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功能定位研究

2023-09-03 11:41刘潮圣
法制博览 2023年12期
关键词:司法犯罪青少年

刘潮圣

长江大学,湖北 荆州 434023

青少年的司法教育以“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基本方针,以社会调查、不起诉、刑事档案保护三大制度为基础。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是一种基于保护的、基于利他的、基于科学的知识和科学的方式开展的职业性的服务工作,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的青少年司法体系中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可以说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是未成年人司法方面的辅助性工作。通过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既可以将调查与评估、服务与矫正相结合,又可将其纳入司法实践之中,对促进社会治理中青少年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司法文明的进步以及促进青少年犯罪治理体系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是指在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进程中,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和方法,对涉嫌犯罪的青少年、被害人以及犯罪行为有偏差者及其家属进行针对性的社会工作,起到教育、引导、感化以及挽救的作用,消除青少年犯罪心理,预防青少年犯罪。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范畴发生了改变,与此同时需要对其社会功能重新定位,使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有效开展,为此提出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功能定位研究。

一、司法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管理的必要性

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心理与生理均未发育成熟,这一时期青少年的意志品质容易受到环境条件的影响,往往会因为一时的冲动产生不良行为。并且青少年的心理对社会环境适应能力较差,导致其无法对自身的行为活动进行调节。逆反心理也是影响青少年行为的一个关键因素,青少年心理发展趋于成熟,但是与实际的成人世界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如果长时间不能够满足其心理的独立空间要求,则会使青少年产生逆反心理。青少年涉罪的原因具有较高的发展性,是由复杂多样的原因共同导致的,其中包括主观原因与客观原理,而孤立的、单一的原因并不足以导致青少年产生犯罪。青少年涉罪原因的社会性也显示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家庭结构的裂变、学校道德教育的失误以及司法方面的不足等。

近年来,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的活跃力度提升,对于青少年的司法社会工作,可以对涉罪或者违法的青少年开展帮助,帮助涉罪的青少年恢复其社会功能,更好地回归并融入社会。司法社会工作在调节青少年社会关系、消除青少年社会隐患方面也具有良好的作用。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者可以全身心地维护未成年人的权利,社会工作者的案例研究可以从青少年进入司法程序开始,不断追踪、搜集有关资料,制定有目标的辅导计划及定时回访[1]。鉴于青少年的考核、调查和矫正工作只能是个案式的考察帮助,并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当前案件数量和司法资源的双重压力下,检察机关很难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调查和矫正工作的责任。而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以分担司法机关的压力,辅助司法机关可以更好地完成司法工作,同时保证青少年刑事案件审理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因此将司法社会工作介入到青少年管理中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功能定位影响因素

青少年社会工作作为一种新型的工作形式,从少年司法开始,逐步渗透到成人社会,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社会作用既是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遏制,也是对青少年进行社会化的保障,为他们的社会融合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是,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功能的发挥和定位与社会因素有关,其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专业优势与司法系统两种。

(一)专业优势

司法的职责分工要求有专门的社会工作来担当。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是国家司法社会化的一种表现,国家司法的社会化既是借助社会的支持,又是在社会变革中缓解体制内的结构压力的一种途径。而随着我国的司法社会化发展,司法也逐渐走向了职业化。职业化是司法职能分工的必然结果,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2]。同时,中国的司法制度也逐步从“惩罚性”过渡到了“恢复性”。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是一项以职业为导向、以利他为导向的专业服务的社会工作,其目的在于达到对青少年这一类弱势群体的救助。而在我国,特别是在刑事审判中,从“惩罚”到“挽救”,这一特点在青年犯罪审判中尤为突出,它既是思想上的“和谐”,也是在工作方式上的“和谐”,因此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应该具备青少年帮扶的功能。

(二)司法系统

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是由社会结构的压力和司法职能的转变来决定的,其在司法体系中的具体功能是由对司法的、对当事人的以及对社会的影响三个层次来决定的,并且三个层次是一体的、相互作用的,并以达到司法的目标为根本[3]。从司法角度来看,将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融入到司法体系中,是一种探索性的过程,它在司法中的合法位置并未得到具体的定义,但它可以作为其他参与者的作用,不具备作为诉讼主体的身份,也不是构成审判体系的必要内容,而是作为一个辅助的架构[4]。即只有在司法程序存在着结构上的瑕疵时,才有必要对司法工作进行干预。但是,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不仅可以完善司法组织架构,还可以加强诉讼当事人的辩护[5]。此外,它能将司法机关中的非诉讼转移到其他部门,帮助法官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在当事人的角度上,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是为诉讼双方(即原告、被告、侵害人和受害者)的专业服务,具有对诉讼主体的挽救作用,这是由社会工作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从社会的角度来看,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是实现司法社会化的一个主要表现形式,它可以通过强化社会的参与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促进公众对其的认可。

