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案例视角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关系研究

2023-09-03 11:41文贝贝
法制博览 2023年12期
关键词:何某区别房屋

文贝贝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70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律规则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规则又称之为法律规范,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规定一定的法律结构、法律形式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社会规则。

法律规则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规则具有确定性。法律规则制定主体为国家,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制定内容是具体而明确的,且使用同一评价标准,规定了在其效力范围内违反相关法律规则将会产生确定的法律后果,区别于个别性的调整措施;法律规则的调整需要经过严格程序,以保证法律规则适用的稳定性。

2.法律规则具有规范性。法律规则规定了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对于符合规则约束条件的不特定主体或者对象可以进行反复适用。在具体适用某一法律主体或者对象的时候,法律规则必然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出现的。

3.法律规则具有体系性。数量庞杂的法律规则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各个法律规则之间不能是冲突的、矛盾的和重复的,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并且不同的法律规则之间,具有明确的效力等级关系,且内容是相互补充而非相互排斥的。

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在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现实依据。

(二)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为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提供指引的原则。

法律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原则具有内在正当性。法律原则不同于法律规则由国家制定并加以强制执行,法律原则得以存在是因其内容的正当性。这就意味着对于法律原则的遵守也就是对公道正义的遵守,也是一种社会道德的诉求。且法律原则不论是处于何种状态,不论是隐性还是显性,其适用皆具有内在正当性。

2.法律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来源于社会生活,涉及到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各领域,因此决定了其覆盖范围和适用领域的广泛,法律原则的普遍适用性相较于法律规则仅适用于个案,是一个很突出的特征。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当两个法律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发生冲突时,主审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不同原则间作出一定的权衡。由于法律原则直接来源于社会生活,在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础上同时具有稳定性。

3.法律原则具有可推演性。法律原则虽来源于社会生活,但是体现在法条之中,这是与纯粹道德的最大区别。具体的法律条文可提取出相对应的法律原则,而制定法律条文时法律原则能够为其提供价值支撑,法律原则内嵌于制定法中。

法律原则指导立法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与理解具有指导意义;在司法实践之中会出现穷尽法律规则而不能解决的情况,法律原则可以起到弥补法律规则的空白与漏洞的作用;并且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出现不能适用于个案的特殊情况时,法律原则能够弥补法律规则适用的僵硬性。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文中所讨论涉及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内嵌于法律规范的类型之中,而非仅仅是程度上的简单区别。法律规则是“应该做”的规范,法律原则是“应该是”的规范,依托于此类定义,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进行区别显然更具实践意义。对于在规范理论之下二者之间的区别,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语义学上的区别

在一般的语言分析的层面上来看,法律规则是一种确定性命令,尤其是在德沃金对于哈特的规则理论的批判中,德沃金认为法律规则是一种全有或者全无的存在,在案件的适用过程之中,若要准确适用规则于具体案件中,则需要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如果不在此范围之内则不能够进行适用,并且适用之后必然是会出现确定的法律效果或者结论[1]。德沃金对此举出有关此观点的简单实例,对于规范的遗嘱,必须有两名见证人的签名,否则就是无效的规则。此外,如果两个法律规则有冲突之后,只有其中一个法律规则能够适用,另一个法律规则必然也就面临着失效的后果。不被适用的法律规则就要面临着被调整和改变,然后才能够被再次正确适用。

法律原则相对于法律规则来说,其适用的范围相对来说更加广泛,适用的对象也相对不具体。在德沃金看来,法律原则不同于法律规则的“全有”或者“全无”,即使在某个案件中不能够被适用,以后在其他情况下依然可能被适用。此外,在两个法律原则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不被适用的法律原则只是在此特定案件之中无法适用,但其仍然可以保存,且无需作出调整和改变,将来可能在其他特定案件之中被优先适用。

但是,对于德沃金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不相兼容的这种对比方式,哈特是持明显反对意见。哈特认为,法律规则在同一案件之中发生冲突的时候,理应和原则的适用是等同的,并不应该是全有或全无的极端选择与舍弃。换而言之,在此案件之中不能适用,并不代表在其他特定案件一定也不再适用,规则之间的优先顺位是可以变换的。

(二)逻辑结构上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描述是准确而详细的,一般来说可以描述为“如果,那么”。法律原则相对来说,描述性更加粗略简单,甚至可以说没有具体且固定的某种表述方式,只是服务于为某一个案件或者情况指明二者之间的区别。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简单归类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二者之间的区别,但是深究之下就会发现,只是逻辑结构表述形式上的细微差别,如果就仅以此将规则与原则的逻辑结构相区分,实在难称严谨。

既然规则和原则都能以“如果,那么”的假言条件句来表述,那么可以如阿列克西一样,在条件句的后件之中引入理想道义模拟词。在阿列克西的观点看来,原则是最佳化命令或者理想,具有初显性这一特征,在理想状态下能达到最大的满足,但是因为事实和法律的限制,被实现的程度是不尽相同的;规则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确定的命令,也是法律规则适用的全有或全无的侧面印证,但是这也并不表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进行适用,也会出现特殊情况,例如原则能适用而规则不能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各自内部之间,以及二者之间,相互冲突解决的方式不大相同。对于原则相冲突的处理是相对简易的,根据情况选取程度和分量相对来说更加适合;在原则与规则相冲突的场合之下,原则想要越过规则被适用,首先需要透过规则,看见其背后的原则,再将这两个原则之间进行比较分析,并且需要证明该原则为什么在此种情况下能够被优先适用,以至于可以偏离立法机关对于规则所作出的预设决定[2]。

