现,在裁判理由部分开诚布公地展现自己得出裁判结果的心证过程,可以让严肃的裁判文书更接地气,彰显出裁判文书的人文关怀以及司法裁判的理性平和,更为人所接受。所以,对“情理”的关注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应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现状

长期以来,法官在民事判决中所书写的“说理”均为“高大全”,语言风格及措辞都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论述,往往只注重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和审判的结果。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结构体现了制度性的约束机制,主要包括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和审判的结果三部分内容,采取传统三段论的论证方式,利用“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推理结构,演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案件事实、裁判结果”的推理形式,呈现格式化、封闭性的状态,法官多采取照本宣科式的写法。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将对于结论的表述放在优先位置,而对于其产生的依据、原因,仅通过寥寥几句表述进行解读,甚至未曾出现对于审判过程与审判论证的正当性的表述,该类裁判文书的“说理”普遍过于简单机械,更多的是晦涩难懂的法学专业化术语和生硬冰冷的法律条文,从而致使当事人即便阅读裁判文书也无法明确裁判结果,更不知该结论如何产生。

二、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情理”缺失的现实困境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情理”的缺乏是一种现实的两难处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要“情理”

从制度角度讲,当前的司法制度中包含的审判机制、审判人员、审判过程中的监督与制约等因素都并不完善,缺乏明确且具有可操作的裁判文书书写规范,裁判文书撰写规则中并未强制要求“情理”。仍然存在部分法官在蛮横的判案思维惯性的作用下,恣意行使审判权,而一篇不讲“情理”的裁判文书就是这些法官所下的一道“武断命令”;这类法官只重视裁判结果的表述以及判决作为执行根据的价值,在“说理”上的简约化、公式化,缺乏“情理”。

(二)不敢“情理”

在司法公开背景下,裁判文书稍微有点疏漏、不合适,或者是瑕疵,都会在网络上引发舆论的批评和指责。为避免“言多必失”之费力不讨好的“窘境”,在司法公开背景下,相当一部分法官因畏于承担责任而简化“说理”,为了完成简洁明了的裁判文书,从而规避一些可能带来争议问题的内容,在裁判文书中一般不会公开说明适用法规的依据;至于“情理”,更是不敢也不愿多提及,能避免则避免,毕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同时侧面反映裁判文书“说理”拥有很大的回避空间。

(三)不会“情理”

“情理”应该同大众的认知、常识以及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相匹配,表现出明显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一份饱含“情理”的裁判文书对于法官是否具有充足的社会经验、人生阅历以及是否能够准确把握司法审判的技巧都有着较高的要求。但目前的状况是法官素质不够高,没有“说理”能力,更遑论“情理”。

(四)不当“情理”

“情理”要遵循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指引,并且能够充分地将案件中的伦理情感、价值选择等因素展现出来,将“情理”和“法理”实现统一。依法裁判要求法官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推理、思考以及说理,而“情理”是作为法律的补充表述,运用“情理”的重要前提是该“情理”能够被法律包容以及具有一般特性。[1]“情理”也必然是一个以理性作为基础的沟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职业者作为特殊听众,既要有普通听众的当事人或社会公众所不具备的专业常识来分析案情,同时又要将不同的心理认同与价值判断的内容转述给普通听众。[2]

但是,有些时候仅单纯引用与当事人需求或是法官个人所独具的情感体验相一致的“情理”,或者是选择了一些过于简单随意的内容或方式进行展现,为了片面追求裁判的社会效果而偏离法律的规定,非但没有正面推动,反而会降低司法的权威性,进而影响到伦理道德说理的正确性和效力,使得现实与预期相差甚远。

三、引“情理”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效能

引“情理”入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效能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从当事人角度出发,有利于化解纠纷、息讼服判

裁判文书将法理、事理、情理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的整理,帮助当事人不仅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更知道为何得出该结论,帮助败诉人员能准确理解为何诉讼失败,从而解答其内心的疑惑,疏导负面情绪,这不仅能够帮助当事人获得正确的判决结论,同时也能够为法院整体的办公效率提供保障。

(二)从法律共同体角度出发,有利于捍卫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形象

若裁判文书能够充分将“情理”与“说理”进行有机的结合,那么必将产生法律共同体的良好效果,毕竟“看得见的正义才是正义”。法庭司法裁判文书同时也能够代表法院司法形象,案件的审理质量的提升,裁判文书制作的精良,也必然能够树立司法为民的形象和捍卫司法公正的权威。

(三)从一般理性人角度出发,有利于形成“接地气”、有“温度”的司法

公开裁判文书已成司法工作的常态,裁判文书合理、合法、合情是公民坚定法治观念和法治价值的重要帮手,因此对全民守法的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官如果是面对法律专业知识欠缺的当事人,就会选择将判决文书以更加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呈现,从而为普通社会公众提供更简洁的法律解释,利用简明的文字来说明判决的根据和程序,“情理”的应用能够使抽象的法理原则更加“接地气”,从而可以在司法文书中感觉到法官思维的“温度”。

(四)从社会群体角度出发,有利于宣传法治,提高社会理解和认同

裁判文书不仅要精确适用法律条文,同时也应该照顾到普通民众对于法律知识的诉求,有利于提高法治宣传效果,搭建了一座连接执法司法和人民的日常生活的桥梁,彰显了法官的人文关怀,切合了社会公众的一般心理预期,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认同。

