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检察机关民事执行角度的检察监督分析

2023-09-03 11:41姜璎芳
法制博览 2023年12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民事检察

姜璎芳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河北 沧州 062650

民事执行案件在具体实践工作中暴露出不足之处,进一步影响法院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我国通过修正《民事诉讼法》,完善改进民事执行案件的相关条例,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提供法律依据,有助于基层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执行检察和监督。目前来说,我国没有明确规定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方式、手段等司法实务,仍然存在“执行难”“执行乱”等一系列问题。

一、基层民事检察监督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相关监督体系

我国积极改进《民事诉讼法》内容,但是缺乏相应的监督体系,使得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进展缓慢。在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前,相关检察人员需要做好准备工作。案件线索是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缺乏相应的宣传活动,导致人民群众缺乏监督意识,使得获取案件线索渠道较少,给检察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民事执行案件涉及领域广,内容较为复杂,内部监督体系欠缺致使各方面工作开展不顺利。相关法院和检察机关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监督体系,促使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有序开展[1]。

(二)监督方式较少,检察效果不佳

我国人民法院没有意识到检察机关监督的重要性,存在排斥抵触心理,部分检察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严重影响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另外,在民事执行中,缺乏专业的法律条文。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实际过程中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条文规则,导致检察监督工作进展缓慢。根据相关调查发现,还存在我国人民法院将内部签订的文件内容和执行手册作为参考依据,没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加大了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施难度[2]。

另外,我国的监督方式较为单一,缺乏一定的强制性,使得检察效果不佳。有的法官认为法院已经执行民事活动监督工作,检察机关的再次介入会影响民事执行体系和运行机制,缺乏对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认识。在行使监督权时,向检察机关发送建议是其主要途径之一。下级部门向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经过讨论研究,人民法院不采纳相关建议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出自身异议。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实施程序,使得传递信息的时间拉长,影响后续事件结果。

(三)缺乏相关检察监督独立机构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独立的部门和法院审判相对应的机构,而是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内容,由于其负责管理事务较多,很多检察事务照顾不到,造成检察效果不佳[3]。

我国的检察机关中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具体负责民事执行监督活动,但是检察机关长期以来一直负责刑事案件,缺乏民事行政相关专业知识,导致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进展受阻。检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一直将工作重心放在刑事案件上,忽略民事执行监督活动,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投入,使得基层检察机关部门数量较少。我国现在的民事执行案件主要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的,工作内容繁杂,案件数量较多,相应的检察监督人员较少,工作人员工作负担较重。另外,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处理程序复杂,缺乏相应的程序规定,导致在执行人员签字、法律文书、当事人签字方面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事件处理结果。

(四)缺乏监督管理力度

我国的民事执行监督活动主要是由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民事监督工作。民事执行活动是属于案件当事人的自身私权利,因此民事执行监督活动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自身意愿,尊重其个人权利。根据相关实际案件发现,部分案件当事人申请监督工作时已经出现违法乱纪现象,造成社会危害和经济损失,不能够及时保障当事人自身利益。另外,很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容易出现情绪波动,影响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大部分案件当事人从自身利益出发,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相关机关和部门调查后发现没有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可能会采取上访、信访措施要求重新检察,增加检察程序,给工作人员增添工作负担。

二、基层民事检察监督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

当前基层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监督力度不够。我国目前是由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处理基层民事案件,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对执行依据结果能够提出异议,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重新检察,改判案件结果。但在实际过程中,缺乏相应的监督体系,使得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机会减少,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具体的抗诉程序,使得内部工作效率低下,影响案件审判结果。

我国相关部门宣传法律知识活动较少,形式较为单一,使得我国检察机关获得案件线索的渠道来源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基层民事检查监督工作的开展。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不认同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对民事执行监督存在思想障碍,使得相关工作开展不顺利。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使得基层民事检查监督工作存在不足之处,要想顺利开展相关工作,就需要从各个环节出发,不断改善相关问题。

三、解决方案

(一)明确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范围及程序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需要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也提到了执行监督这方面内容。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监督规则》,用来指导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但是人民法院和部分法官对《监督规则》内容认可度不高,致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展缓慢。针对这些现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改进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范围和具体程序,为民事执行法案的监督提供法律参考,实现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有序性、科学性、合理性。经过省级两院协商,签订会签文件,完善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相关体系,补充执行程序、具体措施和监督范围等内容。

