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丹东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2023-11-18 19:55□何
山西农经 2023年16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评级金融机构

□何 珊

(辽东学院经济学院,辽宁 丹东 118001)

丹东县域地区具有丰富的绿色农业资源,大米、草莓、梭子蟹、板栗、大黄蚬、蚕蛹等特色农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认证,认证数量居辽宁省第2 位。然而,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受教育程度有限、农村风气风俗以及普惠金融力度不足,导致一些农业经营主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时很难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融资,从而使农业产业发展受阻。

1 乡村振兴背景下建设农村信用体系的意义

农村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部署,国家发改委正式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发挥了金融服务“三农”的重要作用,有效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向纵深推进。农村信用体系以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信用主体,通过信用评级机构对信用主体进行综合客观地信用评价,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信用主体提供贷款的效率。

与此同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发改委的组织下,整合担保公司、农委以及地方财政部门有效服务于信用主体,提高信用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信用意识、积累良好的信用记录,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成本、减少不必要的信贷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盈利能力,有效预防农村金融风险。

1.1 促进农村产业经济发展

强化农业产业发展、建设美丽乡村、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共同富裕是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目标主要是通过采集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多维度刻画信用主体“信用肖像”,缓解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获批效率、降低借贷成本、提高农业经营主体收入,进而实现共同富裕,以此促进农村产业经济发展,这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一致[1]。

1.2 促进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

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严重依赖贷款客户的历史信用信息,随着城镇化进程,农村劳动力人口大量流失,金融机构难以有效获取农业经营主体的真实信息。通过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可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农户融资效率,加大乡村振兴战略中金融支持力度。

随着农村产业现代化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量不断加大,而由于普惠金融力度不足,农村金融供给严重不足、金融机构产品同质化严重,因此建设农村信用体系显得尤为重要[2]。

1.3 提供农民信用基础保障

乡村振兴战略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二者既是统筹关系也是主从关系,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在乡村振兴战略整体统筹规划下完成。通过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才能不断充实和完善新时代建设内涵和重点,挖掘体系建设的新实践与新应用,最大效能地发挥信用的经济与社会价值。脱离乡村振兴战略目标框架,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缺少有效基础保障,在部署信用建设任务过程中容易走过去老路、与普惠金融建设重合,农村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又会重新显现。因此,由乡村振兴战略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整体依据,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帮助农户实现共同富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3]。

2 丹东地区农村信用体系发展现状

2.1 参与各方形成合作意愿

结合乡村振兴发展策略,坚持高效发展农业产业,为合格的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引入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有意愿的合作社开展外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逐步应用于金融机构授信审批和政府部门资格审查、评先选优等工作,为信用等级较高的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和政策鼓励,进而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其余合作社规范管理,提升自身实力,树立信用意识,以此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201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协助下,东港农商行成功引进具有权威性的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作为该行客户外部评级机构的合作伙伴。自此,金融机构联合外部评级机构从辖区内选取3 户企业作为试点评级单位,进行了信用等级综合评价。评定内容包含企业概况、竞争能力、经营能力、财务分析、偿债能力、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关注、管理建议、综合评价9 大项30 余小项的系统分析,为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起到了前瞻性作用。各涉农金融机构充分发挥服务“三农”作用,积极寻求此项创新服务的可行性路径,结合内部评级指标,对评级公司的指标体系提出修改建议。

在此合作下,越来越多的地方农商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社决定进一步加强与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合作范畴。各金融机构支行网点定期向总行推荐有外部评级需求的客户,由总行统一安排外部评级公司进行等级评定,目前经评定所试用的贷款品种有循环贷、种植贷、养殖贷、渔船贷款、农保贷和农收贷。通过信用评级的方式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获批率,提高丹东地区农村产业发展效率,推动乡村振兴发展动力。

2.2 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截至2021 年末,丹东地区累计为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超过2 亿元,在国家大力推进乡村振兴背景下,大多数农业经营主体不同程度地享受到贷款的优惠政策。例如,贷款的审批手续更加简洁、贷款的担保条件有所放宽、利率优惠比例在10%~25%、贷款期限也适当延长。

实施信用评价体系后,涉农金融机构丰富了风险识别手段,便于横向比较各专业合作社的信用水平。对于一些表现比较好、信用水平比较高的农户,县级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和利率优惠政策,是完善商业银行定价机制的有益尝试,也是落实金融支持“三农”政策的具体举措。

2.3 政府财政支持

财政方面,丹东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示范社进行扶持,每年丹东市各级财政对专业合作社的补助总量为360 万~600 万元,其中2021 年落实专项支持资金600 万元,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质量认证和贷款贴息定额补助等,各示范社根据所报项目申请财政资金支持,资金在总量范围内进行调剂。丹东市政府于2014 年印发《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通过金融扶持农村地区信用担保公司为农业经营主体服务,要求各级担保机构每年拿出20%的担保资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贷款担保,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资质和贷款效率。

