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2023-09-03 11:41郑吉敏
法制博览 2023年12期
关键词:债务人法治化财产

郑吉敏

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江西 南昌 330025

法治化建设在我国社会当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完善的法律规制不但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样也有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平稳发展,进而达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个人破产制度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的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属于个人破产制度最为重要的组成环节,所以需要针对个人破产失权制度进行深层次分析,这样才能有效将其践行于社会实践中,从而有效推动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步伐,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目标。

一、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概述

在破产法体系当中将个人破产失权称为宣告个人破产,因此法院可以在宣告破产程序启动之后针对债务人或者法定负责人宣告个人破产、禁止其经营管理或控制一家企业,而这也会导致债务人丧失包括继续经营企业、担任特殊职位等方面的权利,而这也是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最为重要的体现。针对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本身来说,其可以表现出如下几方面特征:一是失权的范围存在法定性,也就是说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当中所承认的失权范围具有一定的限制,其在国家相关法律当中对于破产人失权做出了一定限制,同时不管在任何国家当中都必须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而在此阶段则是基于对人的权利的保护角度出发,若是在法律当中并未明确对于个人某种权利或者资格进行限制,则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是完整且不受侵犯的[1];二是失权的期限存在有限性,在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当中,个人的破产失权与破产复权之间相伴相生,虽然各个国家对于破产复权的条件以及程序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出现个人破产失权之后也必然伴随着个人破产复权,所以说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对于破产人的权利限制并不是无期限的,若是破产人达到一定的条件或者是在一定的年限之内则需要解除对于破产人的限制,所以说失权的期限是有限性的;三是失权的内容多样性:失权的内容多样性也是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重要特征,在实际当中个人破产失权的内容通常包含了多项权利内容,如社会经济权、平等权或者是人身权等,而对于如上方面权利的限制要具体表现为高消费、取得信用抑或是从事一部分职业等。

二、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价值

为全面推动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需要针对社会各个发展领域与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研究以及探索,并且致力于完善社会法律体系,而在其中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便是重中之重,通过个人破产失权制度能够有效促进社会法律规制的完善,同时也是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一环。从本质上来讲,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价值体现在如下两点:

(一)符合破产立法发展的趋势

在社会法律体系发展中,破产立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以及社会法律体系发展的重要趋势所在,当前破产立法的理念呈现出破产有罪主义向破产无罪主义的发展趋势过渡,同时破产立法与社会立法理念的变更以及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人权意识的觉醒之间也具有至关重要的关联性,所以破产立法成为法治化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一环,在这一要求之下破产立法的理念也开始产生一定转变,破产无罪主义普遍受到认同也开始逐步衍生出破产免责、自由财产、个人破产失权、个人破产复权等,而这也成为破产立法发展的重要趋势所在,这样既有助于体现出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同样也可以让自然人在获得免责的同时受到某些权利上的制约与限制,充分体现出权利与责任对等的原则,而这也是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价值所在。

(二)符合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

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同样充分符合当前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从平等原则的本质角度来讲,虽然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会使自然人的一部分权利受到限制,但是该制度从某些角度来看也充分符合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同时也并不能因为对于自然人某些权利的限制,便认定为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权,从本质上来讲个人破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失权人的权利作出了限制,并且使之在某些方面受到区别对待,但是这种区别对待是建立在债务免除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这种形式属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二者之间权利的一种重新分配,债权人完全解除了对于债务人的债权,而在此阶段自然需要债务人放弃其一部分权利,这不但可以使债权人的内心受到宽慰,同样也是债务人免于清偿其后续债务、获得重新开始的机会,所以说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充分符合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从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具体内容来看,债务人破产失权也并非永久性的,其失去某些权利同样也仅在法定的时间之内,若是超过了法定的时间则债务人将完全恢复其自身权利,同时债务人也可以通过积极清偿债务来获得权利的恢复,所以说,尽管个人破产失权制度会对于债务人的某些权利进行限制,但是这种现实并非长期与永久,而若是不对于债务人的权利进行限制而直接宣布个人破产而对债务人解除债务,则势必会对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这也充分契合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

三、推进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在我国社会法律体系发展的过程中,积极推动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建设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社会法律规制的不断完善、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建设具有积极的影响,不但可以促进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脚步,同样也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总结来说,推进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有助于应对消费信贷发展所引发的社会问题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大众的消费观念出现一定转变,以贷款消费为主流的消费方式也在社会当中逐步产生,人民群众贷款支出的主要项目通常是贷款买房、贷款买车以及其他日用品等,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民群众消费观念从原本的理性消费转变为感性消费,尤其是当前社会消费信贷业务高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各种互联网信贷产品日益增多,如支付宝的花呗、京东的白条等在社会当中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愿意选择提前消费的方式。而这种情况的存在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大消费信贷危机,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若是借贷人对于如上方面贷款无法偿还,则势必给债务人带来较大的生活困扰,尤其是一部分青年群体存在盲目消费的观念,若是无计划的贷款消费则势必会导致其生活更加困窘[2]。所以,在此基础之上积极推进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建设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在此阶段若是破产法无条件地进行破产免责,则势必会给第三方带来隐患,出现合法纵容债务人逃脱债责的问题,而若是在其中引入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则同样会对于债务人带来一定的限制,使债务人失去一部分权利,而这显然会使当前超前消费的一部分人逐步在消费中变得更加理性,从而通过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形成对于债务人的约束。所以,积极推进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建设也有助于应对消费信贷发展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二)有助于为自然人提供长期稳定的债务债权关系