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活动中,一般是使用发送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处理。但是由于检察建议自身强制性较差,部分法院和法官对检察监督工作带有排斥心理,使得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工作无法贯彻落实。因此,想要做好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就需要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开展各项工作。例如,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发送检察建议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法规,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为了增强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成效,实现检察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可以制定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工作制度。工作人员可以将检察建议进行公开,明确其检察场所、检察目的和检察原则。另外需要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引入第三方监督力量,联合人民群众力量,共同促进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进程。检察机关需要发挥重要作用,及时跟进检察建议进程,了解检察建议进度,建立健全检察建议跟踪落实制度。例如,对于人民检察院发送的检察建议,需要规定具体时间,如果人民法院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相关回复,那么需要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罚。如果上传检察建议成功,人民法院未采纳该建议,那需要告知检察院理由,由检察院给予后续案件规划,并督促法院及时落实。

(二)加强对外联系,改善监督环境

检察机关需要通过翻看卷宗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而卷宗一般是保存在人民法院的,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和人民法院执行局互相沟通交流,获取人民法院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更好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在2012 年,我国针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实际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改进相关法律法规,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在我国12 个地区进行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试点工作,要求相关部门积极以组织座谈会等形式,为检察人员提供交流平台,促进人员之间交流经验,彼此学习,共同进步,为后续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积极交流,参加两方共同办理的案件讨论会,能够拉近两方的距离,为后续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例如,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设立了人才交流学习大会,由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深入人民法院进行参观学习,了解法院的工作内容,完善自身专业知识,有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检察机关不可固步自封,需要加强对外联系,获取更多的支持和信赖,才能够更好地实施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

(三)加强专业训练,提高业务水平

我国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增加了民事行政检察的内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干警要不断提高自身专业能力,丰富自身专业知识。检察部门内部需要做好队伍建设工作,引进优秀的法律专业应届生和毕业生,提高队伍整体综合素质水平。还可以在法院民庭、执行庭抽调优秀人员进入检察部门,扩大检察部门人员力量,以适应我国基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另外,检察部门可以定期组织培训活动和外出交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加强检察人员之间的沟通交流,提高自身专业素养,有利于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也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各个地区按照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内容积极做出创新探索,但是从全国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探索来看,目前没有形成全面统一的检察监督机制。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指出,检察机关拥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力,结合实际情况,我国相关法律部门需要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系,能够使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更加有序化、科学化和合理化,一定程度上能够加强人民对法律的信赖,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性。

(四)共同协作,形成执行监督合力

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需要摒弃传统错误理念,转变思想观念,共同协作合作,形成执行监督合力,打造双赢共赢局面。双方都要坚持谦抑性监督原则,保障民事检察工作正常开展,在此基础上做好监督工作,可以组织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案件,协商交流,提出应对措施,共同解决民事案件。民行部门和案管部门之间的相互联系沟通,能够有效整合优质资源,加快案件解决速度,提高工作效率,因此需要加强检察内部之间的协作,发挥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优势,更好促进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另外,现在社会和经济快速发展,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和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我们需要转变思想观念,摒弃传统的思想理念,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政法机关信息化。工作人员可以利用计算机输入民事审判、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联系相关线索,利用大数据技术和云计算技术分析数据,检验民事执行案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检察人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程序,节约司法监督成本,能够提高案件审判的准确性。另外相关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建立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账号、群众监督窗口等监督宣传板块,利用这些窗口能够拉近和人民群众的距离,宣传一些法律法规,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法规教育,培养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扩大线索提供的来源渠道,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人民群众也可以通过这些互联网平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自身利益出发了解相关法律信息,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提高法律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

(五)使用调查核实权和侦查权,做好监督工作

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如果出现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那么需要走法律程序,给予其相关处罚。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工作不积极,存在谋求私利等违法行为,影响案件最终判审结果,损害相关人员合法利益。在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部分工作人员可能会在诉讼过程中触犯刑法,涉及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对于这些罪名检察机关都具有一定的侦查权,可以对相关工作人员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侦查权,采用相关措施调查研究,获取相关证据证物,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强制意味,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能够有效弥补民行部门的不足之处,有利于推进民事案件进展,促进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结语

现如今,人们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工作中需要做好民事检察,促进司法公正。在基层民事执行监督检察中,需要落实相关政策,维护人民利益。在民事案件中,检察人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检察程序,督促履职、督促起诉和公益诉讼。在民事案件过程中还需要检察监督人员纠正虚假诉讼和虚假调解,从人民利益出发,做好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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