3 丹东农村信用体系存在问题

3.1 金融机构普惠金融力度不足

首先,随着目前全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丹东农村年轻劳动力大量流失,“留守儿童”“空巢老人”问题日益严重,基于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理论,过度在农村地区投入资源和资本并不能给金融机构带来同等的回报,导致金融机构下沉农村动力不足、普惠金融力度不足。

其次,随着土地流转政策的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经济发展已占据主力位置,然而一些金融机构的主打金融产品依然停留在服务个体农户阶段,对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的金融产品涉猎较少。

再次,农村普惠金融问题长久以来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更多的资源向中高端客户倾斜,出于社会责任将一部分资金投入农村金融体系,这将直接影响农户获取信贷的能力[4]。

3.2 评级机构不规范

丹东地区辖内信用评级工作除东港农商行引进了2 家专业评级机构外,大部分农户信用评级工作由当地信用合作社完成。信用合作社由于不具备专业的信用评级资质,只能采集农户的基本个人信息和信贷信息,而对于信用评级比较重要的其他社会信息,例如经营信息、纳税信息、环保信息以及家庭资产信息依然无法获得。在农户进行信用评级过程中,信用合作社主要将农户的银行账户流水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指标,对农户的其他家庭资产,例如土地、房屋、牲畜经营产业等信息考量不够,无法全面、客观地评价农户信用等级[5]。

3.3 农户缺乏信用意识

首先,农村地区人口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能够接触到的信用、征信方面的宣传教育较少。受个别地区不良风气影响,一些农户对现代金融理解并不深入,没有认识到现代信用对农户和农户家庭的重要性,甚至认为从银行获取的贷款属于国家资金,即使不还也不会对个人造成太大影响。在贷款过程中,不能很好地配合信息采集工作,使得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受到较大阻力。

其次,根深蒂固的非正式信用机制对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户影响深远,农民之间普遍使用民间借贷甚至是高利贷来弥补资金短缺问题。农户对于银行信用了解较少,也不重视与商业银行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一些农户即使借助银行信用获取了贷款,受小农意识以及落后教育水平的影响,农户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行为频频出现,甚至一些农户将国家普惠金融的救助贷款理所应当地随意挥霍,不具备还款意识[6]。

3.4 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风险高

此前涉农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的贷款基本为设施农业贷款,后期此项业务收紧,逐渐转向保证担保贷款。如果农业经营主体可以获得某家商业银行或合作社认可,由该家金融机构为其进行担保,并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采用这种方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需求,但是担保难、贷款难等问题未得到实质性改善。

首先,农民合作社内控机制不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流于形式,从事农业经营运作过程中制度执行力度不强,各项监督和监管工作难以推进。

其次,大多数农民合作社内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缺少专业的财务人员和审计人员主持工作,财务报表填写不完整,部分合作社没有纳税报表,申报纳税采用按月定额包干制度,不能反映合作社内真实的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

再次,抗风险能力弱。大多数合作社经营时间不长、处于经营起步阶段,多数管理者学历偏低、综合素质较差、管理水平不高,农产品价值偏低、销售渠道受限、市场竞争力较差,导致合作社经营风险大、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7]。

最后,缺少合格的抵质押品。农户拥有的土地、山林、大棚等资产难以核算价值以及变现,不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抵押担保条件,丹东地区农村土地确权、产权价值评估及交易中心建设等基础性工作还未完成,无法办理抵押,金融支持农业经营主体的工作难以整体推进。

3.5 框架机制存在矛盾,推进合力尚未形成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和诚信社会建设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共同负责,虽然工作目标一致,但是2 个部门的工作重点各有侧重。

国家发改委主要从行业和区域2 个方面关注社会诚信、政务诚信以及商务诚信,以此从宏观角度整体规划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而中国人民银行则利用各地方中心支行重点抓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中小微企业信用建设工作,从微观角度对信用主体进行征信宣传和示范教育[8]。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属于金融学研究领域,所有的金融行为都以信用为基础框架,农村信用具有较强的区域特征,在乡村振兴大背景下,单纯依靠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忽视农村政府的强大号召力量,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也将局限于微观金融主体,宏观金融生态问题难以全面优化,农户恶意违约、携款潜逃等现象难以杜绝,没有政府的支持和奖励守信、惩戒失信等政策的配合,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也难以展开。

3.6 农户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首先,丹东地区农村金融割据现象较为严重,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地农商行、村镇银行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都掌握大量农户基本信息以及信用信息。各家金融机构均有各自独立的客户信息采集标准、采集系统,各个金融机构在采集信息的过程中都投入了较大成本。出于行业竞争考虑,各家机构都不想与其他竞争对手共享本机构的客户信息,因此形成农村地区用户信息“孤岛”现象。各家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客户信息在没有实现数据共享的前提下,办理机构往往要重新搜集客户信息,造成信贷成本增加、信贷效率降低,打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经营的积极性[9]。