三、司法社会工作功能定位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司法社会工作应该是“司法本位”,也就是要为司法服务,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作用就是要将司法中不属于司法事务,以及与司法事务分开的事务交给专业的社会司法人员去处理,从而使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利用自身的力量,达到司法目标[6]。基于这一功能定位,司法机关应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遵循相关的准则,司法社会工作应该充分发挥出矫治帮教、社会调查等功能,为青少年提供全面的司法服务,以下将从两个方面对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功能进行详细描述。

(一)矫治帮教

未成年人有条件不起诉是一种在特定的环境下,由公诉部门依据自身的实际状况、社会利益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因素,对未成年人的羁押期限进行审查,并在缓刑期满后视乎案情而做出控告或不起诉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附带不公诉是国家教育、感化和挽救政策的具体表现,是在实践中贯彻了恢复性司法的思想。该体系的建立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相适应,是我国青少年刑事诉讼的一种改革[7]。这要求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应该发挥出矫治帮教的功能,对青少年进行个性化教育管理。矫治帮教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采用面谈的方式。司法社区工作人员通过与受访青少年的面谈,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不良行为,帮助他们在目前的工作、学习中发挥作用,并帮助他们学会如何表达自己的情感,让他们在情感上获得更多的独立性。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社工单独会见服务对象、受助对象的监护人参加会谈、家属会谈[8]。

2.采用精神研讨会的方式。司法社会工作人员通过建立“精神工作室”,透过情境游戏及人物扮演,让受助青少年了解家长的辛苦,让他们感受到现在的生活与欢乐,让青少年在活动中表现出发自内心的感激、感恩等情感,并主动改过自新。

3.引导青少年参加社会服务,让青少年认识到更多正面的人和事,让青少年了解更多的社会正能量,建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念,循序渐进地引导青少年,提高他们的交际技能,为青少年创造一个更加健康的人际空间,提高他们的正能量和社会责任感。

通过司法社会工作矫治帮教功能的发挥,强化服务对象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意识;改善青少年的家庭关系,改进青少年的家庭交流方式,促进他们建立起更好的交流和情感联系和支持;构建健全的朋友圈,并指导青少年学会并养成良好的社会习惯;提高青少年的个体素质,提高其辨别是非、表达情感等能力;帮助青少年清晰自己的人生计划,帮助他们正确地完成自己的人生目标。

(二)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经历、社会背景和个人的危害进行综合的评价,以便为犯罪的起诉、判决、预防和矫正工作奠定基础。然而,新的刑事法律制度在青少年社会调查方面仅有粗略的规范,没有足够的可操作性基础规定[9]。在实施新的刑事法律条文时,专业的原则、方法和技巧可以发挥很大的促进作用。从目前全国范围的实践来看,与一般的司法工作相比,司法社会工作有着很大的区别,而且调查的焦点和手段也不尽相同,司法社会工作可以采用专业的手段和方法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的调查,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提供真实性、全面性的调查资料。所以,这要求司法社会工作还需具备社会调查功能。

结合当下的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犯罪诉讼中的实际情况,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应建立起一套整合性的社会工作干预体系[10]。在诉讼的进程方面,应该从法律到审判的全部刑事诉讼中都进行贯穿;从其内容上看,应该把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向立案、起诉和审讯三个方面扩展;在制度上,应该构建以不起诉为核心、以社会调查为主要内容的司法社会工作干预机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调查工作是一个贯穿整个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司法社会工作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心理结构和社会环境进行调查,并且需要对司法社会工作中青少年社会调查体系的各个发展阶段和任务进行区别对待,这就是根据青少年诉讼各个时期的特点,制定出不同的社会调查规则和评估矫正标准。既要满足司法诉讼各个时期的需要,又要制定出一套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同时,社会调查的延续也是一种“求同存异”的历史进程,就未成年人的审判过程来说,这份报道必须具有连续性。并且在各个诉讼阶段中,应当有进行协调的第三方,例如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专家,逐渐充实和完善调查制度。

四、结束语

此次研究结合相关文献资料,对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定位进行了研究,为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开展提供了参考依据,丰富了该方面研究理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此次研究时间有限,仅对功能定位进行了研究,在研究内容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今后会对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开展方式以及程序进行探究,希望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司法工作的社会化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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