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共享农庄的共享机制研究
——以海南、安徽、江苏3 省为例

2023-10-25 02:02林文斐马越洋章隽宜徐宇华
山西农经 2023年18期
关键词:农庄村民机制

□林文斐,马越洋,章隽宜,徐宇华

(海南大学国际旅游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乡村旅游作为旅游产业的分支,在改善农村面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改善居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传统乡村旅游更多关注游客而非村民,目前乡村旅游转型是对传统模式的纠正,意在缓解乡村旅游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矛盾,达到相互协调[2]。2017 年4 月,海南省正式提出共享农庄概念,共享农庄是根据居民不同需求,对农村闲置房屋和庭院进行个性化改造,创建田园生活,顺应政策的新型文旅项目[3]。在各部门的推动下,共享农庄试点项目在全国纷纷落地。

当前,国内共享农庄实践项目较多,部分是对其发展模式和经验教训的研究,但研究对象大多为海南省共享农庄,有对我国共享农庄的核心要义即共享机制进行深入探究,未对共享经济在共享农庄中的运用展开研究。因此,研究我国共享农庄的共享机制,分析其困境并从理论与实践层面提出建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共享经济理论与共享农庄建设机制

共享经济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78 年美国Felton&Spaetch 教授提出的协同消费概念。协同消费是指人们进行聚集性活动过程中消费经济商品和服务,其理论的核心在于人们往往认为拥有物品或技能的使用权比拥有其所有权更重要[4]。基于此概念,共享经济理论应运而生。与协同消费概念相似,共享经济的核心在于交换而非购买,是一种通过有效的资源利用降低消费的新型方式[5]。

共享经济应用于旅行住宿并非首次尝试,点对点住宿的典型代表爱彼迎就是最好的例子。爱彼迎是2008 年在美国成立的旅行房屋租赁网站,当地居民可以担任东道主,带领游客体验当地生活的同时赚取收入,旅客可以根据喜好享受私人定制服务,以更低廉的价格在平台上租房[6]。不同于将空余房间出售的传统酒店和旅馆,点对点住宿模式中主人为客人提供未使用或未充分利用的空间,需求方和供给方都拥有选择权,可以在平台给双方评价[7],为共享农庄的发展提供了思路。

近年来,共享经济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不断扩容,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就是将共享经济应用于某个行业的成果。共享农庄是将共享经济、科学技术、乡村旅游运用于农业发展的新型业态[8]。共享农庄统筹农村闲置资源,由第三方平台运营管理,降低交易成本,实现产业融合发展以及农民、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受益[9]。共享农庄的建设机制在于政府以政策作牵引,农村以集体合作的形式盘活闲置资源,企业以工商资本吸引资源流量,顾客以旅游带动消费,形成共建共享的局面[10]。其中,村民参与打造农庄是建设的基础,政府推力是农庄建设的保障,企业开发、规划与运营是农庄内资源流动的关键[11]。但是共享农庄中“共享”的真正含义和机制受到了质疑。文章将从产权、收益分配角度探究我国共享农庄中的共享机制。共享农庄建设逻辑关系如图1 所示。

图1 共享农庄建设逻辑关系图

2 我国共享农庄的共享、运营机制探究

目前,我国共享农庄的共享机制主要有6 种,分别为租赁合作共享、股份合作参与共享、生产合作共享、劳务承包共享、生活集群共享以及社会福利共享,如表1 所示。

表1 我国共享农庄的共享机制

我国共享农庄的运营机制有多主体主导的特点,具体情况如表2 所示。其中,龙头企业主导型的共享农庄最为常见,企业通过租赁或让村民入股共享农庄的方式获取闲置资源,达到双方互利。集体经济主导型共享农庄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运营主体,镇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参与共享农庄建设经营,通过不同形式的股份参与合作,使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实现互惠共利[12]。田园综合体主导型共享农庄通过引入社会资本,使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到农庄的建设中。农村合作社主导型共享农庄由农村合作社负责对村民的闲置土地与房屋进行整合,实现闲置资源再利用。政企联动主导的共享农庄由政府在开发与建设中起主导作用,并与企业进行沟通合作,共同支持农庄的开发与运营。

表2 我国共享农庄主体运营机制

3 海南、安徽、江苏3 省农庄共享机制及模式

本研究通过实地走访海南、安徽、江苏3 省的共享农庄,对当地村民、村干部、农庄运营者和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共享机制分类如表3 所示。