此外,在法律规则冲突而辨析后,不被适用的规则在以后出现类似的情况时,同样不能够被适用;而出现法律原则冲突的情况后,不被适用的原则并不会导致该原则在类似的情况下,必然不再被适用,这是规则与原则各自发生冲突之后,所表现出的截然相反的适用情况。

(三)性质上的区别

在性质上来看,法律规则被称为“现实应然”,而法律原则被称为“理想应然”。现实应然是具体而确定的应然,只需要直接按照应然的要求去做;相反的存在是理想应然,处于理想而抽象的状态,并未与现实的世界之间相联系。原则既是最佳选择,也是理想应然,二者之间存在着联系,是一种相互包含的关系,理想应然包含着最佳化命令。理想应然在接触现实世界的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导致不能解决的矛盾,这个时候就会被迫中断,原则经历过碰撞之后就需要进行权衡,此时的权衡就是最佳化命令。换个角度来说,规则是具体的行为规范,而原则是目标规范,要把目标转换成行为,需要考虑到合适的方式方法,做到在一定的范围内最大可能被实现。并且,在实现的过程中,其实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与其相对立的其他原则,在实现本原则的同时涉及到其他原则,这就需要适用狭义比例原则,由此可以看出,原则理论与比例原则相互包含。

由上述可以看出规则与原则之间性质的差别,对于规则可以直接按照要求去做,它是一种直接并且很确定的应然,而原则是一种理想化的存在,较为抽象,对于原则需要转换成现实应然之后再进行使用,并且原则在使用的过程中还要考虑与之相关的其他原则[3]。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与具体适用

通过对于规则与原则概念的把握,本文对于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区别进行了分析,虽然规则与原则在语义上、性质上和逻辑结构上存在着一定区别,但是二者之间的区别不应被过分地扩大,过度扩大区别将会导致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适用时的对立,应该缩小二者之间内在界限,协调适用,相互补充形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联系

不可否认法律规则能够解决绝大部分的法律冲突,但依然会存在法律规则适用冲突或者缺失的情况,若过分地依赖规则将难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此时法律原则作为一种补充性的裁判依据,可以适用于法律规则缺失或者冲突的司法实践案件之中,进而寻求一种将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置于同一法律秩序下的某种程度的结合之路[4]。

但应当对法律原则适用的具体程序加以规定:首先,法律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为穷尽法律规则而无法达到个案公平或者当前法律规则缺失无所依据,在此种情况下方可适用法律原则;其次,同一案件,有多个法律原则可以适用时,根据各法律原则与案件之间联系程度的紧密性以及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等多方面的考量,选取最为合适的法律原则进行适用[5];最后,为了避免法官在个案中出现利用法律原则达到个人目的行为,先考察是否达到适用前提,后可根据判决书的说理程度、论述方法等进行综合考量。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

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比较常出现这样一个议题,认为道德是法律规则出现漏洞时的填补规范,其在法理学意义上就是用法律原则进行衡量和填补。法律规则适用不可以分为法律规则相冲突、法律规则模糊不清以及适用法律规则明显不正义等多种情况,对于多种适用不能的情况出现之时,我们择取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些个案明显不正义这一情形[6]。在最高法2022 年2 月份发布的第二批典型民事指导案例中,择取其中一个较为典型的祖母赠送孙子房子之后是否有权继续居住——何某玮诉杜某妹物权保护纠纷案。在小孙子何某玮4 岁的时候,杜某妹老夫妇二人将所居住的房屋赠送给何某玮,后来小孙子何某玮的父母离婚,而何某玮交由其母亲伍某抚养。之后不久,小孙子与其法定代理人伍某请求判令杜某妹腾空房屋并交付,并支付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后的时间里,其祖母居住产生的相应租金。

从单纯的法理角度来对该案例进行辨析,当事人通过赠与方式取得房屋之后,即取得所有权,成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合法占有该房屋,并且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腾交房屋并支付占有期间的租金。

但是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与正常的简单法理认定不尽相同,甚至可以说是大相径庭,主审法官认为,何某玮在接受房屋赠与的时候,其年龄仅有4 岁,根据生活常理可知,杜某妹老夫妇将二人重要财产,这唯一的房屋赠给小孙子何某玮,显而易见是基于他们之间的祖孙关系。祖母杜某妹为年过花甲的孤寡老人,小孙子何某玮在接受房屋赠与后的1 年内即要求杜某妹迁出房屋。对于这样基于血缘关系进行的房屋赠与,并在该房屋是赠与人仅有的房屋背景之下,即使双方之间没有约定赠与人可以继续居住,基于普通群众的价值观和公序良俗,是不允许与社会伦理和尊老爱幼传统风俗相违背。何某玮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祖母作为房屋的赠与人有且仅有这一所房屋,假如我们支持所有权人的诉求而剥夺六旬老人的居住权益,显然有违人之常情和社会伦理,故杜某妹的居住行为不属于无权占有的侵权行为。何某玮要求杜某妹腾退房屋,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故判决驳回何某玮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上述案件如果简单适用法律规则,则会显失公平,但是根据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来看,是完全符合和谐、友善、法治这一法律原则内涵。

四、结语

通过具体案例的适用能够发现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出现冲突的情况下,解决冲突的方法为提炼出适用的法律规则背后的法律原则,可转化为同类型的原则冲突,将适用冲突的原则进行比较,选取适用重要程度更高的原则,适用于具体个案之中。不过分依赖法律规则,将原则与规则结合适用,解决法律规则的滞后性,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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