推进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建设同样也有助于自然人维持长期稳定的债务债权关系,而这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一环。在实际中,广大社会群体出现债务危机往往是由于重大灾害或者是重大疾病两个方面原因所造成,也囊括了一些生产经营失败抑或是其他因素,而最为主要的便是重大灾害或者是疾病,若是出现这些因素则势必会导致一部分人员无法偿还债务,而若是对于这种情况不加解决则势必会导致债务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所以推进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建设成为一项必要性的措施[1]。在实际中,通过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建设可以使一些受到重大灾害,或者是重大疾病的人员拥有解决债务的途径,即使在申请破产之后处于失权状态,但是同样也为这一部分人群提供了解决问题的途径,而失权同样也成为债务人解除债务的惩戒。所以说,个人破产失权可以使债务人做出更加合理的财务规划,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也能够使债务人维持长期稳定的债务关系,进而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起到维稳的作用。

四、推进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建设的建议

为切实促进我国法治化建设脚步的不断向前推进、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目标,需要针对我国社会法律规制进行持续性的实践以及不断的完善,从而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建设起更加完善的社会法律体系。而其中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建设,便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需要针对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建设进行不断的完善,从而实现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所以在本文研究中针对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方面建议:

(一)构建起破产免责制度

在展开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建设阶段,需要针对其各个环节与流程做出持续性的深入思考,致力于提高法治化建设水平与质量。而针对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建设来说,则可以适当性在其中提出破产免责制度,即个人破产程序结束之后,对于其中一部分符合法定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根据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可以适当性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进行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法定制度,而这也是促进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建设配套不断完善的重要一环。在实际中,需要充分注重对于债务人个人权益的保护[3]。在此阶段需要加强法院对于债务人群体的监督,同时又要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在破产免责的情况之下使债权人失去了债权利益,所以也需要兼顾债权人利益保护,在立法的过程当中明确免除债务的范围,通过这样的形式既保障了债务人能够顺利解除债务,同时又兼顾了债权人的权利,因此有助于推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

(二)构建起自由财产制度

构建起自由财产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措施,对于推进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建设具有积极的影响。在实际中,个人破产制度建设的核心囊括了破产免责、个人破产权以及自由财产权等。因此,推进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建设需要构建起与之相配套的自由财产制度,而这主要是由于债务人在申请个人破产之后仍然需要在社会中生存,但是其自有的财产多数会被列为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同时也会有一部分留给自然人生存所必需的财产[4]。而在此过程当中必须要保障债务人在社会当中的生存能力,所以需要构建起自由财产制度,通过自由财产制度保障个人破产之后能够维持家庭的正常运转。在自由财产制度中可以适当性将生活必需品、从业必需品、具有精神利益的财产、基于民事权利获得的财产等纳入到自由财产的范围之内,如伤残补助金。自由财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保障自然人在申请个人破产之后仍然维持正常的社会生存能力,从而有效促进我国社会发展与建设水平的提升。

(三)构建起社会保障制度

在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建设阶段也需要加大力度构建起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社会保障的形式提高社会法治化建设脚步,同时又能让自然人在申请个人破产之后实现债务重组、债务清理,最终达到重新开始生活的目标[5]。在实际当中,若是债务人处于失权期间则不但会在其所从事的工作方面受到诸多限制,同样也会因为信用上存在问题出现贷款以及就业的阻碍,所以需要在此阶段加强对于申请破产债务人的社会保障,通过社会保障使之仍然拥有社会生存能力,消除一部分人员在申请个人破产之后的后顾之忧。在此过程中,其所享有的社会保障、劳动收益等需要给予重点保护,同时相关部门也可以适当性对其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这样既有助于帮助申请破产债务人的重新开始,又能够体现出社会保障。在此阶段可以从法律层面规定享受社会保障的破产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义务,以此促进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建设顺利展开。

五、结束语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法律体系建设是其中重中之重,该项工作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的发展水平,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而为了进一步提高社会发展的质量,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目标,则需要针对相关法律体系进行持续不断地完善,尤其是在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建设方面,需要针对个人破产失权制度建设的各个环节与流程进行全方位思考,注重保障债务人与债权人各自的利益,同时又要通过失权制度建设形成对于债务人的有效限制,这样既能够凸显出法律的公平正义,又能够确保个人破产制度建设得到持续不断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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