海南省的多数共享农庄以租赁合作和股份合作为主,如海口芳园国际艺术村和海口三角梅共享农庄。村民通过向企业出租闲置土地与房屋获得租金,部分村民通过入股的方式定期获得分红。企业为当地村民提供部分生产技术和工作岗位。

生产合作共享更多应用于江苏省共享农庄,如苏州昆山市周庄香村和金华村。村民向企业传承特殊的传统手工艺,如传统糕点、豆制品的制作方式,企业将村民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与推广,为共享农庄吸引更多游客,达到企业、村民、游客三方共享。海口三角梅共享农庄是企业对当地村民进行培训,推广三角梅种植技术,聘请掌握技术的村民,实现企业与村民之间的技术资源共享。

生活集群共享与社会福利共享机制在我国共享农庄中较少存在。苏州昆山市计家墩村应用生活集群共享机制对整村进行改造,利用空间资源面向城市人群及创客的商业开发与功能置换,通过对外招商吸引创业者,从而实现创业信息与空间资源共享。社会福利共享主要通过扶贫或投资机构向企业注资,企业将资金用于采购物资,维持正常运转。同时,企业向村民支付种养、认养所得的劳动报酬。

由图2 可知,从共享模式角度来看,大部分农庄通过居民与企业共享土地使用权实现资产共享,通过打造民宿、发展餐饮、开垦荒地、引进技术和修缮当地基础设施,实现顾客、居民和企业的资源共享。部分农庄以村集体或土地入股享受除租金外的分红,实现利益共享,极少部分农庄通过引进先进的数字化技术打造“互联网+农业”平台,实现主体间的信息共享。

图2 共享模式

4 我国共享农庄共享机制发展困境

4.1 部分共享农庄的共享机制较为单一

目前,我国共享农庄以租赁合作共享为主,企业改造农民的闲置用地与房屋,经营形式以采摘园、观光园和餐饮民宿为主,对于众筹认养等创新模式以及共享理念的经营模式应用较少。对于海南省的多数农庄来说,政府、企业、村民三方之间的融合度较低,没有建立起明确的利益共享关系,更多表现为租赁关系。这种由租金和分红支撑起的利益关系没有让居民深入参与农庄的运营,没有实现多方面的共享,导致冲突频发,不利于提高农庄主体间融合度,抑制了共享农庄可持续发展。

4.2 股份合作模式的规范性较差

尽管我国多数农庄建立了与村集体的股份合作模式,并鼓励村民入股,但村民的实际收益较少,达不到预期,对股份合作的满意度较低[13]。近年来,我国共享农庄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存在亏损较为严重的现象,许多村民没有股份分红收入。此外,由于农庄的股份分红机制不完善,村民实际所得分红较少。资本的逐利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导致村集体在分红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加之缺乏相关监管,导致村民在利益分配时不能充分享受土地增值收益,例如因土地性质由原先的农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而产生的增值。

4.3 田园综合体运营的土地流转问题难以解决

目前,我国多数共享农庄的土地获取方式为土地的置换与租赁、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废弃园地的指标整理与农林复垦,以及建立以土地股份为基础的合作社。企业的大量用地需要得到村民同意,利益主体较为多样化和复杂化,各方对当地共享农庄的规划与建设存在分歧,意见难以统一。此外,农庄的土地存量有限,对企业的合理建设与开发形成挑战。

4.4 政府的主导作用较小

共享农庄的成功建设离不开政府的主导和相关政策的支持。多数共享农庄建设中政府的主导作用较小,企业与村民谈判用地的过程中阻力较大。相关扶持与鼓励政策较少,在农庄工作的村民文化程度和服务意识较低,建设农庄的积极性较低。此外,共享农庄内的土地流转和开发问题与政府审批和政策出台息息相关。

5 意见与建议

5.1 完善长效运营机制,推动共享机制融合共建

共享农庄不能仅存在单一的共享机制,应发挥各个共享机制的长效优势,探索不同农庄特质和不同共享类型,使多种共享机制有机交互,促进农庄中多元共享机制共同发展,推动共享农庄持续进步。这一成效离不开共享农庄对长效运营方法的把控和企业对多方参与农庄运转的组织力。

企业需要学习先进的运营理念,深化对于共享理念的认识,将可持续的运营意识输入各方参与主体的协作与配合中,协调多元共享机制的有机融合。在日常经营与管理中,企业需要在市场化过程中重点考虑农庄多方主体的连接,尤其是对当地社区、居民的鼓励。企业要策划一系列培养当地居民共享理念的活动,帮助村民强化使用权思维,增强农庄社区共享文化氛围。

