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院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探究

2023-09-03 11:41王蕴哲
法制博览 2023年12期
关键词:民事纠纷法官

王蕴哲

河北体育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我国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地位及现实意义

(一)法院民事调解的地位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可以出现在庭审前、庭审中甚至庭审后。调解制度在平衡利益冲突、化解民事纠纷、促进社会稳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具有广泛适用性。

(二)法院民事调解的现实意义

把民事调解工作做好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既能保障社会交易的正常运行,又能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采用调解的方法解决民众纠纷,也有利于保护人民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从司法实践上看,民事案件当事人大都非常欢迎这种解决矛盾的方式。

1.法院调解制度有利于迅速、彻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提高办案效率,增加满意度,减少司法成本和错案成本

对于法院和律师来说,由于调解具有程序性较弱的特点,只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签收调解书后,诉讼即告终结,故在客观上有利于提高结案效率;对于当事人而言,在调解中可以减少一定繁杂的形式化程序,减少诉累。调解是在相互协商,达成谅解的条件下进行的,调解的结果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相对于强制性的判决结果更易于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也更容易做到自觉履行。

2.法院调解制度在实现社会安定方面,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安定

法院调解制度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有助于促使当事人达成互相谅解,消除矛盾分歧,尤其是一些涉及弱势群体、公益诉讼等特殊性质的案件,因为一方当事人专业知识的缺乏等原因,严格适用现行的法律可能会导致结果不公,为了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法院往往会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3.法院调解的过程也是对当事人各方及参与旁听的人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的过程

通过调解工作,法官作为调解人宣讲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可以使当事双方和旁听群众受到良好的法律政策教育,普遍提升民众的法治观念,让他们清楚知晓法律允许什么行为,禁止什么行为,起到案结事了、杜绝后患的作用。[1]

二、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现状

(一)基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综合来看,目前法院调解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依然存在法官强制调解现象

强制调解的情况在一些基层法院时有发生,强制调解违背了调解自愿的原则,是公正司法的一个非常不和谐的音符,而这一“顽疾”之所以长期存在,与过分追求调解率的趋势和法官自身对调解的偏好有关。在调解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的想法出现不稳定,此时法官适时地给予一定强制性压力,有利于化解双方矛盾,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需要恰当把握好施予压力的强度,否则就可能成了“强制调解”[2]。

2.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合法权利为代价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在现今社会矛盾凸显的时期,对于削减信访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工具性作用。但随着公民的权利观念的加深,人们打官司已不再仅仅满足于纠纷的解决,而是维护自身权益,而过分强调调解就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一般情况下,法官会要求调解双方都要做出一定让步。法官参照的标准是判决结果,而以判决为标准来检验诉讼过程中的调解的话,就会发现大多数让步都是单向的。最典型的是合同债务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合同约定,违约方应该支付或赔偿的数额是可以明确量化的,对此守约方有着全部实现的法律权利,但在调解过程中实际获得的赔偿就要大打折扣了。

3.大量调解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应当自觉履行,本不应该存在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然而,在基层法院获悉的实际情况是,相当一部分的民事调解书还是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甚至一些法院调解结案后强制执行的民事案件与判决后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大致相同,已经很难实现最初解决“执行难”的目的了。

4.不利于塑造法律信仰

当一个民事纠纷刚刚进入法院,纠纷当事人正怀着对法律公平正义的美好愿望之时,作为法律执行者的法官,为了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向当事人夸大和强调法律的无力与疲软,这对当事人而言,可能从此之后再难形成法律信仰,甚至失去原本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二)民事案件调解率不断攀升的现象及其原因分析

1.法官的“偏好”

目前,我国法院实行错案追究及个人业绩量化考核制度,对于滥用职权、违法司法,乃至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都要被进行错案追究,在个人量化考核上扣减相应分值,甚至在工资福利、职务升迁上都会受到影响[3]。“法官”这一职业被制度设计为具备公正独立的属性,超脱于世俗与功利之外,但实践中要做到这点很难。法官是现实社会中的个人,让其完全置身于包括法院内部评价机制之外来处理纠纷是不现实的。法官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在判决会带来上诉率、发还改判率上升、调解率下降,可能给自己的职业前途带来诸多不利时,处理案件时会必然更倾向于调解方式结案。

2.当事人规避制定法的意愿

在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下,中国形成了自己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及一系列行动观念和活动准则。这些规范准则发展到今天,很多并未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存在,仍然深刻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这一点在中国农村社会生活中表现得尤其明显。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基层法院的法官经常会利用传统的香火观念进行调解,当事人对于民间法在案件中的运用往往也会表示出一致的认同。