其次,一些农业基础信息过于碎片化,如农业种植、养殖信息可能分散于农业、渔业、林业、果业等相关机构和部门,农业技术、知识产权、专利等信息也归属不同职能部门管理。因此,在没有联网、共享的信息运营机制下,想要全面整合农户信息部分数据仍然需要手工整理、导入,这就导致一些信息不能及时更新、共享,增加数据搜集的困难,降低信息搜集效率[10]。

4 加强丹东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4.1 加大金融机构普惠力度

尝试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评级机构介入、金融机构参与、政府部门扶持的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将第三方评级机构引入总体工作中,发挥外部评级的独立性、专业性和信息来源的广泛性优势,加强评级公司与银行的沟通与合作,提高外部评级与银行内部评级的互补性,有利于培育覆盖乡村的评级市场,拓宽商业银行视野、丰富金融产品、有效降低风险和提高经营效率,也有利于提升银行业监管水平,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和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支持,是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益创新。

在乡镇政府层面,农委对农业经营主体应进行有效管理,利用自身部门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便利条件为信用评级机构提供有效信用数据,提高评级质量和评级结果的准确性。

4.2 规范外部评级机构责任

引入具备资质的评级公司,将评级结果作为涉农金融机构贷款审批的重要参考和农委示范社评选的参考指标,借助评级工作提高合作社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能力。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应组织外部评级机构考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需求并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设计、建立符合丹东地区农业经济发展特点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其次,外部评级机构应保证客观、公正地开展评级工作,维护评级的公信力。评级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要求,并且要及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备。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应指导评级公司,结合丹东地区绿色经济发展特点,研发能够真实反映丹东地区农村经济实际特点的信用评价模型,模型中的变量选择要结合丹东地区农业产业特点。在信用评价模型和变量设计、选取过程中,丹东农委也要积极参与,对信用评价模型和指标的选取提出意见再最终确定。

再次,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建立涵盖全市农民基础数据库,鼓励数据完整、真实的合作社办理贷款卡,并将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信息记录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4.3 增强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意识

将外部评级结果和信用报告作为年度评选示范社的必备条件,宣传征信系统“守信激励 失信惩戒”的作用,增强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意识。在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工作中,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管部门,各级有关政府部门注重协调新闻单位,对获得信贷支持、发展良好的农业经营主体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形成示范效应。同时对恶意违约的经营主体,在依法追缴的同时对其违约事实进行曝光,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11]。

4.4 控制农民合作社信贷风险

为保障金融机构权益,形成参与各方可持续共赢格局。

首先,在风险防控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与农委应考察并选择合适的乡镇开展信用评级工作试点,在开展信用评级试点地区布置承包经营确权和颁证抵押等工作,尝试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承包经营权等资产进行抵押,建立详细抵押机制,健全经营权市场流转机制,降低信贷风险。

其次,发挥涉农金融机构的风险把控作用。如可根据合作组织特点,实行联合担保,一人违约、全社承担,不需要社员承担违约贷款,但是社员信用等级会受到连带影响,提高违约成本。

再次,违约公示制度。对于出现违约情况,征信系统发挥失信惩戒功能,予以记载,政府参与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取消其获得财政奖补的资格。最后,除了采用传统的反担保措施外,结合此项试点工作,适时推出直补资金保证、土地收益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林权使用权抵押等反担保措施,拓宽合作社可担保资产范围。建立和完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林权等权益类资产流转市场,清除行权障碍,提高农业经营主体此类权益的担保价值,保障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的权益。

4.5 进一步推进政府统筹协调职能

首先,各级有关政府部门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确保对已获得信贷支持的专业合作社贴息、奖励或补助资金到位,与信贷支持形成合力。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给予涉农金融机构专项资金支持,指导和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合作社力度,为有贷款需求、评级较好的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并在贷款额度和利率方面给予优惠[12]。

其次,在试点地区率先开展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抵押等工作,建立承包经营权等抵押资产处置机制,培养规范的经营权流转市场[13]。

再次,建立农业担保体系,提高担保资金额度。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贷款总额的30%)作为担保资金,用于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政府有关部门要确定各县(市)区政策性担保机构名录,简化担保流程,确保担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最后,定期对违约经营主体进行公示和处罚,并取消其财政补贴资格,奖励有信用的经营主体,以此带动其他合作社诚信经营,降低农业信贷风险,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提升金融支持“三农”效率和力度,配套丹东地区农村改革试点,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4.6 建立丹东地区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

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发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服务信息系统,搭建农村信用评价体系的技术平台,向涉农金融机构推介合作社作为其目标客户,缓解银合信息不对称,拓宽金融机构视野,增加银合对接机会。

5 结束语

湖南省基础保险服务“村村通”试点是湖南省首创的普惠金融模式,以保险作为切入口铺开普惠金融工作,结合四个试点地区的实践探索,形成明确的实施路径。同时,要认识到金融服务“村村通”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下一阶段需要拓宽试点覆盖面,提高普惠金融服务质效,增强“三农”发展后劲,为助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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