企业可以通过引进信息化技术建设农庄,使多元共享机制在吸引多方参与主体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运用信息技术平台逐步推进资源所有者、分享者、开发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对农庄闲置资源的联结,打造农庄、客户、市场三方旅游资源对接网络,将农庄内的闲置房屋、交通工具、农具、鱼塘、菜园等通过线上平台外租,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平台进行线上预定、了解闲置资源信息、办理入住等。农庄可通过与当地政府携手共建推广共享信息平台吸引流量,为共享机制多元化发展注入外部动力,提高多方链接农庄资源的效率。同时,农庄可以将VR、智能物联、智能健康检测等技术运用到农庄运营工作中,通过技术赋能农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升级;使用大数据推荐系统为客户提供商品推荐服务,改善客户消费体验;在线上平台为消费过的客户定期推送个性化农庄动态,吸引客户回流,优化客户与农庄的互动体验[14]。

5.2 坚持政策先行,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共享

政府应在农庄共享机制的规范与多元化升级方面发挥引导作用。立足当地农业状况、工业基础、可开发旅游资源、环境因素、经济形势评估本土三产融合发展前景,制订合理科学的共享农庄指导意见、配套政策、补贴细则。在政策制定中,政府应确定共享农庄的参与主体,明晰共享机制如何保障服务提供者、运营商、消费者的利益,确立当地共享农庄的设立标准、试点策略、运行规范等。政府在引导企业开展运营的过程中需坚持以人为本,与企业通过共享理念共建共治当地民生,积极与企业合作,开展座谈会、联谊会、农贸博览会、丰收节等相关行动,贯彻共享思维,带动当地社区居民参与共享进程,保障共享农庄发展的绝大部分营收成为当地居民的红利。政府应将共享理念贯彻至当地社区的管理和运作中,保障社区问题的提出主体是人民、解决主体是人民、社区大事的决定主体是人民。政府需在政策颁布后积极落实,明确共享农庄工作的统筹主体、责任主体、监督主体,定期考察当地共享农庄的发展状况,评估当地共享机制的运作效能。

5.3 重视资金汇集,打造多元化创投主体

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需稳定持久的资金汇聚,这也是共享机制联合运行和政府、企业、居民三方长效利益分配的基础。农庄仅凭传统的种植业和旅游业无法吸纳大量资金,只有拓宽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创投生态,才能为共享机制的联合运转提供支持。政府除了吸引旅游开发公司、乡村文旅运营集团、旅游投资企业的融资外,也可以成立共享农庄专项投资单位。农庄可以通过社会股东募集、消费者入股的方式汇集资金,在保障农庄稳定经营的同时,扩大共享机制的联运网络,拓宽顾客共享和股份参与共享的分支。

5.4 引进社区参与,推进共享理念惠及人民

从调研结果来看,大多数农庄没有将发展红利充分共享至当地居民,共享农庄带来的旅游产业对当地居民的吸引力较低。根据社会共享理念,企业实施更大程度地还权于民、让利给民能有效提高居民与企业的融合度,仅靠入股分红或租赁资金建立起的联系难以维系农庄长期发展,当地居民必须更大程度介入农庄的生产、管理、运营过程。企业可以根据农庄实际情况和规模,引进关于劳务承包或劳务参与共享、社会福利共享的运营计划,例如,培训当地待业青年或务农居民,让他们参与到共享农庄休闲服务、共享农庄产品种植、共享农庄微型创业等项目中;鼓励居民参与到农庄的入股和重大事项决议、农庄社区问题的解决中,借助共享机制将共享理念融入新农村共治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帮助当地居民树立主人翁意识,优化社区管理成效。

6 结束语

文章阐述了共享机制的最新定位及最新理论归纳,通过分析案例与社会交换理论进一步明确了5 项共享机制及政府、企业、居民三方在各类共享机制中的角色、具体的利益分配、详细的权责划分。通过综合分析各项案例,明确了各类共享机制的现存困境与挑战,基于当前共享机制发展现状提出改良方案,以期为共享理论在农村旅游方面的发展作出贡献。未来的研究工作可针对共享农庄在社区居民视角下的利益分配进行,提高共享机制理论在旅游型社区的应用性和贡献度,深化共享理论的内涵,提高理论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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