3.社情民意的制约

媒体舆论在监督司法机关的活动方面发挥着强大的功能,例如曾被网上热炒的“许某案”“药某鑫案”“吴某案”等,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案件在被媒体关注以后,二审法院无一例外进行了改判,让人怀疑是民意左右了司法。当然要想引起网络或媒体的大量关注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以追求正义之名提起诉讼,同时尽自己所能想要掀起一股“民意”,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来达到影响司法、实现诉求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给地方党委、人大、政法委、法院或妇联、信访等部门写申诉信,或直接采取向这些部门负责人上访等过激方式以实现诉求[4]。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地方党委就会给基层法院下达了司法维稳的任务,导致法院会尽其所能对案件进行调解。

4.民事调解指标化现象

民事调解指标化现象在我国各地基层法院具有一定普遍性。各地基层法院纷纷把调解率作为衡量法官与法院工作成绩的重要考评指标,并将民事调解指标与法官和法院的审判工作考核相挂钩,调解率由此持续走高,如今,民事案件高调解率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审判质效考核直接与晋升、奖金、评先评优等法官切身利益挂钩,法官和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承受了相当大的压力,在趋利避害的心理影响下,不愿意判决是理所当然的,反复调解、久调不决、以调压判的现象就会随之产生。

三、解决法院民事调解中存在的问题的相关对策及建议

(一)法院民事调解制度设计的改革

1.规范民事调解程序,建立“调审分离”式调解制度

法官在承办案件时,与当事人在判决前的接触,会因为情感因素,从而影响到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从这一点上看,我们应该学习借鉴西方国家对于法官职能分工的具体化做法,把诉讼程序划分为庭前的调解程序与案件审判程序,由两个不同的法官分别来主持这两个不同的阶段,并做到两个法官互不参与互不干涉。这种判决和调解完全分开的诉讼形式的建立,能够比较有效避免审判人员利用审判权干预案件当事人的自由意志,防止当事人拥有的自主选择权被审判人员运用审判权将其削弱,真正实现让当事人进行自主诉权,从而切实达到案件调解的程序与调解结果双重公正公平的效果,以便确保法院无法架空当事人拥有的合法权益,使民事诉讼法中授予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能落到实处[5]。

2.采取财产申报等诚信措施,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人们追求调解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担心“执行难”,从法院角度调解结案可以缓解执行压力,从当事人角度,为了能及时得到执行,甘愿接受权益减损的调解方案。如果能通过其他措施提高执行能力,增强判决的严肃性和自动履行率,判决内容能及时兑现,相应地,当事人过度的调解热情会回归理性。

另外,当前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激增,且又过分依赖司法途径解决,已造成法院机构不堪重负,缓解诉讼压力成了调解制度备受推崇的一个重要原因。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充分重视具有调解职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经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规范民事调解的适用范围、完善诉调对接、诉讼与非诉讼对接,加强司法确认的程序性立法等,多维度地进行制度建构,这样在缓解司法压力的同时,也更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培养和提升。

(二)法院民事调解工作主体的完善和提高

1.正确看待民事调解的价值,灵活运用调解与判决来解决纠纷

调解制度讲求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为了突出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的主体地位,降低司法的对抗性与强制性。但这项制度应当回归理性,对调解的可适用性、适用的普遍程度要有一个冷静的估计,实践中,必须摒弃“调解”万能的思想,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解和判决各有自己的制度优势和各自的适用范围,作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两种方式,两者相辅相成,刚柔并济,都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司法手段,在整体上并没有孰优孰劣之分。

随着法律职业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受到专业教育培养的人员担当了法官,应当保证法官根据自身对法律规则的把握和对社会生活的体验,通过“自由心证”“内心确信”不受外界干涉、独立裁决案件。只有恰当运用判决,才能消除调解的滥用现象,才能最大化地发挥调解的优势。只有合理运用两种方式各自的优势,才能取得案件处理的最佳效果,也才会在加强公民法律意识方面赢得最好的效果。

2.提高法官的理论修养和道德素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人民法官只有提高理论修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司法公正,在我国社会新形势下提高理论修养也是法院每一位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更是我国司法事业焕发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标志。法官职业道德是建设法官职业化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的重要条件,如果法官缺乏优良的职业道德,所谓的法官职业化就无从谈起。提高法官的道德素质和理论修养,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品格高尚、作风优良的优秀法官队伍,保证“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对推进改革开放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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