四、引“情理”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路径选择

“情理”在司法裁判中应当维持在特定的区间内,一方面将情理适用的主观目的进行明确,从而保障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而不能出现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另一方面将情理适用的具体情况进行明确,在审判过程中应适当体现情理,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进行,不能有超出法律边界的行为。

把“情理”引入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路径选择如下:

(一)原则界定

1.“法理”为主,“情理”为辅原则。在裁判文书中,“情理”和“法理”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等级联系,法治乃规则之治,在我国,司法裁判强调兼顾法、理、情,将“法”摆在首位,体现了法定主义原则。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裁判,坚持法律至上的理念,将情理与道德进行连接,从而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发挥法理与情理的功效。以法理为主,情理为辅,应主动回应社会民众的意愿和合理诉求,才能形成更加符合标准的具有较高质量的裁判文书,从而在特殊的案件中实现法律条文与社会情感的和谐一致,促进司法公正。

2.“情理”必须合法原则。法律规范是基础,情理必须建立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之内,严格根据法律规范进行裁判,不能出现超越法律底线的行为,也不能与法律原则相抵触。在运用“情理”时,坚持法律体系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对法官的行为也进行适当的约束。“情理”的应用,不能脱离法律的理论范畴,即情理适用的目的是证明法律规范适用的正确性,衡量判决的效果,使法官既能满足法律要求又能带来较好的社会影响。

3.“情理”必须普适原则。民事裁判文书说理中的“情理”必须是正当的、普适的,同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匹配是情理应当呈现出的具体特征,这是社会实践所产生的真理性认识,在全社会范围内都具有较高的认可度。民事裁判文书中,对于情理的引用和运用只能限制在已经形成社会广泛共识的内容里,需要其满足符合社会共识性内容,符合社会生活常理,起码是符合社会多数人通行的经验法则、价值观念,以及公平公正的观念不能建立在争论中的情理。

(二)制度设计

1.“二维模式”选择。民事判决文件是由法庭进行审判而形成的,其模式应该具有规范性特征,对模型的选取要采取“二维模式”。

在原有民事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本院认为”中仍然需要坚持司法“三段论”推理结构,即大前提为法律规范,小前提为案件事实,结论为裁判结果。在“本院认为”之后补充“法官寄语”或者“判后寄语”部分,将“情理”融合进裁判说理之中,将情理的内容通过新的形式进行展现,既覆盖了法官的理解与感悟,同时还展现了法官对案件审理后如何处理的意见,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心里话”。

2.“繁简分流”理念。“情理”应遵循必要和适度原则。裁判文书当中的“情理”仅能作为辅助性说理,不宜过度滥用,在体例上秉持繁简分流理念,做到“繁案多说,简案简说”。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八至十条就分别针对应当强化释法说理的案件类型、可以简化释法说理的案件类型以及二审或再审裁判文书强化释法说理的重点作了规定。通过将案件的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多重内容进行“情理”的叙述,详略得当,过程细致,争取使内容的结构恰到好处。虽然,用简单化的方式解读复杂的案件很可能无法呈现完整的法律解释的过程,但是将一个简单的案件进行大篇幅的描述,同样也不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使用。

3.通俗易懂的说理方式。在裁判文书中,“情理”的部分一般会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进行说理,如此能够照顾到一些低于平均理解水平的当事人或社会大众的情况,采取“夹叙夹议”的写法,对案件焦点问题详加解释,把法律语言转换成通俗易懂、易为读者理解和接受的公众语言,尽可能让老百姓听得清、看得懂,从而促进法律效果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三)配套保障

1.建立“情理”民事裁判文书的奖励激励机制。把判决文书的编制以及释法说理等工作作为对法官工作水平和审判质量判定的重要因素,确立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法官业绩档案;同时对说理清晰透彻、情理适用得当、内容引经据典、群众认可广泛的判决文书予以优秀表彰,给予文书撰写人以物质奖励;利用激励机制,督促法官做好本职工作,提高其裁判文书说理的水平,从而激励法官认识到情理运用的好处。

2.建立精品案例展示并发挥指导作用。选取兼具“法理”和“情理”、结构严谨、用词恰当的精品的范例进行展示,优秀案例必然将基本案情、判决理由、裁判结果等内容充分阐述,反映了撰写者的实干经验及裁判智慧,同时积极发挥此类案例指导性作用。其他法官通过向精品案例学习,充分把握优秀的说理方式,积累经验,提升自己说理的能力,将情理融入到裁判文书说理当中,提升文书的说服力,运用“情理”更加精当。

3.提高法官职业素质。要加大对法官的说理能力的训练。基层法官的人才队伍十分庞大,个体对于裁判文书的把控力也呈现出不同的状况。面对这种情况,基层法院应当承担起培训司法人员职业素养的职责,将相关人员的职业培养工作常态化,将明确的法律技术方法与规则通过内部指导文件的方式在单位上下进行印发与传达。基层法院也可定期地聘请行业专家或是文书写作的专职人员进行经验讲授,通过学术座谈等方式对法官等人员进行法律文书理论知识的培养。

五、结语

好的裁判文书既要释法明理,又要饱含“情理”,讲“情理”的裁判文书,更能打动人、说服人。所以,把“情理”引入到民事判决文书“说理”,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通过有形的途径来达到公正,能够在润物细无声的熏陶中指引社会公众的行为方向,实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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